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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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5.01

【实施日期】199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福建省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雕塑的质量和艺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市雕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工厂、机关、城市出入口及其他活动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城市雕塑建设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文明城市服

务。

第四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质量第一、稳步发展。使正确的思想内容、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并与城市环境统一、协调。

第五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雕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工作。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应予以纠正。

第六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协助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开展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提倡在城市雕塑建设中突出地方特色,做到内容和形式、作品和环境的完美结合。对创作出优秀城市雕塑作品和在城市雕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雕塑的规划与设计

第八条各城市应编制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第九条城市雕塑规划应根据城市特色,提出城市雕塑的主题,明确城市雕塑体系的主体和层次;并按城市雕塑的性质、规模,合理布局。

城市雕塑规划还应根据城市雕塑的性质、规模,提出所处的环境条件与要求,并要合理确定分期实施的内容与步骤。

第十条城市雕塑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持有者相结合,进行编制。

城市雕塑规划按专业规划要求组织审查,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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