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民事__婚姻与继承)
中国法制史 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中国法制史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国法制史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1. 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畴之一便是探讨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文献和历史记录。
通过这些文献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中国人对于婚姻的态度、法律规范以及社会习俗的变迁。
2.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1)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最早出现在封建社会中,婚姻嫁娶都是由家族中长辈来安排的。
这种形式的婚姻制度以维护家族利益为核心,强调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传宗接代的重要性。
(2)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变迁,婚姻制度逐渐趋于个体化和自主化。
尤其是在中国古代的明清时期,法律开始规定了公民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取消了对于婚姻的家族干涉。
(3)然而,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仍然存在着种种限制和不平等的现象。
婚姻中男性相对于女性具有更大的权力和地位,女性在家庭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贫富不平等也常常导致社会阶层的限制和婚姻选择的不平等。
3. 婚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不仅仅是个人生活的组织形式,更是社会发展、男女地位与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
婚姻制度的变迁对于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1)婚姻制度对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婚姻制度的规范与制约,社会中的各个家庭成员可以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和社会规范下,维系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以及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
(2)古代的婚姻制度也反映了中国人对于家族秩序和家族延续的重视。
婚姻的方式和规矩,使得家族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系了社会秩序和家族的传统价值观。
(3)然而,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婚姻中女性权益的得到不足,女性常常在婚姻中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
婚姻制度的束缚也限制了个人选择和发展,不利于社会进步和个人自由。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中国法制史中的婚姻制度,我认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婚姻制度不断地与社会环境变迁相适应。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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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1.西周的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08—1—8)【答案】BA.傅别B.质剂C.券书D.书券2.西周的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首先,“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次,“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①不顺父母:逆德②无子:不孝③淫:乱族④妒去:乱家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⑥多言:离间亲属⑦盗窃:反义(4)“三不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汇总表

中国法制史(三)西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民事相关121、司法机关: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四、秦代(前221 —前206)――严刑峻法(一)刑法之罪名与刑罚1、罪名。
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主要有五类:2、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八、唐(618 —907)――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1、唐律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但具体规格稍有不同:(1) 笞刑(2) 杖刑(3) 徒刑(4) 流刑,另有加役流;5)死刑,分斩、绞二等见前述"六、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五)北齐”/ 礼法合一1、唐律的特点T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3、唐律的域外影响f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九、五代十国(907—979)十、两宋之北宋(960 —1127)(二)刑罚的变化(四)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问的不平等。
举凡科举任官、定罪量刑上都体现着民族差别。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皇帝以下之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4、诉讼制度(二)刑罚原则◎清代继承明代刑罚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清承明制,皇帝以下中央司法机构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学科。
以下为您整理了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一、夏商西周时期1、夏朝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夏朝法律的总称是“禹刑”,但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
2、商朝商朝的法律制度较夏朝更为完备,法律总称是“汤刑”。
商朝在政治上实行“内服”“外服”制度,在法律上重视神明裁判和残酷的刑罚。
3、西周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1)“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注重用道德来引导民众,谨慎使用刑罚。
(2)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贵族的亲疏、等级和世袭地位。
(3)礼与刑的关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
(4)九刑:一种刑罚的名称。
(5)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法典,强调“中”的原则。
二、春秋战国时期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所著刑书。
3、魏国李悝制定《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三、秦朝1、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
2、刑事法律:(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如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等。
(2)罪名,如盗窃罪、贼杀伤罪等。
(3)刑罚,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等。
3、经济法律:重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对度量衡进行统一规定。
四、汉朝1、立法指导思想:汉初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期转为“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2)主要罪名,如危害中央集权罪、侵犯君主专制罪等。
4、民事法律:财产继承、婚姻制度等。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曹魏《新律》: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西晋《泰始律》:进一步完善法典的体例,增加“法例”篇目。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导论1、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①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②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③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1)具体的方法:①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②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③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④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⑤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①辩证唯物主义方法;②历史的方法;③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
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①奴隶制发展时期;②封建社会发展时期;③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④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思考题:1、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试述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的法律制度1、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
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夏启是第一个父传子、家天下的帝王。
国家机构:军队和监狱。
2、夏朝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起源于夏朝:天罚——中国古代传统观念。
特点:①浓厚的氏族血缘关系。
②家长制的集权统制。
③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法律和伦理道德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
(2)夏朝的法律制度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
②罪名:侵犯王权罪:“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
中国法制史(民事__婚姻与继承)

(二)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 2、嫡长子继承制度的确立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嫡长 子继承 商王武丁 周公姬旦
二、 汉代婚姻、家庭、继承制 度的发展
(一)婚姻制度 1、婚龄的规定 2、招赘婚 (二)家庭制度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三)继承制度 1、法定继承 (1)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 “非子”、“非正”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陆贾分财”
2、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面遗嘱 “何武断剑”
三、 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一)婚姻制度 (1)包办、买卖色彩更浓 ①对家长主婚权的维护 “私自婚娶杖一百” ②重聘财 “以聘财为信”
(2)禁婚规定增加 ①良贱不得为婚 ②不得娶逃亡妇女 ③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妻妾 ④不得妄冒为婚 ⑤不得强娶为婚
民事法律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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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
一、 西周的婚姻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的成立与解除
《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和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1)“一夫一妻”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氏
(3)婚姻解除条件增加 义绝——强制离婚
(二)家庭制度 (1)家长权的法律保护 ①财产权 ②教育惩戒权 ③主婚权 (2)家庭内尊卑等级制度 父子、夫妻、妻妾、长幼、主奴
四、 明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
(一)诸子继承权 不分嫡庶,不问妻妾婢生诸择均分 (二)妇女的继承权 户绝由亲生女继承 寡妇无子守志合承夫分,招婿养老,仍 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 分。
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六礼” (1)纳采 (2)问名 (3)纳吉 (4)纳征 (5)请期 (6)亲迎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三、 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 等。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即“立 嫡以长不以贤,立子 以贵不以长”。
虢季子白铜盘
四、职官管理制度
在人才培养选拔方面,设各类学校 。 周王国与各诸侯国的都城设国学, 主要培养贵族子弟;都以下的地方官府 设乡学,主要培养平民子弟。 在职官考核奖惩方面,采用述职督课制 度。 “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 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四、法律形式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如《牧誓》、《费誓》、 《秦誓》等。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大诰》、《酒 诰》、《召诰》、《洛诰》等。 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文 侯之命》等 。 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 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尚 书· 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殷彝”就是商 代遗留下来的成规旧法。
(四)判决
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
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 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 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 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五)法官责任制度
“五过之疵” ◎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 关系;二是“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 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 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索贿受贿 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 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禁止任用奸佞决狱断案。《尚书· 吕刑》规定: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司法考试法制史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法制史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知识点总结(一)周礼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借贷契约: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二)宋代1、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2、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3、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借(对房宅的租赁)、庸、雇(对人畜车马的租赁);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司法考试法制史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淫、狡、城、嬉、徒、金六禁)、具(总则部分)。
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4、《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一、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立法概况“禹刑”;“汤刑”。
三、刑事法制墨;劓;剕;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天罚神判;监狱。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刑事法制主要刑法原则;刑罚体系;主要罪名。
三、民事法制所有权;婚姻制度;家庭、继承制度。
四、司法制度大司寇;“狱”与“讼”;“五听”;“五过”;监狱。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邓析作“竹刑”;晋国“铸刑鼎”。
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争论三、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四、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法家五、《法经》《法经》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历史地位。
六、商鞅变法变法内容;历史意义。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二、刑事法制主要罪名;刑罚体系;定罪量刑的原则。
三、民事法制民事权利主体;所有权;婚姻制度。
四、行政法制行政管理体制;官吏管理制度。
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公室告”与“非公室告”;诉讼原则;监狱管理。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律、令、科、比;以经注律。
二、刑事法制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司法制度告劾与乞鞫;“《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曹魏《新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与《大统式》。
二、刑事法制八议入律;“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制度;“重罪十条”;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刑讯制度化。
第七章隋唐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隋朝《开皇律》、《大业律》。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唐六典》;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民事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与契约(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
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
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婚姻(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
三、宗法继承(一)西周的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其三,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二)宗法制下的继承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继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
到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已牢牢确立。
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中国法制史

(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
1、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学基础课程之一。也是立 志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人员的必考科目。(基础法学) 2、是教育部明定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全国所有的法 律专业,如果没有或不能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将取消办
学资格。 (核心课、主干课)
3、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既是历史学中的一门 专史,又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基础学科。 (交叉学 科)
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迅速发展时期,具有承前启
后的时代特征。
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得到空前
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制也因此达到最高水平。
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是此
时两个代表性的朝代。
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封建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也是封建法制再度发展时期。
(三)律(强调均布,即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甲骨文)
1.律:均布,古乐器中调音律的工具,引申为规范约
束,与法通用。(甲骨文“律”—师出以律—军纪、军法)
2.战国时,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历代沿用,
如:《秦律》、《永徽律》。 (法律意义上—战国)
3.“法”与“律”连在一起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是在
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4.另外,“辟”、“彝”都有“法”之义。
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456
(万物有灵、多神崇拜)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一)崇奉天命,孝敬鬼神
(君权神授)
1.《尚书·召诰》:“有夏服天命”。 2.《礼记·表记》记载,“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
(二)假借天命,恭行天罚
《尚书· 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认为“有扈氏
威侮五行,天用剿绝其命”; “赏于祖”,“戮于社”。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导论1、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①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②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③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1)具体的方法:①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②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③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④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⑤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①辩证唯物主义方法;②历史的方法;③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
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①奴隶制发展时期;②封建社会发展时期;③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④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思考题:1、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试述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的法律制度1、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
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夏启是第一个父传子、家天下的帝王。
国家机构:军队和监狱。
2、夏朝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起源于夏朝:天罚——中国古代传统观念。
特点:①浓厚的氏族血缘关系。
②家长制的集权统制。
③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法律和伦理道德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
(2)夏朝的法律制度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
②罪名:侵犯王权罪:“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
中国法制史文档(部分)

钗头凤·陆游红酥手,黄滕酒。
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
山盟虽在,绵书难托。
莫,莫,莫!钗头凤·唐琬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
晓风乾,泪痕残,欲笺心事,独语斜栏。
难,难,难!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
角声寒,夜阑珊,怕人寻问,咽泪装欢。
瞒,瞒,瞒!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一)生产力发展,井田制破坏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鲁国:“初税亩”(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三)礼制的衰落。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1、郑国“铸刑书”2、邓析的“竹刑”3、晋国“铸刑鼎”(二)公布成文法引起的论争(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一、各国的变法及立法活动(注:以法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二、李悝的《法经》(一)《法经》的含义《法经》,是战国初期魏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所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二)李悝制定《法经》的背景其一,在经济方面,推进封建土地私有化;其二,在政治方面,废除旧贵族世卿世禄制,确立量才任用的新型官僚制度;其三,在法律方面,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推行“法治”。
(三)《法经》的指导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四)《法经》的内容(五)《法经》的阶级本质其一,打击锋芒主要指向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其二,维护君主专制;其三,维护封建等级制。
(六)《法经》的历史意义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3、《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商鞅变法(一)人物简介商鞅卫国人,卫鞅或公孙鞅。
后因功封于商,史称商鞅;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根据目前历史的研究,夏、商朝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两个朝代,夏朝大约从公元前21世纪持续到公元前16世纪,最后一个王叫桀;商朝大约从公元前16世纪持续到公元前11世纪,最后一个王叫纣。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朝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雏形和起点,中国的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夏朝法律制度是中华法系的起点和雏形。
一、中国法的起源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经历了从原始禁忌、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这样一个过程。
法律的产生早于国家,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原始禁忌和习惯,国家产生之后,用其强制力对这些原始禁忌和习惯进行了确认,才上升为法律。
所以,对中国法律起源的探讨不能从夏朝开始,因为在夏朝之前中国就已经存在法律了。
中国的先民主要居住在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这两个区域东临大海、北是草原、西是戈壁、西南是高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这样一个封闭的环境里,自然条件却非常优越、土地肥沃,适合农业生产,这就决定了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为规则、制裁方法。
(一)礼化为法礼是中国先民生活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
礼,原来是祭祀时盛玉的器具,后来祭祀时用的酒也称之为礼,再往后祭祀之事统称为礼,这一解释获得普遍认可。
祭祀是古人生活中的头等大事,祭祀活动有一整套严格的规矩,这些规矩具有强制性,被普遍遵守。
慢慢的就具备了法的性质。
礼——等级之法。
(二)刑起于兵在古代,因为生产力非常落后,我们的祖先自己劳动生产的食物不能自给自足。
在这一时期,水和食物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氏族社会晚期,为了争夺土地、水源,获取更好的生活条件,氏族之间的战争不断。
为了使被征服者及战俘就范,胜利者往往会运用于战争同一性质的暴力手段,这便是刑。
后来,对于氏族内部的矛盾往往也运用刑杀的手段来解决。
故圣人因无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氏族学员为纽带夏朝建立之前,氏族社会分为母系氏族社会与父系氏族社会。
中国古代法律知识点归纳

中国古代法律知识点归纳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历经几千年的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些知识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古代法律制度。
一、家族法与宗法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主要以家族法和宗法制度为基础。
家族法强调家族的权力和责任,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家族的继承和财产管理。
而宗法制度则规定了不同家族之间的地位和权力的传承。
二、律令制度汉代开始,中国古代法律逐渐出现了律令制度,这是一种官方颁布的法律规定。
律令制度规定了罪行和相应的刑罚,并且将法律违法分为刑罚和民事纠纷两大类。
三、刑律制度刑律是古代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古代法律,罪犯可以受到各种不同的刑罚,如斩、杖、笞、罚金等。
不同时间和不同王朝有着不同的刑律,这也反映了社会的变迁和发展。
四、刑事诉讼与赏罚古代法律制度重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在古代的法庭上,判决过程非常重要,包括审讯、侦查和判决等环节。
另外,刑事罚金和赏罚制度也是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它们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奖励。
五、土地制度与赋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还涉及土地制度和赋税。
土地制度规定了土地的使用、转让和继承等事项,而赋税制度则规定了公民应该缴纳的税费。
六、婚姻、家庭与继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婚姻、家庭和继承问题也有详细的规定。
婚姻制度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家庭制度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继承制度则规定了财产的继承和分配。
七、社会秩序与治安古代法律制度还与社会秩序和治安息息相关。
它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定义和判罚,以维护社会的平稳与安宁。
结语以上是对中国古代法律知识点的一个简要归纳和总结。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一个极其庞大和复杂的系统,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
中国法制史常考重点归纳-精品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归纳1、中国法起源的两种途径:刑起于兵,礼发于(祭)祀2、夏商两代刑事法律的统称:“禹刑”“汤刑”3、夏商监狱的统称:圜土4、商代法律思想:神明裁判(天罚神判)5、司寇吕侯“作修刑辟”,参考夏商两代及周初的刑事立法制定了《吕刑》,史称吕侯作刑6、周代强调礼有等差,因而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7、周朝的婚姻制度:(1)原则(2)六礼(3)七出三不去(4)变化:唐代的义绝、和离8、周朝的家庭继承制度(涉及后朝的发展变化)身份、财产的嫡长子继承制一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的诸子均分法(汉,推恩令,但民间仍让长制)9、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判权。
周王下设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10、周朝刑事诉讼审判当事人缴纳“钧金”,民事“束矢”11、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是,不直则既然)与夏商性比,更注重观察当事人的言辞表型,分析其心理活动,历史进步;但有局限12、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竹刑”13、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封建法典之祖&封建法典之源:内容(盗、贼、囚、捕、杂、具)和意义(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14、云梦秦简15、秦朝的法律形式:法律答问(司法解释,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廷行事(判例,区别于汉代的比或决事比)16、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大体相当十六七岁)17、秦:诬告反坐(故意)18、秦朝的刑罚体系: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城旦、舂)、耻辱刑(髡、耐)、财产性(费、赎、没)、流放刑、身份刑19、汉律60篇。
《九章律》为主体和核心(盗、贼、囚、捕、杂、具+ 兴、厩、户)20、汉律形式(律、令、科、比)VS唐(律、令、格、式)2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背景、内容、意义22、汉朝的刑罚原则: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诉讼审判中的录囚制度23、曹魏《新律》(《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八议入律;废止宫刑24、西晋《泰始律》(《晋律》《张杜律》):新增《法例》篇目;五服25、北朝《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篇目;科条简要26、北齐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VS西汉(廷尉)VS唐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VS明代(刑部、大理寺、都察院)VS清末改制(大理院)27、魏明帝时,在廷尉中增设律学博士,讲授法律28、西晋在朝堂之前设有登闻鼓,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29、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的意义和影响:八议、重罪十条;五服;北魏“存留养亲”30、隋代《开皇律》;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十恶”;封建五刑法定化31、唐代:十恶、自首减免原则、同居相为隐、数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化外人相犯(属人主义+属地主义VS明代一律属地主义)、保辜制度及其价值、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2、宋:《宋刑统》(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特别刑事法规33、宋代折杖法:折减笞杖徒流,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强盗34、刺配刑:杖刑+刺面+配役35、宋代:契约制度、继承制度、务限法、鞫斌分司36、元代大宗正府: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37、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38、《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六部行政机关分类体系影响后世39、《大明律》体例变更,洪武30年定本40、《明大诰》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物,惩治贪赃官吏(80%)和地方豪强41、明代“重其重罪(贼盗&币帑钱粮),轻其轻罪(典礼&风俗教化)”42、明首创奸党罪,严惩官吏交结朋党、营私乱政43、明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44、明代在基层乡里设“申明亭”,由里长、老人在申明亭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对民间争议的解决方法以调解为主45、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46、《大清会典》亦称“五朝会典”,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47、清朝法律维护满族人的特殊地位,保护旗地、旗产的制度48、发遣是清朝独创的一种刑罚,就是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49、理藩院:中央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同时兼理案件50、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制度51、胥吏、幕友干预司法52、清末改制:仿行立宪,背景;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正文规定“君上大权”14条,附则规定“臣民权利义务”9条)(开创了中国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权力,用法律规制;规定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虽有限,但是历史进步);《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缩小皇帝权力,扩大国会权力, 但实质仍是维护皇权;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中国法制史

(4)纳征(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
(5)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6)亲迎(男子奉父命亲去女家迎接,男先归,候于门外)
2、婚姻的解除
决定大权归父母掌握。
“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四)刑起于兵
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出于兵,说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战争本身就被称为"大刑", 同时司法和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而且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有严格的军纪即军法,因而战争中的军法就是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
(一)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二、“亲亲”、“尊尊”
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
通过“亲亲”、“尊尊”,便把人们的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紧紧联接在一起。周初统治者在贵族内部坚持这种原则,为的就是使各级贵族奉尊其上级,所有贵族奉尊周王以巩固其政权。“亲亲”、“尊 尊”因而成为西周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指导法制的实施。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是西周法的基本特点。
天地神鬼观念是夏商时期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 启杀伯益,《甘誓》“五行”,指金、木、水、火、土。
(二)“禹刑”
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托名为禹作。夏刑三千条,包括大辟、膑 、宫、墨、劓五个刑种。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神权政治与法制
(一)"率民以事神"
四、司法机构
商王掌握国家一切大权。王命即是法律。商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商王对其分封的封君--候、伯等,不得不承认他们相当大的独立性。因此。在司法上商王虽是当然的最高司法裁决者,但其权只限于畿内,畿外则无力干预。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一、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法律形式:礼Vs刑(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五礼:军、凶、嘉、宾、吉;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刑法制度:墨、劓、剕、宫、大辟民事法律制度:契约:买卖:质剂;租赁: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三不去。
继承:嫡长子;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诉讼制度:狱讼(民:听讼;刑:断狱)、五听、三刺、五过二、春秋、战国、秦汉(一)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政析“竹刑”晋国:铸刑鼎(二)战国:魏:李理《法经》六篇;秦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思想。
(三)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侵犯财产和人身、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破环婚姻家庭秩序。
刑罚:笞肉徒流死;附加:羞辱刑,zhi赎刑,株连刑。
原则: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区分故意和过失;盗窃按赃值定罪;共犯集团犯累犯教唆犯加重;自首减轻;诬告反坐。
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廷尉;诉讼制度:非/公室告;检察机关:御史大夫,监察御史。
(四)汉汉律儒家化:上请与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刑法改革:文帝景帝,废除肉刑司法制度:汉承秦制,汉武帝:廷尉、司隶校尉、刺史董仲舒《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杂治: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组成共同审理制度三、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魏国《魏律》18,改法经;八议入律—律博士西晋:《秦始律》、张杜注律、准五服制罪—登闻鼓北齐:《北齐律》12;名例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北魏:《北魏律》20,改革五刑,增加鞭刑、杖刑;太武帝:死刑复奏四、隋唐宋(一)隋立法:《开皇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制度(二)唐立法:《武德律》唐首部;《贞观律》五刑、十恶、八议。
《永徽律疏》;十恶不赦;六杀;六赃《唐六典》中国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法官回避制度;保辜制度;公私罪;自首;类推;化外人;证据拷问;死刑三复奏、五复奏;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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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 2、嫡长子继承制度的确立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嫡长 子继承 商王武丁 周公姬旦
二、 汉代婚姻、家庭、继承制 度的发展
(一)婚姻制度 1、婚龄的规定 2、招赘婚 (二)家庭制度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三)继承制度 1、法定继承 (1)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 “非子”、“非正”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陆贾分财”
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六礼” (1)纳采 (2)问名 (3)纳吉 (4)纳征 (5)请期 (6)亲迎
3、婚姻解除的条件与限制 (1)“七出(去)” 《大戴礼》:“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 去;多言,去;窃盗,去。” (2)“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 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面遗嘱 “何武断剑”
三、 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一)婚姻制度 (1)包办、买卖色彩更浓 ①对家长主婚权的维护 “私自婚娶杖一百” ②重聘财 “以聘财为信”
(2)禁婚规定增加 ①良贱不得为婚 ②不得娶逃亡妇女 ③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妻妾 ④不得妄冒为婚 ⑤不得强娶为婚
民事法律制度史
和合文化出品
第一讲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
一、 西周的婚姻与继承制度
(庙,而下以继后世。”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1)“一夫一妻”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氏
(3)婚姻解除条件增加 义绝——强制离婚
(二)家庭制度 (1)家长权的法律保护 ①财产权 ②教育惩戒权 ③主婚权 (2)家庭内尊卑等级制度 父子、夫妻、妻妾、长幼、主奴
四、 明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
(一)诸子继承权 不分嫡庶,不问妻妾婢生诸择均分 (二)妇女的继承权 户绝由亲生女继承 寡妇无子守志合承夫分,招婿养老,仍 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