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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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
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6.24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修
正)
为了严厉禁止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苏州城市规划区浅层地下水资源量的计算及利用对策

苏州城市规划区浅层地下水资源量的计算及利用对策
质优量大的深层地 下水作为水源, 由于长期过
l 浅层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
承压水,因二者含水层直接相交 ,从地下水系 统的观点分析 ,皆属于同一含水层系统 。 1 潜水的赋存条件与富水性 . 1 区内潜水Ⅱ 主要 由全新世与部分晚更新世
时期 的湖积 、冲湖积亚粘土 、亚砂土以及淤泥
M 为 含 水 层 厚 度 , M= . , 则 7m 5 影响半径 R根据库舍金影响半径经验公式
K=15l 4 75 4.3 d。 . ×2 , .- 8 m/
由于区内以前微承压井抽水资料极少 ,本 文仅采用我单位与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20 03 年联合进行的抽水试验的所得数据 f,对其富 3 】
Q 为 定 流 量 ,Q= . m f, ltt 2. 时 , 94 3 6 h +p' 9 /= 4
S 1 6 +D”59时 ,S 05 。 = . ;l 11d = . r2 。 5T / 渗透系数 K TM,式中:T为导水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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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7年第 2 期
江 苏 丝

苏 州 城 市 规 划 区 浅 层 地 下 水 资 源 量
的 计 算 及 利 用 x- -策 J -
沈 海滨 ,林谊 ( 苏州 市节约 用水 办公 室,江 苏 苏州 250 ) 10 6
摘要:苏州城市规划 区内 地下水资源丰富,但是以前的相 关应用、研 究主要针对深层地下水,而 浅层地 下水 较 少涉及 。通过 对 区 内浅层地 下水 开采 工 艺技 术进 行试 验性研 究 ,提 出了 “ 子母 井” 的开采工艺,在浅层地下水水资源量的计算过程 中,利用一维太沙基 ( e ah ) Tr gi 沉降模型,初步 z 确定微承压水的水位控制值 ,并将地面沉降的定量标准作为开采的约束条件,计算潜水的垂向越 流补 给 量及 微承 压 水的 可开采 量 。 、

江阴市实施地下水禁采的成效与举措

江阴市实施地下水禁采的成效与举措

质灾 害发生发展得到了初步控制 。 据 统 计, 苏锡 常地 区地 下水 漏斗区面积 比禁采前减 少了 15 24 m . 少 了 5 . :减 k
地下水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颁 )
布实施 以来 , _
市 , 真贯彻 《 定》 神 , 认 决 精 采取有 效 措施 , 积极 开展禁采 工作 , 地下水 水 位 已显著 回升 . 地面沉 降速率得到 了
果是地质环境 得到了明显 的改善 . 地
积达 1 k 2 万 r 的降落漏斗 , 大沉降 n 最
量达到 1 8 造成 了道路 、 . m, 0 桥梁 、 码
禁采以来 。我市 累计组织企业节 水、 改水项目6 个。 O 年减少用水约 1 0 0 5 万t ,其中减少地下水用水量约 1 0 0 0 万 t 积极推 广改水节水新技术 , 。 本着 “ 优水 优用 、 质供水 ” 分 的原则 . 少 不 乡镇 、 企业兴 办 了工业水 厂 。 采用 相 对 简单 工艺将 地表水 处理后 用 于工 业 生产 ,既节 约了企业用水成本 , 叉 满 足了经济发展 需要 . 现了水 资源 实 的优水 优用 ,取得 了 良好 的社会 效 益、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举报非法凿井等违法行 为 . 力地促 有
进了禁 采工作 的顺利实施。 二、 地下水禁采具体举措
l 广 泛 宣传 _
争取社会 支持 、 赢得 各方 配合是 完成地下水禁采工作任务的关键 。 地 下水禁采工作是一项 系统 工程 , 牵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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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第 5 06 期
江苏水利
苏 锡常地 区是 江苏 省改 革开 放 最活跃 、 经济社会最发达 的地 区。 自 2 O世纪 8 O年代 以来 ,随着经济社会 的快速发展 ,地表水 污染 日趋严重 . 企业生产用水大部分依赖地下水 。由 于长期超采地下水 . 引起 了区域性 地 面沉降与地裂缝等 地质灾害 . 到上世 纪9 0年代末 .苏锡常地 区形 成了面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08年5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夏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地质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地质环境条件比较脆弱。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对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

长期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在保证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地质环境问题:一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

总体上看,我省矿产资源较少,开发利用强度较高。

开采过程中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开发利用规划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

不合理开采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甚至引起矿山地质灾害。

我省采矿塌陷区面积已超过200平方公里。

二是山体资源保护刻不容缓。

江苏地形以平原为主,山体资源极为有限,全省山地、丘陵仅占总面积的13%,而全国山地、丘陵占总面积的43%,我省所占比例不及全国三分之一。

长期高强度开发矿产资源,以及各种工程建设、开山切坡、取土、修建墓地等活动不仅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而且造成山体地质地貌的严重破坏,特别是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城镇周围、风景名胜区的山体地质地貌的破坏十分严重。

三是地质遗迹保护亟待加强。

我省地质遗迹资源丰富,据初步调查共有7大类19种97处,其中有全国著名的南京汤山猿人遗址、中国东部著名的构造形迹——郯庐断裂带、中国东部新生代火山活动代表性类型——六合桂子山石柱林、高级灵长类动物祖先溧阳上黄中华曙猿等一批在全国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

这些宝贵的地质遗迹资源,一旦破坏无法恢复。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

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

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

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三、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的具体期限,制定封井计划并组织实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封井;逾期仍不封井的,强制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苏锡常地区一律停止批准凿井,禁止新打深井。

对新打深井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实施地下水禁采前,省人民政府应当逐年核减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总量,下达开采计划。

苏锡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开采计划进行合理分配,逐级下达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超计划开采的,除对超计划取水部分加收二至五倍的地下水资源费外,同时应当核减其下年度取水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类及治理

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类及治理

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类及治理冯志祥【摘要】在继承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现有分类分级体系的基础上,从超采区治理的角度出发,结合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发生、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地下水超采区进一步细分,以完善现有地下水超采区分类体系.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分类治理模式和适用条件:对地下水超采引发严重地质环境问题并具备替代水源条件的地质灾害型地下水超采区,采用以禁止开采为主导的超采区治理模式;对现状超采型及前期超采型中目前水位仍在下降或虽然趋稳,但仍在预警线之下的地下水超采区,采取以压缩开采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对目前水位已回升至预警线之上的前期超采型地下水超采区,可采用以维持现状开采为主导型的超采区治理模式.%Based on the existing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nationwid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we improve this system through subdividing th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in a case study in Jiangsu Province,with consideration of the management and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over-development area in Jiangsu Province.We present a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model for th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and propose its application conditions:for the area with damaged geological environment due to over-development of groundwater,the development of groundwater is prohibited;for the area with a declining water level or a water level that tends to be stable but is below the early warning line,the groundwater development amount should be reduced;and for the area with a water level above the early warning line,the current status of groundwater development can be maintained.【期刊名称】《水资源保护》【年(卷),期】2017(033)005【总页数】6页(P117-122)【关键词】地下水超采区;分类体系;分类治理;江苏省【作者】冯志祥【作者单位】江苏省水利厅,江苏南京21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648Abstract: Based on the existing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nationwid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we improve this system through subdividing th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in a case study in Jiangsu Province, with consideration of the management and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over-development area in Jiangsu Province. We present a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model for th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and propose its application conditions: for the area with damaged geological environment due to over-development of groundwater, the development of groundwater is prohibited; for the area with a declining water level or a water level that tends to be stable but is below the early warning line, the groundwater development amount should be reduced; and for the area with a water level above the early warning line, the current status of groundwater development can be maintained.Key words: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classification system;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Jiangsu Province近年来,我国因地下水超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日趋突出,严重危及饮水安全、经济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江苏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下水压采方案(2014-202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5〕19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下水压采方案(2014-202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5〕19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下水压采方案(2014-2020年)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下水压采方案(2014-2020年)的批复苏政复〔2015〕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水北调办公室: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地下水压采方案(2014-2020年)〉的请示》(苏水资〔2015〕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地下水压采方案(2014-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

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将《方案》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保护优先、全面节约、合理开发、高效利用,采取综合措施,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通过实施《方案》,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海门禁采区和高铁沿线禁采区地下水禁采任务;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取水量比现状水平年(2013年,取水量7.42亿立方米)减少3.36亿立方米,超采区全面达到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红线控制要求。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下水压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压采任务、工作责任和推进措施。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拓宽投资渠道,加快区域供水等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步伐。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引导用水户优先使用地表水、自来水、再生水等水资源。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1.12【实施日期】200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公布)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

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苏州相城区地下水禁采的措施与做法

苏州相城区地下水禁采的措施与做法

命工程来抓 , 通过与原苏州 市市政公
用局 、 苏州市 自来水公 司多次谈判协 商 后 , 断决 策 , 速确 定 了相 城 区 果 迅
自来水工程 建设 的总体方 案 . 本着基
展战略 、 善投 资环境 、 改 提高人 民生
活质 量的高度出发 . 把全 区的 自来水 工程建设工作摆上 了重要议 事 日程 ,
尤其 是地 下水取 水单 位对 贯彻实 施
府都要 召开 专题会议 , 研究部署 当年 的 自来水工程建设和封井任务。区 自
来 水工 程建设 领导 小组 在 5年 中召
开了近 2 0次碰 头会 、 现场 会 , 时协 及 调解决碰到的困难 和问题 . 确保 自来 水工程建设 和封井工作 的顺利进行 。
镇政 府签订 自来水 工程 建设 和封 井
我们 的主要做法是 :


加 大宣传 力度 。 营造 良好 氛

我们 通过 各种 途径 .切 实加 大 《 决定 》 的宣传 力度。一是利用各种会 议 , 重对各 镇 、 着 相关 部 门和企业 单
三是加快工程建设。 工程 自 20 年 6 01 月 开始实施 , 20 至 0 3年底 , 完成 主管
开采地下 水 的决定 》 以下 简称 《 ( 决
要实现 以地表水替代地下水 。 区不 建
久, 区委 、 区政府 即从实 施可持 续 发
定》 五年来 , 据 自身实 际情况 , ) 根 以
加快推进 自来水工程建 设为突破 口 , 扎扎实实开展地下水禁采工作 。 经过
近 五年 的努 力 ,截止 2 0 0 5年 l 0月
全 区的 自来水 工程建设分三年实 施 , 并分解落实 了每年的工程建设任 务。

水行政执法程序

水行政执法程序

水行政执法程序处罚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巡查发现、举报、移送等)案件受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处理审批告知(听证告知)水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

文字说明:1、案件来源:水事违法行为一般经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人员执法巡查发现,或由举报人举报,以及相关部门移送。

2、案件受理: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后,由局水政处会支队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派员赴现场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

3、立案审批:水事违法行为一经核实,既由支队提出立案建议,由局水政处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4、调查取证:立案审批后,水政监察人员即对水事违法行为依法全面展开调查,包括制作调查笔录,拍摄相关图片资料,制作录音、录像资料,摘抄相关资料,现场勘测等,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撰写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5、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由水政监察支队召集承办人及相关人员,依据违法事实,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局水政处审核,并由局主管领导审定。

重大水事案件由水政处审核后报局水事案件审定委员会集体审定。

6、告知(听证告知):依据局审定的处理(处罚)意见,填制水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制作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违法当事人。

7、水行政处罚决定:在告知或听证告知期满后,如当事人放弃听证和陈述,我局将正式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陈述或要求听证,我局依法制作陈述笔录或组织听证会,再行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水行政处罚的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一方面由我局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我局的处罚决定,将由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需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针对有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执法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6、《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7、《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8、《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9、《江苏省防洪条例》1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1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15、《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6、《江苏省防洪工程管理办法》17、《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8、《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执法制度:水行政执法承诺制度水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水行政赔偿制度无锡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执法范围和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水利法规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最根本的是: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
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三者的关系是: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三者有机 结合起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 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 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 事务的自治权。
实行这一制度的原则是:
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新型的民族关系是: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什么意义?
(1)有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平等、民族 团结和地区发展; (2)同时体现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 行使自治权利。 (3)能够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 同繁荣。
2.40年的光辉历程表明,西藏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 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 项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全国 各族人民的援藏行动和西部大开发,极大地推动了西藏 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2004年,西藏的国内生产总值 达到211.54亿元,比40年前增长18.6倍;人均GDP由 1965年的241元增长到2004年的7779元。40年来,中央 对西藏地方的财政投资累计达到968.72亿元,一大批基 础性骨干项目陆续建成。2005年10月15日,举世瞩目额 青藏铁路路轨全线贯通,青藏铁路于2006年7月试运行。 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绝大多数 群众摆脱了贫困,部分群众过上了小康生活。经济和社 会全面发展的同时,西藏各民族关系不断发展,民族团 结不断巩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谋求繁荣和发 展。所以我们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和发展 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苏政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地处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是全国唯一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水资源相对比较丰沛。

但我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一些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依然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率先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水资源管理现代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苏锡常地区2004年地下水封井限采及区域供水建设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苏锡常地区2004年地下水封井限采及区域供水建设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苏锡常地区2004年地下水封井限采及区域供水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苏政办发[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苏锡常地区2004年地下水封井限采及区域供水建设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28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水利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苏锡常地区2004年地下水封井、限采及区域供水建设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苏锡常地区2004年度地下水封井、限采及区域供水建设计划(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4月)自2000年8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苏锡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从保障苏锡常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入宣传发动,明确禁采责任,落实各项措施,加快区域供水工程建设,地下水禁采阶段性目标顺利完成。

一、主要禁采及区域供水建设工作成效截止2003年底,苏锡常三市累计封井4187眼,占整个封井任务的87.43%,其中超采区3193眼,非超采区994眼。

至2003年底,超采区除55眼特种行业用水深井经省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联席会议批准暂不封填,32眼深井因城市规划区调整、村庄整体合并、企业搬迁延期封填外,其余深井已全部封填,超采区实际封井数占应封井数的99.02%,按期完成了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2003年底前超采区全面禁采”的目标任务。

地下水年开采量已从2000年的2.88亿立方米压缩到2003年的0.8882亿立方米,比禁采前减少2亿立方米。

禁采以来苏锡常地区共完成区域供水投资45亿元,新增供水能力116万吨/日,铺设供水主管道1463公里,完成了对211个乡镇的供水,铺设进村入户管线13143.7公里,完成了2379个行政村供水,惠及乡镇及农村居民560.14万人,广大农民群众在较短的时间内喝上了放心水、优质水,城乡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的保障率也大大提高,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提高了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21•【字号】苏政发[1996]74号•【施行日期】199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6〕74号1996年6月2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苏锡常地区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使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目前已形成约5500平方公里的降落漏斗。

在严重超量开采区,水位下降速率大于3米/年,部分地方已进入疏干开采阶段。

苏、锡、常三市累计沉降大于600毫米的面积分别达到80.4、60.0、43.0平方公里,累计最大沉降量大于1米。

在地面沉降严重的地区,桥梁净空减少,城市地下管线和建设物遭到损坏,房屋严重开裂,对沪宁铁路和新建的宁沪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构成潜在威胁。

为了保持地下水资源的自然平衡,控制地面下沉,防止地质灾害发生,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对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地下水必须实行计划开采省地矿厅负责地下水的勘查、评价,根据开采动态与地质环境的变化情况,于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地下水的允许开采量。

省水利厅根据地下水允许开采量会同省建委、地矿厅作出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严格执行。

市、县政府要组织水利、城建、地矿部门依据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制定市、县地下水开采方案,调整开采井布局和开采层位,根据各自的分工抓好落实工作,在每年取水高峰期要进行地下水开采抽查。

二、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各市、县要依据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地区、层位、时间三集中开采方法,将开采量压缩在计划可开采总量内。

在地下水超采区,要严格控制开采量,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严重超采区取水。

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29•【字号】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月29日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第一条为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负责地下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

报废井封井工作思路

报废井封井工作思路

报废井封井工作思路实施深井封填、保护地下水的工作思路探讨范平卫臻张家港市北靠长江,地处江南水乡,境内河流纵横,水网密布,水域间积较大,水资源相对充足,何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的迅速发展,用水需求1猛增,同时地表水污染严重,使生产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大量取用地下水,大量开采地下水,直接导致了地下水位下降,引发地面沉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为防止地质灾害发生,控制地面沉降,减轻防洪压力,近年来,市水利农机局始终把建立科学合理的用水体系、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T.作放到屯要议事H程。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以后,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我市对限期、全面禁采地下水的工作进行r精心的组织和安排,并狠抓封井计划的落实工作。

前全市范围内的封井丁作正在按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居篼不下的地下水开采量得到了有效遏制,部分地区水位已有所回升,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开展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

近年来,围绕科学合理地配置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h标,我市采取r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

在今年的“世界水日”和“屮国水周”期间,市水利局农机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用电视讲话、宣传标语、知识竞赛、图片巡展、用水户座谈会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T部群众宣传水法规知识,宣传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知识,让人ff了解水资源而临的严峻形势,了解超采地下水带来的严重危富,从而自觉地树立爱水、惜水、节水、改水的意识,为限期、全面禁采地下水的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制定配套措施,用相应政策鼓励和和支持封井工作。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出台以后,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专ng开协调会,并于会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丁作的通知》,明确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从政策」二鼓励企业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积极进行封井。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收藏下载发文字号:公告第113号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颁布日期:2012-01-19生效日期:2012-01-12分享到: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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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
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公布)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
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

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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