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立法个案研究与价值探讨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立法个案研究与价值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提出的基本方略。
浙江省立法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突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方面的立法。
为了引导浙江省出现的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的服务农民、发展经济,浙江省在全国首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
通过对此条例的研究,探索其立法的价值,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标签:《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立法;价值探讨。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早在1996年,浙江省委就作出依法治省的决定;同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9年2月27日,省委召开全省依法治省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依法治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部署和政策措施。
2000年1月,省委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
为适应依法治省的需要,浙江省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突出经济立法重点,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善于总结经验,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路子,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浙江省在地方立法方面的创造性。
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个个案的研究来探索其立法价值与规律。
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简介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竞争已由国内市场转向日趋全球化的国际市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浙江省农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以农民为主体、产品为纽带、服务为宗旨、民主决策为原则、农民增收为目标的多种形式的农民自发联合和合作的专业经济组织。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浙委[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浙委〔2009〕4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地方立法质量显著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为我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指明了方向。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实施好这个《意见》,对于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实施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新时期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符合实际。
要立足省情,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把关系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作为立法重点,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须的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实施日期】2020.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
(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七)将本条例相关条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
二、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正文:----------------------------------------------------------------------------------------------------------------------------------------------------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已于2001年11月2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6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四)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五)本级财政决算;(六)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七)人民代表大会交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二)预算执行情况;(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五)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九)重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十三)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高一年级政治月考试题及答案
高一年级政治月考试题及答案导读:本文高一年级政治月考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一.选择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其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多次闪现的关键词:“全覆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总理承诺,中国的社会保障正在向制度全覆盖迈出重大步伐。
“全覆盖”体现的政治生活道理是A.公民要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B.公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C.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权利D.国家与公民的个人利益是一致的2.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下列政府职能与“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属同种职能的是A.发改委强调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主线B.到2011年年底,、省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C.国务院2011年9月30日任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D.有关部门追究“9•27”上海地铁追尾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3.2012年2月,汕尾市某村通过村民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村民代表,并选举村内7个村民小组组长共109人。
对此认识正确的是①这是村民加强对国家机关民主监督的具体表现②这是通过直接选举方式选举村民代表和村委会成员③这是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④这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4.截至2012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十四周年。
该法实施以来,农村的基层民主进一步发展,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扩大,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逐步得到保证。
这体现了①我国的民主是全民的真正的民主②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的特点③我国人民享有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④我国的民主制度在不断完善A.①②B.②③C.③④D.②④5.2012年春运铁道部实行网络售票,这对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农民工而言增加了购票难度。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1996年11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讨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听取并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议案。
会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针的坚实步骤,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对于加快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顺利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们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从我省实际出发,大力加强立法、执法、普法和法律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及各项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为此,根据省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依法治省的方针,作如下决议:一、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制定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实行依法治省的重要条件。
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的实际,认真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制定立法规划,加强立法工作。
要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坚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部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切实做好立法的调研、协调、起草等工作。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民旁听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告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决定,7月28日在杭州举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预计会期3天半。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决定》,本次会议允许公民旁听。
这次会议建议议程主要有: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上半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府工作、关于我省改革试点情况、关于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关于2014年省级地方政府债券预算调整草案、关于全省防洪排涝专项工作等报告,审议省政府关于上半年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草案)》;三、审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四、审议人事任免及其他事项。
现就公民旁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会议安排杭州市(含所辖县、市)的公民参加旁听。
凡是杭州市或在杭州市居住满1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提出旁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申请。
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本次会议旁听人员总人数为15名。
二、要求旁听本次会议的公民,请凭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杭州市区的公民可直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公民旁听申请手续,地址:省人民大会堂南门(凤起路);申请时间:7月23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的,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申请(联系电话:87053444、87053449;传真:87053445)。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 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
“港口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十九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域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危险货物、客运码头建设项目”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港口需要调试运行的,调试运行期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 理的区域”修改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区域”。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三款中的“第二款”修改为“第一款或者第二款”。
谢谢观看
简介
简介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修订公告
修订公告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 于2018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修改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
条例全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0年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2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并在五日前提供有关材料,但特殊情况除外。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主任会议确定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治浙江 人大有为
浙江人大664月下旬,中共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
这是省委继提出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和文化大省之后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
建设“法治浙江”,不仅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重要职责,同样也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
5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通过法定程序把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变成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这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对于更好地动员全省人民积极参与“法治浙江”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实现“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决议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先后在省内外开展专题调研,决议初稿形成后,先后印发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征求意见,并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如何建设“法治浙江”,提出了真知灼见。
建设“法治浙江”,实现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公共权力运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责任重大。
5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
法治浙江人大有为■珞珈特别道报200.8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治浙江”工作决议明确指出,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感触很深。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俞国行在省人大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上指出,建设“法治浙江”,关键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事项第三章执法协同第四章执法规范第五章执法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的机构(以下称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具体承担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2006年4月26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结近年来依法治省的实践经验,全面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建设“法治浙江”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1、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意义。
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1996年作出了依法治省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在民主制度建设、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把法治建设作为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
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
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新要求。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加快建设“法治浙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求的具体行动,对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浩2023年1月9日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四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的原则;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本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合法性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
第七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负责做好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浙政办函〔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函〔2024〕5号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现就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大政府规章制度出台力度,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
1.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省农业农村厅起草,2024年7月初审)。
2.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2024年9月初审)。
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2024年11月初审)。
4.浙江省城镇社区建设条例(省建设厅起草,2024年11月初审)。
5.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2024年5月初审)。
6.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2024年7月初审)。
7.浙江省旅游条例(修订)(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起草,2024年9月初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2•【字号】浙政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浙政发[200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2003年2月10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本届政府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三)坚决维护省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依法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四)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助理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五)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六)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虚夸浮躁、急功近利的行为。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3月2日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改革,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加强党委宏观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裁减冗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四)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方面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不同管理层次的职能任务和区域特点、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1996年,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出现依法治国的提法
1996年,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出现依
法治国的提法
1996年,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出现依法治国的提法
1996年,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开始第一次出现了依法治国的提法。
决议中阐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
随后,中共浙江省委提出了依法治省的目标要求。
11月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
其渊源动因,就是“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针的坚实步骤,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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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1.02
【实施日期】199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6年11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讨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听取并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议案。
会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针的坚实步骤,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对于加快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顺利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们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从我省实际出发,大力加强立法、执法、普法和
法律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及各项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为此,根据省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依法治省的方针,作如下决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制定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实行依法治省的重要条件。
要以宪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