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导则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2017年9月修订目录1、范围 (1)2、总则 (2)3、厂址选择 (4)4、总体规划 (7)5、主厂房布置 (10)6、运煤系统 (12)7、锅炉设备及系统 (16)8、除灰渣系统 (18)9、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21)10、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23)11、热工自动化 (27)12、电气设备及系统 (29)13、水工设施及系统 (35)14、辅助及附属设施 (41)15、建筑与结构 (42)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8)17、环境保护 (51)18、消防 (58)19、工程投资及经济评价 (60)1 范围1.1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工程。
1.2 本导则作为企业的指导性标准,如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相矛盾,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3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及供热火力发电厂设计。
其它机组可参照使用。
1.4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1.5 本导则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 总则2.1为了贯彻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电力建设基本方针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2.2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最新规定的核准制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
对于扩建电厂,其建设规模在电厂的规划容量范围内且外部建厂条件变化不大的扩建工程,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程序:初可----初可审查----可研阶段(含其它六个报告)----可研阶段报告审查----核准报告----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脱硝工程设计导则(2015版)20151202校稿版详解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15年6月北京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批准部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前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以下简称“导则(A版)”)自2005年7月颁布后已执行十余年。
近年来随着国家火电项目产业政策的变化,新的《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打算(2014—2020年)》等连续印发,电力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持续进展,集团公司的火电工程建设目标也转变为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电厂,2015年又提出了更高的“三同领先”要求,为主动响应这些变化和要求,更好的指导火电项目开展初步设计及优化工作,在总结导则(A版)实施体会教训的基础上,集团公司于2013年3月启动对导则(A版)进行修编。
2013年10月完成导则修编的征求意见稿,2013年11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二级机构进行了内部评审,2014年2月托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进行了全面的评审,至2015年5月全面完成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以下简称“导则(B版)”)的修编工作。
本导则共分21章。
要紧技术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机组选型,主厂房区域布置,运煤系统,锅炉设备及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脱硫系统,烟气脱硝系统,汽轮机设备及系统,水处理系统,信息系统,外表与操纵,电气设备及系统,水工设施及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建筑与结构,采暖通风,环境爱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
本导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归口治理,由华电技术经济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讲明。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华电技术经济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 总则- 0 -2 厂址选择-3 -2.1 差不多规定- 3 -2.2 厂址自然条件- 4 -2.3 建厂资源条件- 7 -2.4 国家及地点环境爱护政策- 11 -2.5 发电厂选址其他要求- 12 -3 总体规划- 13 -3.1 差不多规定- 13 -3.2 厂区外部规划- 14 -3.3 厂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 15 -4 机组选型- 18 -4.1 机组参数 - 18 -4.2 机组选型 - 20 -4.3 主机容量匹配- 23 -5 主厂房区域布置- 24 -5.1 差不多规定- 24 -5.2 汽机房及除氧间布置- 24 -5.3 煤仓间布置- 25 -5.4 锅炉布置 - 26 -5.5 集中操纵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 27 -5.6 烟气脱硫设施布置- 27 -5.7 烟气脱硝设施布置- 28 -5.8 爱护检修 - 28 -6 运煤系统- 30 -6.1 差不多规定- 30 -6.2 卸煤设施 - 30 -6.3 贮煤场及其设备 - 32 -6.4 带式输送机系统 - 35 -6.5 筛碎设备 - 36 -6.6 混煤设施 - 36 -6.7 循环流化床锅炉运煤系统- 37 -6.8 运煤系统辅助设施- 37 -6.9 入厂煤入炉煤计量及采制化设施- 37 -7 锅炉设备及系统- 43 -7.1 锅炉设备 - 43 -7.2 煤粉制备 - 44 -7.3 烟风系统 - 47 -7.4 点火、助燃油系统及锅炉辅助系统- 49 -7.5 启动锅炉 - 49 -7.6 循环流化床锅炉系统- 50 -7.7 进口配套产品和阀门- 50 -8 除灰渣系统- 52 -8.1 差不多规定- 52 -8.2 除渣系统 - 52 -8.3 除灰系统 - 54 -8.4 干灰分选系统- 56 -8.5 石子煤处理系统 - 56 -8.6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渣系统- 56 -8.7 厂外干灰渣输送系统- 57 -8.8 除灰渣系统辅助检修设施和防护设施 - 57 -8.9 除尘设备 - 58 -9 烟气脱硫系统- 61 -9.1 差不多规定- 61 -9.2 吸取剂制备系统 - 62 -9.3 二氧化硫吸取系统- 64 -9.4烟气系统- 66 -9.5 脱硫副产品处置系统- 67 -9.6 脱硫系统设备进口范畴 - 68 -10 烟气脱硝系统- 69 -10.1 差不多规定 - 69 -10.2 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SCR)工艺 - 70 -10.3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烟气脱硝(SNCR)工艺- 74 -11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76 -11.1 汽轮机设备 - 76 -11.2 主蒸汽、再热及旁路系统 - 76 -11.3 给水及除氧系统- 77 -11.4 凝聚水系统 - 80 -11.5 辅机冷却水系统- 81 -11.6 供热式机组的辅助系统和设备- 81 -11.7 进口配套产品和阀门- 82 -12 水处理系统- 84 -12.1 差不多规定 - 84 -12.2 锅炉补给水处理- 85 -12.3 汽轮机组凝聚水精处理- 92 -12.4 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 93 -12.5 热力系统的水汽取样及监测- 94 -12.6 冷却水处理 - 94 -12.7 热网补给水及生产回水处理- 96 -12.8 制氢和供氢 - 96 -12.9 废水处理及回用- 98 -13 信息系统- 100 -13.1 差不多规定 - 100 -13.2 信息系统总体规划 - 100 -13.3 厂级监控信息系统 - 101 -13.4 治理信息系统- 102 -13.5 视频监视系统- 103 -13.6 视频会议系统 - 104 -13.7 门禁治理系统- 104 -13.8 培训仿真机 - 104 -13.9 信息安全- 105 -14 外表与操纵- 106 -14.1 差不多规定 - 106 -14.2 自动化水平 - 106 -14.3 操纵方式- 107 -14.4 集中操纵室和电子设备间- 107 -14.5 检测与外表- 108 -14.6 报警 - 109 -14.7 机组爱护- 109 -14.8 开关量操纵 - 111 -14.9 模拟量操纵 - 111 -14.10 机组操纵系统 - 112 -14.11 辅助车间操纵系统- 115 -14.12 外表与操纵系统选型 - 116 -14.13 操纵电源和气源- 116 -14.14 外表与操纵系统进口范畴- 117 -15 电气设备及系统- 118 -15.1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 118 -15.2 电气主接线 - 119 -15.3 要紧电气设备选择 - 122 -15.4 厂用电系统 - 124 -15.5 电气设备布置- 128 -15.6 直流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129 -15.7 励磁系统- 131 -15.8 电气监控及继电爱护系统 - 131 -15.9 照明系统- 132 -16 水工设施及系统- 133 -16.1 水务治理- 133 -16.2 供水系统- 135 -16.3 取排水建筑物- 137 -16.4 空冷系统- 138 -16.5 湿式冷却塔 - 141 -16.6 给水和废水排放- 142 -16.7 贮灰场- 142 -16.8水工专业试验- 144 -17 辅助及附属设施- 145 -17.1 差不多规定 - 145 -17.2 辅助生产系统- 145 -17.3 辅助建筑- 146 -17.4 附属建筑- 147 -17.5 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建筑装修标准 - 149 -18 建筑与结构- 151 -18.1 差不多规定 - 151 -18.2 建筑设计- 152 -18.3 主厂房结构 - 154 -18.4 地基与基础 - 155 -18.5 直截了当空冷构筑物- 157 -18.6 烟囱及烟道结构- 157 -18.7 运煤建(构)筑物 - 158 -18.8 主厂房及集中操纵室建筑装修标准- 159 -1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剂- 161 -19.1 差不多规定 - 161 -19.2 主厂房采暖、通风 - 161 -19.3 主厂房空气调剂系统- 162 -19.4 制冷站- 163 -19.5 采暖加热站 - 164 -19.6 厂区管道- 164 -19.7 运煤系统采暖通风除尘- 164 -19.8 厂外取水和灰场建(构)筑物采暖通风空调- 165 -19.9 脱硫、脱硝建筑通风空调除尘- 165 -20 环境爱护和水土保持- 167 -20.1 差不多规定 - 167 -20.2 大气污染防治- 167 -20.3废水利用及排放- 168 -20.4 厂区噪声污染防治 - 169 -20.5 灰渣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 169 -20.6 清洁生产和总量操纵- 170 -20.7 水土保持- 170 -20.8 环境爱护治理和监测- 171 -21 消防、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72 -21.1 消防- 172 -21.2 劳动安全- 172 -21.3 职业卫生- 173 -1 总则1.0.1 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投资新建或扩建的国内燃煤火力发电工程,由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采纳中国设计标准的境外燃煤火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导则
机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印数200 册页数68 页编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5年7月北京目录1、范围 (1)2、总则 (1)3、厂址选择 (3)4、总体规划 (7)5、主厂房布置 (10)6、运煤系统 (12)7、锅炉设备及系统 (16)8、除灰渣系统 (18)9、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21)10、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23)11、热工自动化 (27)12、电气设备及系统 (29)13、水工设施及系统 (35)14、辅助及附属设施 (41)15、建筑与结构 (42)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8)17、环境保护 (51)18、消防 (58)19、工程投资及经济评价 (60)1 范围1.1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工程。
1.2 本导则作为企业的指导性标准,如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相矛盾,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3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及供热火力发电厂设计。
其它机组可参照使用。
1.4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1.5 本导则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 总则2.1为了贯彻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电力建设基本方针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2.2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最新规定的核准制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
对于扩建电厂,其建设规模在电厂的规划容量范围内且外部建厂条件变化不大的扩建工程,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程序:初可----初可审查----可研阶段(含其它六个报告)----可研阶段报告审查----核准报告----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
(建筑工程设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15年6月北京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编制单位:华电技术经济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前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以下简称“导则(A 版)”)自2005年7月颁布后已执行十余年。
近年来随着国家火电项目产业政策的变化,新的《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陆续印发,电力行业新技术、新设备不断发展,集团公司的火电工程建设目标也转变为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电厂,2015年又提出了更高的“三同领先”要求,为积极响应这些变化和要求,更好的指导火电项目开展初步设计及优化工作,在总结导则(A版)实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集团公司于2013年3月启动对导则(A版)进行修编。
2013年10月完成导则修编的征求意见稿,2013年11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二级机构进行了内部评审,2014年2月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进行了全面的评审,至2015年5月全面完成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B版)》(以下简称“导则(B版)”)的修编工作。
本导则共分21章。
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机组选型,主厂房区域布置,运煤系统,锅炉设备及系统,除灰渣系统,烟气脱硫系统,烟气脱硝系统,汽轮机设备及系统,水处理系统,信息系统,仪表与控制,电气设备及系统,水工设施及系统,辅助及附属设施,建筑与结构,采暖通风,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
本导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归口管理,由华电技术经济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华电技术经济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总则-1-2厂址选择-3-2.1基本规定-3-2.2厂址自然条件-4-2.3建厂资源条件-7-2.4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政策-10-2.5发电厂选址其他要求-11-3总体规划-12-3.1基本规定-12-3.2厂区外部规划-13-3.3厂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13-4机组选型-16-4.1机组参数-16-4.2机组选型-18-4.3主机容量匹配-20-5主厂房区域布置-21-5.1基本规定-21-5.2汽机房及除氧间布置-21-5.3煤仓间布置-22-5.4锅炉布置-23-5.5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23-5.6烟气脱硫设施布置-24-5.7烟气脱硝设施布置-24-5.8维护检修-25-6运煤系统-26-6.1基本规定-26-6.2卸煤设施-26-6.3贮煤场及其设备-28-6.4带式输送机系统-30-6.5筛碎设备-31-6.6混煤设施-32-6.7循环流化床锅炉运煤系统-32-6.8运煤系统辅助设施-32-6.9入厂煤入炉煤计量及采制化设施-33- 7锅炉设备及系统-38-7.1锅炉设备-38-7.2煤粉制备-39-7.3烟风系统-42-7.4点火、助燃油系统及锅炉辅助系统-43-7.5启动锅炉-44-7.6循环流化床锅炉系统-44-7.7进口配套产品和阀门-44-8除灰渣系统-46-8.1基本规定-46-8.2除渣系统-46-8.3除灰系统-48-8.4干灰分选系统-49-8.5石子煤处理系统-50-8.6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渣系统-50-8.7厂外干灰渣输送系统-50-8.8除灰渣系统辅助检修设施和防护设施-51-8.9除尘设备-51-9烟气脱硫系统-54-9.1基本规定-54-9.2吸收剂制备系统-55-9.3二氧化硫吸收系统-57-9.4烟气系统-58-9.5脱硫副产品处置系统-59-9.6脱硫系统设备进口范围-60-10烟气脱硝系统-61-10.1基本规定-61-10.2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SCR)工艺-62-10.3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烟气脱硝(SNCR)工艺-66- 11汽轮机设备及系统-67-11.1汽轮机设备-67-11.2主蒸汽、再热及旁路系统-67-11.3给水及除氧系统-68-11.4凝结水系统-71-11.5辅机冷却水系统-71-11.6供热式机组的辅助系统和设备-72-11.7进口配套产品和阀门-72-12水处理系统-74-12.1基本规定-74-12.2锅炉补给水处理-75-12.3汽轮机组凝结水精处理-81-12.4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82-12.5热力系统的水汽取样及监测-83-12.6冷却水处理-83-12.7热网补给水及生产回水处理-84-12.8制氢和供氢-85-12.9废水处理及回用-86-13信息系统-88-13.1基本规定-88-13.2信息系统总体规划-88-13.3厂级监控信息系统-89-13.4管理信息系统-89-13.5视频监视系统-91-13.6视频会议系统-91-13.7门禁管理系统-92-13.8培训仿真机-92-13.9信息安全-92-14仪表与控制-94-14.1基本规定-94-14.2自动化水平-94-14.3控制方式-95-14.4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95-14.5检测与仪表-96-14.6报警-97-14.7机组保护-97-14.8开关量控制-98-14.9模拟量控制-99-14.10机组控制系统-99-14.11辅助车间控制系统-102-14.12仪表与控制系统选型-103-14.13控制电源和气源-103-14.14仪表与控制系统进口范围-104- 15电气设备及系统-105-15.1发电机与主变压器-105-15.2电气主接线-106-15.3主要电气设备选择-108-15.4厂用电系统-110-15.5电气设备布置-113-15.6直流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115-15.7励磁系统-116-15.8电气监控及继电保护系统-116-15.9照明系统-117-16水工设施及系统-119-16.1水务管理-119-16.2供水系统-121-16.3取排水建筑物-122-16.4空冷系统-124-16.5湿式冷却塔-126-16.6给水和废水排放-126-16.7贮灰场-127-16.8水工专业试验-128-17辅助及附属设施-130-17.1基本规定-130-17.2辅助生产系统-130-17.3辅助建筑-131-17.4附属建筑-132-17.5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建筑装修标准-134-18建筑与结构-136-18.1基本规定-136-18.2建筑设计-137-18.3主厂房结构-139-18.4地基与基础-140-18.5直接空冷构筑物-141-18.6烟囱及烟道结构-142-18.7运煤建(构)筑物-142-18.8主厂房及集中控制室建筑装修标准-143-19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46-19.1基本规定-146-19.2主厂房采暖、通风-146-19.3主厂房空气调节系统-147-19.4制冷站-148-19.5采暖加热站-149-19.6厂区管道-149-19.7运煤系统采暖通风除尘-149-19.8厂外取水和灰场建(构)筑物采暖通风空调-150-19.9脱硫、脱硝建筑通风空调除尘-150-20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52-20.1基本规定-152-20.2大气污染防治-152-20.3废水利用及排放-153-20.4厂区噪声污染防治-154-20.5灰渣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154-20.6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154-20.7水土保持-155-20.8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156-21消防、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157-21.1消防-157-21.2劳动安全-157-21.3职业卫生-158-1总则1.0.1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投资新建或扩建的国内燃煤火力发电工程,由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采用中国设计标准的境外燃煤火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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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条文说明 1范 围
本导则规定了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和有关要求。 本导则适用范围是装机容量为两台 300MW 及以上的燃煤电厂的新建工程。 扩建工程开工日期与前一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投产日期相距 3 年以上或本期建 设机组等级大于前一期机组等级的工程视为新建工程。 装机台数为一台或两台以上的或单机容量小于 300MW 的新建工程可按本导 则的指标乘以适当的调整系数使用。 当扩建或改建工程需增建煤、灰、水系统等成套附属生产设施时,可直接套 用新建工程的各项指标。一般的扩、改建工程,可按本导则的指标乘以适当的缩 减调整系数使用。 对外围工程量特别大的工程(当厂区围墙外工程的建筑工程工作量占建筑总 工程量的 45%以上时),可按外围工程的繁简程度适当放宽有关指标。 2引用标准 (按照国家、部委、企业的顺序编排)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导则的条文。本导 则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861—199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19004--2000 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 GB/T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GB/T 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1576--1996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l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规定导则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火电建设工程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是指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以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参与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作,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项目法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是指由项目法人编制的,反应水电建设工程全部建安投资的总结性文件(见附件)。
第五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范围为同意批准概算建安工程项目下的工程改造款结算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融资(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的主要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260号。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204号。
(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A版)》(中国华电工[2005]508号。
(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A版)》(中国华电工[2005]1236号。
(七)关于发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店里工程建设招标系列范本》的通知(中国华电工[2005]878号)。
(八)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华电审[2003]345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报的规定》的通知(中国华电财[2003]505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导则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导则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机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印数200 册页数68 页编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5年7月北京目录1、范围 (1)2、总则 (1)3、厂址选择 (3)4、总体规划 (7)5、主厂房布置 (10)6、运煤系统 (12)7、锅炉设备及系统 (16)8、除灰渣系统 (18)9、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21)10、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23)11、热工自动化 (27)12、电气设备及系统 (29)13、水工设施及系统 (35)14、辅助及附属设施 (41)15、建筑与结构 (42)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8)17、环境保护 (51)18、消防 (58)19、工程投资及经济评价 (60)1 范围1.1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工程。
1.2 本导则作为企业的指导性标准,如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相矛盾,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3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及供热火力发电厂设计。
其它机组可参照使用。
1.4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1.5 本导则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 总则2.1为了贯彻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电力建设基本方针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规定A版修订版
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规定A版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含重型燃机项目)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火电项目产业管理优势,按照价值思维理念,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电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遵循三级管控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区域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指由投资方组建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如项目法人、发电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火电工程。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质量为根本,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全面落实基建“五制”,全面加强基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确保工程移交的完整性和机组运行的可靠性。
(一)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
(二)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的目标,争创优质工程。
(三)进度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标准,合理控制工程进度,协调推进厂内、厂外各项工程建设,在机组考核期内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保证工程移交的完整性。
统筹各种因素,保证机组在综合效益最好的方式下投产和运行。
(四)造价管理:牢固树立控制工程造价的意识,实行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建设单位到各参建单位,从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追求性价的最佳匹配。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doc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的通知国电电源[2002]849号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力公司:原《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试行)自198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提高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起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原导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要求。
为此,我们组织编制了《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内部标准,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国家电力公司(印)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前言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编制的《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试行)自198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起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电力建设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其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电力建设发展的要求。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火质函[2000]20号文决定委托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和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次编制工作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电力建设火电施工的成功经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管理模式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
体现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技术,满足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是本次导则编制的主题。
本导则增加了施工现场组织机构设置,施工进度控制,主要施工方案及特殊施工措施,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文明施工,计算机网络的应用等新内容。
其中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主编并统稿外,还编写了第1、2、3章,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公司负责编写第5章,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负责编写第9章,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负责编写第7章,江苏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负责编写第6、11章,浙江火电建设公司负责编写第10、12章,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负责编写第4、8章。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
(建筑工程管理)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编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的通知国电电源[2002]849号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力公司:原《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试行)自198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提高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起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原导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要求。
为此,我们组织编制了《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内部标准,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国家电力公司(印)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前言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编制的《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试行)自198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起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电力建设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其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电力建设发展的要求。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火质函[2000]20号文决定委托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和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次编制工作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电力建设火电施工的成功经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管理模式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
体现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技术,满足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是本次导则编制的主题。
本导则增加了施工现场组织机构设置,施工进度控制,主要施工方案及特殊施工措施,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文明施工,计算机网络的应用等新内容。
其中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主编并统稿外,还编写了第1、2、3章,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公司负责编写第5章,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负责编写第9章,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负责编写第7章,江苏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负责编写第6、11章,浙江火电建设公司负责编写第10、12章,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负责编写第4、8章。
(完整word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A版)资料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含重型燃机项目)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火电项目产业管理优势,按照价值思维理念,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电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遵循三级管控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区域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指由投资方组建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如项目法人、发电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火电工程。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质量为根本,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全面落实基建“五制”,全面加强基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确保工程移交的完整性和机组运行的可靠性。
(一)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
(二)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的目标,争创优质工程。
(三)进度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标准,合理控制工程进度,协调推进厂内、厂外各项工程建设,在机组考核期内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保证工程移交的完整性。
统筹各种因素,保证机组在综合效益最好的方式下投产和运行。
(四)造价管理:牢固树立控制工程造价的意识,实行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建设单位到各参建单位,从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追求性价的最佳匹配。
火电工程司令图不得变更初步设计原则及增加工程造价。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和建设单位按照不同权限实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内容和格式,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从而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消耗、保证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编制依据第三条 编制依据如下:(一)《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原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849号)。
(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原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896号)。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 260号)。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燃煤电厂工程建设工期定额(A版)》(中国华电工[2005] 393号)。
(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
第四章 职 责第四条 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当工程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时,应由项目公司(或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各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在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之前,各分支机构(或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负责组织审查所辖项目的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无分支机构(或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的项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审查。
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批准之后,应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备案,同时通过集团公司PIMS上报电子版。
第五章 编制内容第六条 编制原则与编制参考依据(1) 编制原则1、遵守和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导则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对工程的特点、性质、工程量以及施工企业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指导方针和主要原则。
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脱硝工程设计导则版新新全新全新校稿版
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脱硝工程设计导则版新新全新全新校稿版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烟气脱硝设计导则(2015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15年06月目次前言为了更好地适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和国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的要求,实施体现“四个转变”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污染减排新战略,以标准减排水平,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化建设为抓手,提高火电厂NOX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集团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代为管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厂同期建设或改造的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
本导则统一和规范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烟气脱硝系统的设计标准。
本导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组织制定。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负责解释。
批准:陈建华批定:姜家仁刘传柱段喜民审核:李前锋田亚李苇林主要审查人:奚萍张洁曹理平杨立强刘蔚峰何雍容朱跃叶勇健张睿吴凤来王玫主要起草人:蒋志强陶爱平李哲非胡永锋莘守亮李善龙孙耿琴余卫平李政韩建轮张雪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系统设计原则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及SNCR/SCR混合法烟气脱硝系统的设计。
本导则适用于国内机组的脱硝设施,涉及境外项目的脱硝设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 150 压力容器GB 2893 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0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7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9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201 防洪标准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23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6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65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T 22395 锅炉钢结构设计规范GB/T 50063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DL 5022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 5053 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DL 5454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T 5032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1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DL/T 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站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 5153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 5175 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480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JGJ 116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CECS 77 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以上规范存在矛盾时,应按照较严格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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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印数200 册页数68 页编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5年7月北京目录1、范围 (1)2、总则 (1)3、厂址选择 (3)4、总体规划 (7)5、主厂房布置 (10)6、运煤系统 (12)7、锅炉设备及系统 (16)8、除灰渣系统 (18)9、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21)10、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23)11、热工自动化 (27)12、电气设备及系统 (29)13、水工设施及系统 (35)14、辅助及附属设施 (41)15、建筑与结构 (42)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8)17、环境保护 (51)18、消防 (58)19、工程投资及经济评价 (60)1 范围1.1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工程。
1.2 本导则作为企业的指导性标准,如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相矛盾,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1.3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及供热火力发电厂设计。
其它机组可参照使用。
1.4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也可参照使用。
1.5 本导则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 总则2.1为了贯彻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电力建设基本方针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导则。
2.2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最新规定的核准制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
对于扩建电厂,其建设规模在电厂的规划容量范围内且外部建厂条件变化不大的扩建工程,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程序:初可----初可审查----可研阶段(含其它六个报告)----可研阶段报告审查----核准报告----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
2.3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项目法人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煤质,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
设计及校核煤质资料应经华电集团燃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
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
2.4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八台,机组容量等级原则上不宜超过两种。
2.5新建发电厂应根据电力市场的需求及建厂条件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成。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作为依据。
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方案或审查意见时,应及时报请集团公司审定。
2.6煤电一体化设计总则煤电一体化,即煤矿开采建设、煤炭运输、电厂建设、电厂运营、资源分配统一考虑。
充分考虑煤、电、路联营坑口电站的特点,最大限度做好统一规划:(1)优先使用煤矿疏干水做为电厂水源,不足部分利用其它水源。
(2)电厂原则上不设专用灰场。
永久灰场利用煤矿废矿坑;初期灰场优先使用煤田排土场。
(3)当煤矿产量与电厂耗煤量相匹配时,且距离≤5km,宜采用皮带输送;﹥5km,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运输方式。
(4)煤矿用水、用电、采暖用热以及生活污水处理、通讯设施等由电厂统一解决。
(5)煤矿生产相关的辅助设施应统一规划。
2.7机组类型选择准则机组参数、类型的选取,应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市场煤价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一般可按下列原则选取:沿海电厂------超临界或超超临界600MW级及以上。
坑口电站------亚临界或超临界600MW级及以上。
其它地区------超临界或超超临界600MW级及以上。
大、中城市供热机组,宜采用300MW等级机组;中、小城市根据热负荷情况,可采用300MW以下的供热机组。
对于电网容量不大的地区,也可采用亚临界300MW等级机组。
对水资源匮乏地区,原则上采用空冷机组,对于有充足中水水源的电厂,也可采用湿冷机组。
2.8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示范电厂的优化成果、典型设计和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以提高设计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特点不断创新。
2.9在电厂规划设计中,应贯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劳动定员标准》,在厂区建筑布局、控制系统和设备选型等方面应体现提高人员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的要求。
3 厂址选择3.1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二个以上厂址进行比选后进入可研阶段,可研阶段确定一个推荐厂址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3.2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来源、运输条件、地区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
3.3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源、交通、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厂的影响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
3.4发电厂的厂址选择要贯彻国家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充分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资源的条件,电厂建设应节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节约用水,尽量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已有设施的拆迁,减少人口搬移等。
3.5 发电厂的选址和建设必须贯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相邻城镇、工矿企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具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3.5.1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不应在大中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新建燃煤电厂。
3.5.2发电厂的厂址宜选择在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减少空气污染。
3.5.3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必须满足环保的要求。
3.5.4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统筹考虑灰场位置,灰场宜选择在城镇、生活区、电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尽量避免灰场对城镇、居民区的环境污染,为总体规划的合理性创造条件。
3.5.5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厂址用地的文件;省、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厂址选择的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相应电网主管单位同意并网的意见;国家地震局或委托省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文件。
此外,对于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供热管网走廊等也应具有相应的同意性文件。
若厂址附近有机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或文物古迹,则除应考虑它们对厂址的影响外,还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3.6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外部建厂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宜落实到投资,从而对厂址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3.7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
3.8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3-1)。
表3-1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MW)防洪标准(重现期)Ⅰ>2400 ≥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Ⅱ400~2400 ≥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Ⅲ<400 ≥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1) 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
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3-1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在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及可靠的排水措施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越浪;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围堤或防、排洪措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3.9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制定勘测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勘测工作,提供勘测报告。
在规划选厂阶段,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了解厂址区域地质资料和厂址地质地貌概况,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要求,有针对性地选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了解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
3.10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
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1)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且规划容量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对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8度时取0.20g;9度时取0.40g。
3.11发电厂厂址严禁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9度以上地震区;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9度地区。
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势,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3.12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且应编制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的专题报告。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3.13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可考虑采用空冷式冷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