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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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利润分配表上直接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其他转入”项目中反映,对资产负债表上的有关项目不作调整。
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较为合理。它可以避免企业以后报经批准用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冲减未分配利润项目时,再次变动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简化核算的原则,住房周转金金额较小的,可以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
2000年9月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文件规定,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作调整2000年度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用以下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这对企业住房周转金结转净资产的执行要求是不一致的。我们认为,企业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中如已按财政部前一文件规定作了相应调整的,则从其处理,也无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说明;未按财政部前一文件规定处理的,可改按财政部后一文件规定执行,即2000年度报表中的住房周转金暂不结转,而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为期后事项予以说明。
2001年1月7日财政部又印发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5号),要求企业从2001年开始,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其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上市公司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住房周转金如果在2001年度结转,在会计处理问题上还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对比较会计报表上一年的有关数据作同口径调整,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上均要调整;
2.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对比较会计报表上一年的有关数据不作同口径调整,只在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和利润分配表的本期数上调整。这样,在同一张会计报表上未分配利润有关项目本期与上年同期数就缺乏勾稽关系,对此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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