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83]城设字第243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1983年4月30日)((83)城设字第243号)为了加强建筑标准设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筑标准设计是建筑标准化的组成部分,是加速建筑业发展的重要前提。
它对缩短设计的建设周期,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节约建材和能耗,提高工程综合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都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建筑标准设计属于建筑产品标准化的范畴。
这种标准产品的设计,是从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出发,对不同自然资源、施工水平与产品结构,进行统一考虑和综合处理,使使用、设计、施工等方面均得到好的经济效益,从而形成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建筑标准产品的技术文件。
第三条建筑构配件(包括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等的设计,凡是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都应编制建筑标准设计,并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上述各种建筑标准设计均应彼此配合,特别是成套的民用建筑标准设计,应建立在统一模数协调、统一接缝做法和配套的标准构配件的基础上,满足建筑多样化的需要。
第四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技术和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应大力发展地方通用的建筑标准设计。
全国通用的建筑标准设计重点应放在具有普遍意义、技术难度较大而又必须在全国统一的项目上,以及属于指导性的技术文件。
各类建筑标准设计,要相互协调,并都应以高质量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第五条各级建筑标准设计管理机构在贯彻本办法时,应采取指令性的统一计划与按经济规律办事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办法三篇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办法三篇第一篇:建筑设计管理原则1. 设计审查原则-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并具备安全可行性。
- 设计文件应完整、准确、规范,包括设计任务书、概念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以确保设计质量。
2. 设计组织管理原则- 通过合理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确保设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设计任务的分工合理、协调。
- 设计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设计进度、质量和成本的控制。
3. 设计质量管理原则- 设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
- 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二篇:建筑设计文件编制规范1. 建筑设计文件的组成要素- 建筑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布置图、立面和剖面图、施工图等内容,以清晰、准确地阐述设计意图和要求。
2. 建筑设计文件的格式规定- 建筑设计文件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编制,包括封面、目录、设计说明、图纸和技术规范等部分。
- 图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采用统一的图幅、比例和图例,以方便施工和审查。
3. 建筑设计文件的归档管理- 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文件的保存和查阅。
- 设计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应及时记录并归档,以便后续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第三篇:建筑设计项目管理措施1. 建立项目管理机制- 建筑设计项目应建立项目管理小组,制定项目计划和执行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分工。
- 项目管理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方资源,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2. 设计过程管理要求- 设计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技术交流和协作,确保设计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 设计变更应及时记录和通知相关人员,以便及时调整项目进度和资源。
3. 设计成果评审和验收- 设计成果应进行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 设计成果经审查合格后,应进行项目验收,确保设计的质量和符合要求。
以上是关于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办法的三篇文档,涵盖了设计管理原则、设计文件编制规范和建筑设计项目管理措施等内容。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繁荣设计创作,规范设计市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与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
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其中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
合伙人对设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三条设计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第四条设计事务所包括综合设计事务所和专业设计事务所。
综合设计事务所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规定的标准设立和规定的承接任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
综合设计事务所分甲级和乙级。
专业设计事务所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设立,并按规定的执业范围及承接任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
专业设计事务所不分级别。
第五条设计事务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批。
设计事务所的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设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设计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与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专业相符合,一般宜采用个人或合伙人的姓名命名。
第二章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八条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分为两个步骤:先申报组建方案,再申报资质。
第九条申报组建方案的程序为:(一)由发起人先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组建方案,材料包括: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2、书面合伙协议;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主要业绩(应附原单位拟同意解聘证明);5、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通过企业改制成为设计事务所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所有人的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材料。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最新)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的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当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设计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设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第九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工程概算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内容应当完整、准确、清晰。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应当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由设计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及时送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1 .调整 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 数量等指标的 ,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必要时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 业务办公会 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 虑。(详见附 件 4 ) 其中,市 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 共建筑、市级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 议审定的建筑 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 .调整 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 内容及《成都 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 室可组织专家 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 式听取利害关 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 容,审批时对 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 第三章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六条(调整前提) 经法定程 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 必要实施调整 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在政策法 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规 划条件调整; (二)符 合规划条件的调整; (三)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 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 或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 项目的主办处 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 为各规划分局 。 (一)涉 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停车位数量等 其它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 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 我局提 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 办处室 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 个人根 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 续。 (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 增容积率指标 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的通知 》(建规〔 2008 〕 227 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 ) (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 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 先按中 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 区域内 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 理控规 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 处办理 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控规调 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 件。( 详见附件 2 、附件 3 ) 对 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 时又调 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监 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 〔 2008 〕 227 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1 ) (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 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 域外建 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服务配套设施、住宅套数、车位(库)数量等主要指标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 1 -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第六条除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等原因外,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一)岩土工程勘察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2、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场地特征周期、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4、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5、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6、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 2 -震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流程】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及方案设计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一)按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筑项目(一般和特殊公共建筑);(二)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重要地区或重要风景区的主体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四)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设计方针):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等原则。
第七条(招投标原则):设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应实行设计招标而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各级规划、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第八条(设计质量要求):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设计招标的类型):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和概念方案设计招标。
福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服务配套设施、住宅套数、车位(库)数量等主要指标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第六条除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等原因外,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一)岩土工程勘察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2、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场地特征周期、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4、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5、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6、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等级、- 2 -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工程设计单位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效率,保障设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树立单位形象,保证工程设计单位的长远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设计单位管理制度是工程设计单位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对工程设计单位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制约,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第三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并努力提高设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工程设计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明确各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程设计单位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管理目标、管理原则、管理模式、管理流程等方面,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管理制度应当形成书面文件,由单位领导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必须在全单位范围内公布,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职权,建立协调、配合和推动各个部门工作的机制。
第八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设计部、技术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计部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确定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方案等设计工作。
第十条技术部应当负责技术支持和技术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并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部应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和督促各个部门和设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应当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做好人员招聘、考核、培训等工作,并保证设计人员的权益。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控制经费的使用,保证工程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单位领导人员要履行领导责任,带头履行职责,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单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第十五条设计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提高设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它不仅关系到建筑的美观、功能和安全,还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成本和后期运维。
为了确保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与高效性,制定一套系统的工程设计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结合实践经验总结出的工程设计管理制度范本,供业内同仁参考。
一、明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工程设计的起点,它应详细描述项目的目标、范围、标准及预算等关键信息。
制度中应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或业主方提出设计任务书,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二、组建设计团队设计团队的组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人员。
制度中应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以及团队协作和沟通的机制。
三、设计过程管理设计过程是实现设计意图的关键阶段,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计划:制定详细的设计工作计划,包括时间节点、阶段性目标和资源分配。
2. 质量控制:确立设计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审,确保设计成果符合要求。
3. 协调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设计团队与业主、施工方等其他相关方的信息共享和问题解决。
4. 变更管理: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控制,任何变更都需经过审批程序,并对项目的影响进行评估。
四、设计文件管理设计文件是设计的最终成果,包括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
制度中应规定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存档流程,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风险管理工程设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技术难题、法规变更等。
制度应包含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以降低潜在的负面影响。
六、后期服务与维护设计工作完成后,还需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解答施工中的疑问、参与工程验收等。
制度中应明确后期服务的职责和流程。
结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工程设计机构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设计机构的管理行为,促进工程设计质量的提高,保障工程设计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设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依规承担工程设计责任,积极推动工程设计机构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工程设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公平、客观、勤勉、诚实的原则,注重职业操守,严禁利用职权和地位谋取个人私利。
第五条工程设计机构应当推动工程设计科技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提升综合竞争力。
第六条工程设计机构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市场规则,维护行业秩序,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七条工程设计机构在从事工程设计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保障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八条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综合性工程设计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交流合作,推动工程设计机构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工程设计机构的组织机构应当合理,健全,包括:总经理办公室、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工程设计机构的决策中心,负责领导和监督工程设计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是工程设计机构的核心部门,负责工程设计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是工程设计机构的经济部门,负责收支管理、核算财务、税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人事部门是工程设计机构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义务第十四条工程设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尊重设计职业操守,保障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相关资质认证和检定工作,确保设计人员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单位的交流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提高设计水平和竞争力。
建筑设计院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院员工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二、考核目标1.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2.发现员工的潜力和问题,及时进行培训和改进;3.确定出色的员工,给予适当的褒奖和晋升机会;4.为院的整体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支持。
三、考核内容1.产量考核:考核员工的工作产出数量和质量,包括完成设计任务的效率和效果;2.质量考核:考核员工设计作品的质量,包括创意性、实用性、技术性等方面;3.创新能力考核:考核员工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学习能力考核:考核员工的学习能力和在学习中的进步;5.团队合作考核:考核员工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包括沟通能力、协作能力等。
四、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建筑设计院将每年设立四个季度的考核周期,每个季度结束后进行员工考核;2.自评与部门评议:员工需要在考核期结束后进行自我评价,同时由所在部门的主管评议;3.绩效评估:建筑设计院将根据员工的自评和部门评议结果,结合员工的工作产量、质量、创新能力、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绩效评估;4.奖惩措施: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建筑设计院将给予绩效突出的员工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同时对绩效较差的员工进行必要的考核辅导和惩罚。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1.晋升机会:绩效突出的员工将获得晋升机会,包括职位晋升和薪资调整等;2.培训机会:建筑设计院将根据员工的特长和不足,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提高其综合素质;3.奖励机制:对于绩效突出的员工,建筑设计院将进行适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等;4.薪资调整:基于员工的表现和市场行情,建筑设计院将对员工进行适当的薪资调整。
六、考核结果的反馈和改进1.员工反馈:建筑设计院将设立员工反馈机制,接收员工对考核制度的建议和意见,并根据反馈进行改进;2.改进措施:建筑设计院将定期评估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3.优化绩效管理:建筑设计院将不断优化绩效管理流程,提高考核的精确度和准确性,以更好地促进员工和机构的共同发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者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 ,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合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者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 ,施工单位(或者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 ,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
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 .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者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者毁约及施工方法或者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 .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 , 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 (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 ,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 7 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
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
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 ,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管理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筑工程的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管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设计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以及业主的要求和设计任务书的规定。
第四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管理应坚持科学、严谨、规范、协调的原则,注重结构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设计经验和能力。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设计方案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二章方案设计前期准备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加强前期调研工作,充分了解建设单位的需求,做好相应的方案设计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定位、土地使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的规划、地籍、用地、环评等前期资料,并对设计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回复。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合理安排设计人员,制定详细的方案设计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设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配备齐全的技术人员和设计软件、硬件设备。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主动了解建设单位的需求和意见,及时反馈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设计方案的编制周期、提出初步的设计构思和方案。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充分掌握建筑地形、气候、水文、地质、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详细的方案设计方针和设计原则。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组织开展方案设计的技术交流和讨论,不断完善设计方案,确保设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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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维地产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管理,控制建筑设计的质量、进度、成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系指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子公司,系指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及控制的各级投资企业;所称中维地产,系指总部及子公司的总称;所称单位,系指子公司及总部各部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设计管理。
第二章概念方案设计阶段第四条设计资料准备规划设计部根据项目设计计划的时间要求,及时收集概念设计阶段需要的资料,资料的内容包括:(一)日常产品研究成果、产品配置标准等资料;(二)已完成同类型项目的经验总结和完善后的设计图纸;(三)子公司提供《宗地自然条件表》《宗地社会条件表》;(四)项目拓展部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市场营销部提供《项目定位建议书》;(六)市场营销部提供《竞争楼盘列表》。
规划设计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设计基础资料评审,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在《项目设计基础资料移交评审表》中,并由参与评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条《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评审规划设计部负责《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概念方案设计(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过程控制1.规划设计部负责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沟通内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第七条概念方案设计评审(一)规划设计部组织、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进行评审,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
(二)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
(三)概念方案设计最终成果经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确定。
(四)概念方案设计确定后,规划设计部应启动方案设计工作。
第三章方案设计阶段第八条方案设计资料准备规划设计部在方案设计前负责收集以下相关资料:(一)子公司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大市政条件和水文资料等;(二)市场营销部提供深化的营销建议;(三)成本管理部提供方案设计成本建议。
第九条《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规划设计部根据以上资料编写《方案设计任务书》,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方案设计(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方案设计任务书》;(二)设计过程控制1.规划设计部负责在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交流内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3.子公司应及时将设计方案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方案设计评审(一)规划设计部组织规划方案设计评审会,安排设计单位汇报方案设计成果,总经理、相关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子公司总经理、子公司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子公司设计部及子公司总经理指定人员参加评审。
子公司应汇报与政府部门咨询意见。
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二)规划设计部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调整。
修改后的设计成果由规划设计部组织子公司、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及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最终方案设计成果需经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方案设计报批(一)规划设计部将审批后的方案设计资料提交子公司;(二)子公司按计划时间完成方案报批,将方案设计报批文件交子公司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将报批文件复印件交总部规划设计部存档;第十三条规划设计部根据批复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启动机电方案、景观方案设计工作,并组织市场营销部和子公司研讨确定销售示范区的划分。
第四章扩初设计阶段第十四条扩初设计设计准备规划设计部在初步设计前,及时收集以下设计资料:(一)子公司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批复意见,及市政咨询方案。
(二)子公司提供勘察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
(三)成本管理部提供初步设计限额指标。
(四)必要时,可邀请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和评审由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技术措施》,规划设计部审核后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一)初步设计过程控制1.规划设计部负责在初步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过程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2.设计单位按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根据《初步设计技术措施》的要求,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扩初设计评审(一)规划设计部组织子公司、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及相关人员进行对设计单位送交的初步设计成果从建筑、使用功能、成本等方面进行评审,由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二)规划设计部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七条扩初设计报批(一)规划设计部将审批后的扩初设计资料提交子公司;(二)子公司按计划时间完成扩初设计的报批,及时通报报批进展情况,将批复文件交子公司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将复印件交总部规划设计部存档。
第十八条扩初设计同时,规划设计部根据项目具体需求开展机电方案深化工作。
第十九条扩初设计完成后,子公司设计部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五章施工图设计阶段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设计资料准备子公司设计部负责收集以下相关资料:(一)规划国土局、消防局、环保局、人防办等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书。
(二)经审批的材料设备选型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任务书》编制和评审子公司设计部根据以上资料编制《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并组织子公司工程部、成本核算部和总部规划设计部进行评审,经子公司审批后报总部规划设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设计(一)设计单位按《施工图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时间、限额设计要求和成果标准提交施工条件图;在此期间由子公司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施工条件图进行审查,形成《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设计单位修改。
(二)设计单位提供最终施工图,子公司设计部再次组织工程部、成本核算部、总部规划设计部和工程管理部对施工图进行图纸内部评审。
同时,子公司应将相关图纸送外部审查,在取得内外部审批意见后,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表》。
(三)由子公司设计部将《施工图审查意见表》发给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设计单位修改完成后,设计成果由子公司设计部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最终施工图设计图纸分发到相关单位、部门。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设计部在建筑施工图设计同时,组织机电专业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设计部在施工图完成后,应组织完成材料设备的选型定板工作,编制《材料设备选型定板清单》,并按《材料选型定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批。
同时,子公司设计部应组织景观施工图和装饰施工图设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成本核算部应根据施工图编制预算。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交底(一)由子公司设计部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明确施工组织要求和解答相关问题,并填写《施工图交底记录》,子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共同确认。
(二)子公司将《施工图交底记录》提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更改,跟踪图纸修改进程,子公司对设计单位修改的图纸进行复核后,分发到相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建筑设计管理的实施细则,报总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部规划设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概念设计管理流程》、《方案设计管理流程》、《扩初设计管理流程》、《施工图设计管理流程》同时废止。
表一填表人:填写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格所列为描述宗地自然条件所需的图纸目录。
应在投资分析阶段收集、制作完成,并作为设计前期阶段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阶段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基础资料。
2.投资分析阶段,若政府提供的“宗地红线图”、“宗地地形图”深度不足,则应在设计前期阶段落实并确认此二图纸。
表二说明:1.依据宗地社会条件表一(表1.2.1)的周边公共设施图,当周边存在污染源与噪声源时,应结合实地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对宗地空气质量状况、水质状况、噪声状况进行检测;决定进行检测后应附各项检测报告。
对于尚未达到饱和通车的道路,应根据道路等级预测饱和通车时的噪音。
2.当存在特殊地下物时需另附文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表一填表人:填写日期:年月日说明:本表格所列为描述宗地社会条件所需的图纸目录,应在投资分析阶段收集、制作完成,并作为设计前期阶段进行概念设计、方案阶段进行方案设计的基础资料。
表二填表人:填写日期:年月日竞争楼盘列表1.“竞争楼盘”,是指区域内与本项目地理位置、市场定位、产品类型等方面存在相似性,可能与本项目产生竞争的楼盘。
2.本列表中的竞争楼盘,须由规划设计部与市场营销部共同确认。
表一楼盘名称位置说明:针对项目竞争楼盘,需完成表格内全部内容。
若用于其它楼盘的考察和调研,可酌情选择完成。
表二说明:1.针对项目竞争楼盘,需完成表格内全部内容。
若用于其它楼盘的考察和调研,可酌情选择完成。
表三说明:1. 实用率国家规范无定义,为房地产销售中使用的指标,通常为:单套内建筑面积/单套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按规定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
2. 单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的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
3. 单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含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说明:此表由规划设计部与市场营销部共同完成编制责任人汇签:日期:项目设计基础资料移交评审表项目名称:说明:1、*项为必选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规划设计部确定。
2、资料由责任部门负责人评审并签名确认,由规划设计部负责组织实施评审过程。
项目概念方案技术评价表(示例)时间:填表人:说明:1.本评议表分为市场策划、设计和成本三大项,分别由决策层(全部填写)、规划设计部和成本管理部填写(填写本专业);外部专家可根据其专业特长选择全部填写或部分填写。
2.每项综合评分为5分制。
5分表示“很好”,4分表示“好”,3分表示“一般”,2分表示“差”,1分表示“很差”。
3.在每大项评分时,分别按每栏给出一个得分,然后累计总和再除以栏数得出综合分。
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注:本表适用于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信息交流的记录。
设计成果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