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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采用先进制造模式,应用新型生产要素,加速形成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动能的工业生产系统和新型产业形态。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融合、区域协调、陆海统筹、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产业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对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的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和政策引导,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先进制造业扩量提质增效,保持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改造提升冶金、石化、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等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医药、新能源汽车、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超前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机器人、氢能、生物制造、生命科学、量子科技等未来产业。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贸改字[2007]236号各市经贸委(经委),省有关部门(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防止能源浪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防止能源浪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投资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烧碱、玻璃等行业新增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三条按照现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省和市级经贸部门分别负责权限内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应实行核准的内资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方案”篇章。

外资项目和应实行备案的项目,在上报申请报告或备案表时,必须提报《节能方案》。

节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及地区对节能降耗的相关规定,项目方案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项目对各类能源的消耗种类和数量。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等指标,并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分析项目方案在节能降耗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在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及产业政策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降耗具体措施,并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山东省经委技改项目审批规范.doc

山东省经委技改项目审批规范.doc

山东省经委技改项目审批规范发文单位: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文号:鲁经技改字[1994]第197号发布日期:1994-3-31执行日期:1994-3-31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地经委、省直有关厅局(公司),省各资金部门、省税局、审计局、本委办公室、财金处:为使项目立项工作与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根据今年关于技改项目申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就省经委的技改项目批复文件规范以下内容:一、改造目的说明项目企业改造的基础:属省管项目的何种范围;经当地开户行确认的负债率及技改贷款归还情况。

表明同意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造,对项目采用的技术属何年代水平、何种国际标准予以明确,有的要注明采用哪个国家、哪个公司的技术和设备及其在国际上的位置;对改造后产品达到的生产纲领、质量标准及在国内同行业的地位作出说明。

二、改造内容:批明购置的设备(是否采用先进生产线)、土建名称和工程量及"三废"治理内容,严格控制土建超标准。

如是节能项目,应注明节能方式和采用的节能技术及效果,对应享受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项目提出理由及建议。

三、投资概算及来源的内容同前,如是享受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和减、免关税的项目应在总投资中核减相应投资,对企业自筹资金的数额要注明。

四、经济效益:效益的计算应以利润为主,计税额单计,不再实行利税统算,并批明还款期限。

对改造后主要产品预计新增的产量、产值、利润、税金、创汇以及产生的可以用数量表达的社会效益要在批复文中反映出来。

五、项目编号同前,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法人代表。

六、批明立项后的前期工作内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七、凡由省经委批复的项目,批复文件一经产生即实行微机管理,项目主要内容要输入审批表(表式附后),联网后由委领导和有关处室随时调阅。

八、以上要求作为本委对技改项目批复的办文依据,请各市地经委和省主管部门也按上述要求向省经委转文。

建议各市地经委和享受地市级项目审批权的省直公司(集团)批文时参照仿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22•【字号】鲁政发[1996]25号•【施行日期】199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1996〕2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启动企业技术进步的内在活力,调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特制定以下政策: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一)认真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将技术开发费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的规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并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投入情况的考核。

企业支出的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不低于1%;承担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和建立省级及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不低于3%;高技术企业不低于5%。

省里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投入上,予以优先安排,达不到相应比例的,企业不能参加省里的技术开发先进评比,厂长经理不能被评为优秀企业家。

(二)对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为鼓励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96〕5号文件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三)鼓励产学研联合。

对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支出,允许企业一次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对大型企业集团采取由集团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做到联合攻关、技术共享、费用分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新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新一

轮 高 水 平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年 的 通 知 ( 2 0 1
8—
2020


( 鲁 政 办 字
号 等文 件 制 定 本 办 法 〔 2 0 1 8 〕 2 1



第 二 条 支持 领域 围 绕新 旧 动 能 转 换 “ 十 强 ” 产 业 和
年 2 0 1 9
2 月 1 5 日
新一 轮 高水 平技 术改造 省 级激励 实施办 法
第 一条 为 贯 彻 落实 《 山 东省 企业技 术改 造条例 》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厅 山 东 省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印 发 〈 关于支持新 旧 动 能转换重大 工程 的 若干财 政政 策 〉 及 5 个
省 级激励 实 施办法 的 通 知
鲁 号 信 改 工
〔2 0 1 9〕 2 6
各市 工业和 信息 化 主 管部 门 、 财政局 , 税
务 局 、 统计局 , 人 民 银行 ( 山 东 省 ) 各市
中 心 支行 、 分行 营业 管理部 、 各 商业 银行
东省 分行 ( 山
1 29
山 东 省人 民政府公 报 2 0 1 9 年第 5 期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关于进 一 步 扩 内 需 补短板促 发展 的若干 意
政发 鲁 见 》 (
号 东 省 〔 2 0 1 8 〕 2 4
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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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政府办 公厅关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实 施新 一

个市 , 每 市 奖 补 2 000 万 元 第 三 档 7 个 ;
市 每 市 奖 补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鲁政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1〕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全省转方式调结构步伐,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推进简政减负(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和清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审批事项。

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管理制度,对需要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编码。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决定公示、行政审批听证及行政审批决定备案等配套制度,严格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

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并联审批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清理修订涉企政策规章。

及时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认真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统一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畅通企业申诉渠道,及时查处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减轻企业负担。

加强涉企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对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法进行清理规范,严禁擅自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坚决取消未经法定程序设定的收费项目。

进一步清理规范对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会展培训活动、加入学会协会组织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22•【字号】•【施行日期】1987.07.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7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改造的含义技术改造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原有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一、对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对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技术改造相应配套而必须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二、为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三、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资源综合利用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四、为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五、对现有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三条技术改造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以省编制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为依据,有步骤、有重点地对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进行改造。

通过改造和横向联合,达到企业向专业化、群体化、规模最优化方向发展,产品向中高档转变,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目的。

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节约外汇、出口创汇、替代进口的项目,要优先安排;二、以优质产品为龙头,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为重点,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力求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三、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在某些部门、企业和技术领域,采用国内外最新技术,以带动全省技术水平的提高;四、注意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并以引进“软件”为主,尽量少进口成套设备,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重点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标准化工作;五、尽量少搞土建工程。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3修订)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3修订)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0日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扶持第三章创新推动第四章财税支持第五章融资促进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保障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科技创新、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中小企业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推进中小企业跨界融合,强化创新引领、推动转型升级、聚力补齐短板;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技术改造应坚持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七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正文:----------------------------------------------------------------------------------------------------------------------------------------------------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措施,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依照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鼓励政策、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及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第六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资源综合利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计量促进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计量促进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计量促进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鲁市监计量规字〔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计量促进办法的通知鲁市监计量规字〔2022〕11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企业计量促进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计量管理第三章能源与资源计量第四章产业计量第五章促进与服务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企业计量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计量基础和支撑作用,提升企业计量意识和计量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山东省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计量是指企业通过建立完善与其科研、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加大计量投入,加强计量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强化对测量过程、测量数据的管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企业计量以及促进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计量工作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需求牵引、先进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企业计量管理,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建立与企业需求相适应的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推动先进计量技术的研制、应用,夯实节能降耗、提质增效的计量基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企业计量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重视计量管理工作,充分认识计量在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企业计量水平。

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9.08.22【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8.22【实施日期】1999.08.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23日)修改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7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 1999年8月22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各类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及工艺装备、新型材料和科学管理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含嫁接改造)、技术引进、质量管理等技术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经济(经计)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计划、科技、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企业技术进步应当坚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调整企业经济结构、加强企业管理、保护环境相结合。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度市级财政收入百分之一的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作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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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引导企业全面提升研发设计、智能制造、工艺技术装备、精细化管理、业态模式创新等水平,加快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增强发展动能活力,促进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要素、新模式,对现有装备设施、工艺条件、管理服务、经营模式等进行创新融合、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多元化共享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应当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支持引导、监管服务作用;应当尊重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协同开放,大力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循序渐进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应当坚持以提升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通过增量要素投入,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低效过剩产能,促进产业优进劣汰。

第四条【技改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应当围绕下列领域推进:(一)为促进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改造,提高关键、基础和核心竞争力;(二)以智能化为方向,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三)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低效过剩产能、发展先进产能,进行“进退并转”改造,廓清市场空间,优化产业结构;(四)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品牌培育等环节进行信息化改造,以“互联网+”催生新业态、新模式,跨界融合发展新经济;(五)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节能环保安全改造,促进绿色安全发展;(六)为推动产业协作和行业集聚发展,以集约高效为方向,对布局分散的企业或产能进行整合归集改造,优化产业布局;(七)国家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领域。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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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科技条件与标准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加快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起草了《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山东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附件: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鲁经贸改字[2009]169号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鲁经贸改字[2009]169号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鲁经贸改字〔2009〕169号)各市经贸委(经委):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全省工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核准备案管理权限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内资项目的备案、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全部下放,市、县(市、区)经贸部门享有同等权限,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项目由其所在市级经贸部门管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9号)规定,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包括粉磨站)、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项目,仍由省经贸委核准或备案(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除外)。

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仍由省经贸委核准或备案。

需省经贸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县(区、市)、市级经贸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经贸委。

本通知未涉及的管理权限,仍按《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鲁经贸改字〔2006〕49号)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加强监管,切实抓好管理工作。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山东省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是指为了提高山东省企业的标准化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政策措施。

该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健全有关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标准化规划与计划、加强对企业标准化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方式来促进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山东省企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标准化工作;
二、将企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确保其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体系,包括建立企业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企业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和考核评价办法等;
四、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支持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告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布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情况,接受消费者监督;
五、加强对企业标准化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情况,以及企业标准备案和复审情况,对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企业标准化知识,增强企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企业标准化氛围。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息界-e制造》
【年(卷),期】2012()5
【摘要】技术改造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对优化投资结构、培育消费需求、推动自主创新、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总页数】1页(P1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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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J],
2.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J], 无;
3.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J],
4.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J],
5.技术改造推动产业升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发布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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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引导企业全面提升研发设计、智能制造、工艺技术装备、精细化管理、业态模式创新等水平,加快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增强发展动能活力,促进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要素、新模式,对现有装备设施、工艺条件、管理服务、经营模式等进行创新融合、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多元化共享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应当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支持引导、监管服务作用;应当尊重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协同开放,大力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循序渐进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应当坚持以提升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通过增量要素投入,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低效过剩产能,促进产业优进劣汰。

第四条【技改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应当围绕下列领域推进:(一)为促进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改造,提高关键、基础和核心竞争力;(二)以智能化为方向,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三)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低效过剩产能、发展先进产能,进行“进退并转”改造,廓清市场空间,优化产业结构;(四)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品牌培育等环节进行信息化改造,以“互联网+”催生新业态、新模式,跨界融合发展新经济;(五)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节能环保安全改造,促进绿色安全发展;(六)为推动产业协作和行业集聚发展,以集约高效为方向,对布局分散的企业或产能进行整合归集改造,优化产业布局;(七)国家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领域。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的相关促进工作。

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七条【政府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围绕培育发展新动能和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加快制度创新,推动企业技术改造。

第八条【支持导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变化、科技发展动态,研究发布年度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引导社会资金等要素投向。

第九条【管理方式】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部门职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前款有关规定,建立推行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简化审批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制定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第十一条【能耗环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市场化有偿交易制度,鼓励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通过有偿交易进行整合重组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倒逼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从单位土地税收、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方面制定控制指标和约束政策,限制对低效产业的土地、能源等要素供应,倒逼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发展质量效益水平。

第十三条【市场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人才、金融、技术等要素市场改革,维护公平竞争,打破新经济体进入市场的制度瓶颈;应当促进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聚集,打造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整合资源,搭建培育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产品检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资源综合利用、人才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技术推广、人才交流、品牌宣传、市场推介、银企合作等工作机制,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产业集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先进技术企业、重点项目和优质资源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围绕提升产业附加值和资源利用效率,建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向协作配套、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系统安全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绩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优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投向,促进财政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发布。

第十八条【指标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技术改造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落实、计划执行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

第十九条【中介职责】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在技术推广、信息咨询、行业规范等方面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服务。

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第二十条【工作机制】企业是技术改造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受益主体。

企业应当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和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完善技术改造工作机制,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职责】企业应当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注重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安全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按照政府在规划布局、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协作配套等方面的合法规定,履行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技术改造,维护公共利益。

企业应当坚持开放、共享,注重对人才、技术、知识、数据等新生产要素的运用,减少对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技术来源】企业应当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技术改造提供先进技术来源。

第二十三条【项目水平】企业应当注重由单纯的生产制造环节改造,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领域延伸转变;由单个企业的自我改造,向围绕产业链协作及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联合改造转变;由立足本行业的固本培元改造,向适应引领新模式、新业态跨界融合改造转变。

第二十四条【办理手续】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依照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专项要求】企业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实施,确保按时建成投产。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优惠,应当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八条【统计报送】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情况或资料。

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二十九条【财政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创新和优化资金使用及管理方式,充分运用财政专项资金、产业引导基金、科技投资风险补偿资金、首台套保险补贴政策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第三十条【用地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保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探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强化建设用地标准控制,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强度,建立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激励机制和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

第三十一条【税收优惠】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下列税收优惠:(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三)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节能支持】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减排的,其节能量指标、排污权指标有偿转让收益归企业所有。

第三十三条【政府对融资的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融资支持力度,健全政、银、企合作机制,加大优质项目推介力度,引导扩大信贷投放;通过财政贴息、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增加对技术改造的投入。

第三十四条【银行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适应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对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

(一)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三)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四)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对产能过剩行业中符合环保标准、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给予信贷支持。

第三十五条【直接融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私募股权等方式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加快推进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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