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31028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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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连扳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L≤1.5M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D
凹槽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D : L≥2
解读: 房与房间可设置凹槽,需满足深度≤1.5m,且宽深比≥2,且不允许结构连梁或连板。
6.2.2.6 因建筑造型或结构需要,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 的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等围合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透空、通 高高度两层及以上的空间,总投影面积:每个交通单元六户及以上的点式 住宅类型不得超过本层计建筑面积部分投影面积的15%,其他住宅类型不 得超过10%。(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此限制。)
大寒日3小时和冬至日1小时那个对项目更易满足日照计算要求?
冬至日1小时 项目更易满足日照计算要求.
1.新政下明确日照计算
时段 标准 规定
有效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 均为8时~16时。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 改项目内不低大寒日1h
不允许自遮挡, 每户需一居室能获得冬季日照。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总高度-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公式1
户层高4.7m 标准层高:3m S超高空间:50 ㎡
套公式1
S核减=[(4.7m-3.6m)/2.2 m ]x50㎡=25
㎡
S总=S标准层+ S核减
6.2.3.3 仅限复式住宅(户内空间跨越两层及以上,且设有户内楼梯的住宅)户内起居室 (客厅)、餐厅可设置透空空间, 且透空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标准层,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 (以墙中计)不得超过该户户内建筑面积的20%,且最多不得超过60㎡,
4.6.1 建筑面宽 4.6.1.1 建筑面宽应避免过大形成屏风效应。 4.6.1.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城市道路直接相邻一侧,建 筑间距除满足消防规范、日照间距、视觉卫生、视线通廊及深标相关要求 外不得少于18m,且建筑物最大面宽应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⑴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6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100m; ⑵建筑高度超过60m但不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m; 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m。
超过时按 3.1.6.3⑴条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公式2:核减建筑面积=(透空、通高空间总高度/ 标准层层高-1)×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餐厅
仅限复式住宅的起居室(客厅)、餐厅;且H ≤两层; 掏空率=S户内掏空(取墙中线)/S套内≤ S套内*20%; 且S户内掏空≤60 ㎡ ▲此规定没有提到90㎡以下户型是否可以设置掏空或做复式?
该条例没提及公寓类型,只提到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 如果是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日照可以不考虑?
⑸居住区内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 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⑹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 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⑺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 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⑻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 满足4.3.2.4⑴~⑹条规定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 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2013.10.28
探讨内容:
1.建筑日照与间距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3.计容积率面积计算 4.建筑层高 5.建筑退线 6.建筑覆盖率 7.道路系统
1.建筑日照与间距
4.3.2.2 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⑵进行日照分析时深圳市区地理位置取东经113°41′、北纬22°40′。 ⑶日照分析的有效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时~16时。
D>2.4M 取2.4M计算
居室(卫生间, 厨房,储藏这些 都不能算居室)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区改建项目 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户住宅至少有一个 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A1户型冬பைடு நூலகம்日
居室无日照
冬季日
(解析:自遮挡)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⑵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⑶宿舍建筑: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 标准。 ⑷保障性住房:住宅型保障性住房日照分析标准参照住宅建筑;宿舍型保 障性住房日照分析标准参照宿舍建筑。
4.建筑层高及高度
3.1.6 应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的情形 3.1.6.1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的层高限值时,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总高度-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公式1 各类建筑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见表3.1.6.1-1~3.1.6.1-3。
两层及两 层高以上
阳台
阳台
2.4M进深限制,比例 限制总面积10%(含花 池露台)(测绘更改风 险)
2.4M进深限制,比例 限制总面积20%(含花 池露台)
复式镂空
可能90平米以上户型才 可设置复式
与核心筒 每交通单元6户及以上的点式住宅比例限制总面积15%, 间镂空 其他10%.
疑问:
1.双层高及以上阳台是否算面积?(测绘是否更改)
D
C
D ≥C/2
③外墙以外,上层阳台梁底与下层阳台栏板(或栏杆)之间的空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构件。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剖面(凸阳台)
6.2.3.5 单层高阳台(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进深超过2.4m 的,其外围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规定建筑面积;两个标准层及以上层高阳台(含 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进深不得超过2.4m,
D≤2.4M(强制)
两层及以上高
凸阳台
D ≥ 2.4M
两层及以上高
凸阳台
阳台比=S阳台(含相连花池、空调机位)/S套内(不含阳台)≤ S套内(不含阳台)* 10% ;且进深不得超过2.4M 结论:单层阳台进深≥ 2.4M算全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上阳台不被允许.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1 宽度不大于1.5m的阳台,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 1/6; 6.1.7.2 宽度大于1.5m的阳台,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4。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3 阳台的层高 ⑴普通阳台应为单层高阳台,层高不得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 ⑵仅限凸阳台层高允许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解析:只有凸阳台可做两层及以上高阳台)
①至少有一个以上、且完全连续的对外开敞面; ②对外连续开敞面的总长度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2;(?)
5.商务公寓,商务办公,商业LOFT能否共用一个疏散楼梯(核心筒)?
6.商务公寓是否可按照宿舍标准计算日照?
7.住宅大堂的高度是否可以超过3.6M(住宅层高限定值)?
(3.1.2.5 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用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属于架空公共绿化的,绿化形式应为覆土种植且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绿化面积不小于架空部分或裙房屋面 建筑面积的50%。)
① D ≤1.5M,D ≥C/6 ② D >1.5M,D ≥C/4
D
C
6.1.7.4 阳台内外及阳台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之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挖 空,阳台与阳台之间、阳台与墙体之间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上空
上空
3.新政下明确允许的五种赠送方式
凸窗
进深0.6m限制,无比 例限制
▲住宅
6.2.2 外部空间
6.2.2.5 住宅户内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卫生间、厨
房等)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因建筑造型需要设置的,
无任何结构连梁或连板的非功能性凹槽,深度不得大于1.5m,宽深比不
得少于2。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连梁
上空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6.2.3 内部空间
6.2.3.1 住宅应按户型设计,每户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且基本空间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最小使用面积要求。 6.2.3.2 住宅单一层高应不大于3.6m(层高限值),错层式住宅户内起居室(客厅)层 高应不大于4.2m。除公共设备层、公共管线转换层、坡屋顶阁楼、避难层外,层高不大 于2.2m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1条公式1计算核减建筑面 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大堂层高?)
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⑵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 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 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⑶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0.9m,与实际 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⑷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 获得日照的界面。(居室) ⑸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窗户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 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⑹外窗宽度大于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以缩减至2.4m;宽度小于0.6m时,不 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
单层高 阳台
两层及两 层以上高
凸阳台
阳台比=S总阳台(含相连花池、空调机位)/S套内(不含阳台) ≤ S套内(不含阳台)* 20% ;且S总阳台≤ 60 ㎡
(S总阳台= S单层高+ S两层高+ S两层高以上)
超过部分需算全面积
6.2.3.4 两个标准层及以上层高阳台(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 进深不得超过2.4m,且其总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除阳台以外的户内建筑面积 的10%。
D≤2.4M
单层高阳台
D≤2.4M(强制)
两层及以上高
凸阳台
结论:单层阳台进深≥ 2.4M算全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上阳台禁止超过2.4m.
6.2.3.5 单层高阳台(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进深不超过 2.4m的,其与两个标准层及以上层高阳台投影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户除阳台以 外的户内建筑面积的20%,且不得超过60㎡,超过部分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地 上核减建筑面积。
H>100M
D≤70m
60 M<H≤100M
D≤80m
24 M< H≤60M
D≤100m
建筑
建筑 ≥ 18M
拼接及间距的问题:
3.计容积率面积计算
3.3 容积率 3.3.1 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3.2 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3.3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3.4 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90㎡以下户型是否可以设置掏空或做复式?(未明确提出)
3.凸阳台是否可以是复合阳台?
(6.1.7.3 ②对外连续开敞面的总长度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2;(未明确提出)
4.(4.6.1.2)条中规定是指城市道路还是重要城市道路,如何界定什么是重要城市道 路?
(4.6.1.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城市道路直接相邻一侧,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规范、 日照 间距、视觉卫生、视线通廊及深标相关要求外不得少于18m.)(暂理解为城市主干道)
户与户 户与核心筒间 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掏空(两层以上) (公共阳台、挑高门厅)
S总掏空投影 ≤ S标准层X 15% (每交通单元6户及以上的点式住宅) S总掏空投影 ≤ S标准层X 10% (其他类型)
保障房不受限制(解析:保障房一般不考虑赠送)
6.2.2.13 住宅中为两户以下(含两户)户型专用的地下室,其外墙不得超 出首层建筑外墙范围, 最大层高不得超过3.6m。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连扳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L≤1.5M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D
凹槽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D : L≥2
解读: 房与房间可设置凹槽,需满足深度≤1.5m,且宽深比≥2,且不允许结构连梁或连板。
6.2.2.6 因建筑造型或结构需要,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 的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等围合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透空、通 高高度两层及以上的空间,总投影面积:每个交通单元六户及以上的点式 住宅类型不得超过本层计建筑面积部分投影面积的15%,其他住宅类型不 得超过10%。(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此限制。)
大寒日3小时和冬至日1小时那个对项目更易满足日照计算要求?
冬至日1小时 项目更易满足日照计算要求.
1.新政下明确日照计算
时段 标准 规定
有效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 均为8时~16时。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 改项目内不低大寒日1h
不允许自遮挡, 每户需一居室能获得冬季日照。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总高度-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公式1
户层高4.7m 标准层高:3m S超高空间:50 ㎡
套公式1
S核减=[(4.7m-3.6m)/2.2 m ]x50㎡=25
㎡
S总=S标准层+ S核减
6.2.3.3 仅限复式住宅(户内空间跨越两层及以上,且设有户内楼梯的住宅)户内起居室 (客厅)、餐厅可设置透空空间, 且透空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标准层,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 (以墙中计)不得超过该户户内建筑面积的20%,且最多不得超过60㎡,
4.6.1 建筑面宽 4.6.1.1 建筑面宽应避免过大形成屏风效应。 4.6.1.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城市道路直接相邻一侧,建 筑间距除满足消防规范、日照间距、视觉卫生、视线通廊及深标相关要求 外不得少于18m,且建筑物最大面宽应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⑴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6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100m; ⑵建筑高度超过60m但不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m; 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m。
超过时按 3.1.6.3⑴条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公式2:核减建筑面积=(透空、通高空间总高度/ 标准层层高-1)×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餐厅
仅限复式住宅的起居室(客厅)、餐厅;且H ≤两层; 掏空率=S户内掏空(取墙中线)/S套内≤ S套内*20%; 且S户内掏空≤60 ㎡ ▲此规定没有提到90㎡以下户型是否可以设置掏空或做复式?
该条例没提及公寓类型,只提到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 如果是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日照可以不考虑?
⑸居住区内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 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⑹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 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⑺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 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⑻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 满足4.3.2.4⑴~⑹条规定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 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2013.10.28
探讨内容:
1.建筑日照与间距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3.计容积率面积计算 4.建筑层高 5.建筑退线 6.建筑覆盖率 7.道路系统
1.建筑日照与间距
4.3.2.2 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⑵进行日照分析时深圳市区地理位置取东经113°41′、北纬22°40′。 ⑶日照分析的有效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时~16时。
D>2.4M 取2.4M计算
居室(卫生间, 厨房,储藏这些 都不能算居室)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区改建项目 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户住宅至少有一个 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A1户型冬பைடு நூலகம்日
居室无日照
冬季日
(解析:自遮挡)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⑵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⑶宿舍建筑: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 标准。 ⑷保障性住房:住宅型保障性住房日照分析标准参照住宅建筑;宿舍型保 障性住房日照分析标准参照宿舍建筑。
4.建筑层高及高度
3.1.6 应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的情形 3.1.6.1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的层高限值时,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总高度-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公式1 各类建筑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见表3.1.6.1-1~3.1.6.1-3。
两层及两 层高以上
阳台
阳台
2.4M进深限制,比例 限制总面积10%(含花 池露台)(测绘更改风 险)
2.4M进深限制,比例 限制总面积20%(含花 池露台)
复式镂空
可能90平米以上户型才 可设置复式
与核心筒 每交通单元6户及以上的点式住宅比例限制总面积15%, 间镂空 其他10%.
疑问:
1.双层高及以上阳台是否算面积?(测绘是否更改)
D
C
D ≥C/2
③外墙以外,上层阳台梁底与下层阳台栏板(或栏杆)之间的空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构件。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剖面(凸阳台)
6.2.3.5 单层高阳台(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进深超过2.4m 的,其外围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规定建筑面积;两个标准层及以上层高阳台(含 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进深不得超过2.4m,
D≤2.4M(强制)
两层及以上高
凸阳台
D ≥ 2.4M
两层及以上高
凸阳台
阳台比=S阳台(含相连花池、空调机位)/S套内(不含阳台)≤ S套内(不含阳台)* 10% ;且进深不得超过2.4M 结论:单层阳台进深≥ 2.4M算全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上阳台不被允许.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1 宽度不大于1.5m的阳台,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 1/6; 6.1.7.2 宽度大于1.5m的阳台,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4。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3 阳台的层高 ⑴普通阳台应为单层高阳台,层高不得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 ⑵仅限凸阳台层高允许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解析:只有凸阳台可做两层及以上高阳台)
①至少有一个以上、且完全连续的对外开敞面; ②对外连续开敞面的总长度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2;(?)
5.商务公寓,商务办公,商业LOFT能否共用一个疏散楼梯(核心筒)?
6.商务公寓是否可按照宿舍标准计算日照?
7.住宅大堂的高度是否可以超过3.6M(住宅层高限定值)?
(3.1.2.5 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用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属于架空公共绿化的,绿化形式应为覆土种植且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绿化面积不小于架空部分或裙房屋面 建筑面积的50%。)
① D ≤1.5M,D ≥C/6 ② D >1.5M,D ≥C/4
D
C
6.1.7.4 阳台内外及阳台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之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挖 空,阳台与阳台之间、阳台与墙体之间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上空
上空
3.新政下明确允许的五种赠送方式
凸窗
进深0.6m限制,无比 例限制
▲住宅
6.2.2 外部空间
6.2.2.5 住宅户内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卫生间、厨
房等)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因建筑造型需要设置的,
无任何结构连梁或连板的非功能性凹槽,深度不得大于1.5m,宽深比不
得少于2。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连梁
上空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6.2.3 内部空间
6.2.3.1 住宅应按户型设计,每户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且基本空间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最小使用面积要求。 6.2.3.2 住宅单一层高应不大于3.6m(层高限值),错层式住宅户内起居室(客厅)层 高应不大于4.2m。除公共设备层、公共管线转换层、坡屋顶阁楼、避难层外,层高不大 于2.2m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1条公式1计算核减建筑面 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大堂层高?)
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⑵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 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 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⑶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0.9m,与实际 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⑷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 获得日照的界面。(居室) ⑸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窗户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 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⑹外窗宽度大于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以缩减至2.4m;宽度小于0.6m时,不 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
单层高 阳台
两层及两 层以上高
凸阳台
阳台比=S总阳台(含相连花池、空调机位)/S套内(不含阳台) ≤ S套内(不含阳台)* 20% ;且S总阳台≤ 60 ㎡
(S总阳台= S单层高+ S两层高+ S两层高以上)
超过部分需算全面积
6.2.3.4 两个标准层及以上层高阳台(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 进深不得超过2.4m,且其总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除阳台以外的户内建筑面积 的10%。
D≤2.4M
单层高阳台
D≤2.4M(强制)
两层及以上高
凸阳台
结论:单层阳台进深≥ 2.4M算全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上阳台禁止超过2.4m.
6.2.3.5 单层高阳台(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进深不超过 2.4m的,其与两个标准层及以上层高阳台投影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户除阳台以 外的户内建筑面积的20%,且不得超过60㎡,超过部分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地 上核减建筑面积。
H>100M
D≤70m
60 M<H≤100M
D≤80m
24 M< H≤60M
D≤100m
建筑
建筑 ≥ 18M
拼接及间距的问题:
3.计容积率面积计算
3.3 容积率 3.3.1 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3.2 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3.3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3.4 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90㎡以下户型是否可以设置掏空或做复式?(未明确提出)
3.凸阳台是否可以是复合阳台?
(6.1.7.3 ②对外连续开敞面的总长度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2;(未明确提出)
4.(4.6.1.2)条中规定是指城市道路还是重要城市道路,如何界定什么是重要城市道 路?
(4.6.1.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城市道路直接相邻一侧,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规范、 日照 间距、视觉卫生、视线通廊及深标相关要求外不得少于18m.)(暂理解为城市主干道)
户与户 户与核心筒间 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掏空(两层以上) (公共阳台、挑高门厅)
S总掏空投影 ≤ S标准层X 15% (每交通单元6户及以上的点式住宅) S总掏空投影 ≤ S标准层X 10% (其他类型)
保障房不受限制(解析:保障房一般不考虑赠送)
6.2.2.13 住宅中为两户以下(含两户)户型专用的地下室,其外墙不得超 出首层建筑外墙范围, 最大层高不得超过3.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