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政策解读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12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办法》是按照铁路改革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在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19号)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进一步规范了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
与原铁道部规定相比,《办法》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适用范围、准驾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申请条件、考试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主要变化体现在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和规范审批程序等方面。
一是精简合并准驾类型。
准驾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由此前的21类减少到9类。
如考试通过获得J1类驾驶资格的,可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如考试通过获得L1类驾驶资格的,可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单司机、重载列车司机无需再单独申请驾驶资格。
二是适应铁路发展形势要求。
增加了动车组准驾类型,并对申请条件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如:申请人必须经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
对高速列车驾驶人员和相关企业,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求相关企业为驾驶人员学习培训提供条件,聘用取得驾驶证的人员,还应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是体现为民便民服务理念。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考试科目由原来的6项精简为4项,并取消了驾驶证年审制度,改为用人企业每年一次将所聘用驾驶人员的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6.08•【文号】国铁科法〔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国铁科法〔2016〕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行政许可工作,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做到依法行政、便民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许可工作机制,由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称受理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拟订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对承担的许可事项编制和提供操作性强的服务指南,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等场所公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申请的许可事项有关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可从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积极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提供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在线咨询、在线评价等服务。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网上行政许可办理平台办理预约申请。
办理预约申请的,应当在网上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真实信息和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驾驶资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三条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J5类准驾内燃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四条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对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业。
第二章申请与考试第五条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一个系列中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岁至45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要求,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三)机车系列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修改补充相关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国务院2017年1月12日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3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司法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台湾地区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4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司法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香港律师会,中国委托公证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5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司法部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对学历、经历证明文件进行公证澳门律师会,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6境外公司申请向我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9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2004年7月1日、2007年11月8日、2016年7月25日予以修改)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除外)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核准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审批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1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冶金、有色安全评价甲级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具有煤矿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安全度等级认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国家铁路局《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度等级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国家铁路局《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3号)《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5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申请人委托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6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7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所需的清算报告编制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15年第7号)《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结束——。
列车司机岗位招聘笔试题及解答(某大型国企)2024年
2024年招聘列车司机岗位笔试题及解答(某大型国企)(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列车司机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年满多少周岁?A. 16周岁B. 18周岁C. 20周岁D. 22周岁2、列车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什么原则?A. 安全第一B. 效率第一C. 服务第一D. 快速到达3、在列车行车过程中,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司机紧急停车信号的范畴?()A. 预警系统发出紧急制动指令B. 突发电车故障需要立即停车C. 轨道上有人或动物,司机需停车避让D. 乘客在车厢内施工,无需外部人员信号即停车4、在行驶过程中,司机发现轨旁信号机显示红色,应立即执行什么操作?()A. 慢行至该信号机处确认信号含义B. 减速但不得停车,继续按当前速度行驶C. 直接停车待命,等待前方信号或指令D. 执行紧急制动,立即停车5、列车在运行过程中,若发现前方有障碍物,司机应当如何操作?A. 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B. 继续观察障碍物是否能自行移除C. 尝试减速慢行通过障碍物D. 向调度中心报告并等待指示6、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列车在非正常情况下需要临时停车时,司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A. 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或者列车调度员B. 确保列车处于制动状态C. 在必要时组织旅客疏散D. 上述所有选项7、在列车运行中,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紧急停车信号?A、车站调度员发出紧急停车指令B、列车司机发现前方有障碍物C、列车司机听到紧急制动声光信号D、列车运行中乘客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处理8、以下关于列车信号设备的描述,正确的是:A、信号设备只用于列车行驶方向的控制B、信号设备仅用于保证列车在特定区段的运行速度C、信号设备主要作用是确保列车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D、信号设备只对高速列车有效,对普通列车无效9、列车在通过桥梁或隧道时,应该采取哪种驾驶策略?A、保持匀速行驶B、适当减速并保持平稳C、加速通过D、立即停车检查 10、列车在区间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时,司机应首先采取什么措施?A、立即停车并开启紧急制动B、将列车停稳后报告行车调度C、关闭列车电源D、启动备用设备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1、请根据以下陈述,选择所有正确的选项:在列车调度系统中,以下哪些功能是列车司机岗位所必需的?()A、实时接收调度命令B、监控列车运行状态C、执行紧急停车操作D、调整列车速度E、与信号系统进行交互2、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列车的速度?()A、列车类型B、线路状况C、旅客数量D、天气条件E、火车的动力系统3、以下哪些是列车司机必备的基本条件?()A、持有有效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B、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视力达到4.8以上C、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D、熟悉铁路运输法规和相关操作规程E、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以下哪些行为可能会对列车安全行驶造成严重威胁?()A、在驾驶过程中接听手机B、驾驶时与同车人员闲聊C、超速行驶D、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制动E、列车进站时未减速5、以下哪些因素对列车司机的安全驾驶至关重要?()A. 良好的视力B. 稳定的心理素质C. 高超的驾驶技能D. 对信号系统的熟悉E. 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6、以下哪些措施有助于提高铁路行车安全?()A. 加强司机的安全培训B. 定期进行列车检查和维护C. 在关键路段设置更多监控摄像头D. 引入先进的列车控制系统E. 确保所有线路符合最新的安全标准7、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列车司机的安全操作?()A. 列车速度B. 轨道状况C. 天气条件D. 乘客数量E. 车辆维护状况8、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列车司机的职业道德要求?()A.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B. 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C.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D.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E. 随意接受乘客的小费9、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列车司机需要进行紧急停车?A、列车运行过程中,乘客突发疾病B、列车运行途中出现轨道故障C、列车前方有障碍物无法通过D、车厢内发生小规模火灾 10、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下列哪种情形可被界定为铁路交通较大事故?A、造成3人死亡B、造成10人重伤C、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00万元D、造成1条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中断4小时三、判断题(本大题有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招聘列车司机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线路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驾驶资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三条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 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 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J3 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 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J5 类准驾内燃机车;J6 类准驾电力机车。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1 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L2 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L3 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员聘用企业(以下称“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
对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制定上岗要求和岗前培训计划,合格后方可上岗;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业。
第二章申请与考试第五条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一个系列中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十八岁至四十五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要求,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三)机车系列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应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应连续机务乘务学习一年以上或六万公里以上。
第六条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
申请增驾时,只能申请增驾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
申请 J1 、J2 和J3 类驾驶证时,应担任机车司机职务两年以上且安全乘务十万公里以上,并经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7日经第2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2月2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一)走私、贩卖或者吸食毒品的;(二)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四)违章驾驶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的。
第五条驾驶资格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机车;J3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5类准驾内燃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J8类准驾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J9类准驾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
国家铁路局关于2024年下半年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告
国家铁路局关于2024年下半年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2024年下半年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公告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国家铁路局研究决定,现将2024年下半年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考试组织本次考试由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2.考试类型(1)机车系列:J5类—准驾内燃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J8类—准驾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J9类—准驾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
(2)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3.考试大纲详见国家铁路局官网2024年7月24日发布的《2024年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
其中:考试内容中的配分比例不再要求,共性题与机型题不做区分。
4.理论考试报名时间及途径理论考试报名时间:2024年11月4日-15日。
考生统一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录报名,报名有关要求详见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工作安排通知。
系统登录网址:https:///。
5.考试时间及地点(1)理论考试考试时间:2024年11月26日-12月20日,其中:L2、L3、J7、J8、J9类考试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29日,J5、J6类考试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20日。
采用机考方式,每场考试时长为120分钟,考试包括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和判断题。
各考点的具体考试时间由考试中心结合考点实际情况确定,。
考试地点:国铁集团下属各考试站和国家能源集团考试站设置的机考考点和中国中铁、中国铁建设置的机考考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5.09•【文号】交法函〔2024〕231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交法函〔2024〕231号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2024年,交通运输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目标任务,积极回应行业发展需求,加快填补立法薄弱点和空白区,持续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为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4年,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国防交通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邮政法等制修订。
二是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制修订。
三是提升安全应急保障水平,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加快推进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修订。
四是推进行业治理现代化,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国际海运条例、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制修订。
五是推进交通运输新老业态融合发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快推进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研究推进船员条例、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等制修订。
六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涉外法治建设,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进海商法、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修订。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16)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16)【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国铁设备监[2016]42号【发布部门】国家铁路局【发布日期】2016.10.14【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6〕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式样见附件1)。
第三条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J5类准驾内燃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四条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安全意识和适应能力。
企业聘用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2〕14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2〕14号中国铁路哈尔滨、沈阳、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郑州、武汉、西安、济南、上海、南昌、广州、南宁、成都、昆明、兰州、乌鲁木齐局、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各地方铁路公司,局属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装备技术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家铁路局2022年4月7日附件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其考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全国考试管理工作,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考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各级考试机构具体承办考试相关工作。
第五条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作考试)。
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作考试。
第六条考试费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二章考试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机构由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站(以下简称考试站)及考点等组成。
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8]249号
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正文:----------------------------------------------------------------------------------------------------------------------------------------------------铁路机车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08]249号2008年12月11日铁道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机车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机车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的1001蒸汽机车、1002内燃机车、1003电力机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铁路使用的铁路机车,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型号机车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生产的机车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运输局负责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生产的机车已取得铁道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二)申请人应具有与申请机车相类似的铁路机车生产资质。
新设立的机车生产企业主要投资人应当具有连续3年以上生产铁路机车经历;(三)申请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四)申请人应具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且具有其合法使用权;(五)《生产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六)整车和主要零、部件按规定进行的型式试验合格;(七)整车和主要零、部件通过技术审查或生产质量认证;(八)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九)具有能够保证机车批量制造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十)具有能够保证机车持续批量制造质量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十一)具有能够验证机车制造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十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用户服务体系;(十三)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十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全国铁路机车司机 资格考试大纲及考生须知
全国铁路机车司机资格考试大纲及考生须知铁路机车司机培训考试中心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目录第一部分 2011年全国铁路机车司机资格考试有关说明一.考试性质 (1)二.考试形式和取得的资格 (1)三.考试组织 (1)四.考生范围和报名 (2)五.考试成绩的公布与查询 (2)六.附则 (2)第二部分 2011年全国铁路机车司机资格考试理论考试大纲一.考试种类和科目 (3)二.考试方法和时间 (3)三.考试内容 (3)第三部分 2011年全国铁路机车司机资格考试实作考试大纲一.考试种类和科目 (5)二.考试方法和时间 (5)三.考试内容和要求 (5)第四部分复习参考资料 (7)第五部分全国铁路机车司机资格考试考生报考须知 (8)第一部分:2011年全国铁路机车司机资格考试有关说明一.考试性质全国铁路机车司机资格考试是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0号令)和《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9号令)的规定,设立的国家行业性资格考试。
它由铁路机车司机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主办,各铁路局机车司机考试站(以下简称“考试站”)协办,面向社会的、考生取得铁路机车司机资格的考试。
二.考试形式和取得的资格全国铁路机车司机资格考试分为:B类(内燃机车、动车及内燃动车组)理论考试、B类(内燃机车、动车及内燃动车组)实作考试、C类(电力机车及非CRH系列电力动车组)理论考试、C类(电力机车及非CRH系列电力动车组)实作考试四种形式。
其中:理论考试包括安全规章、通用知识、专业知识三个科目;实作考试包括钳工与电工实作、机车全面检查、机车驾驶三个科目。
理论考试合格者,才准报名参加实作考试。
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均合格者,才能取得相应的铁路机车驾驶资格。
即:1.学习司机参加B类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成绩均合格后,取得驾驶内燃机车、动车及内燃动车组的资格,核发B类驾驶证;2.学习司机参加C类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成绩均合格后,取得驾驶电力机车及非CRH系列电力动车组的资格,核发C类驾驶证;3.转型考试。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政策解
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2.04.13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有关精神,国家铁路局结合近来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实践,组织修订颁布了《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规〔2022〕14号,以下简称《考试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考试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此次修订,重点聚焦国家对“放管服”改革、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提升监管效能的最新要求,对《考试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考试管理方面的职责。
二是进一步优化了考试机构及职责,减少考试中心、考试站、考点职责的重叠与交叉,使分工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清晰,同时,下放管理权限,将报名点交由考试站或者考点自行设立和管理,更加方便考生报名。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考试报名公告内容、报名方式、审核流程、监督管理等考试管理内容,使考试组织工作更加切合实际、科学高效。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针对近年来驾驶资格理论和实作考试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对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故意为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为考生出具虚假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证明或乘务经历合格证明,以及在考试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24年)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9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8月2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第三章考试第四章驾驶证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上,承担铁路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内地与香港过境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以及外方进入我国境内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一)走私、贩卖或者吸食毒品的;(二)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四)违章驾驶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的;(五)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或者持过期、失效、不符合准驾类型驾驶证的(不含经批准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下同)。
铁路操规附件7的内容
铁路操规附件7的内容原标题:2021年大纲附件7-L3类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L3类附件7一、理论考试(一)行车安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6.《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7.《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2号)第三十六条8.《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0〕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9.《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第一编:技术设备第1条、第6至11条、第14条、第18至20条、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32条、第41至44条、第46条、第49条、第55条、第56条、第67至83条、第85至88条、第93条、第94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4条、第125至127条、第129条、第170条、第193至195条、第205条。
铁路机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国务院法规(1995)【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 19950711【实施日期】 199601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机车司机是铁路运输的特殊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的“排头兵”。
为提高机车司机技术业务素质,确保安全运输,促进机车司机的管理规范化、统一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管内或合资铁路线路上运行的机车及过轨、附挂和单机回送机车的司机、副司机(以下简称“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
第三条机车司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实际乘务经验,经过严格的理论和实作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机车。
机车副司机取得机车副司机证后方可上机车执乘。
第四条晋升机车司机的名额(不包括路外单位代培名额),由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根据机车配属台数、运量增长及司机自然减员等情况,每年年末报部审核。
第五条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的晋升考试按《铁路机车运用规程》办理,司机考试合格后,考试成绩和鉴定意见经铁路局审查后报铁道部核准。
机车副司机考试合格后,考试成绩和鉴定意见报铁路局审查后核准。
【章名】第二章机车驾驶证的发放第六条铁路机车驾驶证、机车副司机证均由铁道部机务局统一印制,机车驾驶证由铁道部机务局核准、签发,机车副司机证由铁路局核准、签发。
机车驾驶证分为路内、路外两种格式。
铁道部运营系统以外单位(简称路外,包括路内非运营系统、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地方厂矿专用线)的机车驾驶证按路外格式办;机车副司机证由本单位按机务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发放。
第七条机车驾驶证每年发放2次,时间为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届时铁路局派专人,持晋升机车司机的考试成绩、鉴定审核意见、填写好的机车司机登记卡、一寸免冠照片以及晋升人员名单,到机务局办理机车驾驶证并交纳一定的制作成本费,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路外机车驾驶证参照办理。
第八条机车驾驶证的编号规则见附件四本书未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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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
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线路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驾驶资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三条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
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
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
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
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
J5类准驾内燃机车;
J6类准驾电力机车。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
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员聘用企业(以下称“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
对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制定上岗要求和岗前培训计划,合格后方可上岗;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业。
第二章申请与考试
第五条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一个系列中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岁至四十五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要求,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三)机车系列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应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应连续机务乘务学习一年以上或六万公里以上。
第六条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
申请增驾时,只能申请增驾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
申请J1、J2和J3类驾驶证时,应担任机车司机职务两年以上且安全乘务十万公里以上,并经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
第七条初次申请和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
组织的考试,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
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实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
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作考试。
理论考试或实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第八条理论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
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
在理论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最多参加三次实作考试。
第三章驾驶证管理
第九条考试合格由国家铁路局颁发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下称“驾驶证”)。
第十条驾驶人员执业时,应携带驾驶证。
驾驶证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
第十一条驾驶证应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本人照片和指纹信息。
(二)核发机构签注: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代码、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截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
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法定退休时间。
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驾驶证损毁、记载内容变化或驾驶证丢失的,应及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换证或补证。
国家铁路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予以换证或补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对驾驶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对J1、J2和J3类驾驶证持有人进行年度审验。
凡没有加盖年审合格章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其驾驶证。
第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驾驶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第二款原因撤销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能继续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三)驾驶证持有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吊销驾驶证: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驾驶证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驾驶证的;
(二)所持驾驶证与所驾机车车辆类型不符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至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铁路局。
每年元月十日前将本企业所聘用的驾驶人员执业情况报国家铁路局。
第二十一条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或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者核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的,以及违反驾驶证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机车和自轮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