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2014.8.1实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6月16日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统一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规定,结合深圳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位于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危旧住宅、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区域(含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改造项目)。
(一)房屋结构简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危旧房屋。
(二)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三)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
(四)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五)位于二线插花地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第三条具有下列文件之一的,均可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依据:(一)具有相关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
- 1 -深规土〔2015〕757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2015年11月25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2 -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名词解释 22.1 建筑分类名词2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32.3 建筑部件名词52.4 建筑容量名词5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3.1 建筑面积73.2 容积率123.3 建筑覆盖率123.4 透水率133.5 绿化覆盖率133.6 建筑高度143.7 建筑栋(座)数153.8 建筑层数15 第4章总图设计174.1 总体要求174.2 建筑退线17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18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204.5 道路系统204.6 场地其它规定22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245.1 地下空间24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255.3 玻璃幕墙255.4 建筑立面设计255.5 建筑屋面设计26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276.1 建筑分类27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86.3 公共配套设施296.4 住宅建筑326.5 宿舍建筑356.6 办公建筑366.7 公寓式办公建筑376.8 商业建筑396.9 城市综合体416.10教育建筑416.11 垃圾转运站426.12 公共厕所436.13 附设式停车库446.14 厂房456.15 新型产业建筑466.16 仓库476.17 物流建筑48 第7章附则50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1A.0.1 非功能性凹槽51A.0.2 室外透空空间51A.0.3 室内透空空间51A.0.4 建筑层高52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53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54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54B.0.2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54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C.0.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57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57D.0.2建设场地分类57D.0.3建设场地要素57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
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2014-07-29老宋ArchiCracker2013年10月至今,在经历了7版草案后,《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终于拟定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老宋打算分2-3期跟大家分享每条规范背后的故事。
所谓内天井,就是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当板式住宅设计为单外廊形式,而某段外廊有其他住户必须穿行,且是某户居住空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因视觉卫生需要,允许在该段外廊内侧与居住空间外墙之间,设置不超过该居住空间开间宽度,且进深不超过1.5m的单边开敞式内天井。
在公共通道作为主要承担通勤功能的前提下,老宋并不建议搭板赠送,因为面积赠送有限,不宜改房,同时内外视线干扰严重,致使用户的私密性很差,即使开高窗,问题也是一样存在。
对于复式建筑而言,此种做法至今都是神一样的存在,天井+走道基本可以实现3m的进深,保证赠送面积的同时,复式上层得以通透,可谓一贱双貂,何乐不为!规范对围闭式内天井有3点限制要求:1.应为3户及以上共同使用且集中设置,每栋(座)住宅不得超过1个。
2.四周均被封闭建筑空间围合的内天井宜从第九层起每隔3~4层前后打通一个宽度不小于3m的开间。
3.底层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这种改造一定要考虑采光,两个方面:1.改造后户型的进深是否合理;2.内天井的通风采光功能是否因改造而减弱甚至丧失;若无影响,那么就大胆的策马奔腾吧!所说的功能性凹槽,就是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的室外露天空间,且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
功能性凹槽在类板式、内廊式建筑中使用较多,在深圳住宅项目较少利用这一赠送方式,建议“射鸡湿”同行们多多思考,多多开发出更多使用功能凹槽的住宅户型。
非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的室外露天空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2024年5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应用历程•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 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加强工业建筑管理、地下空间层高限定•细化玻璃幕墙设计要求•重点应对面积管控、讲求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管控效果•核增、核减建筑面积的引用,鼓励建筑方案设置架空绿化休闲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控制偷面积•修改厂房层高限制表述•对半地下停车库上方,提供露天公共绿化活动场地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覆盖率和基底面积。
•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涉及“公寓式办公”相关内容删除,同时删除第6.7“公寓式办公建筑”整个章节。
2015年11月2022年1月2024年5月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深规土〔2018〕1009号)全面检讨和修订2014年7月发行8月实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第一次修订(深规土〔2015〕757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修编目的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我局完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修订,现予公布实施。
助力民生高质量发展,优化面积计算,提高市民获得感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风貌,繁荣建筑创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设计标准,推动工业上楼本次修编内容的亮点及特色一、注重建筑设计精细化规划管理要求,删除与规划管理无关条款,简化规则内容,条款清晰明确、易操作,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二、为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化了城市公共通道、架空绿化/休闲等核增空间要求,增加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附属设施、防坠落设施等核增功能。
三、结合高密度、高容量发展下的城市建筑现状及设计创新,优化了绿化覆盖率、建筑覆盖率等计算方式。
四、随着建筑后期监管方式的完善,优化建筑面积管控方式,简化凹槽、室外透空等条款。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深建节能[2014]1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4.03.18【实施日期】2014.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深建节能〔2014〕13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新区城建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自2013年8月20日起我市所有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落实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工程项目绿色建筑设计的有关要求(一)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并在建筑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予以落实。
设计单位应确保报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加盖相应图章。
建设项目若参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组合建议方案》(深建节能〔2013〕129号)设计的,应在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篇上予以注明。
(二)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材料时,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景观、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文件的,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相关专项设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承诺书;设计单位应在绿色建筑专篇中对该专项设计内容涉及到绿色建筑的有关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并以文字描述。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绿色建筑初审意见书”后,应在两月内向施工图审查机构补充报送相关专项设计文件材料。
二、关于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有关要求(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规定,在原有施工图审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对设计文件能否达到国家一星级或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的标准要求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并明确意见;建设项目同时按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尚应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否同时达到这两项标准要求,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并明确意见。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正式稿 2015
室外透空空间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 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深规土〔2015〕757 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
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 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 号)进行了修改,现予 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
2015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目
录
第1章
总则
1
第2章
名词解释
2
2.1
建筑分类名词
2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3
2.3
建筑部件名词
5
2.4
建筑容量名词
5
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7
3.1
建筑面积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 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 高层建筑控制。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 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 架空连廊。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 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报建管理的通知-深规土[1996]424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报建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设计报建管理的通知
(深规土[1996]424号)
各建设、设计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的审批管理,保证设计图纸的质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与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对下列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联合审查:
一、市属重点工程。
二、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三、建筑面积超过60000平方米且裙房三层以上(含三层),塔楼三栋(含三栋)以上的高层住宅。
四、大于50000立方米的油库和超过1000立方米的气库。
五、22万千伏及以上的变配电站。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结束——。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管理规定深规土〔1997〕105号为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高我市的建筑设计水平,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报建管理,配合全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报建文件的编制,经报请市领导同意,现对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报建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局颁布的《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一)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招标: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如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体育馆、大剧院、博物馆、市政大厦、图书馆及各区重要的公共性建筑等);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待区外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筑(厂房、纯住宅建筑除外);3、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小区详细蓝图规划设计,还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
(二)建设单位须到我局领取统一的《建筑设计方案招标书》或《详细蓝图规划设计招标书》,进行公开的设计招标。
参加竞投的方案由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的实施方案。
(三)凡未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的设计方案,我局不予受理。
二、对投标单位实行全面放开,任何国内外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方案设计招投标。
对中标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须按下列程序进行设计:(一)中标的设计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小组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我局审查。
方案经审查同意后视为方案设计招标工作的结束,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二)获得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设计单位须是已在我市进行过工程设计注册登记(或单项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格等级;(三)方案的设计单位因为设计资格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下一阶段设计,但应付给原单位设计费。
深圳市建筑相关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容量名词2.2建筑术语2.3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建筑面积3.2建筑基底面积3.3容积率3.4建筑高度3.5建筑栋数3.6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总体要求4.2建筑退线4.3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建筑通风4.5道路系统4.6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建筑地下空间5.2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建筑立面设计5.4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通用规定6.2住宅建筑6.3宿舍建筑6.4老年人居住建筑6.5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办公建筑6.7商务公寓6.8商业建筑6.9教育建筑6.10城市综合体6.11小型垃圾转运站6.12公共厕所6.13附设式停车库6.14厂房6.15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仓库6.17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容及要求附录2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为了提高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规程和标准。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容量名词2.1.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围的土地面积。
2.1.2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围的土地面积。
2.1.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围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1995年11月9日)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为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明确有关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建筑物退红线尺寸及建筑间距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围结构的水平投影线为准。
二、每层建筑的间距,不但要考虑消防间距的需要,还应考虑卫生间距、视线干扰等因素。
一般新建多层住宅楼、单身宿舍楼及单身公寓楼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一倍,位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小于0.8倍。
三、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得超出规划设计要点中所定容积率的限制。
在总建筑面积中,下列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公民防护地下室;2、位于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车库和设备用房;3、消防避难层;4、梁底净高不大于2米的结构转换层。
四、底层架空层其层高不大于2.2米、内外地面高差不大于0.15米的,可不算其建筑面积。
如在作停放自行车或小型汽车场地时,其梁底净高必须考虑满足使用要求。
地面以上层高大于2.2米的附设车库及设备用房,其面积均计入容积率。
整栋的多层停车库,其地面以上及地下各停车层的面积均需计入容积率。
五、几种住房面积的设计标准:1、商品房住宅,各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不作限制。
2、福利房住宅,执行市政府《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深府[1988]195号),即多层住宅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高层住宅的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3、微利房住宅,多层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5平方米,高层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01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深圳市人民政府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用地分类与使用 22.1 城市用地分类 22.2 土地混合使用 6 第3章用地规划与布局 103.1 基本准则 103.2 居住用地布局 103.3 工业用地布局 113.4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123.5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 13 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154.1 城市密度分区 154.2 地块容积率 15 第5章公共设施185.1 分级分类标准 185.2 布局准则 185.3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 185.4 社区级公共设施 195.5 公共设施混合设置 20 第6章交通设施 276.1 公共交通 276.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316.3 道路交通 346.4 机动车停车场(库) 366.5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9 第7章市政设施417.1 给水工程 417.2 排水工程 457.3 电力工程 497.4 通信工程 547.5 燃气工程 587.6 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637.7 环境卫生 647.8 管线综合 70 第8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738.1 城市总体风貌 738.2 城市景观分区 738.3 街区控制 74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78 第9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849.1 基本准则 849.2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859.3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7 第10章自然保育、文保和防灾 8810.1 自然保育 8810.2 文化遗产保护 92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96附录A 用词说明附录B 名词解释附录C 图表索引第1章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目标,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之欧阳地创编
欧阳地创编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欧阳地创编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2004年11月18日)深建字〔2004〕130号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编写的深圳市《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编号SJG13—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Non-load-bearing Masonry Wall (SJG13—2004)2004.深圳目次1 总则2 术语3 材料4 建筑设计5 构造要求附录A 混凝土砌块墙体的热工、隔声、耐火性能附录B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与平均热惰性指标的计算方法附录C 外墙主体部位与结构性冷(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的计算方法附录D 与砌块墙的收缩开裂有关的参数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了在深圳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更好地推广应用各种砌块,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及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地区,以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实心砌块砌筑非承重墙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规范所称的砌块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普通混凝土砌块)及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轻骨料混凝土砌块)。
1.0.3 本规范根据现行产品标准及设计规范并结合深圳地区炎热、多风雨的气候特点及砌块墙体多为非承重墙的建筑特点以及砌块产品资源特点而编制。
1.0.4 非承重砌块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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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 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 架空连廊。
2.3.4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 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 建筑容量名词
2.4.1 用地面积
-5-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4.10 2.4.11 2.4.12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 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 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 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 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 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3.1.2.6 架空绿化休闲
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他楼层 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通知
深规土〔2014〕40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的标准化
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3
建筑部件名词
2.3.1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 筑外装饰结构。
2.3.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 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 层高阳台。
2.3.3 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 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
2.1.10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 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 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 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4-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 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2.15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 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6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 的楼层。
2.1.12 附设式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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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 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3.1.1.2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的区域,用于非 3.1.1.1 所 述功能时:
⑴同时该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不大于 1.5m 的区域,均用于 3.1.1.1 所 述功能,且该两部分功能区域之间地上、地下均有明确的竖向分界的,用于 3.1.1.1 所述功能的区域,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 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用于非 3.1.1.1 所述功能的区域,其层 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 控制。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 面标准。
-7-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⑶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3.1.2.4 架空停车场
⑴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⑵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 3.9m,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 3.1.2.4⑵的要求:
市规划国土委 2014 年 7 月 14 日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 1 章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 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 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表 3.1.2.4⑵ 架空停车场停车位建筑面积
停车位数量 n(辆)
n<100 100≤n<300 300≤n<500
停车位建筑面积(㎡/辆)
≤50
≤45
≤40
n≥500 ≤35
3.1.2.5 消防避难空间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 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 5.1m 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 面积。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 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 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 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⑵不属于 3.1.1.2⑴所述情形时,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 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
3.1.2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1.2.1 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 24 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 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 4m,净高不小于 5m;人行 通道净宽不小于 3.5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2.1.16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 建筑。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1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 高层建筑控制。
3.1.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 24 小时免 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5.4m。
3.1.2.3 骑楼下方空间
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 楼下方空间:
⑴骑楼净宽不小于 2.4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 窗、招牌、台阶等。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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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 2 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