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商标权的异化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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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权的异化及其规制【摘要】由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以及现实中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泛滥和对滥用进行规制的缺乏。
在实务中,商标权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对社会经济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针对于此,本文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期望能对商标权的规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商标权;异化;规制一、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异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因此,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内的商标权也属于私权。
商标权既然属于私权,在权利来源方面,商标权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授权,而是来源于权利人自身的发现或劳动创造。
没有发现或劳动创造,就没有权利。
在权利行使方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商标权的行使,包括权利转让和权利许可,无需获得政府的批准。
在权利范围方面,基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不应当限制商标权的行使,除非这种行使妨碍了他人合法利益的正常实现而构成权利滥用。
在权利救济方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公权作为私权救济的补充工具不应主动救济商标权。
正是由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是采用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一方面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须在认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出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认定申请,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的基础上提供保护;另一方面,认定要在个案中进行,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其结果不具有延续性。
但是,现实生活中,商标权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异化,出现了如下现象:(一)政府对驰名商标的异化表现。
最直接的表现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当地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一种政绩工程,借此以标榜地区经济的繁荣。
在政府的推波助澜下,部分企业开始转变了追逐驰名商标的目的,一方面是想得到政府的重奖,另一方面在各地发展业务时,也会受到当地政府在税收、土地审批等方面的支持。
商标的异化与商标权限制的现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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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人 的标识 ,彰显商 品 和服务 使 用人 的个 性 、身份 和地 位 。
文 献 标 识 码 : . 文 章 编 号 :0 8— 7 1 2 0 ) l一 1 1 0 A 10 6 8 (0 9 O 0 3 — 6
传统 的商 标法 是建 立 在商标 标识 的显 著 性 和混淆 理论 的基 础上 ,商 标标识 的显著性 要求 由社会 公
众 自由使 用 的表达 方式 排 除在可 注册 或使 用 的商标 范 围之外 ,混淆 理论更 是将 公众 的混 淆或 混淆 可能
刘 润 涛
( 兴学 院文 法学 院 ,浙江嘉 兴 34 0 ) 嘉 1 0 1
摘
要 :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发 展 ,商 标 开 始 异 化 ,传 统 商 标 法 构 筑 的 利 益 平 衡 被 打 破 。该 文 从 商 标 的 异 化
出发 ,分 析 了 商标 异 化 的表 现 ,然后 针 对 因商 标 异 化 引发 的 商 标 权 扩 张 和 商 标 权 限制 的此 消彼 长 ,研 究 了 商
性作 为商 标侵权 的前提 ,这 种商 标法 律制 度 内在 的利 益平衡 设计 很好 地平 衡 了商标 权人 、竞 争者 、消 费者 和社会 公众 的利益 。但 随着 商标 的异 化 、商标 权 的扩 张和 商标权 限 制 的现 代发 展 ,传统 商标法 构 筑 的利 益平 衡被 打破 ,商标权 扩 张 和 商标 权 限制 此 消 彼 长 ,商 标 权 保 护 范 围处 于 前 所 未 有 的动 荡 时 期 ,各 种利 益关 系处 于混 乱状 态 。为 此 ,本文 从商 标 的异化 出发 ,分 析商 标权 的扩 张 和商标权 的限制 的现代 发展 ,通 过对 商标 权保 护 范 围的研究 ,寻找恢 复商标 法利 益平衡 的路径 。
再论驰名商标异化
![再论驰名商标异化](https://img.taocdn.com/s3/m/7a0377e3e009581b6bd9eb4b.png)
7 4
邢 台 学 院学 报
2 1 第 3期 02年
价还价 能力,处于被 动地位,以致无法适应国际市 场变化的需要,易受竞争对手的影响,所 以应该对 蔬菜 出口 销售渠道进行创新和拓展。首先立足亚洲 市场 ,主攻欧美市场,开拓非洲市场,扩大蔬菜销 往世界各地的范围,与多国进行贸易往来,使我国 蔬菜出口 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 , 来 使 我国在这些国家的市场 占有率不断提高。其次, 要 了解国际市场,一方面应选择恰当的现有市场 目 标,同时不断寻找潜在 的目标市场,使蔬菜经营实 现产 、供 、销 一体化,从而绕过技术和绿色等国际 贸易壁垒,抢 占国际市场。 总之,绿色壁 垒作为非关税 壁垒最有效 的手 段,不仅极大地损害 了我国蔬菜生产者的经济利益,
成为业内的佼佼者 ,为达到这 一目的,借助驰名 商 标肯定是可以事半功倍,所 以他们千方百计地想要 通过司法或行政的手段来获得驰名商标 的认证,一 旦获得,则会把驰名商标异化为一种广告上的资源, 对之大张旗鼓地宣传来打压竞争对手, 占 据更加有 利 的市场份 额 。 这是 由于驰名商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利益上的巨 大收益, 以很多企业把它当做一个 “ 所 金字招牌”, 有时候甚至 自 做主张私 自扩大它的使用 范围。为 了 攫取更多的利润 ,企业厂家花大量的精力物力在驰 名商标 的获得和打造上,而真正和消费者相关的产 品质量却不屑一顾,完全背离 了国家保护驰名商标 的初衷 ,从 内在驱使 了驰名商标的异化。 ( ) 三 消费者因素 在前述政府和企业的双重呼吁倡导下,消费者 的行为也很难再有理智可言 了,广告的狂轰滥炸使 他们对驰名商标产生天然本能的信任,甚至只要看 到驰名商标 ,就想 当然地认为他们代表 的就是质量 上乘的优质产 品,进 而盲目选择标注驰名商标的商 品,不再关注那些物美价廉的非驰名商标商品,不 再对同类产 品比较选择,结果往往选到价高质劣的 的商 品,损害到 自己的切身利益。这也可 以算作驰 名商标异化的一个诱 因,当然也是驰名商标异化造 成 的不 良后果 。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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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1. 引言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通过对商标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商标权利的实际运作。
2. 商标法的核心原理2.1 监管功能商标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是监管功能,即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商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2.2 专属权功能商标法还赋予商标拥有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专属权功能意味着商标所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商标,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使商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巩固品牌地位和市场份额。
3. 商标法案例解读3.1 案例一:XX汽车公司与YY汽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在此案例中,XX汽车公司声称YY汽车公司在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判断YY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会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视觉、声音和含义等方面。
法院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会评估YY汽车公司是否有恶意使用商标,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2 案例二:ZZ餐厅与AA餐厅商标冲突纠纷在此案例中,ZZ餐厅声称AA餐厅在同一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冲突。
法院会通过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市场影响来判断商标冲突的存在与否。
法院还会考虑AA餐厅是否有正当理由使用类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原则,法院将裁决是否需要AA 餐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或进行商标授权。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商标法的原理与案例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商标法的核心原理是监管功能和专属权功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驰名商标“异化”的另一种认识
![对驰名商标“异化”的另一种认识](https://img.taocdn.com/s3/m/3f078cfc9e31433239689384.png)
实中的很多人纯粹是为了使 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
标而发起认定程序 。其主要动机已经不是针对侵权 行为 .而是要谋求驰名商标 的名号所产生的其他利 益, 如地方政府的褒奖 、 企业领 导人 的业绩 、 迅速 占 领市场的良方等。更有甚者 , 他们并不关注侵权诉讼 的胜败 ,而只关注 自己的商标是否在诉讼过程 中被 认定为驰名商标。 () 2认定背景的异化 。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是在 商标侵权纠纷或其他商标争议处理过程 中因商标所 有人的申请而发生的程序 .是 以真实的商标争议案 件的发生为前提的 ,它只是商标争议解决过程 中的
一
3 5—
21 0 0年第 l 期
认定 活动 严重 浪 费 了国家 的司法 资 源 ,也 损 害 了司 法权威 。
注它所产生的损害。其实 , 这种异化现象是有很多积
极 功能 的。
1 有 助于 商标 法 制建设 .
() 3 认定标准的异化 。本来 , 认定驰名商标的主 要标准是被 申请商标 的公众知名度 、 使用的时间、 宣
深化人们对商标法律规范的认识 ,是对商标法律意 识在更高层次上的促进。其次 , 它可以推动商标法律 规范 的完善 。 0世纪 初 。 益法 学和 自由法学 对概念 2 利
法学 进行 了批 判 , 确立 了法律 皆有 漏 洞 的观念 。③ 既
大部分驰名商标被认定后 ,商标拥有人并非在 申请
() 1认定动机的异化。驰名商标制度其实是在商 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商标法提供的一种特殊
保护制度 , 其最大特征是消极被动 , 只有在驰名商标 受到侵害时. 特殊保护的必要性才会显现出来。‘ 正常情况下 。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的人是想借法律赋 予驰名商标的特殊地位来 防范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 为. 从而使 自身的合法商标权益得到保护。然而, 现
我国驰名商标效力制度的问题及矫——正以商标工具论和商标符号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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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不 能 简 单 地 移 交 给 其 所 有 人 并 由该 所 有 人 无 限 制 地 使 用 。 商 标 法 目标 是 为 了 商 家 维 护 其 自身 所 获 得 的 商 誉 , 而 不 是 把 商 标 作 为 一 个 可 转 让 的 财 产 独 立 于 商 家 的声 誉 而 转 让 给 其 他 商 家 ,只 要 对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保 护 仍 然 是 商 标 法 的 主 要 目 的 , 对 商 标 私 人 垄 断 性 的 使 用 就 必 须 与 该 目 的 相 一
标 ,实 践 中异 化 了制 度 的本 相 。本 文 采 用 商 标 工 具 论 、 商 标 符 号 论 分 析 驰 名 商 标 之 本 质 ,并 以之 鉴定 与矫正 当下驰名 商标之 乱相 。 I
一
商 标 工具 论
澳 大 利 亚 学 者 德 霍 斯 把 财 产 工 具 论 创 见 性 地 应 用 于 分 析 知 识 产 权 ,其 认 为 财 产 工 具 论 是 关 于 财 产 的 经 验 主 义 的 人 本 主 义 和 自然 主 义 形 式 。 因 为 抽 象 物 是 一 种 重 要 资 源 ,所 以 知 识 产 权 在 他 人 自由方 面 确 立 了更 大 的 干 涉 模 式 ,它 依 赖 于 对 普 遍 的 不 利 条 件 的 设 定 从 而 取 得 一 种 抑 制 白 南 的特
9 0 华 侨 大 学 学报 ( 学 社 会科 学版 ) 20 10年 第 3期 哲
我 国驰 名 商 标 效 力 制度 的 问题 及 矫 正
以商 标工 具论 和商 标符 号论 为视 角
企业驰名商标的异化与反思
![企业驰名商标的异化与反思](https://img.taocdn.com/s3/m/d1e3e004f12d2af90242e62d.png)
Management经管空间0662012年7月 其认识到经营者与税务机关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及其行为后果,当发生偷、逃税风险时能够及时的做出有效的决策。
2.3 增强私营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要想将私营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矛盾有效的处理,就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制定诸多的措施,以确保私营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融资能力:首先,私营中小企业应将自身的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的规范,增强财务管理水平,防止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的发生,并且还要加强诚信建设,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保证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
其次,开展财政资金的引导工作;财政部门应按照当地的产业政策以及财政承受能力,每年适当的安排财政资金,主要用在与产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私营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中,将财政资金自身具有的作用全面的发挥,促进私营中小企业持续良好的发展。
还要适当的安排财政资金,以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良好的运行,服务于私营中小企业的担保。
最后,银行贷款;要想真正的处理好私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必须对金融机构加以重视,对于金融机构,应时刻的遵循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原则,尽可能的实现对私营中小企业的贷款,从而促进其在未来社会中持续良好的发展。
2.4 构建完善的会计制度首先,私营中小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财经法规、制度中的具体要求,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一套完善的内部牵制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内部牵制制度构建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分工,必须明确出纳岗位及限制条件。
其次,私营中小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构建一套完善的企业内部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对会计工作的交接、交接要求等进一步明确。
3 结语综上所述可知,要想确保私营中小企业持续良好的发展,提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就必须对私营中小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制定有效的措施,将存在的问题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1] 陈爱斌.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及对策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 李玉平.资本经营会计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3] 李永刚.中小企业群落衍生发展研究[D].浙江大学.企业驰名商标的异化与反思厦门大学 李小立 梅列区人民法院 陈芳摘 要:随着一系列驰名商标事件的发生,驰名商标异化现象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商标的物权化扩张及利益调适
![商标的物权化扩张及利益调适](https://img.taocdn.com/s3/m/205519df28ea81c758f578d9.png)
资本 的逻辑 使得 知识 产权 作为 生产 的要 素 ,完 全为资 本控制 ,增加 了商 品拜 物教 的成分 。 资本家有 国 意 无意地忘 记 了过分 强调 包括 商标 权在 内 的知识 产权可 能产生 的威 胁 , 成分 配 不均衡 的危险 。 商 造 。 标权 人在追 逐 资本价值 时 , 从来 没有 或很 少顾 及到 消费者 的利益 , 商标 作为 完 全属于 个人 的财产被 异 化 , 离 了信 息 资产公 共产 品 的本 质属性 。 商标 扩张 现状进行 反思 , 新 申明商标 法 的平衡精 神与 背 对 重
公益 目标 ,无异是 回复 商标 本性 ,遏 制 资本物权化
权利 的 自然属性 决 定 了权 利 先于社 会和 制度 而存在 , 权利就 如 固定物 , 能仅仅 为 了公众利 益或 不 大众 幸福 而使 无辜 的个 人 自由受 到限制 , 不允 许道德 上过 分的评 价 。 这种基 于 自然权 利 的财产独 占论
论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治理
![论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治理](https://img.taocdn.com/s3/m/ab7d813087c24028905fc306.png)
论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治理尹桂娟(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近年来,我国驰名商标异化严重。
其原因是商标主管机构集中宣传的促进,地方政府政绩和考核压力的推动,司法认定制度本身并不完善,经济利益的诱导,媒体的误导宣传。
治理驰名商标异化,应转变观念,完善制度,提高司法认定的标准,延长司法认定的时间,增强司法认定的质量和可信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异化;治理[中图分类号]F272.3[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1-11-08[作者简介]尹桂娟(1979-),女,黑龙江巴彦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驰名商标异化的界定“异化”一词源于拉丁文alienatio(异化、外化、一物交给别人占有、脱离)和alienare(转化、异化、分离己有的力量统治和让别人支配)。
根据《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的解释,异化是指某物是通过自己的活动而与本来拥有它的某种曾经属于它的他物相分离,以至于这个他物成为自足的,并与本来拥有它的某物相对立的一种状态。
而王欢在《产品异化现象及其解决对策的研究》中采用的是汉语对“异化”的解释即偏离正常、走向对立的趋势和结果。
异化一词在法学上并没有什么重要的地位,但在哲学上却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异化作为广泛使用的语词,在社会各个学科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得到运用。
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产生对立面,这种对立面作为外在的、异己的力量存在,并转过来反对或支配事物本身这样的现象可以称为异化;而那些仅仅是偏离了最初的原因和目标的现象也被称为异化。
笔者对异化的理解是,事物偏离其本质或目标的意义上的理解和使用。
驰名商标异化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认定目的的异化。
是指一些企业在追求驰名商标认定时所,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争议,而是通过这个可以获得荣誉称号、广告宣传资源、物质奖励、政策优惠还有从中心理因素原因等等。
这种异化主要错误是对驰名商标的错误认知上,这种对知名商标的理解完全背离了立法的本意。
驰名商标的“失本”与“回归”: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规制
![驰名商标的“失本”与“回归”: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1f253fb2c77da26925c5b0f5.png)
驰名 商标特 殊保 护的理 论 突破
( 一) 传 统的 商标 混淆理论 : 有 限保护 驰名 商标
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标识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
来源 , 在商 品与来源之间建立稳定的联系 , 避免消费 者产生混淆。我国《 商标法》 采取商标注册制度 , 仅有 商标使用的事实而未向商标局 申请注册不足以产生
2 0 1 3年 9月 第3 8卷第 5 期
武 陵 学 刊
J o u m ̄6 f Wu l i n g
S e p . 2 0 1 3
V0 1 . 3 8 No . 5
驰 名 商 标 的 “ 失 本 ” 与 “ 回 归 ” : 驰 名 商 标 的 异 化 及 其 规 制
朱 瑞 云
商标驰名后在商业上作为商标或商号使用 ,可能由
于弱化而冲淡或由于玷污而淡化该驰名商标 ,则构 成商标 淡化行 为 , 驰名 商标所有 人有权 禁止i l l 。
商标 , 无论该显著性是源 自先天创造之际与生俱来 的独特的固有显著性 , 还是通过后天宣传 、 使用得 到的获得显著性 , 都被《 商标法》 给与更多的肯定与 保护 。随着经济主体间的联系增多 , “ 混淆” 概念延 伸到售前混淆 、 售后混淆、 反向混淆 , 其使用 的领域 扩展到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 、 网上侵权 。“ 混淆 ” 概
取得 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保护“ 混淆” 理论贯 穿商标注册 申请 、 商标侵权判断的始终。在商标 申 请注册方面, 混淆理论的指导性在于 : 申 请 注册的商 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 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 , 由商标局驳 回申请 , 不予公告。在商标侵权判断阶段 , “ 混淆” 理 论体现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 同一种商品或 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传统 的商标侵权理论建立在商标是否构成混 淆, 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的认定基础上 , 商标保护 以制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https://img.taocdn.com/s3/m/6cc1a20c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b6.png)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关键词: 商标法目的/利益平衡/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商标专用权内容提要: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为了实现商标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
商标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建立了这种平衡机制,从而能够保障其立法宗旨的实现。
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社会中都有其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决定的。
商标法有其特有目的。
尽管这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律中表述各异,但在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性厂商的利益,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目的方面,应当说是基本相同的。
本文将从商标法的目的入手研究商标法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商标法的目的商标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牢固地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之上,而商标保护原理却与专利和著作权有所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商标法具有很不相同的保护基础。
不过,商标法毕竟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而具有知识产权法的共同属性和目的。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使两者的利益在商标法中各得其所。
当然,基于商标权客体与专利和著作权客体的不同性质,商标法的目的在具体表现上有着自己的独到特点。
如商标法调整的社会公众利益主要是消费者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利益。
在认识商标法目的时,需要着重考虑这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
商标法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国的商标法中。
如我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同时,通过商标保护、管理和在确保商品及服务质量基础之上的对商标信誉的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商标法的根本宗旨。
(完整版)1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
![(完整版)1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https://img.taocdn.com/s3/m/7660334f0c22590102029de8.png)
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正文翻译)法硕0356 翦诞没有比不正当竞争法更具可塑性的法律了,25年前一个不被认为可诉的错误如今却成为可能。
在“竞争”这个单词上没有什么是绝对的。
衡平法的启动主要建立在“不正当的事实”基础上的.许多早期的权威论断,可能是一些早期的判决,已非现在的安全指南。
这些使用旧的商标保护理论而大力做的司法表达所反映的急切心情表现出人们希望法律的步伐赶上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并为其服务。
他们反映出一种意识,既在应付商业腐败的进革新创造力中需要表现宽容和慷慨。
但商标保护的发展是通过诉诸“善意”和“司法情感”而取得的,而非依靠从一个包含的真正的侵权行为的批判性的分析所得到的严格的法律原则。
但是,这些司法情感本身是对关于商标的本质与功能及对其保护的必要性的特定历史先见所做的一种设想。
这些设想的现实有效性和实际含义就是本文所涉及的内容。
传统的关于“商标基本及固有的功能”的界定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在指导Hanover Star Milling公司诉Metcalf案中给出的。
即:“为确定商标所附货物的原产地或所有权”。
被商标标识的“原产地及所有权”必须是“自身的原产地及所有权”。
这个定义已经被法院在实践中统一适用,只是语言的最细微的不同,但这些不同并无任何意义。
为了检测该定义的适当性,定义必须十分简略并考虑一定的历史数据以及贸易的实际运用。
历史数据现为作者在他处做更详细的研究。
.现代商标有两个历史根源:(1)所有权标识,它虽是任意性规定,但经常被所有者附于商品上,为的是方便不识字的店员或万一在海难或海盗抢劫货物时能为所有者确认以及收回。
标识本质上是商人的而非制造者的标识,并且与有争议的商品的生产来源无关。
(2)规范性的生产标识,它由法律、行政命令或市政及协会规章强制附于货物上。
所以工作中的瑕疵能被追溯到有过错的员工并处以重罚,或者在协会垄断的地区能发现并充公外地走私货物。
这个标识是关于原产地标识,指明货物的实际生产者。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益与消费者利益保护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益与消费者利益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6d2b573c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25.png)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益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商标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商标权益并维护消费者利益。
商标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是商标法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在商标行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商标权益保护是商标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识别来源、标示质量和构建品牌形象的作用。
商标权益保护涉及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各个环节。
商标的注册是确立商标权益的基础,只有在商标注册局进行注册并获得注册证书后,商标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商标的使用是企业进行品牌推广和营销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商标权益的重要举措。
商标的保护则涉及商标的监督、维权和追究侵权责任等,它有效地维护了商标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商标权益保护不仅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消费者具有积极影响。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这意味着商标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区别性。
这样有助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准确识别和选择。
商标的注册制度能够减少市场上的混淆和误导,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信任。
此外,商标的保护也包括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和追究责任。
对于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行为,商标法赋予了消费者维权的权利,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不仅提高了市场的诚信度,也增强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信心。
然而,商标权益保护并非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完全独立。
商标权益的保护需要平衡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
商标法规定了一些限制商标权利行使的情形,比如公共利益标记、商品的真实描述等。
这些限制旨在防止商标权利过度垄断,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商标的使用不能误导消费者,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必须遵循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的注册审查和监管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局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时,会对商标进行区分性、诱导性和违禁性等审查。
这些审查措施可以避免虚假广告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商标权益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关系不仅体现在法律层面,还体现在商标产业的发展中。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https://img.taocdn.com/s3/m/7ac53a2e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40.png)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为严重;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权利滥用”,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及法律规制【摘要】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
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为严重;探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于经济、社会及法律制度方面,针对这些主要根源,应从回归商标立法保护的目的着手,强调驰名商标唯一的法律效用,严厉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广告,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并引入经济法相关制度来规制这类行为。
【关键词】驰名商标权利滥用法律规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在世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不断扩大。
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客观上具有特殊的经济价值,很多商标所有者为使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为维持、独占已经拥有的驰名商标特权,不惜侵犯其他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的表现?驰名商标最初是从普通商标发展而来,它除了具有普通商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两个独有的特征:一是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识别功能;二是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驰名商标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其所表彰的商品质量具有稳定性。
客观上,商品和服务的良好信誉通过商标的指示体现为商品的知名度,因此能产生对顾客的吸引力,并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因其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收益而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追求的目标,普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往往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这无疑赋予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很多的特权,由于经营者的逐利本质,这种特权被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滥用的现象也就比较普遍。
规范驰名商标异化之泛滥现象
![规范驰名商标异化之泛滥现象](https://img.taocdn.com/s3/m/658bf8a8b0717fd5360cdc7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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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年 我国首次将 “ 9 9 同仁 堂”行 政认 定为 “ 驰名 商标 ” 。由此人们常规的认识—— 驰名商标就是商品和服务优良品质
的保证 ,可以说这是对驰名 商标的误解 。之后不久 ,驰名 商标异化现象在我 国开 始越 演越烈 ,它不仅损害 了真正驰名商 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而 且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合法 、公平 、有序发 展 。
对驰 名商标的认识上产生 了反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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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政府对驰名 团 现 。目前不 少地方政府 商标的 异化表 把当地驰 名商
榜 地区经济的 繁荣 ,并 对获得 驰名商 驰 名商标 采用主动 认定的方 式 ,同 时 并基于 此 信赖 心理 选购 商品 和服 务 , 向社会集 中公布 被认定 的驰 名商标名 因此企业 就会因评 上驰名商标而得 到 标 认定的 当地企业发 放高额 奖金 ,这
无 疑鼓励 了一些企业 对驰名 商标 的不 录 ,对驰 名商标 实行统 一管理 。可 以 比同类企 业更多的 优势 ,为此 它也应 当逐利 。 匕 , 止外 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既不 说 ,这样 的认定 方式无疑 在向社会 传 当承担 更多 的义务 ,并将该义务 法律 规范又缺乏权威的 “ 名牌 ”评选活动 ,
其 次 .企业 列驰名 商标 的异化 表 驰名 商标 是荣 誉称号 的认识 已在 社会 相关 部门应定 期向社会公布 被认定的
现 。由于 驰名 商标 能为企 业带来 巨大 大众中 根深蒂 固 ,尽管法 律明确 规定 驰名 商标 ,对于 那些质量不 合格或者 的 经 济 利 益 , 因 此 企 业 无 视 驰 名 商 标 驰名 商标 的认 定只能针 对案件 ,不 能 滥用 驰名商标 做宣传的企 业 ,应及 时 其认 定不 具有普遍效力 。 总 撤销 其被认定 的驰名商标 ,并适时向 认定中 “ 个案有效 ” 原则 , 不正 当地把 针对市场 , 驰名商标异化为 广告资 源 , 对商标 “ 驰 之 ,驰 名商标 异化现象 严重的根 本原 社会公 布撤销 的情况 ,从而 防止企业 名”本身大范 围 、 日 间地做广告 , 长 寸 把 因不 在立法 ,而在 于社会大众 对驰名 利用驰名 商标 误导公众 。 责任 编辑 : 沙春彦 商标就是 荣誉称号的这种认识惯性 。 驰名商标 当成 “ 金字招牌” 从 而误导 , 消费者 关严 化 。
驰名商标异化的法律思考
![驰名商标异化的法律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5f5116fcba0d4a7302763acc.png)
驰名商标异化的法律思考【摘要】驰名商标作为品牌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适当的运用影响着企业生存与发展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优化升级。
驰名商标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市场主体对其趋之若鹜也加剧了驰名商标的异化。
驰名商标异化现象,在驰名商标认定的目标、路径和结果上或多或少背离或偏离了驰名商标立法目的或权利本质,与人们对驰名商标的合理期待相冲突,致使驰名商标的立法目的难于实现。
此外,驰名商标异化加剧了市场主体的非理性化,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市场主体“恶意创驰”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加重了司法负担。
因此,应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对策,以还驰名商标制度以本来面目。
【关键词】驰名商标异化;成因;规制一、驰名商标异化的内涵及表现驰名商标的异化是指驰名商标呈现出的泛滥趋势,背离了商标法设定驰名商标的本意,即一些市场主体在驰名商标认定的目标、路径和结果上,采取各种行动和策略来背离或偏离驰名商标立法目的或权利本质的现象。
[1]综合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所衍生的各种现象来看,驰名商标异化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观念认识上,将驰名商标演变为企业的一种荣誉称号。
(二)宣称使用上,驰名商标成为公司占领市场的营销工具和竞争利器。
(三)性质认定上,驰名商标成为地方政府的政绩指标。
(四)认定渠道上,把司法认定途径作为获取驰名商标的有效捷径。
二、驰名商标异化的成因分析驰名商标肇始于1925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世界诸多国家法律中皆有规定,但为何在我国却呈现出异化趋势值得深思,国内不少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总得来说可以归结为以下原因:(一)地方政府不正确的政绩观陶鑫良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孜孜不倦地鼓励与鼓动相关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之一常常是籍此片面追求其自己的政绩数据和形象工程,将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乃至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数量多少,作为其政绩高低的衡量标志和政府形象的“烫金名片”。
[2]这种扭曲的政绩观在地方政府中并不鲜见,不遗余力的追求考核指标导致了地方政府为了“面子工程”、“形象企业”直接介入“追驰”行列中,地方政府为企业“追驰”买单大行其道。
国际贸易中商标英译的归化与异化途径
![国际贸易中商标英译的归化与异化途径](https://img.taocdn.com/s3/m/5db18c28af45b307e87197e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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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应对管理
![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应对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fac7f3faba0d4a7302763a30.png)
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应对管理摘要:驰名商标是一个舶来品,自从被引进之后,在我国得到了发扬光大。
然而这种发扬却脱离了驰名商标的本质。
本文主要通过探讨怎样规制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认定行为,以及修补法律漏洞等方面提出管理对策,以此达到使驰名商标回归本质的目的。
关键词:驰名商标;异化;一、驰名商标的本质在普通消费者看来,驰名商标堪称顶尖品牌,是质量优良的保证。
然而如果从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本质上却非如此。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意图来看: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商标,而是一种商标保护的方法。
同时根据驰名商标“个案有效,被动认定”的原则,只有当有一定驰名度的商标遭遇到跨类的在不同商品上的侵权,并且救济缺失的情况下,才能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但即使是被侵权商标被确认为驰名商标,其对抗效力也仅及于该案。
而不能用于之后的类似案件中。
然而,在我国驰名商标脱离了制度设计的本意,存在被异化的现象。
二、驰名商标在我国被异化的表现政府对驰名商标的定位错误。
在政府看来,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一批享有较高声誉,享有广泛知名度的地方品牌。
政府对于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给与大量的支持,具体体现巨额奖金奖励和税收优惠。
驰名商标的异化除了政府推波助澜之外,这还跟企业的投机有关的。
有经营者不遗余力地加大宣传在个案中认定为的驰名商标,以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三、驰名商标被异化的原因及后果1.惯性的认定方式导致了驰名商标被异化。
驰名商标是一个舶来品,在驰名商标引进我国之前,我们国家每年会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平台集中公布一批中国名牌。
这些所谓的中国名牌实质上就相当于国际通俗的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至1995年,主动通过向公众调查等多种方式,先后分四批,大张旗鼓地认定过“海尔”、“贵州茅台”、“张裕”、“熊猫”等驰名商标。
采用这种“批量认定,主动认定”的方式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消费者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误以为政府公布的驰名商标代表着一种特殊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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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摘要: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
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
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
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关键词: 权利本质;特定利益;法力;私权;商标权本质;异化中国《商标法》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争论相当激烈,分歧也颇多。
有些争论是针对当前商标法领域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商标抢注问题、商标买卖问题等。
有些争论则涉及商标权权利本身,例如商标权的来源、商标权的权利属性等等。
本文从权利的本质人手,以权利本质的通说为依据,探究商标权的本质,以反观中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制度设计。
一、权利的本质德国著名法学家安德烈·冯·图尔曾说:“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后抽象化。
”鉴于权利的重要性,人们花费了大量精力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
关于权利的本质,历史上存在三种学说,即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
法力说结合了意思说和利益说,并克服了意思说和利益说的不足,遂成为权利本质的当今通说。
法力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依据止以兑,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其中“特定利益”,是指生活利益,其载体通常称为权利的客体。
其中“法律之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此种力量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凭借此力,权利人既可以支配特定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的特定行为。
根据法力说,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因此,就具体的权利而言,彼此的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会存在差异,或特定利益之间存在差异,或法律之力之间存在差异,或两方面都存在差异。
另外,由于权利包含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因此,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必须对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都要予以考量,要么将该项权利归入现有的权利类型,要么对两个要素进行差异化设计,使该项权利成为一种新类型的权利。
二、商标权的本质(一)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准引言部分开宗明义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根据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权属于该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畴。
因此,商标权也属于私权。
私权是相对公权来说的。
私权倡导“天赋人权”,崇尚“意思自治”,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并坚持“不告不理”的法律救济原则。
我们在通过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私权化时,必须坚持私权的上述基本原则。
商标权既然属于私权,那么我们在对商标权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就必须将私权的本质属性具体化到相应的法律制度中,而不是相反。
在权利来源方面,基于“天赋人权”以及洛克的劳动理论,商标权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授权,而是来源于权利人自身的发现或劳动创造。
没有发现或劳动创造,就没有权利。
在权利行使方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商标权的行使,包括权利转让和权利许可,无需获得政府的批准。
在权利范围方面,基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不应当限制商标权的行使,除非这种行使妨碍了他人合法利益的正常实现而构成权利滥用。
在权利救济方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公权作为私权救济的补充工具不应主动救济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客体1.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商标权是私权,因此,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应是个人生活利益。
根据庞德的论述,个人生活利益可以分类为:(1)人格利益,指有关物质和精神存在的请求和需求;(2)家庭利益,指有关所谓“扩展的个人生活”的请求和需求;(3)物质利益,指有关个人经济生活的请求和需求。
根据前述,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应属个人物质利益。
正如我们所知,社会中的个人经济生活包含了四类要求或请求:第一类是对有形财产的控制要求,即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媒介—狭义的财产请求;第二类要求包括从事活动与缔约自由,参与、从事职业、承担工作以及缔结和履行契约的自由;第三类是对承诺的利益、对承诺的金钱性履行的请求;第四类是在与他人发生经济性利益关系时,无论这种关系是契约的、社会的、商业的、公务的还是家庭的,要求保护其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
商标权明显不属于第二类请求和第三类请求。
第一类请求经赋予法律之力后就成为狭义的财产权,相应的法律就成为狭义财产法。
第四类中有关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经法律确认后就成为当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是法律中的一个新兴领域。
被保护的是一项物质利益,其保护原则与狭义财产的保护原则相同。
起初基于一个单一且狭义的概念—把一个人的货物假冒成另一个人的货物,不公平竞争的观念只用于所谓的“商标案”。
经过不断发展,特别是近代以来的迅速发展,该法律观念已经有了巨大转变:从把一个人的货物冒充成另一个人的货物认定为违法行为,转变为是指对他人商业关系的侵犯。
但在当代,对于商标保护的请求,大多数国家将其从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中分离出来而进行单独立法。
那么在当代,商标权是属于狭义财产权呢,还是属于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呢?广义的财产法包括狭义财产法、无形财产法和保护不断发展的有关经济利益关系的法律原则,并且三者的保护原则相同,因此,无论将商标权看做无形财产权,还是看做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其属于广义财产权当属无疑。
根据第一类请求,财产权即为个体要求控制由其发现并归其能力掌管之物的请求权,要求控制其通过劳动—体力或精神上的劳动—而创造的产品的请求权。
具体到商标权,个体要求控制由其发现并归其能力掌管之物是什么呢?或者说,个体通过其劳动—体力或精神上的劳动—而创造的产品是什么呢?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不是来自于商标局的注册,而是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由此而产生的商誉,也即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积极评价。
由此可知,商标权人通过其劳动—实际使用商标的行为—而创造是商誉,因此,商标权人要求控制通过其劳动而创造的产品也只能是商誉。
所以说,商誉是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
2.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是商誉,那么承载商誉的载体什么呢?换句话说,商标权的客体是什么呢?知识产权法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基本形成了信息说、信号说、符号说、知识说、知识产品说、形式说。
[11]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界大多数人持信息说,并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某一类信息。
[12]具体到商标权,其客体应当也是某种信息。
根据前述知识产权法学界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论述,基本上都将这种信息归结为标识或商业标识。
在他们看来,标识或商业标识就是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商誉这种特定利益的载体,并将商标权归为“标记性权利”。
按照“标记性权利”的说法,商标不过是一种商业标识,商标权就是人们就该商业标识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是商誉的载体。
[13]商标所承载的商誉,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而获得。
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商誉则会逐日积累。
相反,特定商业标识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商誉则无法形成。
因此,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商誉形成并逐步积累的途径。
而商标的实际使用就是将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并且不断强化这种的过程。
笔者认为,特定商业标识本身无法成为商誉的载体,只有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一句话,商标应是指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而不是指某商业标识本身。
某一具体的商业标识,只有在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在一起,并且提供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时,才有可能获得消费者的积极评价,从而积累和增加与之相关的商誉。
[14]因此,只有当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该商业标识与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才能建立起真实的,与之相关的商誉才能逐步积累和增加,商标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商标所有人也因此才能获得商标权。
当商标成为商誉的载体时,保护商标就成了保护商誉的途径。
换言之,保护商标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过苦心经营而积累起来的商誉,而不是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本身。
(三)商标权的法律之力1.商标权是绝对权如前所述,狭义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保护经济利益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的保护原则相同,因此,无论将商标权看做无形财产权,还是看做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狭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应适用于商标权。
狭义财产权即为个体要求控制由其发现并归其能力掌管之物的请求权,要求控制其通过劳动而创造的产品的请求权。
具体到商标权,商标权人就是要求对其通过劳动而创造的商誉进行控制。
这种控制要求被赋予“法律之力”后就体现为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余所有人尊重其权利,并且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
因此,说商标权是绝对权。
2.商标权是支配权如前所述,商标权同狭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相同,因此,商标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工商业活动中自行利用其商标、独享其商誉,也可以将商标连同商誉直接转让给他人,根本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或协助。
同时,商标权人应当有权排除他人妨碍其行使商标权,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其商标、分享其商誉,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权完全具备支配权所特有的直接支配性和全面排他性。
所以说,商标权是一种支配权。
三、商标权本质的异化(一)商标权私权属性的异化中国现行《商标法》具有浓重的公法色彩,实际上是一部有关商标的行政管理法。
工商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占据主导地位,商标权是服从、服务于工商行政管理需要的,而不是相反。
因此,我们很难将其称为一部实质意义上的私法、权利法。
这就是有人常常将商标法归入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原因。
《商标法》第一条[15]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立法的首要任务和目标,“保护商标专用权”只是加强商标管理的手段,“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手段。
我们并不否认保护商标权的终极目标是“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是这种立法观念和具体制度设计是有利于还是有碍于实现我们的立法目的。
商标本身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并没有天然、固有的关系,人为地强行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建立是不科学的,乐观地认为加强商标管理可以“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更是不可取的。
“商标管理不能等同于枪支管理”几乎成为脍炙人口的法谚,但却始终未能落实到商标立法中。
商标权的私权属性要求商标法应当是权利法,而不是义务法、管理法。
让商标权回归私权本性,将权利还给权利人,我们当前面临的问题将会减些,某些问题甚至将不复存在。
(二)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的异化对于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如前所述,一般将特定利益归结为商标权人就商业标识而享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