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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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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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一. 知识产权法概论一. 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的客体3.知识产权法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6.《巴黎公约》7.《伯尔尼公约》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9.国民待遇原则10.独立性原则二.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的识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17.简述《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18.简述《TRIPS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

19.简述《TRIPS协定》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三.论述题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一.名词解释1.著作权2.邻接权3.著作权法4.著作权主体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6.作者7.作品8.委托作品9.合作作品10.职务作品11.汇编作品12.演绎作品13.保护作品完整权14.署名权15.发表权16.表演者权17.出版者权18.表演权19.展览权20.出租权21.信息网络传播权22.著作权合理使用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24.著作权集体管理25.法人作品二. 简答题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假如第三人对某符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侵害他人商标权就无从谈起。

正确理解商标使用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以及商标使用的方式,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所谓商标使用,是指将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其构成要件有二:(一)在商业中使用商标是商业或者交易活动的产物,商标使用的对象商品和服务都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只有以交易为目的或者在商业中使用(in the course of trade)商标才可能构成商标使用。

社会公益性使用、家庭内使用或者纯属个人爱好的使用均不属于商业使用。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中使用商标是否构成商业使用?(注:Lionel Bently,Brad 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Press,2001,p866—867.)严格地说,此种使用属于词条意义上的商业使用,不是商标使用,但商标出现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上,增加了商标被用作指代商品的可能性,商标因此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注册的几率也相应增加。

因此,商标所有人经常希望有权控制此种使用。

例如,“LINGUAPHONE”是英国格林风学院有限公司使用在英语口语培训服务上的商标,而我国《新英汉词典》将其作为普通英语单词收录,并将其解释为“灵格风,灵格风教授法(英国的一种运用唱片进行口语等练习的教学方法)”。

(注:《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4月新1版、1985年6月新2版,第742页。

)林格风学院有限公司于1995年在我国第9类“录制好的磁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LINGUAPHONE”商标,商标局根据《新英汉词典》的解释认为其已成为通用的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并予以驳回。

(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95标审(二)驳字第005546号]《商标核驳通知书》。

商标先用权的司法实践及其内在机理——基于我国司法案例群的研究

商标先用权的司法实践及其内在机理——基于我国司法案例群的研究
过程中连续使用未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志不构成对注册 商标的侵害。此处 的未注册商标 和其 他标志作 为 “ 在先权利”受到保护。《日本商标法 》第 3 2条规定 :在他人 申请注册商标之前 ,在 日本 国内非以 不正当竞争为 目的就已在该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 品或服务上使用 与申请 注册商
纠 纷 中 ① ,法 院认 为 : 尽 管被 告 对其 “ O ” 标 识 的使 用早 于涉案 商标 的 注 册 时 间 ,但 因该 字母 Y N HO
并非被 告 字号 也 未经 商标 注册 ,我 国商标 法对 未注册 的商标 并 不提供 法律 保护 ,故
被告在 原 告 商标 取 得 注册 以后 ,应 立即停止 在与该 注 册商标 相 同或 类似 服 务上使 用
注册商标 不 予保 护给 出了程序 方面 的理 由 : 商标 法对 于在先 权利 的保 护有 程序要 求 ,其一是 这种 保 护主要 体 现 在 商标 的 注 册过程 之 中;其 二是 对 于 注册后 的商标 适用在 先权保 护 的程序 为行 政 撤 销程 序 。本
收 稿 日期 :2 0 0 0 9— 9—1 3
作 者简 介 : 曹远 鹏 , 中 山 大 学 法 学 院 民 商 法 学 专 业 2 0 0 8级 硕 士 ,联 系 方 式 :cpn l1 y eg8 @
ya o o . t。 ho .c r Cl n
① 如 《 英国商标法》 第 1 条第三款规定 :在他人注册或者使 用商标之 前 ,在特定地域 内商业 1
中 山 大学 研 究 生学 刊 ( 会 科 学 版 ) 社 第3 0卷第 3 期 J U N LO H R D A E V L 0N 3 O R A FT EG A U T S O .3 o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及答案一、简答题1、什么是作品?符合哪些条件的作品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2、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3、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4、如何理解专利申请日。

5、如何理解先用权。

6、应怎样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7、.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8、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9、简述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10、为什么我国新商标法要规定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行为?11、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1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1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14、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二、论述题1、试述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2、论专利权无效宣告。

3、论专利权无效宣告。

4、论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限制。

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答: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保护条件有: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答: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是:(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重视作者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对其规定了一些必要的限制。

(4)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3、(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人身权包括:①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③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答:专利申请日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及其指定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知识产权会议记录

知识产权会议记录

广东地区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会议记录一.广东法院201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一)案件的主要特点高院肖法官作出的总结是:1. 品牌价值在企业利润中所占的权重日益增加,企业争夺品牌市场份额的战争持续升级。

2. 专利案件数量大,但专利自身的创新度有待提高。

(很多案件因被无效而结案,提高专利的有效程度以及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很有必要)3. 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持续高发,网络案件依然是知识产权审判中争议和挑战最大的领域。

(出现了微信案)4. 围绕实现知识产权真实的市场价值的目标,对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的探讨和适用不断深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郑法官作出的总结:1. 以民事侵权为主(与北京知产院相比)2. 保全请求较多(财产、行为、证据)(财务账册保全较多,法院接受申请较少)3. 管辖异议案多(与跨区域管辖相关)4. 连接点范围大(以网购案为例)5. 新类型案件多(游戏类案件、反垄断案件)6. 专利集中地:广州、中山、东莞、佛山(二)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1.互联网领域将成为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战略竞争最集中的领域。

2.反垄断民事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有可能增多。

3.广东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可能带来广东涉专业技术较强案件增多的情况。

二.专利领域(一)温瀚泉诉蔡绍基专利侵权纠纷案(外观设计)本案的要点是形状与图案究竟何种设计要素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法官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

(创新力度决定了保护力度)(二)专利侵权案的技术抗辩1.在先使用2.现有技术3.无效抗辩(结果:中止审理or释明现有技术抗辩or直接认定无效)(三)网络证据在什么情况下予以采信?(淘宝交易快照的可信度较高)考虑网站的性质与信誉、信息如何产生、数量、与当事人的关系、数据篡改或出错的可能性。

(四)中集公司诉德国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侵害“空客A380”登机桥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借鉴意义1.用图表形式进行技术特征对比2.被告应对策略:(1)管辖权异议(2)不具备必要技术特征(3)现有技术抗辩(4)在先使用权抗辩(5)提出无效宣告请求3.法律适用问题(适用申请时的专利法)4.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公开是属于是使用公开不属于出版物公开。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二. 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2.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答: (l)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3.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答: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4.简述中国己经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

答:(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4)《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6)《世界版权公约》 (7)《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日内瓦公约》 (8)《专利合作条约》 (9)《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 (10)《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5.简述中国己经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0)《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6.简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浅析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

浅析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意义 的符号标记, 任何普通人都能通过 自己的构思设计来
使用它 , 只有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产 生 了 一 定 影 响 力 的商 标 才 能
造、 加工、 拣选或经销 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所提
供 的 服 务 上 采 用 的 用 于 区 别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来 源 的 标 志 符 号 。 这些 标 志 符 号 一 般 由文 字 、 形 、 母 、 字 、 维 标 图 字 数 三
我 国 的 商 标 先 用权 既不 完 全 属 于 商 标 权 , 不 属 于 未 又
但并不意味着保 障那些别有用心者的权益 , 只有正当使用 的商标和那些本着正当意图去使用商标的人们 才需要它的
保护 。因此 , 商标先用权还应考虑在先使用商标者 的使用
意 图。
我 国的商标先用权不 同于国外的商标先用权 , 因此 , 在 制 定先用权制度 的过程中, 我们更应该注 重我 国商标使用 的具体情况 , 再借鉴 国外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进行 多方位探
所谓“ 商标 ” 是指 商 品 的生 产 者 、 , 经营 者 在 其 生 产 、 制
( ) 三 在先使 用商标的影响力是 否达到注册商标的程度

般对商标先用权的理解是: 如果在先使用商标 在之
前 使 用 期 间 内并 未 形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力 , 么 它 就 不 属 于商 那 标 先 用 权 保 护 的 未注 册 商 标 。 因为 , 标 作 为一 个 有 特 殊 商
注册商标权 , 它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 所应 当享有 的权利。 在先使用人欲享有 商标先用权应 当具
备 的必 要 条 件 如 下 :
【 稿 日期 】2 1— 0 一 l 收 01 1 5

商标先用权规则的法律适用——兼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商标先用权规则的法律适用——兼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关键 词 : 商标 先 用权 法律 适 用 构 成要 件 商标 先用权 行使 的 限制
2 0 1 3年 8月 3 0日.第 十二届 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第 四次 会议 表 决通 过 了我 国第 三次 修改 的 《 商 标法) 》 ( 以下简 称新 法 ) , 该 法 自今年 5月 1日起 施行 。 其中 , 新法 第 5 9条第 3款 规定 : “ 商标 注 册 人 申请 商标 注册 前 , 他 人 已经 在 同一种 商 品或 者 类 似 商 品上 先 于 商 标 注册 人 使 用 与 注 册 商标 相 同或 者 近似并 有 一定 影 响 的商标 的 , 注 册商 标专 用 权 人无 权 禁 止 该 使 用 人 在原 使 用 范 围 内继 续 使用 该 商标 , 但 可 以要 求其 附 加适 当区别标 识 。 ” 该规 定 是本 次商 标法 修 改后 新增 的内容 , 具有 非 常 重要 的意义 和价值 . 宣示 了商标 先用 权 规则 首 次 在我 国商 标法 中得到 确立 , 在 一定 意义 上确认 了在 先 使 用 的未 注 册 商 标 的 法律 地 位 及 其 相 应 的权 益 。 对学 界 和司法 界 一直 争议 不 断 的对未 注 册 商标 的保 护 给予 了肯 定 的 回答 , 承认 了我 国现 阶段 未 注册 商标 在 市 场 经 济 条件 下 的存 在 有 其 客观 必然 性 , 较 好地 平衡 了商 标 注册 权 人和 在先 使 用 的未注册商标人之间 的利益 。该条款的规定 , 吸纳 和借 鉴 了其他 国家 的立法 内容 , 不仅 完 善 了


商标 先 用 权 的性 质
商标 先 用 权 是 指 在 他 人 获得 商标 权 之前 已 经使 用该 商标 的所有 人 , 享 有在 原 有范 围 内继续

浅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浅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商 标 在 先 使 用 权 的概 述 商标在先使用权指 的是在 申请注 册商标 的 日以前 ,就 已经 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 的商 品或 者服务 上善意 连续地使 用与 注 册商标相 同以及近似 的商标 的 ,该商标使 用人有 权继续 在原 商 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 般来说 ,商标在先使 用权 人享有 以下权 利 :享有依 法取 得收益的权利。其次 ,有权 继续 在原使 用的商 品或服 务上继续 使用该商标。即先用权人 可 以因继续使 用商标 而获得 相关 的收 益 。这是前一种权 利的必 然逻辑 结果。再次 ,可 以免 除商标权 人行使追诉的权利。这可以体 现商标权与先用权 的相关 的关系 , 在先使用人可以先用权为由对 商标侵权 的指控进行抗辩。 二 、我 国 保 护 现 状 及 必 要 性 就我 国现状而言 ,对商标 在先使用权 的保护有其必要 性 : 第一 ,国家商标保护 未注册 商标显 示两个 基本趋 势 :一些 国家采取单轨系统 ,未注册 的商标 ,注册商标保 护不 会完全 纳 入其商标 ,未 注册 商标 和 注册 商标 同样 保 护。如丹 麦 、芬 兰 、 瑞 典 和 其 他 北 欧 国家 。此 外 ,绝 大 多 数 的 巴 黎 公 约 成 员 国 ,选 择 了双轨 ,主要规定 注册商 标 的保 护 ,未注册 商标 的保护适 用 竞争法或侵权法 ,如西班牙。 商标保护在我国立法 与一个 “ 单 “ 国家 完全 不同 ,和推 动 “ 双声道 ”状态 。在绝对的原则 ,保 护注册商标 已经接受 了中国 政府 ,登记是唯一 的方式获 得商标权 。未注册 商标保 护的立 法 已经一片空 白。2 0 0 1年新修订 的 “ 商 标法” 顺应 了这一趋势 的 发展 ,国际商标保 护 、吸收利 用 了原 则合理 的成分 ,在 法律 中 规定第十三条和第 三十 一条 、第 四十 一条 的规 定 保护 的 内容 。 但 尚未注册的商标和注册商标是不 同样 的保护 。 第二 ,中 国采用 的事 自愿 注册原则 ,法 律不禁 止使 用未 注 册商标有权使用应 受法 律保护 ,只是一种程 度 的保护 。如果决 定 ,其行为构成侵 权 ,一方 面 ,用 户在任 何时 间之前 注册商标 的危险的其他人 ,与诚信 的原则 ,将 引起商 标注册 ,可 怜 的价 值指导下的法律 意志 ,另一 方面 ,由于未注册 商标相 同或相 似 的常见的商标注册行 为是不 确定 的,所 以使用 普通 的未注册 商

先用权法律规定(3篇)

先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先用权,即先使用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可以在他人取得专利权之前,先行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

先用权法律规定,是指对先用权的取得、行使、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先用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

本文将从先用权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先用权法律规定的背景1. 国际趋势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加强专利保护力度。

在国际上,先用权作为一种专利权的例外,逐渐被各国立法所认可。

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对先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在专利保护方面,由于立法滞后、执法不严等原因,先用权纠纷时有发生。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专利法》中对先用权进行了规定。

三、先用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先用权的定义《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先用权,是指在他人取得专利权之前,已经使用该专利技术,且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2. 先用权的条件(1)使用行为发生在他人取得专利权之前;(2)使用行为属于合法使用;(3)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3. 先用权的行使(1)先用权人可以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2)先用权人可以将该专利技术许可他人使用;(3)先用权人可以将该专利技术转让。

4. 先用权的保护(1)先用权人享有优先权;(2)先用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侵犯先用权的行为停止;(3)先用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四、先用权实践应用1. 先用权纠纷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A在专利权人B取得专利权之前,已经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

当B取得专利权后,A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B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起诉A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定A公司属于先用权人,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案例二:某公司C在专利权人D取得专利权之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当D取得专利权后,C公司继续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起诉C公司。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条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条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条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

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理由在于:第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

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第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

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

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有一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有一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有一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林新宇摘要:《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应颠覆商标注册制度,而是应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为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使用“有一定影响”一词,给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划定了边界。

然而,在学界和实践判例中,对于“一定影响”要件适用的必要性存在争议,该条款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适用关系模糊不清,“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尚未明晰。

《商标法》第32条中“有一定影响”和第59条第三款中“有一定影响”存在程度大小的区别,在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时,应将时间、地域作为必备的考量因素,同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传媒影响力、商品属性及相关受众等作为辅助判断的补充因素。

关键词:商标先用权;一定影响;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17-0003一、注册取得模式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商标先用权的功能价值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标志着商标先用权规则在我国的首次确立,该制度明确赋予了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在先使用人在一定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在商标注册人向在先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时,在先使用人可以提出在先使用抗辩,由此可知,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并不是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一种与商标权同等的权利,而是设立了一种对抗商标注册人的消极权利,其权利性质是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

为了使商标确权与公示更高效,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度。

但是,商标作为一种商业符号,是商标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赋予了其价值,因此,不应忽视实际使用但未注册商标上所具有的保护价值。

在注册取得制度之下,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设立可以防止在先使用人陷入被恶意抢注者主张侵权的尴尬境地。

(二)“有一定影响”要件的存废之争如前所述,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商标申请人对在先使用人利益的侵蚀,保护在先使用人通过商标所建立起的商誉,而商誉的积累与商品的影响力密切相关,因此,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将“一定影响”作为在先使用抗辩权的必备要件,防止因过度保护在先使用人而冲击商标注册取得制度。

商标权限制的含义和类型

商标权限制的含义和类型

商标权限制的含义和类型商标权限制,这听起来有点拗口的词儿,到底啥意思呢?简单说啊,就像你有个超级宝贝,这个宝贝是你独有的,可有时候呢,也不能啥事儿都由着你来,得给别人留点儿空间。

商标权也一样,虽然是商标所有者的一种专有权,但也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得有一定的限制。

那商标权限制都有哪些类型呢?咱先说说合理使用。

这就好比啊,你邻居家种了特别好看的花,你从他家路过的时候,偶尔瞅一眼,欣赏欣赏,这对他没啥损害,还能给周围增添点儿美。

在商标里呢,就是在不引起混淆、不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别人可以合理地使用这个商标。

比如说,我在写一篇评论某个品牌产品的文章,我提到这个品牌的商标,这是为了准确地表达我对这个产品的看法,而不是为了假冒或者蹭热度,这就是合理使用。

要是没有这种合理使用的限制类型,那我们在谈论商品的时候得多不方便啊?总不能为了避开商标,绕着弯子说半天吧?再说说先用权。

这就像两个人在跑步比赛,虽然有一个人先注册了商标,就像他先起跑了一样,但是另一个人在他之前就已经在做和这个商标相关的事情了,就好比已经在赛道上跑了一段了,那这个人就有先用权。

比如说啊,有个小作坊,一直生产一种特色的糕点,名字叫“香糕”,也没注册成商标,但已经在当地小有名气了。

后来有个大企业把“香糕”注册成商标了,可这小作坊在本地还能继续用这个名字做糕点,因为人家有先用权啊。

这要是没有先用权这种限制类型,那对那些先做事情的人多不公平啊?就像你先在地里种了菜,别人后来把这块地占了,还不让你收菜了,哪有这个道理?还有一种是商标权用尽。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家的鸡蛋卖给了别人,别人拿到鸡蛋之后,想怎么处理这个鸡蛋是他的事儿,你不能再管了。

商标权用尽也是这个道理,当商标产品合法地被销售出去之后,商标权人对这个产品的商标权就用尽了。

比如说你买了一瓶名牌香水,你再把这瓶香水转卖给别人,香水公司就不能再管了,因为他们的商标权在第一次销售的时候就用尽了。

要是没有这种限制,那商品的二次流通得多麻烦啊?就像每一次转手都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这不是瞎折腾嘛。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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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知识产权法一、名词解释寇存库1、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2、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表演权:即公演权、上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4、作品: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5、著作权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不构成侵权。

6、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7、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许可14、驰名的商标,该商标所有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受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拘束。

17、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8、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9、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0、地理标志: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1、植物新品种权: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22、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3、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24、许诺销售: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25、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浅析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作者:冯素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作为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之一,商标在先使用权占据重要一席,但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法律制度存在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亟待进行完善。

文章首先介绍了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概况,然后介绍了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缺陷,接着对域外法进行了考察,总结出了可供我国商标法吸收借鉴之处,最后提出了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商标在先使用权;立法缺陷;域外法;完善建议长期以来,我国商标法一直将对商标权的保护作为重点,对商标权的限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立法上基本空白。

由于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缺失,商标权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现行商标法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所以为了协调商标权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进一步完善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概述先用权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该权利的设置主要是保护那些已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声誉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1]纵观发达国家商标立法,均规定了商标先用权。

商标先用权的行使应满足四个条件:1.在先使用人主观上是善意的,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不得和注册商标权人的商品和服务相混淆;2.在先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是连续性的;3.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以前,商标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类似商标。

4.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使用人就已经有使用该商标的事实。

二、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在现行的《商标法》中,我国商标在先使用人并没有类似专利法中在先使用人的在先使用权。

首先,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条有利于防止现实中频发的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但是该条并非是商标在先使用权方面的立法规定,仅仅是商标注册的条件之一,即商标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恶意抢注。

论商标在先使用之保护

论商标在先使用之保护

论商标在先使用之保护作者:叶赟葆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收稿日期:2013−01−08;修回日期:2013−03−0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商标注册原则的反思与改进研究》(10BFX073)作者简介:叶赟葆(1984−),男,河南南阳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商标法.摘要: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在先使用是否成立商标侵权抗辩的不同判决意见的梳理,以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以商标先用权制度解决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利益冲突的思路。

我国现行立法基本上符合商标先用权的思路,规定了对服务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的保护。

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借鉴经验,规定商标先用权,完善对商标在先使用的保护。

关键词:商标;在先使用;先用权;《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4−0063−06一、问题的提出:商标在先使用保护制度缺失导致的利益冲突“商标先用权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1](129)由于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尚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该冲突的见解和裁判也不尽一致。

(一)认定构成侵权的判决在“杜家鸡”一案中,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及维护市场统一秩序的立法精神,被告张仁才对“杜家鸡”的在先、善意使用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抗辩事由。

被选入《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的安徽迎驾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控侵权人迎驾公司以未注册商标在先实际使用作为不构成侵权为由抗辩,但一审判决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国商标使用遵循的是…注册在先原则‟。

商标”权利用尽”适用的构成要件及相应限制

商标”权利用尽”适用的构成要件及相应限制

商标”权利用尽”适用的构成要件及相应限制作者:北京高院陶钧法官来源:北京高院(北京审判) 知产库编辑编者按: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制度,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无论是在市场流通领域,还是商标侵权判定中均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这一制度在商标侵权纠纷中的适用进行了调研,并对制度适用的构成要件及限制提出意见建议。

作者认为对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合法的被许可人,其商业宣传及营销方式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并未超出合理范畴,且不存在主观恶意,未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亦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等情形,被控侵权人的相关行为不应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一、商标”权利用尽”制度的概述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既有其绝对化的一面,同时又在特定条件下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平衡的结果,即“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而其中“权利用尽”制度是权利限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权利用尽”制度就是权利限制在商标权体系中的重要体现。

现在意义上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的理论内容最早是由德国的JOSEF KOHLER真正提出的,但其表述方式并非以“权利用尽”为代名词。

“在大陆法方面,权利用尽规则是由德国最高法院在20世纪初通过Guajokol Karbonat 案所确立并发展的;在普通法方面,该规则最初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73年涉及专利的Adams诉Burke案中所采用,至190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开始对著作权案件采用这一规则,判决版权人在第一次销售后权利已用尽。

”所谓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实质上就是将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在商品流通中,与其所负载的商品相分离,即知识产权的权利在绝对化的同时不能垄断商品正常的流转与市场运营,破坏商品经济中自由竞争的基本规则,阻隔商业经营者发挥其营销的智慧。

商标权利用尽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并无实质差别,“它可以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

商标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商标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标识性、广告性和独占性等特点。

商标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商标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本文将针对一起商标权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拥有“X水”注册商标。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2.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基本相同,构成商标近似。

3.商标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作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乙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4.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

商标先用权名词解释

商标先用权名词解释

商标先用权名词解释商标先用权的概念,是相关商标权律学家和专业人士所提出的,旨在保护商标拥有者不受别人利用商标做宣传营销,以及赢得收益而不是给这些拥有者带来损失的。

这一概念最初于美国商业法中引进,在其他国家诸如欧洲、日本等多个地区也有相应的实施。

从定义上来看,商标先用权是指一个个人或商业实体拥有专有权利,可以在其他任何未能拥有或使用该商标的个人或企业之前,第一个使用某一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与此同时,商标所有者或注册者可以有一定的实际权利去阻止其他未经批准的商标持有者使用与自己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商标先用权分为两种,一种叫做实质性先用权,另一种叫做抽象先用权。

实质性先用权是商标所有者对任何与自己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而抽象先用权则指的是对任何与自己的商标有明显相似的商标的使用。

实质性先用权的商标拥有者可以提出两类类似权利的要求,首先,他们可以要求另一方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停止商标使用;其次,他们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商业损失。

同样,抽象先用权的拥有者也可以要求另一方停止使用商标,但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这种情况下商标受到的损害可能无法衡量。

商标先用权是商标权拥有者的一种重要保护,也是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商标法的实施不仅会帮助商标所有者保护其商标的合法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也会保护一定的消费者利益,让消费者能够辨别出正确的商品和服务来支持,从而推动市场发展。

比如,在市场技术上发展的某个时期,一个新的企业想要进入某一领域,这时如果它的品牌被另一个企业先用,可能就无法实现进入市场的目的,因为由于另一个企业的品牌已经存在,其他企业可能无法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自己的市场地位和品牌。

而商标先用权的存在,就能有效保护商标所有者的权利,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和品牌形象,以有效支持企业发展。

总之,商标先用权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对保护商标拥有者不受他人利用,以及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在消费者能够正确认识和辨认商标,才能有效防止假冒产品和服务,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浅谈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

浅谈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

<B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ffff66'>浅谈</B>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查处商标是国家和企业的重要财产。

保护商标及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已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受商标潜在的价值驱使,借助他人知名商标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将他人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已成当务之急。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商标权人独家享有在商标主管机关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独占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用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它对于任何第三人都有约束力。

因此可见,任何商标的侵权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

损害行为是指威胁或破坏商标权专有性的行为。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专有性为其本质特征。

作为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在权利保护范围内,不允许他人侵犯。

二是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损害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该行为;二是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该行为有悖于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要求。

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客观实在性。

在实践中,违法性的判断主要在于分析损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有阻却事由,则损害行为不具违法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阻却事由,损害行为即具违法性,商标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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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
[摘要]新《商标法》修改后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对商标在先使用的规定,商标先用权是对商标注册制的补充与完善,已经被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适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此次修订平衡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和在后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在此简要谈一下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

[关键字]商标先用权;构成要件
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在第五十九条中增加了对商标在先使用的规定,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在我国一直存在,实践中也出现大量相关案例。

在此次修法之前,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对在先使用权作出规定,使得审判实践中相似案件出现不同裁判观点的现象,如在“杜家鸡”案中,被告提出了在先使用商标不侵权抗辩的主张,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在先、善意使用并不足以成为对抗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侵权抗辩事由;但也有案件支持了被告这一抗辩理由,认定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在先权利或权益,如在涉及“花样年华”商标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考虑因素之一即为被告使用在先且在先时间较长。

学者们对商标的在先使用问题也有广泛的研究与论述,此次入法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将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此基础上,本文简要阐述对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的理解。

一、商标先用权概念
对于商标的“在先使用”这一概念,在我国学者中有不同的提法,有的称其为“先使用权”,认为先使用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3唷的则称其为“商标先用权”,认为商标先用权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有的称其为“商标在先使用权”。

学者们论述基本上是大同小异,实质内容上是相同的,保护的都是时间上早于他人实际使用但自己并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本文姑且称之为“先用权”。

二、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本文认为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使用
这一构成要件有以下要求:
一是在时间上,“商标先用权”,顾名思义首先应当在先使用,强调时间上有优先的一种事实,使用时间应当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关于使用时间如何
确定,一般认为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至于具体如何认定,“商业使用”如何判断,有待相关解释的进一步规定。

二是已经使用,有关“使用”的界定,本次《商标法》的修改中增加了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此规定明确了使用的含义。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只有经过注册才享有商标专用权,鉴于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商标恶意”抢注”现象,规定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既是对商标先使用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寻求商标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一种平衡,以维护公平效率与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本文认为对“使用”的界定不宜较为宽泛,仅限于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这就要求在举证之时,要证明有已经实际使用的事实。

三是这种“使用”是一种连续不间断的使用。

若使用中产生中断,会使在先使用的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说可识别性,从而达不到法律保护的标准。

这种时间上连续不间断的使用,也是判断“有一定影响”的重要参考。

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后来也不再继续使用,而在他人商标注册后却以“在先使用”为抗辩理由重新使用,这无疑是对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损害,也会对公平竞争关系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影响。

因此,要强调使用的连续性。

当然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二)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
新法要求在先使用的时间不仅要在申请日之前,还要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为2015年1月1日,商标注册人的最早使用时间为2014年1月1日,那么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如欲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对抗在后商标权,就需要证明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其已经在先使用,而非2015年1月1日。

从最初的草案看,并没有“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这一要求,如此规定,对商标在先使用的时间要求更加严格,毕竟我国还是以保护注册商标为原则的。

实践中,在先使用人晚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仍然有可能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使用获得一定影响,此时双方也都是善意的,互不知晓对方商标的存在,如此规定则排除了这种情形。

(三)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判断是否造成混淆,当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便会产生对注册商标侵权的可能性,由此产生权利冲突的现象,需要授予商标先使用人以先用权以平衡与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冲突。

(四)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未注册商标是否形成一定影响,是根据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判断的,在《商标审理标准》中规定了一些判断因素,如相关公众的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商标的宣传工作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等等目。

因此,在举证的时候,需要结合以上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必要的时候进行市场调查无疑是一项重要的举证方式。

本次修改增加了“有一定影响”这一内容,关于是否添加这一内容也是有众多分歧的,很多学者在论述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时并没有主张这一内容,本文认为是有必要的,我国还是以保护注册商标为原则的,先用权的是作为商标注册制度的补充而存在的,先用权的本质目的在于保护已经存在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商标注册后就如同物权登记会产生公开公示的作用,以维护交易安全,如果允许所有的商标只要在先使用就得到保护,范围太大无疑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挑战,在后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从而动摇我国已经确立的商标注册制度。

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恶意抢注的规定中也要求“有一定影响”,这两条似乎存在着一种遥相呼应的关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可以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是善意的正当的商标注册行为,先使用人可以根据第五十九条主张不侵权抗辩并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两条都为先使用人提供了救济方式,给予商标先使用人充分的保护,不同的是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意图,恶意的抢注行为可以被宣告无效,善意的注册行为会受到限制,对商标的先使用人来说,前者是提供了一种主动式的保护方式,后者是一种被动式的保护。

(五)在先使用出于善意
关于“善意”的主观要件也是为大多数学者所强调的,从本条来看如果在先使用人是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且是在申请日之前使用的,主观上来讲应该是善意的无需证明,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在先使用人可能出于恶意而“抢先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形,既然有“抢注”的行为,就有可能p
[3]冯晓青.商标权的限制研究[J].学海,2006(4):141.
[4l王莲峰.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兼谈的第三次修订[J],法学2006(11):129.
[5][6]汪泽.论商标在先使用权[J].中华商标,2003(3):38.
[7]赵雷.对新《商标法》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理解[EB/OL].http:∥www.saicgovcn/zcfg/zcjd/201310/t20131010_138618.html,2013-10-10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12月31日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
[9]李扬.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解释[A].[日]谷达纪.《知的财产权法讲义》(第3册)[C],东京:有斐阁,200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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