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康德德性义务中的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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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在西方伦理学史的地位十分独特。一方而,他是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家批判和责难的对象;另一方而,他又可以被视为当代西方规范美德伦理学发展的源头。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康德赋予德性品质一种新的独特内涵,这不仅扭转了古希腊传统德性伦理学以行为者为中心的思维路径,更开启了现代从行为本身来思考道德德性的伦理新视野。因此,再次反观康德的德性论思想,对于我们全而理解德性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完整地看待当代德性伦理学新近涌现的各种德性伦理思潮不无启发。

一、对传统德性观的批驳

康德在重新确定德性概念之前,对长期以来流行的德性观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传统德性观至少存在着三个方而的错误认知。

第一,认为只有一种德性,并且只有一种恶习。从纷繁多样的现象中提取统一的普遍本质,是古希腊哲学传统的典型特征,这决定了人们对德性问题的思考也不会停留在对德性多样现象的探讨上。当苏格拉底询问什么是德性时,他对于曼诺的回答立刻提出了质疑:本来只寻一个德性,结果却从那里发现潜藏着的蝴蝶般的一群德性。苏格拉底的这种责难态度,事实上反映出古希腊哲人对德性统一性问题的探求和追问。而后来功能性德性概念的提出,使德性的统一最终成为可能。多元多样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不同德性,在这一概念之下逐渐统一到知识、正义和幸福的终极目的之上团。然而,对于这种从多中求一的做法,康德虽然没有否认但是也不赞同。他认为,德性既不是理性知识,也不是幸福追求,而是理性意志的道德力量,是遵循道德法则的义务强制。因此,在理念上(在客观上)只有一种德性(作为准则的道德力量),但在事实上(在主观上)

却有大量具有异质性状的德性;于是,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康德把德性的形式(绝对命令)和德性的质料(意志目的)结合起来,解决了德性的一和多的问题:德性的形式是一,这种一和其质料的结合形成一的多。德性一和多的实质体现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对自由任意的斗争和净化。

第二,把德性设定为两种恶习之间的中道。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作为灵魂的品质状态,它与人的行为情感有关。有德性的人,就是那些能在情感或行为方而保持适度品质、处理得十分恰当的人,就是知道在适当的时间与地点、以适当的方式与态度来而对或处理适当的对象和情况的人。因此,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而确定行为情感以及欲望的中间状态和适度原则,正是由人自身的逻各斯来决定的。可以说,中道原则是亚里士多德为人们指出的一条正确区分伦理美德和恶德的重要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却遭到康德的极力批判。康德认为,把德性视为过度和不及之间的中道,这一命题完全是索然无味的智慧,只是一种同义反复;而且由于中道原则的判断和应用也完全是由自我的判断力来决定,这就有可能使某种实用原则而非道德原则成为判断力的依据。由此他认为,德性和恶习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符合中道,而在于它们乃是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准则。就恶习准则的特殊性和非道德性而言,它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可能通过量和程度上的改变而成为德性,因此,德性与恶习的区别绝不能在遵循某些准则的程度中去寻找,而是必须仅仅在这些准则特殊的质(与法则的关系)中去寻找。

第三,把德性视为经验上的习惯。亚里士多德曾明确指出,伦理德性是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把习惯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这种词源上

的渊源注定了伦理德性与社会习俗之间的内在关联,也表明了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社会风气与传统习俗是德性生长发育的直接性源泉。然而,康德非常反对这种从经验习俗和习惯中阐释德性的做法,认为德性也不能仅仅被解释和评价为技能和长期的、通过练习获得的道德上良好的行动的习惯,因为在他看来,经验习惯只会败坏道德的纯洁,对道德的真正价值没有任何益处。因此,他极力反对从经验中获取道德,反对从人性中的经验知识来认识和评价德性,而主张按照无条件发布命令的道德法则来评价德性,按照人性理念之所应是的理性知识来评价德性。

二、康德新德性观的出场

康德对传统德性伦理展开批驳,目的在于为一种新的德性理解的出场扫清障碍,使人们看清德性自身真正的价值所在。康德提出,德性就是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准则的力量德性意味着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德性是一个人在遵从其义务时意志的道德力量。从概念界定上可以看出,他所理解的德性有两大典型特征:一是德性与义务不可分割;二是德性是一种道德力量。义务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它有两个最重要的内涵:

第一,义务直接与法则相关,法则使应当发生的行动成为义务,同时使其成为动机,而出于法则的义务理念同行为动机之间的一致或不一致,成了行为道德性的评判准则。道德的最高命令是按照一个同时可以被视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任何不具备这一原则的行动都是不道德的。康德首先声明:任何一个人作为哲学家都毕竟必须去寻找这个义务概念的最初根据,因为若不然,对于德性论来说,就根本既不能指望可靠性,也不能指望纯粹性。这表明义务概念的

初始根据问题是德性论存在的基石。康德认为,义务的规定只能由纯粹理性先天地提供,德性义务也只可能是理性授意,是从意志的形式即法则出发来规定义务。如果义务是从纯感性的哪怕是道德的情感(主观实践的情感而不是客观的情感)开始,也就是说从意志的质料亦即目的开始,而不是从意志的形式亦即法则开始,为的是由此出发规定义务,那么,当然就没有德性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德性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在其根源上堕落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康德所言的德性,不再是人自身具有的一种品质,而是有了一种普遍意义上的规范意蕴,这种普遍规范的权威源自于义务。

第二,义务概念自身包含一种强制,即通过道德法则所展示出来的绝对命令来强制自由任性。康德指出,人作为自然的理性存在者,虽然承认道德法则的高尚权威,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更多地表现出服从偏好而不是服从法则的倾向。因为道德法则给人们带来的是一种与自然偏好相抵触的不愉快感,这种不愉快正是义务的强制性表现。他认为,由于义务是由主体自我的立法理性所发出的一种道德强制,带有一种不可抗拒的绝对命令,这就使得主体自我道德性的获得和维持需要一种力量,即一种能够克服感性自我存在与偏好障碍的力量;恶习,作为违背法则的意向的产物,是人现在必须与之战斗的怪物;所以,这种道德力量,作为勇气,也构成了人优秀的、惟一的、真实的战斗荣誉,……只有拥有了它,人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有的,是一个国王,这种道德力量就是康德所说的德性,是人遵循义务法则时所具有的道德力量,也是他所称赞的道德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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