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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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首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要求建筑风格符合当地的文化特色和城市形象。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一方面要保留传统文化的特色,另一方面也需要符合现代化城市的形象。

因此,在建筑风格上,深圳市要求兼顾传统与现代的综合设计理念,注重建筑的创新性、独特性和时代感。

其次,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对建筑的高度有一定的限制。

考虑到深圳的土地资源有限,为了保持城市的开放性和通风性,深圳市要求高层建筑的高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具体来说,核心商务区的高层建筑限制在300米以内,其他区域的高度也有相应的限制。

同时,在深圳的宜居性建设中,绿地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规定了建筑用地与绿地的比例和绿化覆盖率。

此外,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也对用地规划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深圳市要求合理规划土地资源,尽量减少城市用地的浪费。

规定了不同区域的用地性质和规划布局,例如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

同时,还鼓励多功能综合用地的规划和建设,通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城市功能。

最后,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还注重建筑的环保性。

在建筑设计中,要求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

深圳市鼓励建筑师设计具有可持续性的建筑,既满足功能需求,又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污染。

总之,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综合考虑了城市的文化、经济和环境等因素,旨在建设一个现代化、宜居化、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护城市的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深圳的建筑设计规则也是其他城市可以借鉴的经验,用于指导和规范城市建设。

2015《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2015《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II
SZJG 22—2015


2006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 22-2006),规范和统一了深 圳市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随着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原规范已不能涵盖许多新的建筑形式,且 其中一些规定不够严谨的问题也凸显出来。为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规 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本次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 22-2006)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严格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广泛收集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 年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方面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市在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权 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特殊需要,并与已发布实施的相关规范充分衔接。
· ICS 07.040
A 78
SZJG
SZJG 22—2015
代替SZJG/T 22-2006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技 术 规 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2015-11-10 发布
2015-12-01 实施 发布
I
SZJG 22—2015


本规范代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 22-2006。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第二章中更新、增补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章修改了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分术语的定义,增加了地上核减建筑面积等相关术语和 定义; ——第四章将原第五章中的房产测绘精度要求的内容修改调整至第四章; ——第五章中增加了房屋属性数据采集内容; ——第六章中根据GB/T 50353-2013及近年来的实践,修改了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等建筑空间的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并将原第八章中的基底面积计算修改调整合并至第七章; ——附录B中增加了房屋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等内容。 本规范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章淑君、夏辉、黄庆彬、费奎、罗和平、 樊钟声、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周运林、龚代琼、杜绪奎、陶刚、刘勇。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之欧阳语创编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之欧阳语创编

欧阳语创编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欧阳语创编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正式稿 2015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正式稿 2015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 能性凹槽。
室外透空空间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 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深规土〔2015〕757 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
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 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 号)进行了修改,现予 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
2015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第1章
总则
1
第2章
名词解释
2
2.1
建筑分类名词
2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3
2.3
建筑部件名词
5
2.4
建筑容量名词
5
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7
3.1
建筑面积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 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 高层建筑控制。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 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 架空连廊。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 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批绿色建筑设计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批绿色建筑设计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批绿色建
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外观设计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批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项目的
公告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我局组织完成了深圳市祥祺富龙山花园一期酒店公寓等21个项目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和深圳市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专家评审工作。

经过审查,深圳市祥祺富龙山花园一期酒店公寓等21个项目分别获得了国家一二星级和深圳市级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详见附件),现予公告。

附件:深圳市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批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项目名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深圳市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批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项目名单。

2015室内设计收费标准_通用版

2015室内设计收费标准_通用版

2015年室内设计收费标准近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出台《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对家装设计费用做出了指导性规定。

新规定的指导收费标准一、设计收费最低限价标准。

设计师须持证上岗。

设计师级别的认定由企业申报,行业培训并颁证。

1、设计师100元/㎡起;2、主任设计师150元/㎡起;3、高级设计师300元/㎡起;4、特邀有影响设计师500元以上/㎡。

二、设计业务基本流程1、客户咨询洽谈、双方达成意向后签订设计协议,客户需交纳设计定金(前期设计工本费)(设计费的30~50% )。

2、设计师进行现场勘测及原建筑结构图纸为依据并提供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图纸,双方就方案交换意见并确认后,双方签字备案。

3、设计方案定稿后开始绘制详图。

客户对详图无异议情况下确认签字后方可作为设计定稿的依据。

4、设计图纸完成后,再次交换意见,并修正确认;双方交接设计文件,工程结束后结清余下设计费。

三、设计服务内容1、现场勘测至少1次。

2、提供全套居室设计图纸文件1份并办结交手续。

3、开工时进行技术交底(外埠工程加收差旅费)。

设计师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二次以上现场指导,并参与工程验收。

四、设计图纸内容。

依据实测、实量数据进行设计。

图纸以A3幅面白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设计说明;2、平面布置图;3、照明布置图;4、顶面天花图;5、地面材质及拼花图;6、开关、照明、插座定位图(智能布线图);7、主要空间立面图;8、主要剖面图;9、特别造型大样图;10、现场制作家俱详图;11、电脑效果图(或3D打印实景图);12、主要材料说明(必要时提供样板及材料表、门表、灯具表、家俱表等)。

五、设计约定1、双方未结清设计费用,与项目相关资料不得带走。

2、若客户需要软装设计(即陈设艺术设计),则须另收设计费。

3、若客户需要设计师或设计单位全程跟踪及施工监督服务,则须协商洽谈另行收费。

室内设计收费标准(2011-07-11 10:23:58)效果图收费标准1、单体建筑模型制作 500元~1500元/个 (含设计)1、单体人视点住宅(多层)1500元~2500元/张 (含设计)2、单体人视点住宅(高层)2000元~3000元/张 (含设计)3、单体人视点住宅(超高层)2000元~3500元/张 (含设计)4、单体人视点公建 2200元~3500元/张 (含设计)5、鸟瞰 3000元~7000元/张 (不含设计)6、外观整幢改建 3000元~5000元/张 (含设计)7、入口门面改建 2000元/张(含设计)8、有特殊要求及难度的图纸价格另行协商9、大堂、礼堂、多功能厅、营业大厅 2000元/张 (含设计)10、室内效果图 (建筑面积100 m2以内) 1500元/张 (含设计)11、室内效果图制作 1000元/张 (不含设计)12、备注以上项目为一次性收费修改每次收原价的30% ~50%。

建筑设计规则 -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

建筑设计规则 -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相关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3.1 建筑面积3.1.1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3.1.1.1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均用于3.1.3所述功能时,该层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1.2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用于非3.1.3所述功能时,该层内:用于非3.1.3所述功能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参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的相关要求控制;用于3.1.3所述功能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2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3.1.2.6 架空绿化休闲⑶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与前述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置,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中,计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消防避难及架空绿化休闲空间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5%。

3.1.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核定3.1.4.4 允许设置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阳台,不论层高均以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否则需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全面积的阳台):……3.1.4.5允许设置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凸窗可不计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不计面积的凸窗),否则需以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计全面积的凸窗):……3.1.6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定3.1.6.2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内天井及室外透空空间未按相关规定设置的内天井以及有以下情形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3.1.6.4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⑸裙楼屋顶层用于公共绿化种植(含管线敷设)的覆土层厚度不超过 1.2米,且塔楼底层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高出相邻室外覆土层表面不超过0.3m时,塔楼底层层高可由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起算。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15年度第一批建设工程新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15年度第一批建设工程新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15年度第一批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5.04【实施日期】2015.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15年度第一批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深建字〔2006〕134号),我局授权委托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开展了深圳市2014年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工作。

经申请人申请、资料审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共有8项新技术通过认证,列入《深圳市2015年度第一批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技术持有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保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和施工,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二、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对新技术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检查。

如持有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我局将对持有单位通报并从推广目录中除名,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应及时收回证书;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技术;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技术;有条件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实施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新技术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联系。

联系人:周晓峰,电话:83788729E-mail: sz_cjzx@附件:深圳市2015年度第一批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5年5月4日深圳市2015年度第一批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1-2015)(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适应国家给予深圳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适应特区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十二五”战略部署,加强对“十二五”住房建设的统筹与指导,明确未来住房发展目标,改善住房供求关系,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提高居住质量,促进宜居城市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发展与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空间资源的高效整合,创新住房发展理念,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消费需求;健全住房制度体系,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住房资源公平分配,实现居民居住水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立足于不同类型住房发展状况与不同层次居民的居住现状,改善居住环境,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居民居住质量和民生幸福水平,提高城市发展质量。

第三条编制依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报审中)《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编制中)《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编制中)《深圳市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十二五”规划》(编制中)《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四条法定地位本规划是《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实现住房发展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本规划涵盖《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是对近期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进行总体指导和控制的法定依据与纲领性文件。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6)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一、适用范
围本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建筑设计项目,不适用于邻接地区的建筑设计项目。

二、设计要求(一)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
建筑本体设计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三)建筑外观设计要坚
持绿色环保、简洁清新、现代时尚、构成多样性的原则;(四)建筑功能
设计要求结实安全、易维修、可操作性强;(五)室内设计要求符合人体
工程学原则,充分满足生活、工作、娱乐等需求;(六)环境友好设计要
求应节约能源、保护自然资源、减少污染等。

三、设计审查深圳市政府根
据社会公众对建筑外观环境友好性、安全性等要求,要求对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审查,审查报告以设计方案审查报告书为准,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执
法部门发放审查合格证书。

四、设计师质量建筑设计师必须具备相关的专
业学历及资质,能够充分审视了解建筑设计的可行性,建筑尺度、结构形式、环境友好度、安全等,满足本规则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的要求。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通知深规土〔2014〕402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4年7月14日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1.0.6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层高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层高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层高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层高的规定是指在深圳市进行建筑设计时,建筑物的楼层高度应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根据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的层高应根据建筑用途、结构形式和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建筑用途是决定建筑物层高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的建筑用途对层高有不同的要求。

例如,商业建筑通常需要较高的层高,以容纳商业活动所需的设备、货物和顾客流量。

而住宅建筑则可以考虑较低的层高,以提供更为舒适的居住环境。

建筑物的结构形式也影响着层高的规定。

深圳市鼓励使用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的建筑,这些结构形式可以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承重能力,因此可以设计更高的层高。

而木结构等其他结构形式则可能限制建筑物的层高。

周边环境也是层高规定的考虑因素之一。

深圳市位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地震和台风等自然灾害是常见的,因此建筑物在设计时需要考虑抗震和防风的能力。

较高的层高会增加建筑物的重量和抗震能力要求,因此在地震和台风频发的地区,建筑物的层高可能会受到限制。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还规定了建筑物的最小层高和最大层高。

最小层高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内部空间的舒适度和使用功能,避免出现局促和拥挤的情况。

最大层高则是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过高的层高可能导致建筑物结构不稳定,也增加了消防和疏散的难度,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控制。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还规定了建筑物的每层净高和层高差。

每层净高是指建筑物楼层内部从地面到天花板的高度,包括地板高度和天花板高度。

层高差是指相邻两层之间的高度差,用于设置楼梯、电梯和其他垂直交通设施。

这些规定旨在提供舒适和便利的使用环境,同时也考虑了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达性。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层高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建筑物的舒适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在设计建筑物时,需要根据建筑用途、结构形式和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设置,同时遵循最小层高和最大层高的要求,并考虑每层净高和层高差的规定。

这样才能设计出功能完善、结构稳定、使用舒适的建筑物,为深圳市的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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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规土〔2015〕757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2015年11月25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2 -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名词解释 22.1 建筑分类名词2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32.3 建筑部件名词52.4 建筑容量名词5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3.1 建筑面积73.2 容积率123.3 建筑覆盖率123.4 透水率133.5 绿化覆盖率133.6 建筑高度143.7 建筑栋(座)数153.8 建筑层数15 第4章总图设计174.1 总体要求174.2 建筑退线17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18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204.5 道路系统204.6 场地其它规定22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245.1 地下空间24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255.3 玻璃幕墙255.4 建筑立面设计255.5 建筑屋面设计26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276.1 建筑分类27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86.3 公共配套设施296.4 住宅建筑326.5 宿舍建筑356.6 办公建筑366.7 公寓式办公建筑376.8 商业建筑396.9 城市综合体416.10教育建筑416.11 垃圾转运站426.12 公共厕所436.13 附设式停车库446.14 厂房456.15 新型产业建筑466.16 仓库476.17 物流建筑48 第7章附则50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1A.0.1 非功能性凹槽51A.0.2 室外透空空间51A.0.3 室内透空空间51A.0.4 建筑层高52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53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54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54B.0.2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54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C.0.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57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57D.0.2建设场地分类57D.0.3建设场地要素57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 附设式停车库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 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 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 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 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2.2.1裙房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2裙楼、塔楼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 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5 内天井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6 凹槽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2.2.7 室外透空空间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2.2.8 室内透空空间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2.2.9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 1.5m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该层为半地下室。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⑶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2.2.10 公共停车场(库)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1 共用停车场(库)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2 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3 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4 结构转换层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2.15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6 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3建筑部件名词2.3.1 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

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层高阳台。

2.3.3 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 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建筑容量名词2.4.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6 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8 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2.4.9 户内建筑面积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4.10 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1 梁底净高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2 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建筑面积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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