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雕塑区管理制度
雕塑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雕塑区,并且保护雕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雕塑区内的所有雕塑,包括室内和室外的雕塑。
第三条雕塑区管理部门是雕塑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雕塑区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雕塑保护管理第四条雕塑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雕塑的保护管理,包括定期的清洁、修缮和防护工作,保持雕塑的良好状态。
第五条雕塑区内的雕塑不得被擅自移动、拆卸或者更改,如需进行维修或者搬迁,必须经过雕塑区管理部门的批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六条禁止在雕塑区内私自搭建或者设置临时构筑物,如需进行活动或者施工,必须经过雕塑区管理部门的审核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雕塑区进行破坏、毁损或者篡改,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雕塑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雕塑区内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参观者和雕塑本身的安全。
第九条雕塑区内的巡逻和安保工作必须得到加强,保证雕塑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条雕塑区管理部门要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隐患的防范工作,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四章参观管理第十一条雕塑区的参观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私自攀爬、践踏或者触摸雕塑。
第十二条禁止在雕塑区内吸烟、乱扔垃圾、喧哗等不文明行为,违者必须受到管理人员的制止和处罚。
第十三条雕塑区内的游客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参观,不得擅自闯入禁止区域或者破坏环境。
第十四条雕塑区内的游客禁止进行商业活动、宣传活动等非法行为,如有违反,一律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五章管理执法第十五条雕塑区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处罚,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雕塑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限制参观、暂停开放或者其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损坏、破坏雕塑的行为,雕塑区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赔偿,并且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景区雕塑工程管理制度内容
景区雕塑工程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雕塑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景区雕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雕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过程管理。
第三条所有从事景区雕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景区雕塑工程项目部负责对项目的整体管理,协调项目各方的关系,推动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景区雕塑工程项目部按照项目的特点,设立工程部、质量部、安全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景区雕塑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协同工作。
第七条景区雕塑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绩效评定,激励其积极工作。
第八条景区雕塑工程项目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九条景区雕塑工程施工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主持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景区雕塑工程监理员应当具备国家相关资格证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景区雕塑工程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创意,设计独具特色的景区雕塑作品,满足景区需求。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景区雕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流程、工艺要求及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景区雕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要求,选用合适的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景区雕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景区雕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五章监理管理第十六条景区雕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景区雕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单位汇报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保障工程质量。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服务指南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服务指南一、审批事项1.名称: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审核)2.性质:行政许可二、办理依据1、《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四、办理条件1、符合城市雕塑总体和区域规划;2、取得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3、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和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五、申请材料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市区规划局)2、《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申请表》2份;1.申请报告书1份;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1份;4、符合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的情况说明1份;5、1:500或者1:200平面布置图、雕塑环境透视图1份;6、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1份;7、委托设计制作单位及承建单位的名称和资质证书1份;8、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1份。
注:以上资料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住建局留存﹚六、基本流程1、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毕后,提供书面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申请。
2、查验资料,核实原件,现场勘查。
3、获取审批决定书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台价字【2017】20号《关于台儿庄区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单位、个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占地单位、个人按占用面积和占用时间,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交纳,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二)电话咨询:6728828 66363221。
《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根据2月7日修订)
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8日青政发〔1991〕361号公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雕塑设置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雕塑是指,利用各种硬质或软质材料,采用雕、刻、塑手法制作的圆雕、浮雕、叠石等各种具有实在体积形象的造型。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室外雕塑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雕塑选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设置的城市雕塑应达到内容与艺术相统一,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五条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及各经济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设置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下同),由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在其他区(市)设置城市雕塑,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报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但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雕塑,应当报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雕塑设置单位申请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1:500或L200平面配置图;(二)雕塑模型或设计方案效果图(圆雕应有四个面的图片);(三)雕塑配套环境设计图;(四)制作材料的说明及技术工艺方案;(五)设计主旨说明;(六)作者基本情况。
第八条规划管理部门对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书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应当予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冀建办规[2003]13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冀建办规[2003]139号)各市规划局:根据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关于组织城市雕塑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建规函[2003]077号),省建设厅将组织开展全省城市雕塑管理情况调查。
请各市按照调查内容要求(详见附件)汇总、编写本市的基本情况,并负责组织推荐所辖区优秀城雕作品。
每个市推荐的优秀城雕作品限5个,并附图片和文字说明(包括建设时间、所在地点、背景、内涵、设计和制作单位)。
请各市规划局将上述有关文字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
联系人:吴永强电话:************附件:1、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管理调查内容及要求2、建设部关于组织城市雕塑管理情况调查的通知(略)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管理调查内容及要求一、规划建设管理1、对文化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在贯彻落实上有何问题,有何修改意见和建议。
2、制定并颁布的关于城雕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
3、城雕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和主要工作成绩。
4、本市未来3年内计划建设的大中型城雕数量、计划投资额;1980年以来建成的大中型城雕数量、投资额。
5、在工作中总结的城雕规划建设管理经验。
6、本市城雕市场管理情况,从事雕塑设计制作的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大中型企业数量、经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二、理论艺术研究市领导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城雕管理机构领导和专家撰写探讨城雕规划建设理论、艺术,以及城雕与规划、建设、管理、环境、社会、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讲话、论文和报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8]55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8〕5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市区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夜景灯饰规划、建设和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系指独立设置或依附于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设置的户外光源及其设施。
包括:(一)城市建(构)筑物外立面照明;(二)城市沿街单位、业主设置的店牌、店招、霓虹灯、柔性灯箱等装饰性夜景灯饰;(三)城市户外广告灯光;(四)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树木、江河岸堤、山坡、公园、景点、雕塑等设置的装饰性光源及其设施。
第四条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业主为主、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工商、公安、建设、房管、园林、市政、电力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建设、电力等部门,根据城市设计、环境景观要求,结合建(构)筑物自身功能、特征,组织编制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111号
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111号12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使城市雕塑建设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贯彻实施本规定。
城区、郊区城镇地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其他地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建设城市雕塑,由建设城市雕塑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和审查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市园林局同意后,再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属于重要的政治性、历史性题材的城市雕塑,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请首都城市雕塑艺术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核发《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雕塑的设计,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人员承担,未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设计工作。
第六条城市雕塑的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七条城市雕塑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原批准的规划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和施工质量低劣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返工或拆除,对因此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8号1992年8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一)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雕塑、喷泉等道路设施;(二)桥涵设施:包括跨河桥、跨线桥、立交桥、过街人行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及桥涵附属设施;(三)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排水附属设施;(四)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及防洪附属设施;(五)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涵、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长沙市城市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水利、电业、交通、港务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工程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增加市政工程设施容量的,由建设单位报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增加设施容量的投资纳入项目计划后,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城市公共艺术的规划与建设管理需把握的几个要点——以台州市城市雕塑规划建设为例
艺 术 进 八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为 实现 城 市 雕 塑 的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 编 制 城 市 雕 掣 规 划 成 为 必 须 。 同 时 ,城 市 雕 塑 建 设 还 须 依 莉 于 优 秀 的 城 市 雕 塑 设 计 , 政 府 部 门 的 科 学 决 策 , 以及 充 足 的 资 金
来 源
[ 关键词]公共艺术;城玮雕塑,台州市 A e P it t a nn fUr F w o nst No e i Pln ig o - o n
发达, 市场 繁荣, 是中 国股份合 作制 的发源 塑作 品并 不难,但 要使 整个城 市或地 区 的城 地 1 9 9 4年 8月经 国务院批准撤 地设市,台 市雕 塑整体层次分 明、布局合理 和形式 多样 , b Pub i t an an l Ar d COn t u tO C s r ci n 州市政 府迁 址, 为台州城 市化 的快速 推进创 并 具有 定的艺 术品质 ,不是 件易事 如 何 Ma a e n g men 。— ak h a n n t _ —T e t e Pln i g _ _ _ 造 了历 史性 的机遇 快速 发展 的台州 经济和 有效 地控 制城市雕 塑 的建设规 模 、数量和 布 an n tu t f t up u e i d Co s r c i o y Sc lt r on Ci n 城市建 设为 城市雕 塑建 设提供 了坚 实的物质 局 ,合理 地利 用雕塑美 化城市 空 间,并保 证 Ta z o orEx i h u f amp e L Y ,Zh n l / i an ag 基础 和 良好 的空 间载体 ,台 州城市雕 塑建设 城 市雕 塑建设的 整体质 量及 实施 的连续性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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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01•【字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福建省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雕塑的质量和艺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市雕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工厂、机关、城市出入口及其他活动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城市雕塑建设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文明城市服务。
第四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质量第一、稳步发展。
使正确的思想内容、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并与城市环境统一、协调。
第五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雕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工作。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雕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应予以纠正。
第六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
城市雕塑艺术评审委员会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协助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开展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提倡在城市雕塑建设中突出地方特色,做到内容和形式、作品和环境的完美结合。
对创作出优秀城市雕塑作品和在城市雕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雕塑的规划与设计第八条各城市应编制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景观管理,保持城市优良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设置物包括: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楼门牌等)、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投射灯、装饰灯、条幅、充气物、遮阳蓬、雕塑、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绿篱、花坛、栅栏、围墙、临时摊点、洗车站等构筑物及其他户外悬挂、堆放、张贴的物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置、维护、清除等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环卫、园林、交通、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城市户外设置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条幅、充气物等广告性城市户外设置物,应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城市雕塑建设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积极稳步发展。
做到正确的思想内容、健康的审美趣味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与城市环境统一、协调。
第五条文化部和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雕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建设厅(局、委)主管本地区城市雕塑工作。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文艺方针、艺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设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城雕委),协助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协调全国城市雕塑工作。
城雕委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相应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
第二章城市雕塑的立项和设计第七条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经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由建设部批准;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报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省级建设厅(局、委)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委备案;一般城雕项目的立项,报当地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为确保城市雕塑的艺术质量,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必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承担。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由国家城雕委审批颁发。
未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第九条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设计,经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由文化部批准;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设计,报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省级文化厅(局)批准;一般城市雕塑的设计,报当地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审核,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批取消文件 国发[2016]5号文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5
厨政管理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7增补本)
取消
6
冲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7
影视木偶制作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糖果工艺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2
珠心算教练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5增补本)
取消
3
商品储运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4
咖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民银行
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
取消
27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8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取消
4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中国民航局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城市雕塑建设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积极稳步发展。
做到正确的思想内容、健康的审美趣味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与城市环境统一、协调。
第五条文化部和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雕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建设厅(局、委)主管本地区城市雕塑工作。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文艺方针、艺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设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城雕委),协助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协调全国城市雕塑工作。
城雕委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相应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
第二章城市雕塑的立项和设计第七条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经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由建设部批准;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报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省级建设厅(局、委)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委备案;一般城雕项目的立项,报当地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枣政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3〕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促进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四城同创”,努力建设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洁净优美、文明和谐的鲁南绿城、山水枣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1.坚持规划引领。
强化规划意识,遵守规划法规,城市建设发展要严格遵循《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凡未经规划审批的各类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实施。
2.严格规划执法。
城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规划执法职责,加大经常性巡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加强规划批后监管,对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工程,由规划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城管部门依法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其按要求整改到位,杜绝“以罚代管”现象。
3.建立规划执法联动机制。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项目名单及项目公示内容抄送城管部门。
城管部门下达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相关文件抄送规划部门。
城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规划部门做违法定性、出具整改意见的,应函告规划部门并将相关材料一并转送。
规划部门应在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案件的性质作出认定,出具违法建设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并函复城管部门。
城管部门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和处罚结果函告规划部门。
4.强化规划执行的社会监督。
通过报纸、宣传牌等形式及时公布各类城市规划、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内容、违法建设举报电话(12345市长热线),鼓励群众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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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设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城市雕塑建设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积极稳步发展。
做到正确的思想内容、健康的审美趣味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与城市环境统一、协调。
第五条文化部和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雕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建设厅(局、委)主管本地区城市雕塑工作。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文艺方针、艺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设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城雕委),协助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协调全国城市雕塑工作。
城雕委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相应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
第二章城市雕塑的立项和设计
第七条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经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由建设部批准;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报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省级建设厅(局、委)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委备案;一般城雕项目的立项,报当地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为确保城市雕塑的艺术质量,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必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承担。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由国家城雕委审批颁发。
未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第九条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设计,经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由文化部批准;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设计,报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省级文化厅(局)批准;一般城市雕塑的设计,报当地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审核,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单位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均由建设单位向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申请立项。
申请立项材料应包括雕塑题材、建设规模、经费预算、经费来源以及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分级报批。
第十二条城市雕塑立项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设计任务,设计成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级报批。
第十三条城市雕塑设计批准后,由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建设用地范围,定点放线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兴建。
第十四条承担雕塑创作设计的雕塑家必须监督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创作设计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关设计者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必须保持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八条公民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故意涂污或损毁城市雕塑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地、县级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文化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