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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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得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得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得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得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1、0、4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得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得,供人们居住使用得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得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得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得,各类非独立选址得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得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得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得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得建筑.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得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得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得能动关系,从而形成得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得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1. 引言随着深圳市的快速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需求增加,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对建筑工程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档旨在总结并介绍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的一些技术要求和规定,帮助设计师和开发商更好地进行建筑设计,提升市民的居住体验。

2. 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2.1 建筑功能布局深圳市民用建筑应根据功能需要进行合理的布局设计。

建筑功能应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例如居住区应提供适当的商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

2.2 绿色建筑设计深圳市鼓励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建筑设计师采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

建筑应具备节能、环保、资源合理利用等特点,例如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和自然采风,选择环保材料等。

2.3 安全设计要求建筑设计师应遵循相关的安全设计要求,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可靠。

建筑应满足地震、风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防护要求,同时也应考虑居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建筑外观设计要求3.1 建筑立面设计深圳市鼓励建筑立面设计具有地域特色和创新性,建筑外墙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建筑的外墙颜色、比例、形式等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3.2 建筑高度、体量和比例建筑的高度、体量和比例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建筑的高度与周边环境的高度差异应适度平衡,以保持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

4. 室内设计要求4.1 空间布局设计深圳市鼓励室内设计师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使用需求,在空间布局上合理分配功能区域。

室内空间设计应注重通风、采光、隔音等方面的要求,以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4.2 室内装饰材料选择室内装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存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建筑设计师和开发商应选用绿色环保的装饰材料,避免使用含有甲醛等有害物质的材料。

5. 建筑设备及施工管理要求5.1 建筑设备配置深圳市民用建筑应配置适当的建筑设备,例如消防设备、电梯、通风系统等。

建筑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民的生活安全和便利。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编制部门:深训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试行日期:1999年7月1日关于颁布试行«深训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的通知〝深规上[1997] 254号各建设,设计单位:为使深圳市民用建筑符合深圳市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及经济进展的要求,提高深圳市民用建筑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我局托付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编制完成了«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局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于1999年7月1日颁布试行。

有关«规定»的说明权属市规划国土局。

今后深圳市的民用建筑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规定»未涉及到的部分应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试行期间,各单位可依照实际情形,对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通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便于今后修订。

附件:〈〈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目录1.总那么………………………………………………………12.建筑………………………………………………………22.1一样规定…………………………………………22.2建筑设计…………………………………………42.3建筑分项设计……………………………………102.4汽车库……………………………………………172.5建筑防火设计……………………………………202.6建筑防水设计……………………………………222.7环保设计…………………………………………252.8节能设计…………………………………………252.9智能建筑设计……………………………………263.结构……………………………………………………283.1一样规定…………………………………………283.2结构选型…………………………………………293.3荷载………………………………………………303.斗运算软件及运算分析……………………………303.5地基与基础………………………………………323.6其它………………………………………………324.给水排水………………………………………………344.1给水………………………………………………344.2排水………………………………………………374.3室外给排水…………………………………………384.4消防…………………………………………………384.5其它…………………………………………………395.采暖通风与空调…………………………………………415.1室外。

深圳建筑规则

深圳建筑规则

深圳建筑规则
深圳的建筑规则是指适用于深圳市的建筑规定和标准,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这些规则和规定通常由深圳市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并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内进行的建筑项目。

深圳的建筑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深圳市的规划要求,包括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位置、高度、外观等方面。

2. 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3. 建筑施工:建筑施工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施工方法、施工过程、施工质量控制等方面。

4. 建筑验收:建筑项目必须通过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才能投入使用。

5. 建筑环境:建筑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声、废气、废水等方面的排放标准。

总的来说,深圳的建筑规则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

1 建筑容量名词2。

2 建筑术语2。

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

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

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

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

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

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

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

1 通用规定6。

2 住宅建筑6。

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6.8 商业建筑6。

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

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

14 厂房6。

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

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

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

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1。

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

1。

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1。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

- 1 -深规土〔2015〕757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2015年11月25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2 -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名词解释 22.1 建筑分类名词2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32.3 建筑部件名词52.4 建筑容量名词5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3.1 建筑面积73.2 容积率123.3 建筑覆盖率123.4 透水率133.5 绿化覆盖率133.6 建筑高度143.7 建筑栋(座)数153.8 建筑层数15 第4章总图设计174.1 总体要求174.2 建筑退线17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18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204.5 道路系统204.6 场地其它规定22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245.1 地下空间24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255.3 玻璃幕墙255.4 建筑立面设计255.5 建筑屋面设计26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276.1 建筑分类27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86.3 公共配套设施296.4 住宅建筑326.5 宿舍建筑356.6 办公建筑366.7 公寓式办公建筑376.8 商业建筑396.9 城市综合体416.10教育建筑416.11 垃圾转运站426.12 公共厕所436.13 附设式停车库446.14 厂房456.15 新型产业建筑466.16 仓库476.17 物流建筑48 第7章附则50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1A.0.1 非功能性凹槽51A.0.2 室外透空空间51A.0.3 室内透空空间51A.0.4 建筑层高52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53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54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54B.0.2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54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C.0.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57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57D.0.2建设场地分类57D.0.3建设场地要素57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2024年5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应用历程•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 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加强工业建筑管理、地下空间层高限定•细化玻璃幕墙设计要求•重点应对面积管控、讲求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管控效果•核增、核减建筑面积的引用,鼓励建筑方案设置架空绿化休闲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控制偷面积•修改厂房层高限制表述•对半地下停车库上方,提供露天公共绿化活动场地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覆盖率和基底面积。

•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涉及“公寓式办公”相关内容删除,同时删除第6.7“公寓式办公建筑”整个章节。

2015年11月2022年1月2024年5月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深规土〔2018〕1009号)全面检讨和修订2014年7月发行8月实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第一次修订(深规土〔2015〕757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修编目的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我局完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修订,现予公布实施。

助力民生高质量发展,优化面积计算,提高市民获得感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风貌,繁荣建筑创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设计标准,推动工业上楼本次修编内容的亮点及特色一、注重建筑设计精细化规划管理要求,删除与规划管理无关条款,简化规则内容,条款清晰明确、易操作,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二、为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化了城市公共通道、架空绿化/休闲等核增空间要求,增加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附属设施、防坠落设施等核增功能。

三、结合高密度、高容量发展下的城市建筑现状及设计创新,优化了绿化覆盖率、建筑覆盖率等计算方式。

四、随着建筑后期监管方式的完善,优化建筑面积管控方式,简化凹槽、室外透空等条款。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2014.8.1实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2014.8.1实行

2.2.2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 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 架空连廊。
2.3.4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 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 建筑容量名词
2.4.1 用地面积
-5-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4.10 2.4.11 2.4.12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 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 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 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 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 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正式稿 2015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正式稿 2015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 能性凹槽。
室外透空空间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 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深规土〔2015〕757 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
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 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 号)进行了修改,现予 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
2015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第1章
总则
1
第2章
名词解释
2
2.1
建筑分类名词
2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3
2.3
建筑部件名词
5
2.4
建筑容量名词
5
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7
3.1
建筑面积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 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 高层建筑控制。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 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 架空连廊。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 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

2.1.12 2.1.13 2.1.14 2.1.15 2.1.16 2.1.17
2.2
2.2.1
2.2.2 2.2.3 2.2.4
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 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 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2.4.9
2.4.10 2.4.11 2.4.12 2.4.13
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 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建筑高度比 指用地内最高建筑与最低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含女儿墙)比值。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3.1.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 24 小时免费 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 3.6m。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版)解读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版)解读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
解读与运用
一,为何读 二,如何理解 三,如何读 四,关注点,报建要点 五,案例
为何读
顺利报建,少走弯路。 深入理解,沟通顺畅。 灵活运用,规避风险。
如何理解
背后精神、核心问题——严密的规则,讲求公共利益,提 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如何读
定义、分类
整体规则
凹槽
如何读
如何读
2. 凹槽 2.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 6 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
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 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 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 上下透空的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 内房间(均不含阳台) 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 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 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 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天井
关注点
2.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7 室外透空空间 与建筑空间相连的由结构连梁、连板、建 筑墙体等围合形成的建筑外墙外部透空空 间。
2.2.8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 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整层作为中庭、大堂、会议厅,当其层高 超过规定限值,也可视为室内透空空间。
关注点
3.1建筑面积
3.1.1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
3.1.1.1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 度 大 于 1.5m 的 区 域 均 用 于 3.1.3 所 述功能时,该层的建筑面积计入地 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 控制。
3.1.1.2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 度 大 于 1.5m 的 区 域 用 于 非 3.1.3 所 述功能时,该层内:用于非3.1.3所 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 积,并参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其 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的相关要 求控制;用于3.1.3所述功能的建筑 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 室相关要求控制。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0111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0111

总则第1章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1218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1218

- 1 -深规土〔2015〕757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2015年11月25日- 2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1月26日印发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名词解释 22.1 建筑分类名词2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32.3 建筑部件名词52.4 建筑容量名词5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3.1 建筑面积73.2 容积率123.3 建筑覆盖率123.4 透水率133.5 绿化覆盖率133.6 建筑高度143.7 建筑栋(座)数153.8 建筑层数15 第4章总图设计174.1 总体要求174.2 建筑退线17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18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204.5 道路系统204.6 场地其它规定22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245.1 地下空间24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255.3 玻璃幕墙255.4 建筑立面设计255.5 建筑屋面设计26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276.1 建筑分类27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86.3 公共配套设施296.4 住宅建筑326.5 宿舍建筑356.6 办公建筑366.7 公寓式办公建筑376.8 商业建筑396.9 城市综合体416.10教育建筑416.11 垃圾转运站426.12 公共厕所436.13 附设式停车库446.14 厂房456.15 新型产业建筑466.16 仓库476.17 物流建筑48 第7章附则50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1A.0.1 非功能性凹槽51A.0.2 室外透空空间51A.0.3 室内透空空间51A.0.4 建筑层高52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53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54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54B.0.2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54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C.0.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57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57D.0.2建设场地分类57D.0.3建设场地要素57。

深圳市建筑相关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相关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容量名词2.2建筑术语2.3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建筑面积3.2建筑基底面积3.3容积率3.4建筑高度3.5建筑栋数3.6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总体要求4.2建筑退线4.3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建筑通风4.5道路系统4.6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建筑地下空间5.2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建筑立面设计5.4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通用规定6.2住宅建筑6.3宿舍建筑6.4老年人居住建筑6.5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办公建筑6.7商务公寓6.8商业建筑6.9教育建筑6.10城市综合体6.11小型垃圾转运站6.12公共厕所6.13附设式停车库6.14厂房6.15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仓库6.17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容及要求附录2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为了提高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规程和标准。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容量名词2.1.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围的土地面积。

2.1.2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围的土地面积。

2.1.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围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子)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子)

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化,根据《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及规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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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标准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编制部门:深训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市规划国土局试行日期:1999年7月1日关于颁布试行《深训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的通知“深规上[1997] 254号各建设,设计单位:为使市民用建筑符合市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市民用建筑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我局委托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编制完成了《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局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于1999年7月1日颁布试行。

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国土局。

今后市的民用建筑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规定》未涉及到的部分应按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规,规程和标准执行。

试行期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通告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便于今后修订。

附件:〈〈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目录1.总则………………………………………………………12.建筑………………………………………………………22.1一般规定…………………………………………22.2建筑设计…………………………………………42.3建筑分项设计……………………………………102.4汽车库……………………………………………172.5建筑防火设计……………………………………202.6建筑防水设计……………………………………222.7环保设计…………………………………………252.8节能设计…………………………………………252.9智能建筑设计……………………………………263.结构……………………………………………………283.1一般规定…………………………………………283.2结构选型…………………………………………293.3荷载………………………………………………303.斗计算软件及计算分析……………………………303.5地基与基础………………………………………323.6其它………………………………………………324.给水排水………………………………………………344.1给水………………………………………………344.2排水………………………………………………374.3室外给排水…………………………………………384.4消防…………………………………………………384.5其它…………………………………………………395.采暖通风与空调…………………………………………415.1室外。

室空气计算参数及冷负荷估算指标………………………………………………415.2通风。

空调系统及节能…………………………4 25.3空调设备的选型…………………………………445.4消声。

隔震及环保………………………………455.5防排烟与通风……………………………………456.电气………………………………………………………476.1强电………………………………………………476.2弱电………………………………………………521总则1.01为满足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需要;为使市民用建筑符合市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提高市民用建筑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1.02市的民用建筑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部分应执行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规,规程和标准。

国外及国其它省市的有关规,规程和标准可作为设计的参考。

1.03本规定解释权属市规划主管部门。

2建筑2.1一般规定2.1.1建筑设计方案应对其环境设计,平面功能。

空间造型,结构选型,技术经济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优选确定。

2.1.2综合设计2.1.2.1建筑设计应考虑结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建筑专业应满足设备专业提出的合理要求,并为各种设备机房提供合适的位置和面积。

2.1.2.2室外管道,支架等构筑物和室公共空间的风口,灯具及消火栓等布置,应由建筑师协调设备工程师进行设计。

2.1.3建筑物退红线2.1.3.)地上建筑应按《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退足红线。

如无规定时,按《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2条执行。

建筑退红线原则上按建筑外围投影线计算。

2.1.3.2地下室退红线距离应满足地下管线,市政设施,建筑物基础及基坑支护等方面的要求,且最小距离应不小于《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2.2.4条的要求。

2.1.4建筑间距应满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1条和有关消防规的规定。

2.1,5民用建筑的室外空间设计应按《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的要求作出详细的环境设计。

2.1.6总平面设计2.1,6.1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作深入观察了解,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正确处理与周围建筑的环境、空间,场地,竖向标高等关系。

建筑设计未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原地形地貌。

2.1.6.2位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航空线路,文物建筑等管制围的建筑物,设计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2.1.6.3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人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措施。

与山体河道邻近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2.1.7可识别性设计2.1.7.1民用建筑设计应突出场地的特性。

功能的适用性以增强建筑和环境的可识别性,针对不同功场地和空间制约,进行建筑构思和环境设计,以创造构思新颖,风格独特的建筑作品。

2.1.7.2住宅小区各组团的建筑设计既要统一也要变化,应在人口、日台、女儿墙等处以及体型和色调组合上加强可识别性设计。

2.1.8无障碍设计2.1.8.1城市道路,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区,学校等应按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JGJ50一88)做好无障碍设计。

2.1.8.2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中应有供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这些设施是指为公众设的道路,坡道、人口,楼梯,电梯,厕所、浴室等。

2.1.9建筑物的室外及室公共空间(包括门厅,中庭,电梯厅等)的二次装修设计应体现和符合合原建筑设计的构思,风格和特色。

2.1.10建筑设计应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筑物的科技含量。

建筑设计不得采用落后,淘汰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不得套用落后或已作废的标准图。

2.2建筑设计2.2.1住宅2.2.1。

1总平面布局(1)住宅宜以组团形式布置,组团空间宜适度围合。

大部分住户均应有好朝向。

组团应设绿化庭院和休闲活动,儿童游戏等场地。

(2)应采取人车分流和方便入户的措施。

停车库(含自行车)应结合广场,绿化及活动场地合理布置。

地下停车库宜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其人行出入口应与建筑及室外绿化,小品等有机结合。

2.2。

1.2平面布置(1)住宅的平面布置应动静分区明确,紧凑合理,交通路线简捷。

(2)住宅的公共出人口应有识别标志,并按户设置信报箱。

高层住宅的公共出人口应设门厅。

管理室及信报间。

(3)每户的人口处宜设过渡空间。

(4)客厅与餐厅宜分开或错位布置。

客厅宜设阳台并应有良好的景观视野,无阳台的厅宜设置大面积低窗台的观景凸窗。

客厅的开间不宜小于3.6m,深宽比不宜大于2。

应减少开向客厅的门洞,增加连续墙面。

(5)应妥善布置阳台,充分发挥阳台的多功能作用。

(6)户与户之间的客厅及卧室应避免视线干扰。

(7)应设置贮藏空间和晒衣设施。

(8)厨房,卫生间和洗衣间宜集中或靠近布置。

厨房宜靠近户门且与餐厅联系方便;卫生间宜靠近卧室区,门向厅的卫生间宜设前室;洗衣间宜单独设置或与洗手盆合设在卫生间的前室。

高标准的住宅的“洗,浴,厕”宜分开设置。

不得设计暗厨。

多层住宅的厨房宜设共用烟道将油烟集中排放出屋顶。

(9)高层住宅的电梯,楼梯间宜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10)高容积率(多层大于2.0,高层大于4.0,高层多层混建大于3.0)的住宅区,其底层应至少架空1/2面积,作为绿化或居民活动场地。

(11)宜在楼梯间平台和住户单元人口等处设置邻里交往空间。

(12)住宅不宜采用天井式平面布局,当确有困难而采用时,应符合表2.2.1.2的要求。

(13)平面有凹槽的高层住宅,其凹槽的开口宽度不应小于2.4m,凹槽的深宽比不应大于4天井开口宽度及短边尺寸表2.2.1.2。

注:1.天井开口宽度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平台等。

2.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与天井相连的楼梯间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

3.高层住宅的天井宜从第九层起每隔1~2层前后打通一个开间。

2.2.1.3防水与隔热(1)住宅的外墙面。

厨房。

卫生间及屋面(含屋顶露台)均应做好防水设计。

(2)住宅的屋面应做隔热层,隔热层应构造简单。

方便施工和有利防水。

(3)住宅的东西向外窗宜采取遮阳措施,东西向外墙宜采取隔热措施。

2.2.2办公楼2.2.2.1多层办公楼不宜与住宅叠建在同一栋楼,当叠建时,住宅应设单独出人口和安全疏散楼梯。

2.2.2.2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应不小于1.5m,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应不小于2m,走道净高应不小于2.2m。

2;2.2.3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办公楼应设电梯。

2.2.2.4高层办公搂宜在适当位置设置空中花园。

2.2.2.5新建的办公楼宜考虑智能化设计。

2.2.2.6办公楼不宜采用窗式或分体式空调,以免影响立面美观。

2.2.3中小学校2.2.3.1总平面(1)学校主要出人口不宜开向城镇干道,如必须开向于道时,应留出适当的缓冲空间。

(2)教学区宜采用整体式布局。

即将教室,实验室,活动室,办公室等做适当组合,辅以连廊贯通,组成若干绿化庭院。

绿化庭院可兼作地理园和植物园。

(3)食堂餐厅等辅助建筑应放在下风向处。

(4)教学区与运动区的设置,应考虑分隔的可能,以方便节假日运动区向居民开放。

2.2.3.2教学楼(1)教学楼应采用外廊或单元组合式布置。

外廊的净宽度,小学不应小于2.2m,中学不应小于2.4m。

(2)教室设计应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满足开放式教学和电化教育等的要求。

(3)每个教室宜设置放清洁卫生工具的小贮藏空间。

(4)普通教室部各表面色彩宜采用高亮度,低彩度的色调,其种类不应超过2~3种。

教室的前墙应做防眩光措施,并应降低黑板与墙面周围的亮度比。

(5)公共空间不得采用易伤人的粗糙材料装修墙面。

(6)每层应设饮水间和教师休息室。

(7)师生厕所宜分开设置。

(8)主要楼梯间的开间不应小于3.6m,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9)教室靠走廊一侧近人尺度的窗应采用推拉窗或固定窗,以防开窗时碰伤人。

2.2.3.3休息交住空间(1)宜将教学楼的底层适当部分架空,并将走廊,楼梯平台,门廊,门厅等公共场所适当加宽,形成适合师生课余休息和进行各种交往活动的空间。

(2)应充分利用屋面作为休息活动场地。

2.2.3.4运动场地(1)学校应有足够的运动场地。

应最少6个班设一个篮球或排球场,可根据条件确定设足球场或小足球场,应根据条件设200m~400m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当用地紧时,至少应设置小学60m,中学100m直线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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