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是指在云南省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等全过程中,对粮食的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的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建立全程追溯体系:建立云南省粮食全程追溯体系,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粮食从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到销售的全过程信息追溯管理。
2. 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农民等在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管责任,确保各方履职尽责。
3. 加强生产环节管控:建立粮食生产环节的基本规范和标准,加强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确保粮食的生产环节符合安全标准。
4. 建立追溯信息平台:建立云南省粮食追溯信息平台,实时监测粮食的生产、流通情况,提供可追溯的粮食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5. 加强风险预警和处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6. 加强宣传和教育: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和从业人员的粮食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范文(3篇)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范文粮情检查制度:一、具体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认真遵守市、县规定的各种储粮测化制度,按期进行测温、化水、查虫、测气,认真填写粮情记录,不涂改,不弄虚作假,保证其资料真实完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为储备粮轮换提供依据,测化记录必须当天完成,如果第二天被查了的要进行处罚。
2、保管员必须掌握仓位粮情,做到每日查仓,每日与粮食见面,对自己保管的粮食情况,包括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水份、杂质、价位、入库年限、粮情等,要做到心中有数,领导检查汇报时要“一口清”。
3、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的粮食发现异常要立即查明,分析原因之后上报区片长再报科里,查明解决,不得隐瞒和拖延,若不及时自己查明,由科里查出的并造成坏粮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二、测温制度1、粮温检查:(1)、中储粮:每周一检测一次。
(2)、市储备:粮温____度以下时,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半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危险粮____天检查一次。
粮温____度以上时,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半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危险粮每天检查一次。
对检查粮温时出现的异常现象,应视为半安全粮或危险粮,对于发热粮应每天查温一次。
新入库粮后三个月内适当增加查温次数。
1、检查: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2、气温检查: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一、水份、湿度检查:1、粮食水分的检查:(1)安全粮:每季至少测定一次水分。
(2)半安全粮: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3)危险粮:随时采样检测,发现温度异常点要及时采样测定该部位水分。
2、仓内空间湿度测定: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3、仓外大气湿度检查: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四、查虫制度:1、本着认真负责态度做到有仓必查,查必彻底。
2、根据储粮害虫的传播途径与危害方法进行检查防治。
3、虫害检查期限:粮温在____度以下,一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粮温在15—____度,每____天内至少检查一次。
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质量管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粮食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粮食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原则,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粮食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粮食质量管理贯穿于粮食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任地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粮食生产管理第五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土壤、水资源等情况,合理选择作物品种、施肥、灌溉、防病防虫等技术措施,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第六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加强对农药、化肥、生物肥料等农资的管理,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合理施用,防止化肥农药残留对粮食质量造成污染。
第七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加强对种子的管理,选用优质、高产、抗病虫的种子,降低种子携带病害的风险,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获、贮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安全,减少粮食病虫害、霉菌等污染。
第九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留粮食生产全过程的相关记录,便于溯源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粮食加工管理第十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制定质量标准,建立质量检测体系。
第十一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料的选择和进货管理,确保原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变质、污染的原料。
第十二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加工过程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的清洁消毒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四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成品的质量把关,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合格方可上市。
第十五条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便于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粮食销售管理第十六条粮食销售单位应当选择正规渠道进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河北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河北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追溯,是指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通过记录、标识、追溯信息采集、信息交换和共享等技术手段,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制度。
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责任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追溯技术,建立追溯信息数据库,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与相关部门追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供应链上的供应商、经销商进行审核,确保供应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追溯信息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日期、批号、数量、流向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管理,确保追溯信息的可追溯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追溯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追溯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追溯信息应用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利用追溯信息进行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提供追溯信息,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接受消费者查询和监督。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小麦、玉米、稻谷、杂粮等原粮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以及政策性用粮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省粮食局按第二条规定范围负责全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销售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食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信息。
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粮食销售后至少应当保存3年。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检验粮食质量,并对收购的粮食建立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地、收获年度、质量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在储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成品粮油的储存应遵照国家储藏技术规范执行,储存企业要加强对成品粮油的管理,严防污染,尤其是防止各种化学品的污染,不得使用防护剂防止害虫和螨类。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销售粮食,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或由销售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销售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息等内容。
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粮食销售者应在粮食质量档案中如实记录出库粮食的销售时间、数量、销售对象及粮食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数据。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负责组织推进、综合协调 • 在整合现有信息追溯系统,建设 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 台
• 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
设与运行、维护 •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 •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 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农
田外 埠 食 品 追 溯 信 息
政府 追溯系
统
行业 追溯系
统
企业 追溯系
统
本市食品安全追溯
•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应当将下列信 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 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 质期; • (三)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 等信息。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 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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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行政部门具体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
要,配合提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口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兼 营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 (一)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 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二)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 (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云南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云南省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是一种旨在保证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种子管理:对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保证种子质量。
2. 农业生产: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证农产品质量。
3. 粮食加工:对粮食加工企业进行严格监管,保证粮食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4. 粮食储存:对粮食储存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受到污染。
5. 粮食流通:对粮食流通进行严格监管,防止粮食在流通过程中受到污染。
6. 粮食追溯:建立粮食追溯体系,对粮食的产地、加工、储存、流通等全过程进行追溯,确保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这个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云南省的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产生背景主要有以下几点:1. 食品安全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如食品安全事故、食品污染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健康。
2. 食品安全法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 公众需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对食品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能力大大提高。
公众对食品的产地、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可以提供准确、可靠的食品信息,满足公众的需求。
4. 企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因此,云南省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产生背景主要是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问题,落实食品安全法规,满足公众需求,强化企业责任。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北京市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追溯体系建设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可追溯。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3.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分析和预警等功能,确保追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追溯信息管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集、记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并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或者隐瞒追溯信息。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追溯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追溯信息共享与使用1.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应当实现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2. 政府部门应当利用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3. 消费者有权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了解食品的来源、质量和安全状况。
五、追溯责任与义务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追溯责任,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监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追溯信息。
3.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制度实施与监管1.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2.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溯行为的监管。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追溯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粮库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范文

粮库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范文一、目的。
咱们粮库的粮食那可是关系到好多人的饭碗呢。
为了确保粮食从入库到出库整个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让大家都能吃到放心粮,所以制定这个追溯制度。
二、适用范围。
这个制度适用于咱粮库里所有粮食的储存、保管、加工和运输等各个环节。
不管是小麦、大米还是玉米啥的,都在这个制度的管理范围内。
三、追溯信息的内容。
1. 粮食来源。
收购粮食的时候,要详细记录粮食是从哪儿来的。
是从哪个农户家收购的,还是从哪个粮食经销商那儿买来的。
得记清楚人家的姓名或者公司名称、联系方式,还有粮食的产地。
比如说,这小麦是来自河北的某个村庄,那个村庄叫啥名,都得写上。
就像给粮食找个“老家”一样。
要是进口粮食,那就更得详细了,哪个国家、哪个港口进的,进口的日期啥的,都不能含糊。
2. 入库信息。
粮食入库的时候,要记录入库的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最好还能精确到时分。
就像给粮食记录它的“入住”时间一样。
入库的数量也得搞清楚,多少吨、多少公斤,不能有差错。
而且要记录粮食的品种、等级。
是一等粮还是二等粮,就像区分学生的成绩等级一样,要分得明明白白。
还要记录负责入库的工作人员是谁,这就好比是谁把粮食“迎进家门”的,出了问题就找他(她)问问情况。
3. 储存信息。
在粮库储存期间,要定期记录粮食的温度、湿度情况。
这就像照顾孩子一样,得时刻关注粮食的“身体状况”。
温度高了还是低了,湿度大了还是小了,都要详细记录下来。
要是进行了通风、熏蒸等操作,也要记录。
什么时候通风的,通风了多久,熏蒸用的什么药剂,剂量是多少。
这就好比给粮食治病的“病历”一样。
储存期间有没有发生过虫害、霉变等情况,也要如实记录。
要是有虫子了,得记录是什么虫,虫灾的严重程度。
就像给粮食检查身体,发现了毛病就得详细说清楚。
4. 出库信息。
粮食出库的时候,要记录出库的时间、数量、品种和等级,这些信息和入库的时候一样重要。
出库的去向也要记录清楚。
是运往加工厂了,还是直接供应给某个超市或者粮食批发商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及其他 资料、凭证;4.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 扦样检验。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 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 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 年度监管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粮食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地方粮食管理部门 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部门检查过的单 位,下级粮食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有权采 取的措施:1.进入粮食经营者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 情况;2.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情况;3、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 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 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检验数据。 粮食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 人对数通报同级食药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 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 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 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
9.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主要是依托粮 食识别代码,建立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10.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粮 食为超标粮食,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消费 者,召回粮食,记录备查;同时将相关情况报 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召回、停 止销售的粮食部门可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召回的粮食按超标粮食处置。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县乡监管体系队伍建设,做深做实网格化管理。
创新监管制度机制,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追溯管理和信用监管等手段运用。
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一、工作原则----- 统筹谋划,抓主抓重。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既要保数量,也要保多样、保质量”要求,“守底线”“拉高线”同步推,“保安全”“提品质”一起抓。
聚焦质量安全难点热点,明主线、抓关键、补短板,确保措施落实落地。
----- 绿色导向,标准引领。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进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加强质量安全源头管控。
强化标准引领,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持续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
----- 预防为主,全程防控。
发挥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作用,坚持下先手棋、打主动仗,聚焦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强化全过程防控、全链条监管,坚决防范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问题。
----- 重心下沉,手段创新。
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县乡监管体系队伍建设,做深做实网格化管理。
创新监管制度机制,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追溯管理和信用监管等手段运用。
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二、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源头治理、过程管控和风险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保持稳中向好态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助力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标准化生产全面推进。
制修订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109项,总数达到10068项,基本覆盖我国常用农药兽药品种和主要食用农产品。
制修订农业行业标准1933项,总数达到5342项。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第42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1]第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68f0b7561252d381eb6e5b.png)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x]第42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发〔202x〕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已于9月8日印发,将于202x年10月8日起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培训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2x年9月30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粮食体系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粮食体系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更是在广大消费者中引发了高度的关注。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起一个可追溯的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粮食体系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指通过记录、追溯和审核的方式,对农产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产品在生产和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该体系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农业生产和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等多方共同参与。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重要性1. 保障消费者权益: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可以让消费者了解到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信息,从而增加其信任度,保护其权益。
2. 提高农产品质量:通过追溯体系,可以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产品的质量。
3. 促进行业发展: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可以帮助整个产业链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构成要素1. 标识与溯源:为农产品配备独特的标识符号,通过标识符号可以追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情况。
2. 记录与管理:建立农产品生产全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节的全面监督和管理。
3. 检测与监测: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检,并建立监测机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4. 风险评估与预警:及时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并进行预警,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5. 追溯与追责: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到具体责任人,并追究其责任。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操作流程1. 生产环节: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通过标识符号进行记录和管理。
2. 流通环节:农产品经过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时,应及时记录流通信息,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企业进境粮食溯源管理制度

企业进境粮食溯源管理制度企业进境粮食溯源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进口粮食过程中,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以确保粮食的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满足国内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粮食供应商审核: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准备进口的粮食供应商进行全面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和能力。
2. 生产环节监控:企业应建立粮食生产环节监控制度,包括原产地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的监控。
可通过与供应商签署合同或协议,明确原产地种植、采收和加工的要求,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生产环节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溯源信息记录:企业应建立溯源信息记录制度,对进口粮食的来源、生产流程、运输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种植地点、种植方式、种植时间、采收时间、采收方式等,以及有关运输过程的信息,如运输工具、运输时间、运输温度等。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和物流跟踪系统等方式获取,确保粮食源头和流程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4. 抽样检测和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抽样检测和质量控制制度,对从进口的粮食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等。
企业应与第三方实验室合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内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如退货、追责等,确保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
5. 证明文件和标签:企业应建立证明文件和标签制度,对进口粮食进行标识和包装,确保粮食的来源、生产过程和质量信息都可以在包装上找到。
证明文件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检测报告、运输文件等,标签包括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标志等。
企业应确保这些证明文件和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以上就是企业进境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详细描述。
企业根据这套制度进行粮食进口管理,可以确保粮食的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满足国内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提高粮食进口的质量和安全性。
2021年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范本在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障公众消费知情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从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产品销售终端各环节的信息,实现食品从原辅料到消费者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信息,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链条质量状况可查询。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市场运作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全省统筹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落实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机构、人员,将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建设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扶持食品安全追溯示范区和重点企业,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和查询终端。
粮食溯源管理制度

粮食溯源管理制度一、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意义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活资源,粮食的安全和质量对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由于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粮食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而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粮食的安全性和质量,防止粮食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同时,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升国家粮食形象,促进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粮食贸易成为各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建立健全的粮食溯源管理制度,可以使国家粮食质量和安全问题得到国际认可,提升国家在国际粮食市场竞争力。
此外,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可以促进粮食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全程可追溯的管理,可以提高粮食产业的管理水平,增强粮食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为粮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重要内容1.粮食溯源监管体系的建立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建立起一个全面的监管体系。
包括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政策导向和监管责任;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检查体系,确保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技术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粮食溯源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意识。
2.粮食生产环节的管理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从粮食生产环节入手,对粮食生产进行全程追踪和监管。
包括建立农田用地管理制度,推动化肥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加强对种子生产的监管,确保粮食种子的质量和安全;对种植、收获、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提高粮食生产环节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3.粮食加工环节的管理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全面的管理。
包括建立粮食加工企业准入制度,严格控制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确保粮食加工的安全和质量;建立对加工原料的检测体系,确保原料的安全和质量;对加工产品进行标识和追溯,确保加工产品的可追溯性。
粮食销售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粮食销售可追溯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销售行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粮食销售企业,包括粮食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等。
第三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粮食销售可追溯管理制度,保障粮食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可追溯性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粮食追溯体系建设和技术研发,不断提升追溯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粮食销售可追溯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章可追溯性管理制度的建立第七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粮食追溯体系,包括追溯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和查询等环节。
第八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追溯信息管理平台,整合各个环节的信息资源,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第九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的追溯信息采集和录入流程,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备份和存档,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确保追溯信息的及时性,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精度。
第十二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加强追溯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实现追溯信息的快速查询和溯源功能。
第三章可追溯性管理制度的实施第十三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通过合规电商平台或线下实体店销售粮食产品,并在销售过程中实施追溯管理。
第十四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追溯信息公示制度,向消费者公开产品的生产、加工、质检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追溯信息的核查和验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六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追溯信息的监管和管理,防止信息被篡改或冒用。
第十七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对不符合追溯管理要求的产品进行回收和处理,确保产品不会流入市场。
第十八条粮食销售企业应当明确追溯信息的保存期限,及时更新追溯信息,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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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烟台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食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信息。
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质量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检验粮食质量,并对收购的粮食建立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
地、收获年度、质量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入库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在每批粮食入库后3个工作日内建立真实、准确、系统的粮食质量档案。
在储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出库粮食,应按规定出具出库检验报告或由出库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出库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息等内容。
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同时,应在粮食质量档案中如实记录出库粮食的销售时间、数量、销售对象及粮食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数据。
对超期储存粮食销售出库时要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第八条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必须索取随货同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粮食销售者对已销售粮食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条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的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也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所经营的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一条“放心粮油工程”经营企业,在粮食采购、储存、运输、销售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所经营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得经营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粮食,应先行登记保存,并根据粮食质量档案和质量检验报告等线索,追查粮食来源及流向,并责令各相关粮食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
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办
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不
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其他部门通报、移交的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迅速行动,查清事实,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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