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空调用负离子发生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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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空调用负离子发生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汽车空调用负离子发生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汽车空调用负离子发生器的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条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条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条件。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4-19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T2423.17-19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和尺寸

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各部分表面应整洁无污物,无漏眼、裂纹、气泡、锈蚀;胶面应平整,无气泡,无突起,内部零件不可露出胶面;螺纹固定孔不可堵塞;标志应清晰可识。

3.2 输出电压和输入电流

输入电流应小于20mA,输出电压为-3.4kV d.c.~-4.8 kV d.c.。

3.3 负离子发射浓度

负离子浓度应大于1.5×106 个/cm3。

3.4 臭氧浓度

臭氧浓度应小于0.2mg/m3。

3.5 介电强度

在电极端与外壳之间加550V a.c./50Hz电压,经1min耐压试验,无闪络及击穿现象。

3.6 绝缘性能

输入端对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Ω。

3.7 抗跌落性

跌落试验后,负离子发生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内部零件不得松动;

b) 通电后负离子发生器应符合3.3、3.4的要求;

c) 其它结构不得有明显破损。

3.8 耐振动性

振动试验后,必须满足3.7 a)、3.7 b)的要求。

3.9 耐交变湿热性

湿热试验后,负离子发生器通电后应符合3.3、3.4的要求。

3.10 耐高温性

高温实验后,负离子发生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性能应符合3.2、3.5、3.6的要求;

b) 外壳及其它部件不得有明显变形;

c) 封胶面用直径5mm的光滑钢棒施加10kg压力2s,2min之内不得有无法恢复的压痕。

3.11 耐低温性

低温试验后,应符合3.2、3.5、3.6的要求。

3.12 耐盐雾性

盐雾试验后,负离子发生器通电后应符合3.3、3.4的要求。

3.13 耐温度变化性

温度变化试验后,负离子发生器通电后应符合3.2、3.5、3.6的要求。

3.14 耐久性

耐久性试验后,负离子发生器通电后应符合3.2、3.5、3.6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和尺寸

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测量尺寸,外观目测,测量结果应符合3.1的要求。

4.2 输出电压和输入电流

在额定电压为12V d.c.,温度为+18℃~+28℃,相对湿度为43%~47%,气压86kPa~106kPa时,用直流电流表测输入电流,用内阻1000 MΩ的高压电压表测试输出电压,测量结果应符合3.2的要求。

4.3 负离子发射浓度

当温度为+18℃~+28℃,相对湿度为43%~47%时,负离子发生器在额定电压下通电1min后测量负离子浓度,负离子发生器的输出端放置在距负离子浓度测试仪入口30cm处,测量结果应符合3.3的要求。

4.4 臭氧浓度

在体积为45m3,密闭性良好的房间内环境下,当温度为+18℃~+28℃,相对湿度为43%~47%时,负离子发生器在额定电压下通电30min后测试,测量结果应符合3.4的要求。

4.5 介电强度

在电极端与外壳之间加550V a.c./50Hz的电压,历时1min,试验结果应符合3.5的要求。

4.6 绝缘性能

用500V兆欧表测输入端对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试验结果应符合3.6的要求。

4.7 抗跌落性

在离地面(必须有3cm厚的木板)60cm处,以自由落体运动方式落下20次,试验结果应符合3.7的要求。

4.8 耐振动性

在振动频率33Hz,振动加速度29m/s2的试验台上,按照试验方法,经高度方向4h,长度、宽度方向各振动2h的振动试验后,试验结果应符合3.8的要求。

4.9 耐交变湿热性

按规定进行试验,其中高温恒定温度为40℃±2℃,降温阶段相对湿度变化选择变化1。经两个循环后,将负离子发生器在常温下放置1~2h,再进行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3.9的要求。

4.10 耐高温性

在未通电状态下,将产品入高温箱中,温度从室温升到65℃±2℃并保持2h后,从高温箱中取出,立即检测,试验结果应符合3.10的要求。

4.11 耐低温性

在未通电状态下,将产品入低温箱中,温度从室温降至-40℃±2℃并保持2h后,从低温箱中取出,立

即检测,试验结果应符合3.11的要求。

4.12 耐盐雾性

按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3.12的要求。

4.13 耐温度变化性

将产品直接放入温度已降至-40℃的低温箱中,放置2h后取出,在室温下放置2min~3min,然后将产品放入65℃的高温箱中,放置2h,再取出在室温下放置2min~3min。上述过程构成一个循环,5个试验循环后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3.13的要求。

4.14 耐久性

温度为+18℃~+28℃,相对湿度为43%~47%,气压86 kPa~106kPa。负离子发生器接额定电压,连续工作1000h后测试,试验结果应符合3.14的要求。

5 检验规则

本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5.1交收检验

5.1.1 入厂的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尺寸及性能检查按抽样检验规定进行。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5.1.2 合格判据

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满足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交收检验合格。交收检验中如有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对该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2 型式检验

5.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老产品转厂生产及新产品鉴定试验时;

b)正式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材料和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d)产品批量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抽检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g)在包含负离子发生器的总成需进行型式试验时。

5.2.2 在交收检验的合格批中,按抽样检验规定进行抽样,型式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5.2.3 产品的型式检验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认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每件产品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代码或商标;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电压及功率;

d) 制造日期或批号。

6.1.2 包装箱外应在明显部位注明:

(a) 制造厂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型号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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