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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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选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在区属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企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制度先行、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市场化的原则;
(四)坚持契约化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六)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二、主要目标
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基础上,分批逐步推进,条件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努力推进企业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转变企业经理层成员管理方式。
2019年,各区属集团完成1-2家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各集团应积极在条件成熟的下属商业类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引进、培养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职业经理人,提升企业经营活力和经济效益。
三、职业经理人范围
(一)职业经理人原则上是经理层团队,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等,也可根据需要扩大到部门经理级别的核心骨干团队。
(二)外部市场紧缺难以引进或内部短期内无法培养解决
的个别能力要求高的特殊职位,也可以按职业经理人管理。
四、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商业类,主业应处于充分市场竞争行业和领域。
(二)具有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内部环境基础。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及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经出资人授权,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的权利并健全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董事会、党组织、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五、职业经理人的选聘
(一)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应本着公开透明、自愿、竞争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内部竞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选拔、上一级党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并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
(二)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和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选聘职位、职数、岗位职责、选聘标准和程序。
明确选聘职位职数和任职资格要求、聘期目标、各年度经营指标及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及标准、奖惩、薪酬待遇、退出等内容。
任职资格要求重点考核对行业市场的熟悉程度、对任职企业文化的认知、经营企业的成功经历和能力等。
(三)区委管理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的企业推行职业经
理人制度,须报区委同意。
(四)发挥党组织在职业经理人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
把关作用。
区属集团重点骨干企业董事会制定的选聘方案要经同级企业党组织研究确定,按管理权限报区委、区国资办备案,集团批准;下属企业董事会制定的选聘方案报上一级企业批准或备案。
上级党组织需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关。
(五)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成员由总经理提名。
企业党组织对提名人选进行酝酿,会同董事会组织人选推荐、测试、考察等工作,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区属集团重点骨干企业董事会决定聘任前,按管理权限报区委、区国资办备案,集团批准后实施,下属企业董事会聘任前应报上一级企业备案后实施。
六、职业经理人的管理
(一)实行契约化管理。
职业经理人与企业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按管理权限报区委、区国资办或上一级企业备案。
董事会要围绕企业的战略规划和出资人下达的考核目标,制定经营层团队业绩合同,对经理层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期及各年度业绩指标、工作目标、考核标准、薪酬待遇、奖惩办法和终止条件、退出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二)实行任期制。
职业经理人的聘期由董事会决定,一般为三年。
(三)职业经理人的业绩合同履行情况考核由董事会组织
实施。
根据业绩合同约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低于一定程度的,可予以解聘;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经考核合格的,可依法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任职解聘后,企业可根据情况自主决定安排合适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待遇随岗位调整相应变化。
(四)薪酬与市场接轨。
职业经理人薪酬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薪酬标准和兑付方式由董事会根据其岗位职责、业绩目标、经营难度、责任风险、同行业人才市场价位等合理确定并写入业绩合同。
职业经理人薪酬一般应包括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高于职业经理人薪酬总额的三分之一;浮动部分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且应主要来源于业绩增量。
为避免短期经营行为,董事会应充分考虑采取必要的递延兑付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包括股票期权、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中长期激励。
(五)总经理一般兼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或董事职务,其他职业经理人一般不进入董事会和党组织。
董事会决定解聘
或不再续聘的,职业经理人所担任的董事会或党组织职务一般同时免去。
(六)按照尊重历史、平稳过渡的原则,按管理权限报区委、区国资办或上一级企业批准,现经理层成员可自愿选择转换为契约化管理身份,按职业经理人模式进行管理。
企业与提出转换为市场化身份的现经理层成员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
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经营业绩指标、考核标准、薪酬待遇、奖惩办法和终止条件、退出方式等,并对身份转换后制度安排等事项予以明确,确保平稳过渡。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