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首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要求建筑风格符合当地的文化特色和城市形象。
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一方面要保留传统文化的特色,另一方面也需要符合现代化城市的形象。
因此,在建筑风格上,深圳市要求兼顾传统与现代的综合设计理念,注重建筑的创新性、独特性和时代感。
其次,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对建筑的高度有一定的限制。
考虑到深圳的土地资源有限,为了保持城市的开放性和通风性,深圳市要求高层建筑的高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具体来说,核心商务区的高层建筑限制在300米以内,其他区域的高度也有相应的限制。
同时,在深圳的宜居性建设中,绿地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规定了建筑用地与绿地的比例和绿化覆盖率。
此外,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也对用地规划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深圳市要求合理规划土地资源,尽量减少城市用地的浪费。
规定了不同区域的用地性质和规划布局,例如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
同时,还鼓励多功能综合用地的规划和建设,通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城市功能。
最后,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还注重建筑的环保性。
在建筑设计中,要求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
深圳市鼓励建筑师设计具有可持续性的建筑,既满足功能需求,又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污染。
总之,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综合考虑了城市的文化、经济和环境等因素,旨在建设一个现代化、宜居化、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护城市的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深圳的建筑设计规则也是其他城市可以借鉴的经验,用于指导和规范城市建设。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
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
0。
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
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
1。
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
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
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2。
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
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
1。
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1.0.6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3.05•【字号】深规土[1997]106号•【施行日期】199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深规土[1997]106号)一、为规范设计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均要实行方案设计招投标:(一)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如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体育站、大剧院、博物馆、市政大厦、图书馆及各区重要的公共性建筑等);(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特区外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筑(厂房、纯住宅建筑除外);(三)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四)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小区详细蓝图规划设计,还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
三、有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方案。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
五、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具备计划立项批文;(三)具备开展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六、方案设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由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
由组织招标活动的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国内外设计单位发出方案招标邀请书。
七、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进应与被邀请单位同等对待。
八、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组织招标活动:(一)编制招标文件。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2024年5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应用历程•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 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加强工业建筑管理、地下空间层高限定•细化玻璃幕墙设计要求•重点应对面积管控、讲求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管控效果•核增、核减建筑面积的引用,鼓励建筑方案设置架空绿化休闲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控制偷面积•修改厂房层高限制表述•对半地下停车库上方,提供露天公共绿化活动场地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覆盖率和基底面积。
•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涉及“公寓式办公”相关内容删除,同时删除第6.7“公寓式办公建筑”整个章节。
2015年11月2022年1月2024年5月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深规土〔2018〕1009号)全面检讨和修订2014年7月发行8月实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第一次修订(深规土〔2015〕757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修编目的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我局完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修订,现予公布实施。
助力民生高质量发展,优化面积计算,提高市民获得感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风貌,繁荣建筑创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设计标准,推动工业上楼本次修编内容的亮点及特色一、注重建筑设计精细化规划管理要求,删除与规划管理无关条款,简化规则内容,条款清晰明确、易操作,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二、为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化了城市公共通道、架空绿化/休闲等核增空间要求,增加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附属设施、防坠落设施等核增功能。
三、结合高密度、高容量发展下的城市建筑现状及设计创新,优化了绿化覆盖率、建筑覆盖率等计算方式。
四、随着建筑后期监管方式的完善,优化建筑面积管控方式,简化凹槽、室外透空等条款。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制的。
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和增加相关内容并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消化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空调等),搞清与装饰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在认真分析相关专业图纸的基础上,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应进行实地踏勘。
第七条本试行规定的解释权在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第八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比较复杂的大型装饰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方案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应达到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满足工程估算的要求。
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初步设计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后,整体设计接近实施阶段的设计文件,只需经过局部深化设计,便可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图纸等.(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以楼层或功能分区为编排单位。
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印刷版
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印刷版前言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同时也是一个全球知名的创新型城市。
城市设计是深圳市治理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深圳市的持续发展,深圳市政府于2017年发布了《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以规范和指导深圳市城市设计的各个方面。
本文对该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和解析。
背景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的发布,是深圳市政府推进城市治理和城市规划的重要举措。
该标准以准确的城市定位和规划为基础,结合城市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为城市设计提供了权威和全面的指导。
内容该标准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总则标准的总则主要确立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参照标准、术语和定义、编制标准的原则、标准宣传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基本原则该标准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开放包容、创新引领等几个方面。
这些原则为城市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城市设计更加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要求。
城市分区与用地城市分区与用地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城市地貌、绿地与水域等方面的规定。
该标准要求城市规划要综合运用区域发展策略、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资源保护等因素,实现城市规划的良性互动与妥善处理。
同时,该标准要求绿地与水域的设置、规模以及区位必须考虑社会需求、城市功能、环境要求等因素,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
城市交通城市交通涉及城市道路、交通组织、公共交通、非机动车交通、停车以及交通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该标准要求城市交通规划要以公共交通为主导,以人为本,加强公共交通网络的建设,同时严格控制机动车出行量,促进低碳生活。
城市建筑城市建筑包括城市建筑设计、建筑立面设计、建筑高度限制、建筑照明等方面的规定。
该标准要求城市建筑要重视自然环境,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注重建筑的形式美感和功能性要求,兼顾城市文化和历史遗存。
城市环境城市环境主要包括陆域环境、水域环境、空气质量、噪声与震动等方面的规定。
深圳市建筑规设计划管理规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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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0111
总则第1章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6)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一、适用范
围本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建筑设计项目,不适用于邻接地区的建筑设计项目。
二、设计要求(一)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
建筑本体设计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三)建筑外观设计要坚
持绿色环保、简洁清新、现代时尚、构成多样性的原则;(四)建筑功能
设计要求结实安全、易维修、可操作性强;(五)室内设计要求符合人体
工程学原则,充分满足生活、工作、娱乐等需求;(六)环境友好设计要
求应节约能源、保护自然资源、减少污染等。
三、设计审查深圳市政府根
据社会公众对建筑外观环境友好性、安全性等要求,要求对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审查,审查报告以设计方案审查报告书为准,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执
法部门发放审查合格证书。
四、设计师质量建筑设计师必须具备相关的专
业学历及资质,能够充分审视了解建筑设计的可行性,建筑尺度、结构形式、环境友好度、安全等,满足本规则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的要求。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管理规定深规土〔1997〕105号为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高我市的建筑设计水平,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报建管理,配合全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报建文件的编制,经报请市领导同意,现对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报建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局颁布的《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一)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招标: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如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体育馆、大剧院、博物馆、市政大厦、图书馆及各区重要的公共性建筑等);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待区外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筑(厂房、纯住宅建筑除外);3、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小区详细蓝图规划设计,还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
(二)建设单位须到我局领取统一的《建筑设计方案招标书》或《详细蓝图规划设计招标书》,进行公开的设计招标。
参加竞投的方案由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的实施方案。
(三)凡未按本规定进行招标的设计方案,我局不予受理。
二、对投标单位实行全面放开,任何国内外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方案设计招投标。
对中标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须按下列程序进行设计:(一)中标的设计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小组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我局审查。
方案经审查同意后视为方案设计招标工作的结束,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二)获得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设计单位须是已在我市进行过工程设计注册登记(或单项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格等级;(三)方案的设计单位因为设计资格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下一阶段设计,但应付给原单位设计费。
对20131028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研究0122
餐厅
仅限复式住宅的起居室(客厅)、餐厅;且H ≤两层; 掏空率=S户内掏空(取墙中线)/S套内≤ S套内*20%; 且S户内掏空≤60 ㎡ ▲不允许90㎡以下户型做复式.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3 阳台的层高 ⑴普通阳台应为单层高阳台,层高不得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 ⑵仅限凸阳台层高允许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D>2.4M 取2.4M计算
居室(卫生间, 厨房,储藏这些 都不能算居室)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区改建项目内 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户住宅至少有一个 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0+?)
①至少有一个以上、且完全连续的对外开敞面; ②对外连续开敞面的总长度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2;(?)
D
C
D ≥C/2 解析: 只有凸阳台才能做双层高及以上阳台,且不算面积;
③外墙以外,上层阳台梁底与下层阳台栏板(或栏杆)之间的空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构件。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6.2.2.6 因建筑造型或结构需要,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 置的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等围合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透空、 通高高度两层及以上的空间,总投影面积:每个交通单元六户及以上的点 式住宅类型不得超过本层计建筑面积部分投影面积的15%,其他住宅类型 不得超过10%。(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此限制。)
标准 规定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
0。
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
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
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
0。
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第2章名词解释2。
1建筑分类名词2。
1。
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
1。
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
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
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
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
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
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
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
1。
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
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2。
1。
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2013年10⽉28⽇⽬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积3.2 建筑基底⾯积3.3 容积率3.4 建筑⾼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设计5.4 建筑屋⾯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年⼈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房6.15 研发⽤房(新型产业⽤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国家、⼴东省和深圳市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或《⼟地使⽤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地⾯积经市⼟地⾏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地范围内的⼟地⾯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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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1.6 规定建筑面积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8 核增建筑面积⑴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地上架空公共空间、架空共用停车位以及消防避难空间等。
⑵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包括地下人防、公用设备用房、共用机动车停车库、公共通道等。
2.1.9 建筑物基底面积建筑物基底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求时:⑴裙房建筑基底面积裙房建筑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⑵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塔楼接触裙房屋顶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1.10 建筑面宽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长度。
2.1.11 规定容积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上限值。
2.1.12 建筑覆盖率建筑覆盖率一般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求时:⑴一级建筑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裙房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⑵二级建筑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2 建筑术语2.2.1 总图设计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2.2.2 无障碍设计为保障行动不便者在生活及工作上的方便、安全,对建筑室内外的设施等进行的专项设计。
2.2.3 裙房、塔楼与高层、超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裙房以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2.2.4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2.2.5 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2.2.6 梁底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2.7 地下室平地或坡地建筑的楼层,当其顶板面高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 1.5m,且其室内地坪低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超过室内净高的1/2,则该层为地下室。
2.2.8 半地下室坡地建筑的楼层,当有一面及以上满足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房间顶板还有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则该层为半地下室。
2.2.9 公共空间具有一定规模、面向所有市民24小时免费开放并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一般指露天或有遮盖的室外空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公共通道也可作为公共空间。
2.2.10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11 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2.1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及半室外平台,本规定中所述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
2.2.13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14 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2.15 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高度不超过 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6 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物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17 错层室内按楼梯休息平台的标高而设置不同标高的楼层。
2.2.18 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2.19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20 结构转换层建筑物的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进行结构转换的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2.21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22 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2.23 玻璃幕墙由玻璃面板与支撑结构体系组成,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幕墙。
2.3 各类建筑名词建筑按使用功能及属性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包括厂房、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仓库、物流建筑。
2.3.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3.2 工业建筑以工业性生产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
2.3.3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包括住宅、商住楼、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
2.3.4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户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建筑按建筑高度分为低层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三层)、多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三层但不超过六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六层但不超过九层)、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九层但不超过100m)、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
2.3.5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3.6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仅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3.7 老年人居住建筑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居住建筑。
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养老院)、托老所等。
2.3.8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包括配套管理服务设施、文体活动设施、小型卫生福利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等。
2.3.9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含商务公寓)、商业建筑、教育建筑、交通建筑、体育建筑、公共环卫设施等。
公共建筑按建筑高度分为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限)、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和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
2.3.10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包括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务公寓等。
2.3.11 商务公寓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的办公建筑。
也可称为公寓式办公楼。
2.3.12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包括商场(商店)、旅馆(酒店)、餐饮建筑、经营性文娱设施、会所(或称会员俱乐部)等。
2.3.13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设施。
2.3.14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
2.3.15 附设式停车库根据规划条件和要求、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3.16 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厂房按建筑高度分为单层厂房(建筑高度不限)、多层厂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高层厂房(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