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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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网络建设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主要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三制”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制。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落实负责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十万元以上需签订合同,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十万元以下小额零星项目,根据实际可不订立合同进行非合同建设。

(三)招投标制度。三十万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招标办统一招标。三十万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建设施工。

第六条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

第七条项目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八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必须转账支付,禁止现金付款。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将款项汇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

第九条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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