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详解
汇票的保证有什么概念
汇票的保证有什么概念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以外的⼈,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票据债务的履⾏,以负担同⼀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的所为的⼀种具有独⽴性的附属票据⾏为。
保证制度并⾮汇票所特有,本票与⽀票也有保证制度,因⽽保证⼜称票据保证。
具体讲,它有以下涵义:
(1)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以外的第三⼈所为的票据⾏为
保证的⽬的在于增强票据的信⽤,票据债务⼈本应就票据债务负责,若以其为保证⼈,对增加票据信⽤毫⽆意义,故法律⼀般不允许票据债务⼈为保证⼈。
如我国《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汇票债务⼈以外的他⼈担保。
票据债务⼈以外的任何⼈,均可担任保证⼈。
付款⼈在承兑前并不是票据债务⼈,所以也可以为保证⼈。
(2)票据保证是为了保证特定债务⼈履⾏票据债务⽽为的票据⾏为
特定债务⼈(即被保证⼈)并⾮限于出票⼈,承兑⼈、参加承兑⼈、背书⼈均得为被保证⼈,由保证⼈保证其票据债务的履⾏。
(3)票据保证为附属票据⾏为
票据⾏为虽有其独⽴性,但须以有出票⾏为为前提,因⽽从这⼀⾓度看,它是附属票据⾏为。
(4)票据保证为要式⾏为,即按法定⽅式为之,否则⽆效
(5)票据保证为单⽅⾏为
保证的成⽴按法定的⽅式在票据上为之即可⽣效,⽆须征得被保证⼈后⼿的同意,因⽽为单⽅⾏为。
(6)票据保证是具有独⽴性的票据⾏为
⼀般保证债务,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
票据保证除被保证的债务因形式要式⽋缺⽽⽆效外,被保证的债务即使实质上⽆效,票据保证仍有效成⽴。
票据保证适用票据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票据保证作为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票据权利的实现,维护票据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从票据保证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对票据保证适用票据法律进行探讨。
二、票据保证的概念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了保证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承诺在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
三、票据保证的适用范围1. 票据保证适用于各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保证适用于各类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持票人等。
3. 票据保证适用于各类票据权利,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
四、票据保证的法律效力1.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即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受主债务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
即使主债务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然有效。
2. 票据保证的连带责任票据保证具有连带责任,即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3. 票据保证的追索权票据保证人享有追索权,即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追索权包括主债务人的还款请求权和因追偿而产生的费用请求权。
4. 票据保证的时效票据保证的时效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内,票据权利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人丧失追索权,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五、票据保证的撤销1. 票据保证的撤销条件票据保证的撤销条件包括:(1)保证人自行撤销;(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协商一致撤销;(3)主债务人撤销。
2. 票据保证的撤销程序票据保证的撤销程序如下:(1)保证人向票据权利人提出撤销申请;(2)票据权利人同意撤销;(3)保证人、票据权利人和主债务人共同签署撤销协议。
六、结论票据保证适用票据法律,是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
票据的保证主要是什么保证
票据的保证主要是什么保证票据是⼀种有价证券,为了保证票据的效⼒,可以采取保证⼈的形式进⾏保证。
保证⼈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票据的保证主要是什么保证,票据保证的保证⼈有什么责任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的保证主要是什么保证“保证”是⼀种民事法律⾏为,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由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票据的保证主要是汇票和本票的保证。
票据的保证除具有民法上保证的主要特征外,还与民法上的保证有着不同之处。
民法上的保证是合同⾏为,由保证⼈担保票据债务的履⾏经保证⼈与债权⼈双⽅约定,保证才能成⽴。
⽽票据保证则不需要与票据债权⼈约定,保证⼈在汇票上按照法定要求记载保证条款后,保证即成⽴,由保证⼈担保票据债务的履⾏。
票据的保证,其法律意义在于增强票据债务⼈的信⽤,更好地保护持票⼈的利益,维护票据的正常流通。
票据保证不同于民法上的保证的另⼀个⽅⾯是,票据保证必须是对票据记载的全部⾦额进⾏保证,保证⼈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全部⾦额的保证责任。
其原因在于,票据背书转让时,不能对部分票据⾦额进⾏转让,票据债务从转让、承兑到付款是⼀个整体,不能分割票据债务。
因⽽,票据保证只能对票据全部⾦额进⾏保证。
票据保证的保证⼈有什么责任票据保证⼈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与被保证⼈对持票⼈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债务⼈在债务到期后不履⾏债务,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也可以要求保证⼈在保证范围内履⾏。
票据保证⼈与被保证⼈对持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相同的,种类也是相同的。
持票⼈向保证⼈请求付款时,保证⼈应当⽀付全部票据⾦额,不能以要求持票⼈先向被保证⼈求偿为由拒绝付款,也不能部分付款,必须是依票据记载的⾦额和加上利息、有关费⽤等⾦额付款。
因此,在票据保证中,保证⼈⽆先诉抗辩权。
保证⼈履⾏了票据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追偿。
对于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与被保证⼈对持票⼈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增强票据的信⽤功能,切实保障持票⼈能够实现其票据权利。
论票据的保证责任
论票据的保证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票据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对于票据的保证责任,它是指在票据交易中,保证人发出保证书或承诺书,对借款人或购买人在票据交易发生违约时进行赔偿。
票据保证责任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它具有很多的制度性和实践性问题,因此对于票据的保证责任需要认真探究和研究。
首先,票据的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交易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在票据交易中,保证人是指票据的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等。
这些人接受票据,出具保证书或承诺书来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票据交易中,保证人除了承担常规的债务,还必须承担赔偿债权人因票据交易发生的损失的责任。
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是一个较大的风险,但同时也是一种法律保护,能够保证票据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其次,票据的保证责任涉及到的法律制度体系较为完善。
在中国,票据的保证责任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进行规定的。
《票据法》是一部整体性和关联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票据交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票据保证责任在《票据法》中的规定非常详细,包括了保证人的种类、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的免除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人权利救济等方面。
此外,票据的保证责任在实践应用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保证人违约的情况。
由于保证人承担了额外的责任,因此当票据交易中涉及到赔偿责任时,保证人往往会出现违约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票据审查制度,限制保证人的数量、提高保证人的审查标准等方式,来解决和减轻保证人的风险。
此外,在将门垫池的制度下,可以减少保证人的风险。
其次,是保证人的连带责任问题。
在票据交易中,保证人之间可能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
这时候,如果保证人发生违约,整个责任就会转嫁到其他保证人身上。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规制保证人之间的互相关系,建立一个较为明确的保证人顺位制度,来减少保证人之间产生的连带责任。
最后,票据的保证责任也面临着一些改革和完善的问题。
在当前的商业交易中,票据的保证责任需要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票据安全保障措施
票据安全保障措施引言:票据安全是保护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确保票据在流通和交易过程中不受伪造、篡改和滥用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票据的安全设计、技术手段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展开讨论,并为票据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
一、安全设计:1. 防伪设计:采用防伪技术,如特种纸张、水印、隐形墨水、安全线、防伪印刷等,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不易伪造性。
2. 密集型设计:通过票面印刷元素的复杂化、密集化,增加伪造者复制和仿制的难度。
3. 双重标识:票据上设置多层次的标识符,如印章、条形码、二维码等,提高票据的可识别性和可追溯性。
4. 安全背景图案:在票据背景上添加独特的图案和颜色,使伪造者难以复制。
二、技术手段:1. 数字加密技术:通过数字签名、加密算法等技术手段,保证票据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防止篡改和伪造。
2. 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如指纹识别、面部识别等,为票据确立唯一识别标识,防止冒用和伪造。
3. 安全芯片应用:在票据上嵌入安全芯片,存储票据信息和加密密钥,实现票据的身份认证和防篡改功能。
4. 区块链技术: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票据的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增加票据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三、监督管理:1. 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票据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票据债权人的权益和责任。
2. 风险评估:建立票据市场风险评估机制,监测、分析票据市场的风险和漏洞,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风险。
3. 监督机构:设立票据监督机构,加强票据发行和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票据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4. 技术创新:鼓励技术企业和金融机构加大对票据安全的研发和投入,不断提升票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结论: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付款工具和信用凭证,其安全保障措施至关重要。
通过安全设计、技术手段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应用,可以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票据风险,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在未来的发展中,应不断加强票据安全的研究和创新,采取更多的措施来保护票据安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票据保证的比较法研究
关于票据保证的比较法研究为了避免妨碍票据在国际间的流通,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但不容否认的是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据立法在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
票据保证即为显例。
本文旨在对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据保证作番比较研究,以期对各国立法有所明了。
一.日内瓦法系关于票据保证的立法(一)票据保证的含义票据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一部或全部履行为目的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人”即保证人,“特定票据债务人”即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所保证的票据债务为被保证债务,但立法上对这几个要素的规定并不一致。
1、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台湾票据法》第58条第2款也规定:“前项保证人,除票据债务人外,不问何人,均得为之。
”这种立法把保证人限制在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但日本、法国、德国等立法认为,即使是票据债务人,也不妨允许其再为票据保证而自行增加一项票据义务,因此,票据的保证既可由第三人为之,也可由已签名于票据上的债务人为之。
(参见《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第30条,《法国票据法》第130条)。
笔者以为,票据保证的目的在于增强票据上的总信用(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票据债务人当然应该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即使再为保证并不能因此而增加有关票据的信用,亦即只有在已有的票据债务人之外寻求保证人才能达到目的。
因此,比较而言,前一种立法较为可采。
2、被保证人。
原则上,凡是票据债务人都可充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对此,各国票据法都无限制。
故保证人可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等。
当然,若票据保证人所确定的被保证人并非该票据的债务人(如未进行承兑的汇票付款人、委托取款背书的背书人、设定质权背书的背书人等),则该票据保证归于无效。
3、票据债务。
【票据保证增信】票据保证的本质属性浅议
【票据保证增信】票据保证的本质属性浅议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出现勃勃生机,票据的流通范围越来越广,票据形式也走向了规范化。
根据马克思辨证主义原理,正是票据的广泛运用与流通,又反过来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然而,缺陷也随之产生,市场交易的效率性极大地威胁了其赖以生存的安全性。
于是票据保证制度应运而生。
票据保证制度之所以颇具特色,是因为其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并存与矛盾。
这也引发了学界有关于票据保证本质属性的探讨。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就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还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在我国,票据的保证为汇票、本票共同具有的制度。
从票据保证的概念不难看出,票据保证与一般的民事保证都属于保证。
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点,比如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同属于人的担保,都是无偿行为,都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等。
因此,从民法上的保证行为来看,票据保证也逃不开其从属性。
然而,票据保证又属于票据行为的一种,以促进票据流通为目的,与民法上的担保又有不同,比如:票据保证是要式行为,票据担保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保证人如果为两人以上的所有保证人负连带责任等。
作为票据行为,票据保证也当然的具有票据行为的特征——独立性。
从属性与独立性两种相互矛盾的特性并存于一个行为当中,不免引发这样的思考,究竟孰为票据保证的本质属性?理论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二、票据保证从属性及其表现学界观点之一认为,票据保证的从属性是其本质属性。
首先,民法中的担保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和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由此可知,传统保证仅具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
传统的保证制度设置的目的就在于,增加主债务的可履行性,以保护主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因此从属性是保证的本质特性。
票据的保证规则
票据的保证规则
以下是 7 条关于票据的保证规则:
1. 保证得是自愿的呀!就像你朋友找你帮忙,你心甘情愿才会答应,票据保证也是这样,不能被逼着来呀。
比如说,小李主动愿意为小张的票据做保证,这才是有效的呀。
2. 保证得明确啊!可不能含含糊糊的,得清楚明白地说出来要保证这张票据。
就好像你答应别人一件事,得讲清楚具体要怎么做。
比如老王在票据上清楚地写上“我保证这笔款项”,这就很明确啦。
3. 保证是有责任的哟!你一旦保证了,就得负责到底。
这就跟你承诺帮人看家,要是出了问题你得担着一样。
比如小赵保证了某张票据,后来票据出问题了,小赵就得承担相应责任呢,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呀。
4. 被保证人得确定呀!你得知道你到底在为谁保证,不能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要帮人,得知道帮的是谁呀。
比如小孙明确知道自己是为小刘做票据保证,这可不能搞错哦。
5. 保证的范围也得清楚呢!到底保证多少金额,哪些方面,都得明明白白的。
好比你答应帮别人的忙,得知道具体要帮到什么程度。
例如小马明确保证了票据的一部分金额,这就是范围确定啦。
6. 多个保证人咋整?嘿嘿,那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呗!这不就跟几个人一起干活,各干各的那份一样嘛。
假设票据上有几个保证人,那他们就按照约定分别负责咯。
7. 保证人也得有能力保证呀!自己都没那个本事,还保证个啥呀。
就好像你说你能举起很重的东西,结果根本举不起来,那不是放空炮嘛。
比如小周自身都没啥实力,还去给人保证票据,那可不行哦。
总之啊,票据保证规则很重要,大家都得遵守,不然出了问题可有得麻烦啦!。
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注:谢怀轼:《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第146页。
)从其含义可知,票据保证兼具保证行为和票据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保证行为,其具有从属性的特性;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其又具有独立性的特性。
两种相互矛盾的特性集中于一种行为之中,使其成为一种颇具特色的制度,这势必对该行为的性质的准确把握带来较大难度。
而对这两种属性的关系如何定位也必然会对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
一、票据保证的从属性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和法律制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参见武靖人袁祝杰主编:《中国担保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61条。
)。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保证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因此从属性是保证的本质特性,即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休戚与共,同其命运。
这种从属性根据我国学者的归纳(注:参见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60页;郭明瑞杨立新:《担保法新论》,吉林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第30—32页;陈本寒主编:《担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1月第1版,第67—69页;邹海林常敏:《债券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35页。
),主要表现为:保证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参见武靖人袁祝杰主编:《中国担保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61条。
);保证的范围与强度原则上以主债务为限,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各国民法一般都有此要求(注:《法国民法典》第20XX条;《瑞士债务法》第495条;《日本民法典》第448条。
);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德国民法典》第401条;《瑞士债务法》第17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5条。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保证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保证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一)保证当事人与保证格式1.保证的当事人(1)根据《票据法》第45条的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注意】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2)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3)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的格式根据《票据法》第46条之规定,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
【提示】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票据保证记载中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未记载保证人住所的,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3)关于保证的记载方法,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保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保证作为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票据权利的实现,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从票据保证的定义、法律规定、效力、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保证的定义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承诺在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票据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票据保证是一种独立的票据行为,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与票据债务人承担的责任相同。
三、票据保证法律规定1. 保证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合法的财产或者收入,能够承担保证责任;(3)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的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记载以下事项:(1)保证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被保证的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4)保证人签章。
3. 保证的效力(1)保证的独立性。
票据保证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因票据债务人的债务消灭而消灭。
(2)保证的连带责任。
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或者票据债务人请求履行票据债务。
(3)保证的追索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票据债务人追偿。
4. 保证的程序(1)保证的作出。
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保证,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记载相关事项。
(2)保证的登记。
保证人作出保证后,应当向票据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银行进行登记。
(3)保证的撤销。
保证人有权撤销保证,但应当书面通知票据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银行。
四、票据保证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
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法责任。
保证人违反票据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法行为人责任。
保证人明知被保证的票据债务有违法情形,仍予以保证的,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我们谈论“票据保证”时我们在谈论什么(一):认识“票据保证”
当我们谈论“票据保证”时我们在谈论什么(一):认识“票据保证”01票据保证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债务的履行,以负担与其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附属票据行为。
仅本票和汇票可以附加票据保证行为,支票不适用票据保证。
(二)特征:1. 单方票据行为2. 附属票据行为3. 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的履行而为的票据行为4.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所为的票据行为02票据保证的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 表明“保证”的字样2. 保证人签章3.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4. 保证日期5. 被保证人的名称关于票据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是否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问题目前《票据法》第二十三条及第八十六条对汇票及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票据法》第四十七条对保证日期、被保证人名称未载情形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未对未记载票据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票据法》对保证性质及相关事项的系列规定,保证日期、被保证人名称应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保证人名称和住所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缺失将会导致票据保证无效。
03票据保证优先适用票据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因此,在票据纠纷案件中,如果构成“票据保证”的,应优先适用《票据法》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
04区分:票据保证与民事担保以案说法案例一:票据纠纷优先适用《票据法》,无需对票据保证是否符合内部决策规范进行实质审查——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法院认为:长春中天公司作为票据保证人在案涉汇票上进行了票据保证背书,因此其所作的保证行为属于票据保证。
票据保证的分类有哪些
票据保证的分类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按不同的标准可将票据保证作不同的分类,下面我将为你详细解答有关票据保证的分类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票据保证的分类有哪些(1)以担保金额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全部保证与一部保证。
前者是指对票据金额全部作为的保证,而后者则是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为的保证。
(2)以保证人的人数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3)以保证人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为标准,分为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的保证行为;略式保证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行为。
(4)隐存保证。
除以上三种分类以外,还存在一种非形式的保证方式,即不以形式上票据保证的方式,而是以共同出票、承兑、背书或参加承兑的方式达到保证的目的。
因这种保证虽无保证之名,但却有保证之实,故称为稳存的保证。
例如,甲发出汇票一张给乙,乙对甲资信有疑,不愿接受,甲便以资信较高的丙为受款人,丙背书后再转给乙。
这里丙虽为背书,但起到了保证作用。
出票人之所以愿用隐存的保证,是因为票据保证本是增强票据债务人信用的制度,但实际上若票据上有了保证人之后反而暴露了票据债务人资信不高,故一般票据债务人并不愿意利用保证制度。
隐存保证为学理上的称谓,票据法上没有这种称谓,故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无论隐存保证以何种形式表现,行为人只有对其外观上表现出的身分负责,即以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等的地位对汇票负责。
至于其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应用民法来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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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的名词解释
票据保证的名词解释票据保证是一种金融工具,用于确保票据的支付和履行。
它是一种合同,由贷款人和票据持有人签订,贷款人担保承兑或支付票据的义务。
票据保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持有人的权益,并增加持有人信任票据发行人的能力。
本文将对票据保证进行详细解释,包括其定义、作用、形式和使用条件。
1. 票据保证的定义票据保证是一种担保方式,即由保证人为票据发行人或承兑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担保。
保证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通过签署保证合同来对票据的承兑或支付进行担保。
2. 票据保证的作用票据保证在金融交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增加了票据的可信度和流通性。
持有人在交易中可以放心接受票据,因为担保人愿意为票据的履行责任承担风险。
其次,票据保证为发行人提供了筹集资金的机会。
有了票据保证,发行人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贷款,并提高其信用度。
最后,票据保证也为担保人带来了收益,因为他们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3. 票据保证的形式票据保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意味着担保人与票据发行人或承兑人共同对票据的支付责任负有义务。
这意味着如果票据发行人或承兑人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将有责任偿还欠款。
此外,票据保证还可以以保证人提供财产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作为抵押。
4. 票据保证的使用条件票据保证的使用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
首先,担保人必须具备充足的信用和偿债能力。
只有那些有足够资金或信誉的人才能成为保证人。
其次,票据保证需要明确表示保证的范围和金额,并签署保证合同。
在保证合同中,应清楚列明保证的期限和条件。
最后,票据保证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有关机构的批准和监管。
5. 票据保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虽然票据保证对持有人和发行人都带来了好处,但同时也存在风险和注意事项。
首先,保证人有可能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从而给持有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持有人在选择保证人时必须经过谨慎的评估和审查。
其次,担保人需要对票据的付款进行严格的控制和风险管理,以避免陷入金融困境。
票据的真实有效保证书
票据的真实有效保证书票据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特定格式的债务凭证,能够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质,存在伪造和欺诈的风险。
为了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可靠,保证其真实有效,票据的真实有效保证书应运而生。
一、票据的定义和功能票据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债权凭证,它是对特定金额的支付承诺或权利的书面证明。
票据一般由出票人签发,并由收款人或指定人持有和支付。
票据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功能:1.支付手段:票据可以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便于双方在交易中进行资金结算。
2.债权凭证:票据是债权的具体证明,持有票据的人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付款权。
3.流转性:票据具有流转性,可以通过背书等方式转让权益。
二、票据的风险和保障需求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存在被伪造或欺诈的风险,这对交易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因此,保障票据真实有效的需求十分迫切。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票据风险和保障需求:1.伪造风险:伪造票据是一种常见的欺诈手段,如伪造签名、篡改票据金额等。
2.丢失和盗窃风险:票据丢失或被盗窃可能导致未经授权的持有人获得权益。
3.拒付风险:出票人或承兑人可能会无力支付票据金额。
三、票据的真实有效保证书的作用和要求为保障票据交易的真实有效,票据的真实有效保证书应当起到以下几个作用:1.防范伪造:真实有效保证书应包含特定的安全特征,如防伪印章、安全线等,以防止伪造。
2.加强信息验证:真实有效保证书可包含票据的相关信息,如出票人、承兑人等,方便持有人进行验证。
3.防止丢失和盗窃:真实有效保证书可包含安全措施,如水印、条形码等,以防止票据的丢失和盗窃。
4.增强支付保障:真实有效保证书可添加支付指示和支付方式,确保付款的及时和有效。
为了满足票据真实有效保证书的要求,以下是一些推荐措施:1.票据的格式设计应合乎规范,包括票面字体大小、票据编号、表格结构等。
2.票据上应添加安全特征,如特殊纸张、防伪印章、水印等,以防止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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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详解
关键词:票据保证票据交易票据业务
票据保证的定义
百姓金融网导读: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
在票据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进行保证行为的当事人;被保证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他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是被保证人的后手,被保证人如果是承兑人的,持票人是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
票据保证的法律特征
1、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法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票据债务人原本就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若再由其作为保证人则为叠床架屋之举。
然而由票据债务人担当保证人并非毫无实益。
由于保证人的责任与票据债务人的责任为同一责任,因而,当背书人为承兑人的保证人时,持票人在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下亦可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因而《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规定保证得由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作出。
德国、法国、日本的票据法均作了同样的规定。
2、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民法上的保证,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只有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关系始能成立。
票据保证则不然,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3、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独立行为。
保证人在实施票据保证行为时,应遵守法定的方式。
票据保证具有无因性,不受原因关系有无的影响。
票据保证行为又具有独立性,被担保的票据债务无效,并不影响保证的效力。
但是,被担保的票据债务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如未按规定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行为也无效。
票据保证的款式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保证行为应按一定的方式进行。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票据保证的效力
票据保证具有以下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
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
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
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
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比如,被保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保证的票据属于伪造的票据,只要被保证的票据不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形式合法,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不同。
民法上的保证方法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票据保证方法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一种,保证人无检索抗辩权。
4、共同保证的责任。
票据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即使两个保证人在建立保证关系时彼此无意思联络,分别为同一个被保证人担保,该2人也为共同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5、免除被保证人后手的责任。
保证人一旦履行了票据债务,除为承兑人的保证外,被保证人的后手的责任被免除。
6、保证人的追索权。
票据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了持票人的权利,有权向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由于被担保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因而其追偿对象与范围要比民法上保证人追偿的对象和范围宽得多。
具体地说:
(1)保证人有权要求承兑人依票载金额付款。
(2)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保证人若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而丧失追索权的,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应明确的是,此时保证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当保证人在主张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于原持票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保证人。
关于保证人就票据的部分金额设定担保的问题,《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对此持肯定的态度。
该公约第30条规定:“汇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得以担保方式保证付款。
”德国、法国、日本票据法亦然。
我国票据法未规定保证人可以就票据部分金额为担保。
如果允许就票据部分金额为担保,虽然有利于持票人,也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但是,将会造成保证人与持票人分割票据权利的状况,造成票据关系的复杂化,与商事交易简捷、迅速原则相悖,因此不宜规定部分保证。
票据保证的作用
票据保证是票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体现对票据权利的保护。
保证作为使票据权利得以确实实现的一种保障,对于票据权利人来说,是有利的。
(2)暴露出被保证人的信用问题。
通常认为,在票据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后,虽然对票据付款起到了保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在信用上的问题,这不仅对票据债务人不利,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票据本身的信用,从而对持票人再行转让票据造成一定的障碍。
(3)票据保证的适用。
在国外的实际票据活动中,尽管需要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一定的保证,大多也不直接采取票据保证的形式,而采取由事实上的保证人对票据进行背书或者承兑的形式,来实现保证的目的,这被称为隐蔽保证。
但由于隐蔽保证不具有票据保证的要件,在性质上并不属于票据保证,因而,只能依其本身所采取的行为形式发生效力,而不能按照票据保证的规定发生效力。
在我国的票据活动中,在需要对票据的履行提供担保时,采用票据保证,应该说是一种可靠的担保方式。
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的差别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补充责任。
就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与被保证债务之间,存在着履行上的顺位,即要求被保证债务人先行履行,而在被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证
债务人才开始履行。
这称为保证债务的补充性,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是补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当保证人被要求履行保证债务时,即享有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得要求债权人,首先向主债务人即保证债务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在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未奏效之前,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2)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票据保证债务不同于一般保证债务,是一种法定的连带保证债务,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
因而,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也就不享有一般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
也就是说,在存在票据保证的情况下,票据债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选择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票据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无须首先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
当然,在票据保证人受到债权人的请求时,也无权要求其首先向主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催告或请求强制执行,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完全处于同一地位,而两种责任则是连带责任,具有同位性
票据担保和民事担保的区别
第一, 票据保证是保证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必经过持票人的同意。
民法上的保证则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形式,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必须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票据保证中的债务转移,通过背书即可完成,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民法上的保证,所提供的保证债务转移,应当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于未经过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票据保证不能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其所附加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民法上的保证,只要债权人表示同意,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票据保证为法定的连带保证。
票据法规定,保证人提供票据保证,与被保证人一起对持票人共同负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上的保证,保证的责任可以经由约定,或为连带保证,或为一般保证,没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保证。
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按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票据保证固然是票据附属行为,但是它相对于民法上的保证来说,有更强的独立性。
被保证的债务因实质要件欠缺而消灭时,保证责任依然存在。
民法上的保证,单纯的从属于被保证的主债务,主债务消灭,保证责任也随之解除。
第六,票据保证中当被保证人被允许延期清偿之时,保证人的无论是否知悉都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继续存在。
而民法上的保证如果债务人被允许延期清偿的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要继续发生作用则必须在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继续担保,原来的保证合同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