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2024年5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应用历程•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 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加强工业建筑管理、地下空间层高限定•细化玻璃幕墙设计要求•重点应对面积管控、讲求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管控效果•核增、核减建筑面积的引用,鼓励建筑方案设置架空绿化休闲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控制偷面积•修改厂房层高限制表述•对半地下停车库上方,提供露天公共绿化活动场地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覆盖率和基底面积。
•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涉及“公寓式办公”相关内容删除,同时删除第6.7“公寓式办公建筑”整个章节。
2015年11月2022年1月2024年5月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深规土〔2018〕1009号)全面检讨和修订2014年7月发行8月实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第一次修订(深规土〔2015〕757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修编目的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我局完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修订,现予公布实施。
助力民生高质量发展,优化面积计算,提高市民获得感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风貌,繁荣建筑创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设计标准,推动工业上楼本次修编内容的亮点及特色一、注重建筑设计精细化规划管理要求,删除与规划管理无关条款,简化规则内容,条款清晰明确、易操作,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二、为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化了城市公共通道、架空绿化/休闲等核增空间要求,增加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附属设施、防坠落设施等核增功能。
三、结合高密度、高容量发展下的城市建筑现状及设计创新,优化了绿化覆盖率、建筑覆盖率等计算方式。
四、随着建筑后期监管方式的完善,优化建筑面积管控方式,简化凹槽、室外透空等条款。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
2.1.12 2.1.13 2.1.14 2.1.15 2.1.16 2.1.17
2.2
2.2.1
2.2.2 2.2.3 2.2.4
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 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 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2.4.9
2.4.10 2.4.11 2.4.12 2.4.13
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 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建筑高度比 指用地内最高建筑与最低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含女儿墙)比值。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3.1.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 24 小时免费 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2019深圳建筑工程定额计算规则-66页word资料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一、为统一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建筑消耗量标准”)计算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续建建筑工程的工程量。
三、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建筑消耗量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以及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施工图设计规定的分界线为准,其计算内容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
“建筑消耗量标准”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5、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六、汇总工程量时,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3、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计算工程量时,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执行哪一章子目应按该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不应相互借用。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建筑消耗量标准”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在基层面进行施工时,除有特别注明者外,设计图示尺寸均指所建筑面的结构尺寸。
6】深圳市建筑计算规则2019.1
3.1.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 24 小时免费 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3.1.2.3 骑楼下方空间
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 楼下方空间:
⑴骑楼净宽不小于 2.4m,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 窗、招牌、台阶等。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 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 高层建筑控制。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 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骑楼可与公共架空空间、 城市公共通道连通设计。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 架空连廊。
宿舍建筑
2.1.5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2.1.6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公共配套设施
2.1.7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办公建筑
2.1.8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公寓式办公建筑
2.2.12 2.2.13 2.2.14 2.2.15 2.2.16
2.3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 1.5m 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结构转换层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 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 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 1/2 的楼层。
2019《建规》整合修订稿介绍及 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二)
《建规》 民用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最多层数 3层 3层 2层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建规》整合修订稿
表5.5.3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建规》整合修订稿介绍及 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 (二)
内容提要
安全出口的定义 疏散门的定义 安全出口数量 门的开启方向 疏散门的类型 楼梯形式
疏散距离 疏散宽度 商业建筑疏散 商业网点 消防电梯 高层主体与裙房
安全出口的定义
《建规》: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 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 间距不应小于1m。
安全出口数量
《住建规》9.5 安全疏散 任一层的面积大于650m2;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10层以下)、10m(18层以下); 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安全出口数量
《住建规》9.5.1-3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
优点
缺点
防火墙 绝大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 P=0.90 安全水平高;
破坏了建筑的空间完整性;
安全通道 进入安全通道的门为甲级防
管理维护简单
降低了建筑空间利用率;
火门
给顾客购物带来不便
防 火 卷 帘 绝 大 部 分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分 P=0.69 有 利 于 建 筑 的 空 安全水平与防火卷帘能否
安全出口的数量 —高层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sjg 10-2019 深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oc
sjg 10-2019 深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来源:深圳市建设局1总那么1.0.1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爱护环境旳有关政策和法规,改善深圳市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居住建筑使用过程中旳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旳节能设计。
1.0.3居住建筑旳节能设计,应从规划、建筑、热工、空调、照明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在保证舒适旳室内热环境旳前提下,将使用能耗操纵在规定旳范围内。
1.0.4居住小区宜通过采纳生态设计,改善小区热环境与空气品质;居住建筑应通过采纳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和提高空调设备能效比等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旳室内热环境质量和卫生换气指标旳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空调能耗应节约50%。
1.0.5居住建筑旳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旳规定。
2术语2.0.1建筑物耗冷量指标〔qc〕indexofcoollossofbuilding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旳计算条件,计算出旳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刻内消耗旳由空调设备提供旳冷量。
2.0.2空调年耗电量(Ec) annualcoolingelectricityconsumption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旳计算条件,计算出旳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消耗旳电能。
2.0.3空调设备能效比〔EER〕energyefficiencyratio在额定工况下,空调设备提供旳冷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旳能量之比。
同一设备在不同工况下旳能效比不同,涉及能效比数值时,必须指定工况。
2.0.4热惰性指标〔D〕indexofthermalinertia表征围护结构抵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旳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与蓄热系数旳乘积。
2.0.5典型气象年〔TMY〕TypicalMeteorologicalYear以近30年旳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旳资料中选取接近30年平均值旳各月组成一年,作为典型气象年。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政策解读
关于《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的政策解读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繁荣建筑创作,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管理,我委对现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5〕757 号)进行修订完善,起草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则(修订稿)》),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自2014年8月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建筑设计规范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将于2018年12月18日到期失效。
为进一步完善《规则》,使其更趋合理、便于操作,适应不断变化的发展要求,我处适时启动《规则》修订工作。
二、编写过程在《规则(修订稿)》编写过程中,我委邀请了《规则》原编写单位、工作小组成员等参加修订研讨工作,并就工业建筑设计管理课题开展专题研究,组织多场管理局、测绘大队,设计院各方代表参加的研讨会,收集整理了近期房地产调控、建筑设计管理相关政策文件。
经反复集中讨论,完成了《规则(修订稿)》草稿。
《规则(修订稿)》于9月30日在委内征求意见,于12月4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现意见已处理完毕。
三、主要内容说明本次修订保持原《规则》主体内容、管理要求不变。
除工业(产业)建筑设计管理适度收紧外,其它建筑类型管控均适度放宽,以释放建筑创作空间。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促进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提升空间环境友好为确保公共空间的开放度和使用有效性,促进项目设计中创造更多的公共空间,一是更加精准地定义公共空间应面向所有市民或公众开放的情形;二是扩大属于核增建筑面积的公共空间的适用情形,包括增加风雨连廊等核增建筑面积空间,以改善宜居宜业的空间环境。
(二)实施分级管控,促进建筑形体丰富为有效管控建筑形体,结合实际管理建议,将原《规则》多处条款进行了细化,实施分级管控。
包括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并细化屋面高度计算公式及标准。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首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要求建筑风格符合当地的文化特色和城市形象。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一方面要保留传统文化的特色,另一方面也需要符合现代化城市的形象。
因此,在建筑风格上,深圳市要求兼顾传统与现代的综合设计理念,注重建筑的创新性、独特性和时代感。
其次,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对建筑的高度有一定的限制。
考虑到深圳的土地资源有限,为了保持城市的开放性和通风性,深圳市要求高层建筑的高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具体来说,核心商务区的高层建筑限制在300米以内,其他区域的高度也有相应的限制。
同时,在深圳的宜居性建设中,绿地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规定了建筑用地与绿地的比例和绿化覆盖率。
此外,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也对用地规划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深圳市要求合理规划土地资源,尽量减少城市用地的浪费。
规定了不同区域的用地性质和规划布局,例如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
同时,还鼓励多功能综合用地的规划和建设,通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城市功能。
最后,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还注重建筑的环保性。
在建筑设计中,要求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
深圳市鼓励建筑师设计具有可持续性的建筑,既满足功能需求,又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污染。
总之,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综合考虑了城市的文化、经济和环境等因素,旨在建设一个现代化、宜居化、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护城市的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深圳的建筑设计规则也是其他城市可以借鉴的经验,用于指导和规范城市建设。
深圳市建筑规设计划管理规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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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通知深规土〔2014〕402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4年7月14日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之欧阳学文创编之欧阳索引创编
欧阳索引创编 2021.02.02第1章欧阳家百(2021.03.07)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欧阳索引创编 2021.02.02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2019年局部修订版与以前版本对照.pptx
表 2.2.2.3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表 2.2.2.3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 ……
……
…… ……
……
1
10 厂房 …… ……
学海无 涯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
……
10 科研设施
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四大类用地的功能比例上限进行指引。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功能比例上限进行指引。
2
…… 3)关于工业用地(M)的功能比例 ……
2.2.2.3…… ……,充分考虑深圳市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将建筑物与设施用途分成 26 类。
学海无 涯
…… 3 关于科研用地(GIC0)的功能比例 为了切实保障科研用地的主导用途,一般情况下,科研用地(GIC0)主导用途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85% ,即配套设施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的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15%。
类(各类用地优化具体详见 2.1.6)。
具体详见 2.1.6)。
2.1.6……
2.1.6……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 ……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 ……
5)关于“教育设施用地”(GIC5)的说明
5)关于“教育设施用地”(GIC5)的说明
“教育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国民教育系列和各类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校。本次修订将原“教育科研用地 “教育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国民教育系列和各类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校。
2 城市主中心和副中心区域内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 2)城市主中心和副中心区域内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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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得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得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得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得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1、0、4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得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得,供人们居住使用得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得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得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得,各类非独立选址得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得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得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得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得建筑.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得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得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得能动关系,从而形成得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得综合建筑体。
2、1、12 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得停车设施。
2、1、13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得建筑。
2、1、14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得建筑.2、1、15 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得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得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 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得库房建筑。
2、1、17 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得建筑。
2、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2、2、1裙房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得附属建筑。
当裙房得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2裙楼、塔楼带裙房得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得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得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得建筑物。
2、2、4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得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与无上盖架空连廊。
2、2、5 内天井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得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得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得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得采光与通风.2、2、6 凹槽三面被计建筑面积得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得装饰性构件连接得上下透空得室外露天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得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她得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就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2、2、7 室外透空空间与建筑空间相连得由结构连梁、连板、建筑墙体等围合形成得建筑外墙外部透空空间。
2、2、8 室内透空空间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得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得有盖建筑空间。
整层作为中庭或大堂,当其层高超过规定限值,也可视为室内透空空间,按照以下公式折算透空面积:室内透空面积=整层水平投影面积×(实际层高-层高限值)/层高限值2、2、9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得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得高度均不大于1、5m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得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得高度不大于1、5m,其她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得高度大于1、5m时,该层为半地下室.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得,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得,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得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⑶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得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为了减少建筑弃土,鼓励提高室外地面标高。
2、2、10 公共停车场(库)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得停车场(库)。
2、2、11 共用停车场(库)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得停车场(库)。
2、2、12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得净高不超过1、5m得栏杆除外)得开敞空间层。
2、2、13 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得供人们疏散避难得楼层。
2、2、14 结构转换层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得楼层。
2、2、15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与电气等专业得设备与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得空间层。
2、2、16 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得楼层。
2、3建筑部件名词2、3、1 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得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2、3、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得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
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与多层高阳台。
2、3、3 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得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 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得部分。
2、3、5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得部分。
2、3、6 楼梯由连续行走得梯级、休息平台与维护安全得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得支托结构组成得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得建筑部件。
2、3、7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得阶梯形踏步.2、3、8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得窗户。
2、4建筑容量名词2、4、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得用地范围内得土地面积。
2、4、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得建设用地范围内得土地面积。
2、4、3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得楼地面面积。
2、4、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得地下建筑面积.2、4、6 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得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得建筑面积。
2、4、7 核减建筑面积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得建筑面积。
2、4、8 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得,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得特定用途得地上/下建筑面积.2、4、9户内建筑面积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就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与使用得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与户内阳台面积。
2、4、10 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得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得结构面层之间得垂直距离。
2、4、11 建筑高度差值比指用地内最高建筑与最低建筑得建筑高度(不含女儿墙)比值。
2、4、12 梁底净高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得垂直距离。
2、4、13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得垂直高度.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建筑面积层高不小于2、2m得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3、1、1、1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得区域均用于3、1、3所述功能时,该层得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3、1、1、2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得区域用于非3、1、3所述功能时,该层内:用于非3、1、3所述功能得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参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其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得相关要求控制;用于3、1、3所述功能得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2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得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1、2、1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得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得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架空或其她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得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得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5、4m.3、1、2、3 骑楼下方空间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得骑楼下方空间:⑴骑楼净宽不小于2、4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得门、窗、招牌、台阶等。
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得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⑶骑楼上盖至地面得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得结构连梁或连板。
3、1、2、4 架空停车场⑴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⑵除上述楼层外得其她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3、9m,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3、1、2、4⑵得要求:3、1、2、5消防避难空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得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得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得层高不大于5、1m得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得建筑面积。
3、1、2、6架空绿化休闲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她楼层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得其她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每层每个交通单元内得户数不少于6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