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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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规土〔2015〕757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年11月25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2 -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名词解释 2
2.1 建筑分类名词2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3
2.3 建筑部件名词5
2.4 建筑容量名词5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
3.1 建筑面积7
3.2 容积率12
3.3 建筑覆盖率12
3.4 透水率13
3.5 绿化覆盖率13
3.6 建筑高度14
3.7 建筑栋(座)数15
3.8 建筑层数15 第4章总图设计17
4.1 总体要求17
4.2 建筑退线17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18
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20
4.5 道路系统20
4.6 场地其它规定22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24
5.1 地下空间24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25
5.3 玻璃幕墙25
5.4 建筑立面设计25
5.5 建筑屋面设计26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27
6.1 建筑分类27
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8
6.3 公共配套设施29
6.4 住宅建筑32
6.5 宿舍建筑35
6.6 办公建筑36
6.7 公寓式办公建筑37
6.8 商业建筑39
6.9 城市综合体41
6.10教育建筑41
6.11 垃圾转运站42
6.12 公共厕所43
6.13 附设式停车库44
6.14 厂房45
6.15 新型产业建筑46
6.16 仓库47
6.17 物流建筑48 第7章附则50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1
A.0.1 非功能性凹槽51
A.0.2 室外透空空间51
A.0.3 室内透空空间51
A.0.4 建筑层高52
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53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54
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54
B.0.2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54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C.0.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57
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57
D.0.2建设场地分类57
D.0.3建设场地要素57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
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
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
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
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
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
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
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
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
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 附设式停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