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交通安全法》法制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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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交通安全法》法制课讲稿
同学们:
有人把我们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我们比喻成“初升的太阳”,在我们这个令人羡慕的年龄段,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钻研,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有的人却由于种种原因,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还有的人因为不懂得正确的保护自己,在面对违法犯罪和突发危险的时候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也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下面我通过讲述几个案例来向大家说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远离违法犯罪的重要性。
案例一:
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案例二: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晚餐在校同桌饮酒后,傍晚闯进了城郊某学校的男生寝室里,其中3位封门堵道,一位大声地对学生喊叫:“弟兄们,快把你们的钱物交上来,若谁顽抗脱逃,就要谁的狗命。”他一边说着,一边就揪住1位学生,把他打翻在地,并掏出匕首对准他的脖子,在场的其他学生吓得惊慌失措,不知怎办才好,不得不乖乖地把自己的钱掏出来。当晚,他们采取这种强制手段,?共收取了人民币48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作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在此案中,四名中学生是未成年人,进行饮酒已经是违反校规不应该了。酒后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夺取钱物,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法律仅仅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部分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并不代表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
案例三:
暑假期间,同村有三位小朋友一起到村庄边的水库抓鱼其中一位不慎滑进了深水区生命危险时,另外有一位于12岁小朋友奋不顾身用自己的全力把落入深水的小伙伴推上
了岸边,而自己由于精疲力竭沉入水底,溺水身亡。奇怪的是被救的和另一位小伙伴不但不救,反而将死者的衣裤悄悄地藏了起来,然后若无其事地跑到死者的邻居家借书和看电视,企图制造不在现场的假象,使寻找死者的工作错过了机会,直到警察侦查时才说出了真象……
小英雄舍己救人的行为正是雷锋精神的体现,值得我们学习和赞扬,但是,他如果用呼叫的方法让大人来救就不会白白地牺牲自己。而另两位小朋友应该受到批评,不能见死不救呀!特别是那个被救小朋友应该好好地思考一下,假如没有死者的相救死亡将是自己,他应该感到内疚。
案例四:
一个小女孩在上学的途中为了做上早一班的公交车,不停地追着那辆公交车,可是司机师傅并没有看见,在一个拐角处,她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或许她完全可以去等下一班车的。每一个人,总是在道路上吝啬那一分一秒的时间,却把生命置之于外,这便是悲剧发生的原因,如果知道是这样,他们为什么不早走几分钟呢?生命有无或许只是一念这差,我们不应该跟“车”“开玩笑”,毕竟生命不是游戏。
最后和大家分享一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知识预防侵害的手段和方法:
要学会自救,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尽量减少所受的损害,不要轻易付出生命的代价,不要错过任何逃生的机会,更不能放弃求生的信念。这就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环境的变化,沉着应对,设法周旋,冷静处理,从而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
(1)义正辞严,当场制止。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
(6)心明眼亮,记劳特点。
(7)堂堂正正,不贪不沾。
(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
新港司法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