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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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保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地址:
电话:
乙方(经纪人):
统一社保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地址:
电话:
为加强合作,更好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业务范围
第一条乙方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甲方收
取经纪佣金。
第二条甲方按照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承保方案及保险费率出具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依法
向乙方支付经纪佣金。
二、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受投保人委托办理投保手续及处理保险相关事宜时应积极主动地提供高效
服务。对同一标的物,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报价应不高于投保人自行向甲方所
询价格。
第四条乙方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及时地将所掌握的可能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费率
的有关重要事项告知甲方,并随时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告知甲方;发生保险事故时,
乙方应如实、及时向甲方提供所了解的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尽力配合甲方的事故调查及理赔定
损工作,并对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在需客户亲笔签名的投保单及其他相关保险资料上,乙方应确保客户签名(指纹)自愿、
真实、有效。乙方不得在甲方规定需客户亲笔签名的投保单及其他相关保险资料上代客户签名或
唆使非客户本人签名。如因签名不实导致甲方受有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甲方的市场形象及信誉。
第七条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修改、印刷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单证,不得做涉及甲方的广
告、宣传。
第八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乙方开展业务相关的业务资料。
第九条甲方同意就保险产品的构想、保险市场的开发等方面与乙方保持必要的信息沟通。
三、保险费及经纪佣金
第十条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不代收保险费,投保人将保费直接划缴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一条经纪佣金
(一)每笔业务经纪佣金的比例,由甲乙双方及投保人之间事先商定,一事一议。甲方应根据
乙方要求,就每笔业务向乙方出具书面的佣金确认函。
(二)经纪佣金采取逐笔结算方式,甲方在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含增值税)后3个工作日
内通知乙方准备发票,乙方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该笔业务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
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划付该笔业务的经纪佣金(含增值税保费X佣金比例);
第十二条发票条款
(一)双方确定本协议所记录的双方名称等信息完全正确,双方将以协议中的名称及相关信息开
具增值税发票。
(二)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通过专人或快递等可查询接收记录的方
式,向甲方发票接收人员送达发票。甲方发票接收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联系电话:
乙方的发票事宜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联系电话:
(三)发票遗失的,应共同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发票遗失处理。遗失方对因此造成的任何
延期和相关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经认证通过后,因不可抗力,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双方相互配
合,及时办理,在合理期限内,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因一方工作失误致使需开红字发票的,失
误方对造成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协议期限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甲方《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乙方《经营保险经纪业
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效;或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起讫日期为年月日至年
月__________ 日。
五、协议的变更及终止
第十四条当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时,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遵守有关规定的原则共同协商
修改本协议。
第十五条如一方欲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
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六条在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时或违反有关法规时,另一方有权提出书
面文件终止本协议,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按对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