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技改项目办理立项程序

技改项目办理立项程序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1、技术改造的定义《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2、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3、技术改造管理的方式除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外一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制项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9号)规定,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技改项目,须提交省固定资产投资联席会议研究,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由省经信委核准或备案。

2)备案制项目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4、具体程序1)注册技改项目管理一律实行网上管理。

各企业先登陆省经信委网站,网址是:,在“处室之窗”中,点击“规划与技术改造处”,然后点击“技改项目管理登陆”,进行注册。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2)登陆企业注册成功后,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用户名,进行登陆。

登陆后,企业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可以进行项目备案、项目核准、项目免税以及企业基本信息维护等操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
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委属各事业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已经委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鲁发改许可〔2019〕104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我委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

山东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与扩大优质增量供给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发展先进产能,进行产品品种、品质提升改造;(五)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七)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八)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鲁政字〔2020〕232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与扩大优质增量供给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发展先进产能,进行产品品种、品质提升改造;(五)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七)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八)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技术改造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技改)项目管理办法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为了提升或改进现有技术设备、工艺流程、生产能力等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和技术改造活动。

为了高效地管理技术改造项目,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展开讨论,并以Markdown文本格式进行输出。

一、项目准备阶段在技术改造项目准备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和可行性,进行必要的前期调研和方案设计。

以下是项目准备阶段的具体步骤:1. 项目背景和目标在项目准备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背景和目标。

背景包括项目的原因、动机以及所处的市场环境;目标则是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和改善效果。

2. 项目范围和限制确定技术改造项目的范围和限制,明确项目的边界和所涉及的系统、设备、工艺等。

同时,也要注意项目的限制条件,如时间、预算、资源等。

3. 前期调研和方案设计进行前期调研,包括市场调查、技术评估、需求分析等,为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可行性依据。

同时,根据调研结果,设计项目方案,明确项目的实施路径和关键节点。

二、项目实施阶段在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阶段,需要合理组织资源,有效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监控。

以下是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步骤:1. 项目组织和沟通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明确项目经理和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项目各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协作。

2. 项目计划和控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任务分解、工期安排、资源配置等。

同时,建立项目控制机制,定期进行项目进展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项目计划。

3. 资源管理和风险控制合理管理项目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

同时,识别和评估项目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4. 进度和质量控制监控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建立评估机制,对项目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三、项目收尾阶段在技术改造项目收尾阶段,需要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完成项目的交接和归档。

以下是项目收尾阶段的具体步骤:1. 项目总结和评估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包括项目成果、效果和经验教训等方面的总结。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鲁政发[199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鲁政发[199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2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29号文件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6〕115号)以及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直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行文批准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归省政府。

由省财政厅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本办法也适用于代省政府征收预算外资金的中央驻鲁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安排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省财政专户和会计核算,并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鲁国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2008〕1号2008年2月29日)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经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省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建立经营绩效考核和主要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和目标,确定双方权利和责任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业绩。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鲁国资考评[2006]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国资考评[2006]20号)各省管企业:为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多数省管企业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不顺、审计机构不健全、职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企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各省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会计核算和经济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内部形成重视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制度。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和重要子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与财务会计等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创造条件抓紧分设。

尚不具备设立独立审计机构条件的应设立专职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模板】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模板】

______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___号,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__号,以下简称核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___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在______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己筹措资金,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XX市,下同)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______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级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项目实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

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规划〔2005〕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省管企业投资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但部分企业仍然存在对投资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程序不够科学、规范等问题,致使投资收益率低,有的亏损严重,甚至投资失误。

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责任主体。

省管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尽职调查,并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项目实施背景和必要性;(2)项目基本内容及合作方情况;(3)项目实施条件、投资环境、市场技术分析;(4)投资额和资金筹措方案;(5)投资方式及进度安排;(6)投资回报期限及效益分析;(7)投资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必须对投资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防范投资风险。

二、完善投资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特别是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非主业投资、省外、境外投资等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论证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专家论证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咨询论证事项、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

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技术改造的目的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技术革新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生产装置的潜能,促进生产成本降低,产量稳步提高,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技术改造应遵循的原则(一)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增产、降本、创效、提质、节能的目的。

(二)进行技术改造时,与工程有关的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二、技术改造内容(一)技术改造包括对现有装置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所进行的改造。

(二)根据现有工艺流程,利用现有装备,对生产薄弱环节或一直困扰生产的技术难题进行技术攻关。

(三)与生产配套的工程,如机械、电气等公用设施和辅助设施所进行的改造。

(四)有关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状况等所进行的改造。

(五)针对某些脏乱、劳动强度大的岗位进行技术研发和设备创新。

三、技术改造程序(一)、技改项目要填写“技改申请”,部门内部技术人员和骨干结合实际经过研讨,交由部长审核上报。

对公司重大技改项目,也可采取招标的形式进行。

技改申请必须具备以下内容:1、报告申请人或部门;2、技改项目的发起人、带头人;3、项目可行性报告4、项目时间、资金计划书;(二)、由部长提报技改申请,经生产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技术论证,由总裁审批确认。

将技改项目申请以书面形式,送交企管部备案。

(三)、审批后,研发部门开始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整体研究部署。

生产副总审批后,实施具体工程。

(四)、工作的具体实施,技改部门需向企管部提报工程进度表。

需要其他部门合作的项目编制实施进度、检查考核、验收书,承担部门按计划实施,技改部门验收。

技改项目整体达到预期目标后,技改部门先组织验收。

企管部检查各部门实施情况。

(五)、技改项目竣工后,由生产副总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进行效果验证,达到预期目标后,由使用部门验收签字,并按时投产。

(六)、使用部门投产后,如发现问题需要解决的,及时于技改部门进行沟通,由技改部门进行持续改善,投产一个月后如技改项目正常运行,视为技改项目成功。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22•【字号】•【施行日期】1987.07.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7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改造的含义技术改造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原有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一、对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对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技术改造相应配套而必须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二、为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三、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资源综合利用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四、为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五、对现有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三条技术改造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以省编制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为依据,有步骤、有重点地对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进行改造。

通过改造和横向联合,达到企业向专业化、群体化、规模最优化方向发展,产品向中高档转变,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目的。

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节约外汇、出口创汇、替代进口的项目,要优先安排;二、以优质产品为龙头,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为重点,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力求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三、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在某些部门、企业和技术领域,采用国内外最新技术,以带动全省技术水平的提高;四、注意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并以引进“软件”为主,尽量少进口成套设备,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重点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标准化工作;五、尽量少搞土建工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鲁国资规划[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2〕11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6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章程,促进省管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体现股东意志,并坚持依法依规、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

省管企业章程对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章程的制定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省管企业章程:(一)设立新的省管企业;(二)省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三)其他应当制定省管企业章程的情形。

第六条省管企业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其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订章程草案;省国资委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章程由省国资委根据股东授权和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鲁国资财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审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2〕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范改制财务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是指企业通过吸收其他企业(或单位)投资、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导致国有股权发生变动的,由企业出资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进行审计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规则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由改制企业出资人(以下简称委托企业)聘用,承担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及省国资委关于聘用中介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术平2013年9月30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政府对市级政府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集中审查清理。

经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0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78项,调整(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25项,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10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决定的落实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自决定公布之日起要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统一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限,根据每一项行政许可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政府对口部门的,各相关部门要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实施。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0项)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8项)3.调整(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4.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0项)附件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0项)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机关1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审批市财政局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审核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市地税局4安防产品销售的审批市公安局5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核准枣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6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审核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市科技局8全市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审核9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登记市人社局10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市商务局11水利水电工程开工的审批市水利渔业局12设立公证机构的初审市司法局13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审批市体育局14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审批1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核1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市卫生局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18碘盐卫生许可的审批19计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市人口计生委20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核市文广新局21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2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核市物价局23企业标准登记许可市质监局24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市住建局25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或审批26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27进枣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监理备案28煤炭生产许可申办、延续、变更、注销的审核市煤炭局29煤炭经营许可申办、延续、变更、注销的审核30占用农业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审批市农业局附件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8项)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机关下放层级1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资格认定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2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市残联县级主管部门3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审批市地税局县级主管部门4剧毒化学物品购买凭证的审批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5印制行业印刷票证许可县级主管部门6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7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8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9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核县级主管部门10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核准县级主管部门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县级权限范围)县级主管部门1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县级权限范围)县级主管部门13境外人员居留许可及签证的审核县级主管部门14户口准迁证的核准县级主管部门15户籍变更(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补录(无证号人员)的核准县级主管部门16出生登记的核准县级主管部门17临时用地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县级主管部门18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区〈市〉企业)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19民办学校(高中段)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20招生广告的备案县级主管部门21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市司法局县级主管部门23木材运输许可市林业局县级主管部门24林木采伐许可县级主管部门25非公募基金会设立许可(县级权限范围)市民政局县级主管部门2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县级主管部门27新办社会福利企业、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28拖拉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及安全技术检验的核准市农机局县级主管部门29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县级主管部门30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及安全技术检验的核准县级主管部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核发县级主管部门3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县级主管部门33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资格审核(重点敏感商品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除外)市商务局县级主管部门34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合同变更审批(重点敏感商品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除外)县级主管部门35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和内销审批(重点敏感商品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除外)县级主管部门36设立旧机动车评估机构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37酒类批发、零售、运输企业登记的备案县级主管部门38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市水利渔业局县级主管部门39利用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县级主管部门捕捞许可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41外商投资电影院经营许可市文广新局县级主管部门42单位、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43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县级主管部门4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县级主管部门45印刷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46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4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监局县级主管部门48城市排水许可的核准市住建局49二级城市供水经营许可县级主管部门50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县级主管部门5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5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县级主管部门5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县级主管部门54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县级主管部门55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县级主管部门5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的核准市人口计生委县级主管部门57农业新技术的审定市农业局58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59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60植物检疫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61农药广告的审核县级主管部门62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审查县级主管部门6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主管部门64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县级主管部门65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批市工商局县级主管部门66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准67成品油经营许可的审批市经信委县级主管部门68无线电台设置使用、频率指配的审批及发射设备销售的备案县级主管部门69集邮票品经营许可市邮政管理局县级主管部门7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市卫生局县级主管部门7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72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县级主管部门7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74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市人社局县级主管部门75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县级主管部门76渔港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省直接下放)省海洋与渔业厅县级主管部门7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省直接下放)省林业厅县级主管部门78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省直接下放)县级主管部门附件3调整(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机关1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新办、复审市安监局2特种作业操作证新办、复审3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市财政局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市畜牧兽医局5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变更、注销的审核市司法局6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和注销的审核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执业证书年度注册的审核8申请、变更、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9旅行社分社备案市旅服委10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11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聘的审核市体育局1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审核13县际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市交通运输局1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市国土资源局15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16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及产权备案市住建局17超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设计文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18城建档案备案19外地建筑类企业入枣备案20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及银行账号备案市民政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编办23外地安防公司资质告知(备案)证明许可市公安局2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审核市残联25残疾儿童鉴定的审核市人口计生委附件4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0项)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市经信委3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审批《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市旅服委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7号令)、《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94号)市安监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号令)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及减缓《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市残联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8建筑垃圾处置和绿色图章的核准《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39号)、《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城管局绿色图章的核准: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9垃圾处理企业经营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0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印花税暂行条例》市地税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11建设工程抗震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市地震局滕州市除外12市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市港航局13港口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山东省港口条例》14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15通航管理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6船舶危防管理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7船舶管理许可《船舶登记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18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船员条例》、《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9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法定检验《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港口条例》21市级采矿权许可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市国土资源局2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3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2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市公安局25举办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6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75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8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和大型活动治安许可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9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及法定地点实施爆破作业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3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31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及工程资质的审批《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32中国公民护照的审批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33机动车登记、驾驶证核发及相关业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3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36保安员证的核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7超限运输车辆及特殊机具行驶公路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公路局38涉路工程建设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39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市环保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4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41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43市属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44省重点项目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45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教育局46技术贸易机构设立及技术贸易许可证审批《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市科技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47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批和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市粮食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48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市林业局49省内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50征、占用林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51森林公园设立许可《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52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市民政局53非公募基金会设立许可《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5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其他相关业务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市民族宗教局55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审批《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市气象局除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滕州市外56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除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滕州市外57防雷装置设计及竣工验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除滕州市外58人防工程建设、拆除、开发利用、验收备案以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市人防办除走联审程序外,台儿庄区、峄城区、山亭区、滕州市自行审批59开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原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市人社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0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原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61企业集体合同审查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注销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市商务局滕州市具有同等审批权限(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63申请取水许可的审批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市水利渔业局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4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6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67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及配套防洪工程设施验收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6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市司法局69体育竞赛审批《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市体育局70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核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2007年第10号令)市统计局7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72出版物零售、出租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市文广新局7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74文物保护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75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市卫生局76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印鉴卡和购用计划许可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77公共场所及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县级权限由县级办理7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审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79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技术改造应坚持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七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ﻫ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岛海关成立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经贸委。

ﻫ第二章省级技术中心的职能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职能:(一)、技术开发职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鲁政办字〔2023〕1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2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壹步加强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和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技术改造应坚持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七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壹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八条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内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内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核准。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之上和中央、省属企业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技改项目由市经贸部门备案。

济南市需核准管理的企业技改项目,凡国家未明确由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

济南市企业技改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和其它市相同。

第九条外商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外资技改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购且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壹律实行核准管理。

总投资1亿美元之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之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商省经贸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之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企业所于市经贸部门核准。

济南市企业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

中央和省属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均由省经贸委核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第十条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方案。

申请方案和关联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壹条内资技改项目申请方案,总投资2亿元及之上项目由企业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及之上项目由企业委托乙级或之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能够由企业委托丙级或之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且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申请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壹)企业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清单;(四)建设用地和关联规划;(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报送申请方案时,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壹)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壹)项目名称、运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四)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方案时,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壹)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且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四)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五)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壹)由企业填报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项目核准备案程序第十五条技改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经企业所于市、县经贸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或公司)初审提出意见且盖章同意。

第十六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于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于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内壹次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补充关联情况和文件,或对关联内容进行调整。

企业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正式受理,且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内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三)地区布局合理;(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六)合理开发且有效利用了资源;(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外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审查:(壹)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第二十条办理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于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壹般不进行委托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于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方案,且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壹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市经贸部门于作出核准、备案决定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能够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办理核准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于受理项目申请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方案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且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省、市经贸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于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受理《备案表》后,壹般项目1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市经贸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

通知书、回执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关联部门和所于市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未经核准、备案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关联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省、市经贸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为进壹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第五章项目延期及调整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于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于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于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方案。

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内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壹)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五)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10%及之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10%及之上;(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外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壹)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之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之上;(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