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讲_票据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60讲_票据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3单元票据法基础知识考点19:票据保证(★★★)(P415)1.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018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提示】虽然不成立票据保证,但保证合同已经依法订立,保证人应当依照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附条件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保证的效力(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提示】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包括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顺序上,也是一致的。
如果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由于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则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以特定的背书人作为被保证人,则持票人不得对保证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提示1】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那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2】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无权代理、欺诈、胁迫等,则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
当然,即使票据保证有效,可以对保证人主张票据保证责任的,只能是票据权利人,即“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章节自测练习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章节自测练习参考答案第一章金融概论1.下列不属于银行业的金融工具的是( )。
A. 定期和活期存款单B.汇票C. 本票D. 国债2.人民币由( )统一印制、发行。
A. 财政部B. 中国银行C. 国务院D. 中国人民银行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对会员国提供( )。
A. 战争赔款B. 中短期贷款C. 风险资本信贷D. 长期贷款4.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 )。
A. 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B. 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C.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D. 证券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5.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
A. 金融市场B. 金融工具C. 金融业D. 金融体系6.下列属于金融机构负债业务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有( )。
A. 支票B. 定期存款单C. 定活两便存款单D. 大额可转让存单7.金融业的作用主要有( )。
A. 转换作用B. 调节作用C. 服务作用D. 中介作用8.金融业的特征主要有( )。
A. 以金融工具为经营内容B. 金融活动场所相对固定C. 金融机构的业务以信用为表现形式D. 金融交易主体广泛9.金融工具的特征有( )。
A. 变现能力B. 偿还期C. 风险性D. 收益率10.金融市场的范围分为( )。
A. 同业拆借市场B. 票据市场C. 直接融资市场D. 间接融资市场11.金融法的原则包括()等。
A. 合规原则B.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C. 诚信原则D. 效率优先原则12.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13.金融工具是用以交换货币以图增值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14.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越高,流动性越强,其变现能力也越强。
(√)15.金融市场仅指以金融机构活动为主体的有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
(×)16.风险往往与收益成正比,收益高的金融工具,其风险也较高,而风险低的金融工具收益也相对低。
(√)17.金融法是一个单独的法律。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2)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一学习完第二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后,完成本形成性考核任务。
本次任务满分为100分,单项选择题(10道)、多项选择题(5道)、判断题(10道)、简答题(3道)和综合分析题(1道)。
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共计20分)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D.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A.无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B.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以商誉作价出资B.以劳务作价出资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和外聘方式是()。
A.由董事会聘任或外聘B.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由监事会解聘或外聘C.由监事会聘任或外聘D.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或外聘6、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C.必须四人都回意才能通过决议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7、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为中国公民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票据追索权详解
票据追索权详解票据追索权的定义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票据追索权的分类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
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
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
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
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确权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未果后,持票人可以以此为由追索票据债务人要求获得补偿。
但是,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来讲,其并不了解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真实详情,因此只有当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能,其他票据债务人才得以付款。
而且,追索权虽然是法律直接赋予持票人享有的,但行使追索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执行”的过程。
汇票知识点
银行机构“学业务、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要点第一部分票据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一、票据基础理论及基本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票据的当事人,包括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等。
票据当事人依其发生票据行为的前后顺序分为前手和后手。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特征。
票据行为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书面: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签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章;记载事项: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交付: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取得必须是善意的并给付对价。
票据权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持票人丧失票据,可通过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式催告或提起诉讼等形式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的基本制度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六个方面。
出票是票据产生的前提。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背书主要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权利。
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
承兑程序包括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承兑必须记载事项包括“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付款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视作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后,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
汇票中付款,拒付与追索的过程与含义的讲稿
汇票的票据行为中付款、拒付与追索的过程与含义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的概念:是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并依票据法而实施之法律行为。
(一)是一种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二)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依票据法而实施。
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追索、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为目的,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前者: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后者:前者+付款、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
票据行为通用狭义,其他行为称“准票据行为”。
备注: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行为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所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行为仅见于汇票,保付仅见于支票。
我国现行《票据法》未对参加承兑和保付作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则除了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更改、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为三种票据所共有)、划线(仅限于支票)、见票(仅限于本票)等行为。
二)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与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
前者:出票。
(最基础: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
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后者: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
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追索权课件
——票据权利的逆向行使
一、追索权的概念
(一)追索权的概念界定: 追索权是指票据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到期不获付款
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 全手续以后,依法请求其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 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必要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性权利,只有在行使第 一次权利未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 1、关系人:追索人、被追索人 2、权利行使要求:票据保全手续 3、权利内容: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 (二)追索权的种类 期前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再追索权
三、追索权的效力
(二)对物效力
1、初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票据法》第70条1款:持票 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 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 费用。
二、追索权的行使
(一)追索权的行使要件 1、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到期追索:到期未获付款——主要原因
期前追索: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于到 期日前死亡逃匿、破产或者终止业务。《票据法》 第61条
再追索:已履行偿还义务:《票据法》第71条 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公证证书、法定证明
《票据法》第62、63、64条二、追索权的行使(二)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1、票据提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和其他合法
证明 3、将拒绝事由通知前手:按期发出追索通
知,附带要件非绝对要件。《票据法》第66 条2款。 4、确定追索对象和请求偿还: 5、受领清偿与交出票据
三、追索权的效力
(一)对人效力 1、对追索权人的效力:选择追索对象+变更追索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而这个非票据关系,大家注意票据法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什么,假如我一个票据掉了,掉地上了,那么在座的那一位同志捡了,结果我也知道了,是张三捡了我的票据。
那么大家注意我有权请求这个人把这个票据交还给我,或者他不交的话,我有权到法院去打官司,让法院判定他把票据交还给我。
那么我享有的请求这个对方把这个票据返还的这种权力,有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但是,他不是基于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产生的,所以这种票据关系,这种请求返还关系我们叫做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那么另外还有一种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也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同志们注意就是说假定一张票据汇票,是我作为出票人以这个工商银行作为付款人。
以这个海尔公司作为收款人签发的这样一张汇票。
然后这个海尔公司背书转让给张三,张三背书给李四,李四背书给王五,王五背书给周六,周六转给马七,最后持票人是马七,就这样的一个过程,那么同志们会注意到,我为什么要开10万的票据,今年五月给海尔公司一张汇票支付价款,我为什么会开一张汇票,背后肯定会有相应的原因的。
这个原因可能是我买了海尔公司的产品。
比如说10万块钱的空调,买卖合同规定在5月1号向我交货,我在同一天通过工商银行用汇票付款。
那么大家注意实际这个原因关系,第一个就是票据原因关系,另外一个就是说存有资金,实际我一定要跟这个工商银行存在着一种资金关系,委托付款的关系。
第三个原因就是预约,大家注意这个预约是指什么意思,我和海尔公司签定一个买卖合同,到最后拿汇票对他进行支付,这个行为实际上我们还有一个约定,就是说我跟海尔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们俩一定要商量好,我这个付款到底是拿现金支付,还是拿支票支付,还是拿汇票进行支付。
那么关于这个汇票支付的方式的约定,在这里所讲的票据的预约实际上也是一个合同,而这个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都是构成这个票据关系的一个基础。
所以,我们说这些关系他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整体上来讲要产生票据关系的前期一定要具备某种原因,资金关系、预约关系然后才会开这个票据。
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对于票据权利种类的划分,可分为理论上的标准与实务上的标准。
依照票据法理论,可将票据权利分为: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而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票据法赋予持票人两种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在本文中将简要阐述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虽然体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但无论从行使的顺序和行使条件、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权利的对方当事人的范围、权利的消灭时效都不相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票据权利人,也可以是履行了清偿义务的被追索人,而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
2、行使对象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上的付款人,而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则包括除付款人之外的其他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权人可自由地向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
3、权利行使的时间不同,追索权既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前行使,也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后行使,而付款请求权只能在票据到期后才能行使。
4、行使的次序不同。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所以付款请求权被称为第一票据权利。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有两个结果,一是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付款请求权二道满足,票据关系消灭,无从发生追索权。
二是持票人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或有无法实现之虞,则可行使追索权,因此追索权是第二次票据权利。
5、行使条件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票据权利。
而追索权的行使则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条件发生时方可行使。
6、行使次数不同。
付款请求权行使一次得到满足后,即行消灭。
而追索权则可以多次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获得被追索人的清偿后,追索权并未消灭,而是移转给被追索人,由被追索人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称为第二次追索权人。
追索权可以像这样逐次移转,直到最后债务人清偿后,整个票据关系消灭,追索权才会消灭。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一、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一、票据责任2.付款人付款(1)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3)票据为外币的,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票据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票据责任3.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若持票人明智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一、票据责任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委托本行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申请。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它主要包括签发与交付两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有何区别
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有何区别
【票据时效】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
票据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钱债权,其特殊性在于票据权利为⼆次性权利,持票⼈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享有的第⼀次请求权;
(2)追索权则是针对票据关系⼈因发⾏、转让票据所应连带负责的担保责任,⼀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法到满⾜时,持票⼈才⾏使的权利,因此,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票据上的第⼆次请求权。
票据法之所以赋予合法持票⼈票据上的双重请求权,⽬的在于保障其票据债权的实现,使其在取得票据时有⼀种安全感,从⽽便利票据的流通,并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与有效运⾏。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向票据主债务⼈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额付款的权利。
⾏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是持票⼈。
这⾥的持票⼈可能是受款⼈,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
这⾥的票据主债务⼈包括汇票的承兑⼈,本票的发票⼈,保付⽀票的保付⼈。
所谓追索权,⼜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请求其前⼿清偿票据⾦额、利息及有关费⽤的票据权利。
以持票⼈⾏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在到期向付款⼈提⽰付款时,付款⼈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向出票⼈、背书⼈及汇票的其他债务⼈要求⽀付汇票⾦额、利息和有关费⽤的权利。
期前追索则是指汇票虽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可以⾏使追索权.。
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文档
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文档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在票据法上,持票人需先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未获满足时,才可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将追索权与民法上的债权进行分析比较,也能更好地理解追索权的性质和其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
一、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称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负担付款义务的人主要是主债务人,包括:本票中的出票人、汇票中的承兑人和保付支票中的保付人。
除主债人之外,持票人还可向另外一些人请求付款,如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
综合比较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的概念可知,二者均为票据权利,是同一的票据债权在不同阶段、不同条件下表现出的不同形式,追索权即为付款请求权的转化物(转化形式)。
二者虽有本质上的一致,但他们在行使主体和对象、行使顺序、行使条件、作用和时效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行使顺序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基本权利,是第一顺序的权利,当该权利不获实现,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法律赋予持票人以追索权,以保证票据权利的顺利实现。
追索权是补充权利,是第二顺序的权利,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追索权亦随之消灭;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因法定事由无法实现时,持票人方可实现追索权。
(二)行使主体与对象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而追索权的主体既包括最后持票人,还包括背书人、票据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承担付款义务的关系人。
(三)行使条件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权利,持票人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时间行使即可。
远期票据待票据到期日即可行使,即期票据持票人可随时行使。
而追索权的行使一般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情形发生时,即具备追索权的要件时方可行使。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导语:中级会计师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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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概念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如《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规定等。
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 月1 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 月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 月1 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等。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概述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票据这种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票据这种实物相伴而生的就是票据权利,正确认识与票据权利相关的各项制度对于我们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笔者拟从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种类,取得原则和救济方式几个方面来对票据权利进行简单介绍。
关键词:票据权利种类取得原则救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票据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调整票据行为的法律。
这部票据法的制定,总结了我国应用票据的实践经验,还借鉴了国外票据法律的成功经验。
它对规范票据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部法律中也不乏对票据权利的规定。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者无法偿付账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的的特征具体说来有四点: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普通债权的标的,可为物品交付、劳务提供、价款或酬金的支付等,而且不同标的的债权,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如本应支付酬金但无资金的,可以相当交换价值的物品抵债。
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绝不可以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一般金钱债权,如借贷所生借款偿还请求权,价款或酬金给付请求权等,均为有因金钱债权,债务人若能证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虽有借贷合同或买卖、劳务等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也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金钱。
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也是主要的票据权利。
2.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二次请求权,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充。
除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票据权利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例如:
1. 提示承兑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权利。
2. 提示付款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权利。
3. 取得拒绝证明权: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有取得拒绝证明的权利。
4.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总之,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的重要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主要内容。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权利之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之付款请求权一、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1、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 2、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 3、权利人:持票人▪义务人: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二、付款请求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
▪1、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即:合法作成并签章+交付▪2、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1)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没有从正面规定付款请求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有关规定可以理解为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比如: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构成要件:▪①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里的无权处分人,是指对票据不享有处分权的人,如票据拾得者、盗窃者等。
而无权处分人又必须是受让人的直接前手,否则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例如:A遗失一支票→B拾得、背书→C接受支票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善意取得▪A拾得支票→B善意持票人→C当然取得票据▪A持票人→C直接取得票据当然取得付款请求权▪②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取得票据——背书和交付▪依票据法的规定,付款请求权的转让须依背书和交付进行,并且除了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可以单纯交付转让外,其他票据都必须通过背书和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由无权利人处取得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存在付款请求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因该种票据经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文句后便失去了背书性,只能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转让。
▪③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受让人受让票据是否恶意或重大过失由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第三章票据权利责任追索
知识点:票据权利(★★★)
(3)挂失止付通知书的记载事项 ①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 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
知识点:票据权利(★★★) 3.挂失止付: (1)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 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知识点:票据权利(★★★)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和填明“代理付款人”字样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 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链接:特殊地域管辖中,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知识点:票据权利(★★★) 五、票据权利的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三章
例题
【举例1】追索权的综合考核(2018年不定项) 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一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8日。乙公司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
知识点:票据权利(★★★) (2)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时间: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4)地点: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5)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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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单元票据法基础知识
考点19:票据保证(★★★)(P415)
1.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018年、2016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虽然不成立票据保证,但保证合同已经依法订立,保证人应当依照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保证的效力
(1)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提示】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包括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顺序上,也是一致的。
如果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由于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则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如果以特定的背书人作为被保证人,则持票人不得对保证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提示1】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那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2】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乃是因为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无权代理、欺诈、胁迫等,则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
当然,即使票据保证有效,可以对保证人主张票据保证责任的,只能是票据权利人,即“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
(3)连带责任
①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票据行为重要记载事项要点综述
绝对必
要记载
事项
出票
事项
总述
(1)汇票:7项
(2)本票:6项
(3)支票:6项
金额
(1)确定的金额
(2)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
据无效
(4)支票“金额”可以授权补记
绝对必
要记载
事项
背书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3)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字样
(4)质押背书:+“质押”字样
承兑
(1)“承兑”字样
(2)签章
保证
(1)“保证”字样
(2)签章
相对必
要记载
事项(未
记载的)
付款日期
(1)汇票:视为见票即付
(2)支票:不得记载,如记载,记载无效,支票仍为见票即
付
背书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日期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被保证人
名称
(1)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其他记
载事项
背书人记
载“不得转
让”字样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附条件
出票票据无效
背书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保证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考点20:付款请求权(★★)(P418)
1.提示人
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受委托收取票款的代理人,有权提示付款。
2.被提示人
(1)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通常向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通常应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3)商业承兑汇票,一般由付款人(承兑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
(4)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5)支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3.提示付款时,提示人除提交票据外,还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非因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票据权利。
4.提示期限
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
汇票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内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
2个月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逾期提示付款
(1)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但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
(2)本票、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但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
6.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和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2)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付款人原则上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立足于对票据上各项形式要件(如记载事项、背书连续等)的审查。
(3)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7.签收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8.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付款的,全体票据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9.错误付款的处理
(1)何谓“错误付款”?——付款人向客观上并非票据权利人的提示付款人付款。
(2)票据虽有瑕疵,但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上存在某个票据行为有形式或实质上的瑕疵,即使付款人对此明知或应知,但只要持票人依法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即应对其支付票款。
(3)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发生付款的效力。
考点21:追索权(★★★)(P420)
1.追索发生的原因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而非出票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被追索人
(1)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
(2)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提示】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依法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才能被列为追索对象(被追索人)。
3.追索权的保全
(1)按期提示承兑、付款;
(2)作成拒绝证明(依法取证)。
4.确定追索金额
(1)最初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发出追索通知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6.无论是行使最初追索权还是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均应交回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