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31028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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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深建字[2013]20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7.10【实施日期】2013.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3〕202号)各有关单位: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试行期一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7月10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和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的确定。

其中,“定地价、竞房价”筹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房价挂牌起始价按本细则拟定后,报市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是在评估确定的毛坯房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调整得出的最高价格;超过其市场评估价70%的,以市场评估价的70%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四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的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程序如下:(一)规划国土部门提出该项目住宅的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以及市场评估地价评估时点;(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测算评估,并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建议;(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零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对本市现行有效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受理形式要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建设项目的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备案程序报请备案。

”4.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不予备案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给予备案的;(三)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

1 建筑容量名词2。

2 建筑术语2。

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

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

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

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

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

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

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

1 通用规定6。

2 住宅建筑6。

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6.8 商业建筑6。

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

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

14 厂房6。

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

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

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

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1。

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

1。

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深府[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深府〔2008〕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一、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一)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住房建设指导,改善和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满足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结合本市资源和环境承载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住房空间布局,促进住房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不断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和水平;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常住低收入人口的居住条件,力争2010年基本解决全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为2008年至2012年。

规划期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

与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二、住房现状与需求(五)住房现状。

至2007年底,全市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6亿平方米。

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约0.9亿平方米;政府组织建设各类住房及企事业自建住房建筑面积约0.5亿平方米;原村民自建私房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2024年5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应用历程•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 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加强工业建筑管理、地下空间层高限定•细化玻璃幕墙设计要求•重点应对面积管控、讲求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管控效果•核增、核减建筑面积的引用,鼓励建筑方案设置架空绿化休闲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控制偷面积•修改厂房层高限制表述•对半地下停车库上方,提供露天公共绿化活动场地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覆盖率和基底面积。

•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涉及“公寓式办公”相关内容删除,同时删除第6.7“公寓式办公建筑”整个章节。

2015年11月2022年1月2024年5月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深规土〔2018〕1009号)全面检讨和修订2014年7月发行8月实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第一次修订(深规土〔2015〕757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修编目的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我局完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修订,现予公布实施。

助力民生高质量发展,优化面积计算,提高市民获得感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风貌,繁荣建筑创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设计标准,推动工业上楼本次修编内容的亮点及特色一、注重建筑设计精细化规划管理要求,删除与规划管理无关条款,简化规则内容,条款清晰明确、易操作,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二、为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化了城市公共通道、架空绿化/休闲等核增空间要求,增加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附属设施、防坠落设施等核增功能。

三、结合高密度、高容量发展下的城市建筑现状及设计创新,优化了绿化覆盖率、建筑覆盖率等计算方式。

四、随着建筑后期监管方式的完善,优化建筑面积管控方式,简化凹槽、室外透空等条款。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仅供参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

(仅供参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2013)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三年十一月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2013)
编制成员 主 审:李冬青 刘衍伟 技术负责:张红标 赛绪志 高年鹏 主 编:蒋 苹 钟文龙 颜 斌 封面设计:孟顺利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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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 算规范》的通知 ................................................................................................................................ 3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的通知 ..................................................... 5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GB50854~862-2013 的规定)》的通知 .............................................................................................................................. 6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的通知 ............................................ 7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 8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深法制[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法制〔2014〕46号)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3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4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含与市委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6件)(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1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4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3号,《公报》2013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公报》2013年第10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LED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13〕16号,《公报》2013年第10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公报》2013年第12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学院建设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25号,《公报》2013年第1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深府〔2013〕42号,《公报》2013年第19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公报》2013年第22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府〔2013〕54号,《公报》2013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公报》2013年第24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公报》2013年第24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深府函〔2013〕116号,《公报》2013年第24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公报》2013年第27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3〕64号,《公报》2013年第27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总体及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2013〕66号,《公报》2013年第28期)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3〕137号,《公报》2013年第28期)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深府〔2013〕83号,《公报》2013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府〔2013〕92号,《公报》2013年第36期)1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99号,《公报》2013年第38期)2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13〕105号,《公报》2013年第44期)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3〕109号,《公报》2013年第44期)2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深府函〔2013〕216号,《公报》2013年第44期)2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函〔2013〕217号,《公报》2013年第44期)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3〕112号,《公报》2014年第2期)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的通告(深府〔2013〕113号,《公报》2014年第2期)2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3〕118号,《公报》2014年第2期)27.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公报》2014年第2期)28.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20号,《公报》2014年第2期)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3〕121号,《公报》2014年第2期)3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公报》2014年第2期)3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31号,《公报》2014年第7期)(二)市政府与市委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1.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深发〔2013〕3号,《公报》2013年第18期)2.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改革计划》的通知(深发〔2013〕4号,《公报》2013年第18期)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公报》2013年第38期)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一体化建设三年实施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深发〔2013〕8号,《公报》2013年第38期)5.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2013〕9号,《公报》2014年第5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含与市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2件)(一)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3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公报》2013年第4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号,《公报》2013年第4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3号,《公报》2013年第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公报》2013年第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8号,《公报》2013年第10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3号,《公报》2013年第10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12号,《公报》2013年第1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3号,《公报》2013年第1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公报》2013年第17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8号,《公报》2013年第17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规范人才引进代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48号,《公报》2013年第18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公报》2013年第19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22号,《公报》2013年第19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公报》2013年第21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95号,《公报》2013年第32期)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前海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98号,《公报》2013年第33期)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面坍塌事故防范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09号,《公报》2013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深府办〔2013〕19号,《公报》2013年第36期)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智慧深圳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深府办〔2013〕20号,《公报》2013年第37期)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15号,《公报》2013年第38期)2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1号,《公报》2013年第43期)2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3号,《公报》2013年第43期)2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3D显示技术研发应用及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24号,《公报》2013年第43期)2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35号,《公报》2013年第43期)2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5号,《公报》2013年第45期)2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深府办〔2013〕26号,《公报》2013年第45期)2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十项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3〕27号,《公报》2013年第45期)2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8号,《公报》2013年第45期)2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13〕30号,《公报》2013年第46期)3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39号,《公报》2014年第3期)3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公报》2014年第5期)3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深圳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49号,《公报》2014年第5期)3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48号,《公报》2014年第8期)(二)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1.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2013〕1号,《公报》2013年第10期)2.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平安深圳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3〕3号,《公报》2013年第17期)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办〔2013〕3号,《公报》2013年第19期)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深办发〔2013〕7号,《公报》2013年第27期)5.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8号,《公报》2013年第36期)6.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公报》2013年第38期)7.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深办发〔2013〕10号,《公报》2013年第40期)8.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新一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及重点县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3〕12号,《公报》2013年第46期)9.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织网工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办〔2013〕7号,《公报》2014年第7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2件)(一)市发展改革委(2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深发改〔2013〕1271号,《公报》2013年第40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国际生物谷总体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深发改〔2013〕1535号,《公报》2013年第46期)(二)市科技创新委(1件)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3〕13号,《公报》2013年第3期)(三)市经贸信息委(10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安监字〔2013〕13号,《公报》2013年第8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4号,《公报》2013年第25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公报》2013年第25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6号,《公报》2013年第25期)5.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7号,《公报》2013年第26期)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9号,《公报》2013年第26期)7.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指导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加贸字〔2013〕35号,《公报》2013年第32期)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商业保理试点审批工作暂行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3〕73号,《公报》2013年第36期)9.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104号,《公报》2013年第38期)10.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运行字〔2013〕168号,《公报》2014年第5期)(四)市财政委(18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委托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财资〔2013〕16号,《公报》2013年第12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建〔2013〕28号,《公报》2013年第12期)3.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1号,《公报》2013年第15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2号,《公报》2013年第21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公报》2013年第27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流程的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3〕4号,《公报》2013年第29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财规〔2013〕7号,《公报》2013年第35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9号,《公报》2013年第35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11号,《公报》2013年第35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贫困归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13号,《公报》2013年第41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深财规〔2013〕14号,《公报》2013年第44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7号,《公报》2014年第4期)1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8号,《公报》2014年第4期)1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深财规〔2013〕19号,《公报》2014年第4期)1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深财规〔2013〕20号,《公报》2014年第4期)1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21号,《公报》2014年第4期)1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工作的通知(深财资〔2013〕50号,《公报》2014年第4期)1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15号,《公报》2014年第10期)(五)市规划国土委(11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公报》2013年第4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22号,《公报》2013年第4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2013年基准地价的通告(深规土告〔2013〕1号,《公报》2013年第12期)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2013〕187号,《公报》2013年第15期)5.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3〕294号,《公报》2013年第21期)6.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深规土〔2013〕367号,《公报》2013年第24期)7.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3〕400号,《公报》2013年第27期)8.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深规土告〔2013〕7号,《公报》2013年第32期)9.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规土〔2013〕666号,《公报》2013年第46期)10.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2013〕721号,《公报》2014年第2期)1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规土〔2013〕765号,《公报》2014年第5期)(六)市人居环境委(5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环〔2013〕154号,《公报》2013年第21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十八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3〕221号,《公报》2013年第25期)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方案评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环规〔2013〕1号,《公报》2013年第41期)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十九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3〕417号,《公报》2013年第46期)5.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3-2015年)》的通知(深人环〔2013〕440号,《公报》2014年第3期)(七)市交通运输委(9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客运行业GPS监控工作的通知(深交规〔2013〕1号,《公报》2013年第5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3〕2号,《公报》2013年第8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3〕3号,《公报》2013年第8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3〕4号,《公报》2013年第12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交规〔2013〕5号,《公报》2013年第25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候车亭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3〕6号,《公报》2013年第37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3〕7号,《公报》2013年第41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3〕8号,《公报》2013年第44期)9.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3〕9号,《公报》2014年第5期)(八)市卫生人口计生委(12件)1.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决定(深卫人规〔2013〕1号,《公报》2013年第5期)2.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2号,《公报》2013年第21期)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精神障碍住院患者治疗复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3号,《公报》2013年第21期)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心理咨询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4号,《公报》2013年第21期)5.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5号,《公报》2013年第21期)6.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公报》2013年第29期)7.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卫人规〔2013〕8号,《公报》2013年第31期)8.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7号,《公报》2013年第34期)9.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9号,《公报》2013年第34期)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0号,《公报》2013年第34期)11.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流动人口孕检分娩验证备案。

深圳市建筑规设计划管理规则最新版

深圳市建筑规设计划管理规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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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赠送解读】针对2013年10月18日建筑规范(试行)

【最新赠送解读】针对2013年10月18日建筑规范(试行)

景观凸阳台,赠送一半面积
户型
套内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阳台总投影面积
露台面积
一层高阳台
阳台总投影面积占套内比值
露台占 比
一房两厅两卫
98.36㎡
126.10㎡
18.88㎡
9.52㎡
9.36㎡
19.19%
9.7%
户型分析
单层高凸阳台,进深1.2m,对外 开敞面、进深均符合新规.
阳台进深超过2.4m 双层高阳台对外开敞面不足周长 1/2
主卧室开间增加至 3.5m ,以消化阳台进深缩小 后多出的面积。
户型 两房两厅两 卫 套内建筑面 积 63.71㎡ 建筑面 积 81.68㎡ 阳台总投影面 积 11.57㎡ 露台面 积 0㎡ 一层高阳 台 11.57㎡ 除阳台套 内面积 57.93㎡ 阳台总投影面积占除阳台 套内比值 19.97% 露台占 比 0%
6户以下住宅楼层局部架空可公共空间,不能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连梁连板新规
户内凹槽
户内凹槽规范限制:
•住宅房与房之间不得设置结构凹槽 •因建筑造型需要设置 •无结构的非功能性凹槽,进深≤1.5m,宽深比≥2
建议
1.结合凹阳台改房:内阳台位置预留凹槽,阳台进深不超过2.4m,后期 搭板前推,改卧室。 2.结合卧室或者储藏空间改房:储藏空间预留无结构凹槽,后期搭板前 推,改造成卧室,增加进深。
户型 两房两厅两 卫 套内建筑面 积 69.63㎡ 建筑面 积 90.53㎡ 阳台总投影面 积 12.25㎡ 露台面 积 0㎡ 一层高阳 台 12.25㎡ 除阳台套 内面积 63.51㎡ 阳台总投影面积占除阳台 套内比值 19.29% 露台占 比 0%
原规范案例
125㎡户型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精品管理资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精品管理资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

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

0。

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

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

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

1。

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

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

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2。

1。

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1。

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

1。

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2。

1。

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

1。

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

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

1。

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管理规定深规土〔1997〕105号为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高我市的建筑设计水平,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报建管理,配合全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报建文件的编制,经报请市领导同意,现对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报建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局颁布的《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一)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招标: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如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体育馆、大剧院、博物馆、市政大厦、图书馆及各区重要的公共性建筑等);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待区外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筑(厂房、纯住宅建筑除外);3、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小区详细蓝图规划设计,还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

(二)建设单位须到我局领取统一的《建筑设计方案招标书》或《详细蓝图规划设计招标书》,进行公开的设计招标。

参加竞投的方案由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的实施方案。

(三)凡未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的设计方案,我局不予受理。

二、对投标单位实行全面放开,任何国内外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方案设计招投标。

对中标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须按下列程序进行设计:(一)中标的设计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小组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我局审查。

方案经审查同意后视为方案设计招标工作的结束,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二)获得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设计单位须是已在我市进行过工程设计注册登记(或单项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格等级;(三)方案的设计单位因为设计资格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下一阶段设计,但应付给原单位设计费。

对20131028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研究0122

对20131028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研究0122
公式2:核减建筑面积=(透空、通高空间总高度/ 标准层层高-1)×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餐厅
仅限复式住宅的起居室(客厅)、餐厅;且H ≤两层; 掏空率=S户内掏空(取墙中线)/S套内≤ S套内*20%; 且S户内掏空≤60 ㎡ ▲不允许90㎡以下户型做复式.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3 阳台的层高 ⑴普通阳台应为单层高阳台,层高不得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 ⑵仅限凸阳台层高允许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D>2.4M 取2.4M计算
居室(卫生间, 厨房,储藏这些 都不能算居室)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区改建项目内 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户住宅至少有一个 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0+?)
①至少有一个以上、且完全连续的对外开敞面; ②对外连续开敞面的总长度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2;(?)
D
C
D ≥C/2 解析: 只有凸阳台才能做双层高及以上阳台,且不算面积;
③外墙以外,上层阳台梁底与下层阳台栏板(或栏杆)之间的空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构件。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6.2.2.6 因建筑造型或结构需要,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 置的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等围合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透空、 通高高度两层及以上的空间,总投影面积:每个交通单元六户及以上的点 式住宅类型不得超过本层计建筑面积部分投影面积的15%,其他住宅类型 不得超过10%。(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此限制。)
标准 规定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深建设计[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设计〔2013〕13号)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6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办法印发之日起,未经我局批复同意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3年7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进行结构抗震设计审核批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15日建设部令第111号公布)第五条、第六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2012年1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6号公布)。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之欧阳地创编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之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欧阳地创编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建筑总平面设计经验交流

建筑总平面设计经验交流

总平面图纸张数一般要求
1. 屋顶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地下室范围、建筑(构筑物)定位、建筑物坐标、层 数、与周边建筑物关系、经济指标。。。。。) 2、一层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地下室范围、建筑(构筑物) 定位、建筑物坐标、层数 、与周边建筑物关系、经济指标、±0.000相当于____绝对标高。。。。。) 3、竖向总平面图(道路中心线变坡点处标高、道路纵坡及相应坡段的长度、关键点标高、 ±0.000相当于____绝对标高。。。。。) 4、消防总平面图(消防道路、道路转弯半径、登高面具体位置尺寸、地下室范围、建筑(构筑物 ) 定位、建筑物坐标、层数、与周边建筑物关系、经济指标用地红线、建筑红线、±0.000相 当于____绝对标高。。。。。) 5、人防总平面图(人防地下室范围、主次出入口、送排风井、人防报警间) 6、日照总平面图(计算方法、精度、计算标准[大寒日幼儿园为冬至日]、满足具体哪个标准)日 照分析图 7、管线综合图 8、地下室顶板标高图(需给其他专业提条件)地下室顶板标高条件图 9、其他专业总平面图
4.等高线和绝对标高 在总平面图上通常画有多条类似徒手画的波浪线,每条线代表一个等高面, 称其为等高线。等高线上的数字代表该区域地势变化的高度。等高线上所注的高 度是绝对标高。我国把青岛附近的黄海平均海平面定为绝对标高的零点。其它各 地的标高均以此为基准。
标 高 符 号
(a) 画法
(b) 标高的指向
1
4.6.1.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城市道路直接相邻 一侧,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规范、日照间距、视觉卫生、视线通 廊及深标相关要求外不得少于18m,且建筑物最大面宽应按不同 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⑴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6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 100m; ⑵建筑高度超过60m但不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 80m; 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m。

深圳市建筑设计治理规定0218

深圳市建筑设计治理规定0218

第1章总那么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增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进展,提高城市计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治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域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进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形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计划治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计划标准与准那么》的相关规定。

1.0.4建筑设计应符适合用、经济、平安、卫生、环保、美观等大体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置人、建筑和环境的彼此关系;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治理应依照《深圳市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上层次计划、专项计划、城市设计所确信的有关计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本规定未尽的地方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标准等。

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2章名词说明建筑分类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类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要紧目的,供人们居住利用的建筑。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洗手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利用的建筑。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括商业效劳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治理且供单身人士利用的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要紧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类公共活动的建筑。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效劳和利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办公建筑供机关、集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时间商务与住宿效劳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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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2013.10.28
探讨内容:
1.建筑日照与间距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3.计容积率面积计算 4.建筑层高 5.建筑退线 6.建筑覆盖率 7.道路系统
1.建筑日照与间距
4.3.2.2 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⑵进行日照分析时深圳市区地理位置取东经113°41′、北纬22°40′。 ⑶日照分析的有效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时~16时。
D
C
D ≥C/2
③外墙以外,上层阳台梁底与下层阳台栏板(或栏杆)之间的空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构件。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剖面(凸阳台)
6.2.3.5 单层高阳台(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进深超过2.4m 的,其外围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规定建筑面积;两个标准层及以上层高阳台(含 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进深不得超过2.4m,
6.2.3 内部空间
6.2.3.1 住宅应按户型设计,每户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且基本空间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最小使用面积要求。 6.2.3.2 住宅单一层高应不大于3.6m(层高限值),错层式住宅户内起居室(客厅)层 高应不大于4.2m。除公共设备层、公共管线转换层、坡屋顶阁楼、避难层外,层高不大 于2.2m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1条公式1计算核减建筑面 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大堂层高?)
4.建筑层高及高度
3.1.6 应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的情形 3.1.6.1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的层高限值时,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总高度-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公式1 各类建筑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见表3.1.6.1-1~3.1.6.1-3。
该条例没提及公寓类型,只提到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 如果是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日照可以不考虑?
⑸居住区内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 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⑹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 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⑺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 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⑻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 满足4.3.2.4⑴~⑹条规定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 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
5.商务公寓,商务办公,商业LOFT能否共用一个疏散楼梯(核心筒)?
6.商务公寓是否可按照宿舍标准计算日照?
7.住宅大堂的高度是否可以超过3.6M(住宅层高限定值)?
(3.1.2.5 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用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属于架空公共绿化的,绿化形式应为覆土种植且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绿化面积不小于架空部分或裙房屋面 建筑面积的50%。)
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⑵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 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 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⑶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0.9m,与实际 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⑷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 获得日照的界面。(居室) ⑸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窗户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 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⑹外窗宽度大于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以缩减至2.4m;宽度小于0.6m时,不 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
户与户 户与核心筒间 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掏空(两层以上) (公共阳台、挑高门厅)
S总掏空投影 ≤ S标准层X 15% (每交通单元6户及以上的点式住宅) S总掏空投影 ≤ S标准层X 10% (其他类型)
保障房不受限制(解析:保障房一般不考虑赠送)
6.2.2.13 住宅中为两户以下(含两户)户型专用的地下室,其外墙不得超 出首层建筑外墙范围, 最大层高不得超过3.6m。
▲住宅
6.2.2 外部空间
6.2.2.5 住宅户内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卫生间、厨
房等)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因建筑造型需要设置的,
无任何结构连梁或连板的非功能性凹槽,深度不得大于1.5m,宽深比不
得少于2。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连梁
上空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A1户型冬至日
居室无日照
冬季日
(解析:自遮挡)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⑵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⑶宿舍建筑: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 标准。 ⑷保障性住房:住宅型保障性住房日照分析标准参照住宅建筑;宿舍型保 障性住房日照分析标准参照宿舍建筑。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3 阳台的层高 ⑴普通阳台应为单层高阳台,层高不得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 ⑵仅限凸阳台层高允许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解析:只有凸阳台可做两层及以上高阳台)
①至少有一个以上、且完全连续的对外开敞面; ②对外连续开敞面的总长度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2;(?)
D≤2.4M(强制)
两层及以上高
凸阳台
D ≥ 2.4M
两层及以上高
凸阳台
阳台比=S阳台(含相连花池、空调机位)/S套内(不含阳台)≤ S套内(不含阳台)* 10% ;且进深不得超过2.4M 结论:单层阳台进深≥ 2.4M算全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上阳台不被允许.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1 宽度不大于1.5m的阳台,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 1/6; 6.1.7.2 宽度大于1.5m的阳台,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4。
H>100M
D≤70m
60 M<H≤100M
D≤80m
24 M< H≤60M
D≤100m
建筑
建筑 ≥ 18M
拼接及间距的问题:
3.计容积率面积计算
3.3 容积率 3.3.1 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3.2 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3.3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3.4 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超过时按 3.1.6.3⑴条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公式2:核减建筑面积=(透空、通高空间总高度/ 标准层层高-1)×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餐厅
仅限复式住宅的起居室(客厅)、餐厅;且H ≤两层; 掏空率=S户内掏空(取墙中线)/S套内≤ S套内*20%; 且S户内掏空≤60 ㎡ ▲此规定没有提到90㎡以下户型是否可以设置掏空或做复式?
大寒日3小时和冬至日1小时那个对项目更易满足日照计算要求?
冬至日1小时 项目更易满足日照计算要求.
1.新政下明确日照计算
时段 标准 规定
有效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 均为8时~16时。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 改项目内不低大寒日1h
不允许自遮挡, 每户需一居室能获得冬季日照。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连扳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L≤1.5M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D
凹槽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D : L≥2
解读: 房与房间可设置凹槽,需满足深度≤1.5m,且宽深比≥2,且不允许结构连梁或连板。
6.2.2.6 因建筑造型或结构需要,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 的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等围合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透空、通 高高度两层及以上的空间,总投影面积:每个交通单元六户及以上的点式 住宅类型不得超过本层计建筑面积部分投影面积的15%,其他住宅类型不 得超过10%。(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此限制。)
4.6.1 建筑面宽 4.6.1.1 建筑面宽应避免过大形成屏风效应。 4.6.1.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城市道路直接相邻一侧,建 筑间距除满足消防规范、日照间距、视觉卫生、视线通廊及深标相关要求 外不得少于18m,且建筑物最大面宽应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⑴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6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100m; ⑵建筑高度超过60m但不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m; 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m。
① D ≤1.5M,D ≥C/6 ② D >1.5M,D ≥C/4
D
C
6.1.7.4 阳台内外及阳台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之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挖 空,阳台与阳台之间、阳台与墙体之间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上空
上空
3.新政下明确允许的五比 例限制
两层及两 层高以上
阳台
阳台
2.4M进深限制,比例 限制总面积10%(含花 池露台)(测绘更改风 险)
2.4M进深限制,比例 限制总面积20%(含花 池露台)
复式镂空
可能90平米以上户型才 可设置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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