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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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司属各部门、全体员工: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现就公司员工上下班、出差及公务车辆有关交通安全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员工上下班、公务出差交通安全要求
1.关于员工上下班途中交通安全的要求
因现阶段园区宿舍距离园区距离较远,各位员工在克服困难的同时更应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不论是驾驶车辆(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地铁、公交车、的士),还是步行上下班,都应做到:(1)严格遵守交通秩序,文明行/乘车,不抢道占道,不超载超速,不飙车,不开斗气车,不乘坐“摩的”、“黑车”;
(2)遇雨、雪、雾、霾、大风等特殊天气状况,务必减速慢行,提高警惕,恶劣天气情况下尽量不驾驶/乘坐两轮车辆;
(3)驾车人上路行驶前,应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尤其是刹车、灯光等是否有效,不要驾驶/乘坐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
2. 关于员工外出办事或公务出差时的安全要求
(1)所有重要文件及笔记本电脑等须随身携带,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行李,以免物品丢失;
(2)入住酒店后首先了解紧急出口、楼梯间、火灾逃生口及灭火器的位置,以防发生突发事件。仔细检查入住房间门窗的锁,如有损坏及时与酒店工作人
员联系维修或更换房间。
(3)保持与公司的及时沟通,如无特殊情况,出差期间应保持手机开通,到达后须及时向直接主管、分管领导等汇报。
二、公务车辆使用安全规范
人事行政部为公司公务车辆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范,强调以下几点:
1. 公务车辆的使用应严格登记,驾驶人员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管理,严禁酒后、无证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外出停车需提高警惕,车辆须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下车锁好车门,防止车辆或车上物品被盗。
2. 人事行政部定期检查公务车辆的状态,驾驶人员在使用公务车辆时如发现车辆异常,应第一时间报告人事行政部,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事故。
以上通知,请各部门务必统一学习宣贯到位,认真贯彻执行,人事行政部将在近期组织进行员工上下班交通情况的摸底统计,并组织开展相应的交通安全培训。
特此通知。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
XXXX有限公司
人事行政部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附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