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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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测量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39—1999《堤防
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范》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沟渠开挖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
项目沟渠开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1.3干砌块石护底、护岸工程及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签证施工监理
参照相关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范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8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
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2l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开挖分部工程开工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
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方开挖工程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布置图。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
和施工作业措施。
(4)边坡的保护措施。
(5)挖土、弃土措施,土方利用计划,土方平衡计划和弃土场堆置设计。
(6)施工排水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施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置计划。
(9)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0)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1)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2)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在任一开挖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
形的实测和开挖前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5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签审
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
改后执行”、“己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6除非接到的签审意见单,签审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
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7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期限
内未收到监理部的签审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8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
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与施工。
2.9承建单位施工中实施的测量放样及其他中间或实验成果均必
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着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及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巨大损失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
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付的合同责任。
3.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
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
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
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
并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
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
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
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提出处理措
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
理部批准后执行。
3.8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
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
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劳动保护条例。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渣、弃渣、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沟渠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
对环境的污染。
(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约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
工整改等方案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
建单位承担。
3.10基础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
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处)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
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3.11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及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
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此月的五日前,向监理部
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己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
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7)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8)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要时,承建单位还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