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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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为公司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总体性规范。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具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适当性管理的职责分工;

(二)了解投资者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三)投资者准入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四)产品或服务定级的依据、方法和流程;

(五)适当性匹配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六)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回访、考核以及录音或录像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组织架构,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研究决策,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的费用预算、人力投入和系统建设等。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统筹决策公司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及其匹配的总体安排;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重大制度、措施、方案的审定;

(四)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服务的协调;

(五)其他需要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委员会秘书。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零售业务总部,办公室主任由零售业务总部负责人兼任,委员会秘书由零售业务总部投教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及分支机构的纵向协调;

(二)牵头组织并落实对各分支机构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宣传督导;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专题的议案征集,会议组织;

(四)对委员会议定的事项进行督导督办;

(五)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各项具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适当性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完善;

(二)投资者适当性的评估、匹配及后续管理;

(三)配合委员会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定级调整的建议;

(四)根据公司提供的客户基本信息表及基础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增

设准入信息及准入评估题,以更加全面的了解投资者;

(五)配合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进行适当性系统的开发、优化;

(六)负责规划具体业务适当性管理的培训考核、投资者教育;

(七)定期对具体业务的适当性管理情况开展自查;

(八)指导分支机构落实具体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九)委员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当为适当性管理工作提供支持,根据部门职能不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运营、人力、风控、合规、稽核、回访等多项保障。

第九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A股、B股、港股通、基金、债券、柜台交易、期货IB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工作;负责制作、修订公司客户基本信息表及基础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第十条私募业务部在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具适当性管理材料,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落实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定级,协助落实公募基金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各项信用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转融通、股票质押等。

第十三条衍生产品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股票期权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财富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公司投资咨询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具体落实由财富管理中心生产和管理的投资咨询产品的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资产托管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基金托(保)管业务、基金服务业务、资产托管部数据服务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投融资管理总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业务、证券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资本市场部负责落实公司投行系统权益类证券网下发行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IPO、非公开发行、公开增发项目、优先股等。

第十八条金融市场总部负责制定公司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及本部门管理的债券分销、投资顾问业务、收益凭证、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项目、资产证券化承销项目等。

第二十条研究所负责落实公司研究报告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落实公司两融债权收益权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收益权转让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运营管理总部负责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运营协同支持,通过沪深交易所会籍系统将相关部门所提交的合格投资者数据报送交易所,根据业务管理部门所提适当性相关业务流程及协议表单在E柜通系统中予以配置等。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金融部负责按照公司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实现、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前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

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投资者回访、投诉制度,协助各业务管理部门落实公司客户服务、回访管理、一般性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信息技术总部负责根据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求,提供相关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维及优化。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合规审核,通过合规审核、合规检查等方式监督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稽核部负责稽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情况,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相关风险信息的汇总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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