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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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摘要】以合同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存在不少理论障碍,本文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入手,分析了现行合同法难以规制医疗服务行为的原因,提出了建立和公示诊疗规范制度、设立基本救治基金、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而明确
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实现合同法对医疗行为的规范。
【关键词】医疗服务合同;诊疗规范;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D913;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174—06
Analysis and
ty,100044
on problems in contract of medical service.ZHOU Jun.People’5 Hospital of Peking Universi
【Abstract】There are many academic obstacles existing in handling malpractices according with medical contracts.This
article firstly analyzes the characters of medical
service and the reasons why there are difficulties in ruling conducts of medical
service with current contract law.Thereafter,the author presents such a solving plan that we should develop and notify publicly
the regulations of medical conducts,establish primary treatment fund ,perfect multilevel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Consequent—
ly,we can ascertain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hospitals and patients in order to make the medical conducts be ruled by
current contract law .
【Key words1 Contract of medical service,Regulations of medical conducts,Medical insurance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ll卷(第3期)
顾名思义,医疗服务合同就是以提供医疗服务为合
同标的的民事合同。长期以来,关于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医患之间是否存在医疗契约的问题,一直存在肯定与否定的两种观点,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持肯定态度。然而多数学者只是对医方提
供医疗服务、患方支付报酬这种普通服务合同都存在的
权利、义务进行分析,而忽略医疗服务与其他诸如旅游、金融等服务相比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如高度的专业
性、个案的极大不确定性、合同标的性质的特殊性等,忽
视这种内在的差异,而将医患关系通过医疗合同的方式用现行合同法进行调整,②会导致医患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或不公正分配,容易引起医患之间的纠纷,也会妨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就解决方法提出了初步设想。
一
、医疗服务的特殊性
医疗服务与其他服务相比,至少存在以下3方面特
殊的性质,正是这些特性的存在使得医疗服务合同有着与其他服务合同都不相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首先,医疗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一个医师、护
士的培养、成长,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进行专业的学习和训练。这种长期的专业学习和训练成为医疗
行业的准入壁垒,也使得内、外行之间的交流难以进行。
在诊疗过程中的表现就是,即使医务人员作了详细的说明,医疗行为的相对人也不可能在短期内真正了解该医疗行为的优劣、后果、价值等。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能真正了解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义务,那么这种合同条款
很难通过双方的约定确定下来,多数情况下就需要借助法律的规定。
其次,在医疗服务中,个案之间在治疗结果上有很
大的不确定性。表现为同一疾病,不同的患者治疗结果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对同一患者前后两次相同症状进行治疗都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这是由于目前尚未完
全认清人体的奥秘和疾病的变化规律,所以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只能对具体个体患者的治疗结果进行大概的预测。如此,则很难根据治疗结果来判断合同中的医方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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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医疗服务行为与其
他服务合同标的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直接涉及行为相对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权利,而后者一般只涉及财产
权或间接涉及相对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利,如提供娱
乐、旅游、餐饮等服务的合同。这使得医疗服务合同中合同义务的履行、中止、终止都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医患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与现行合同法存在冲
突
目前,持医患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观点的学者一
般都把这种医疗服务合同归纳成如下形式: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医方(包括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的医师)、患方(包括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合同内容主要是医方提供诊疗服务的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和索取报酬的权利,患方相应的权利义务正是医方的义务和权
利。@④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适用合同
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有关委托合同或承揽合同的规定予以规范。⑤然而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忽视了医疗服务的上述特点。而正是这些特点使医疗服务合
同与现行合同法总则、分则的规定之间有着内在的矛盾冲突。所以如果把这种观点作为理论根据,则不利于公平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医患纠纷。
(一)与合同法总则的一些基本规定相矛盾
首先,是关于合同成立的问题。按照我国合同法的
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致。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提出内容具体而明确的要约后,相对方在对要约内容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出是否承诺的决定,一旦做出承诺并到达要约方,则合同成立。⑥这一过程也是双方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的过程。但是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则对此要约做出承诺后,双方的权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