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doc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0218
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1.0.6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附录 A-D
附录A 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
A.0.1 非功能性凹槽
A.0.2 室外透空空间
A.0.3 室内透空空间
表中S1为本栋相应功能规定建筑面积,S2为室内透空空间的投影面积限值,单位为㎡。
A.0.4 建筑层高
附表A.0.4 建筑层高的限值和标准值
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
附录B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录C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4.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5.容积率=(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6.规定容积率=(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
D.0.1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
符合规划要求、适应主体功能、充分利用地形、经济美观实用、体现以人为
本、便于维护管理。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得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得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得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得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1、0、4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得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得,供人们居住使用得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得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得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得,各类非独立选址得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得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得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得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得建筑.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得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得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得能动关系,从而形成得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得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
- 1 -深规土〔2015〕757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2015年11月25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2 -目录第1章总则 1 第2章名词解释 22.1 建筑分类名词2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32.3 建筑部件名词52.4 建筑容量名词5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3.1 建筑面积73.2 容积率123.3 建筑覆盖率123.4 透水率133.5 绿化覆盖率133.6 建筑高度143.7 建筑栋(座)数153.8 建筑层数15 第4章总图设计174.1 总体要求174.2 建筑退线17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18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204.5 道路系统204.6 场地其它规定22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245.1 地下空间24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255.3 玻璃幕墙255.4 建筑立面设计255.5 建筑屋面设计26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276.1 建筑分类27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86.3 公共配套设施296.4 住宅建筑326.5 宿舍建筑356.6 办公建筑366.7 公寓式办公建筑376.8 商业建筑396.9 城市综合体416.10教育建筑416.11 垃圾转运站426.12 公共厕所436.13 附设式停车库446.14 厂房456.15 新型产业建筑466.16 仓库476.17 物流建筑48 第7章附则50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1A.0.1 非功能性凹槽51A.0.2 室外透空空间51A.0.3 室内透空空间51A.0.4 建筑层高52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53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54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54B.0.2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54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C.0.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57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57D.0.2建设场地分类57D.0.3建设场地要素57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2024年5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应用历程•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 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加强工业建筑管理、地下空间层高限定•细化玻璃幕墙设计要求•重点应对面积管控、讲求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管控效果•核增、核减建筑面积的引用,鼓励建筑方案设置架空绿化休闲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控制偷面积•修改厂房层高限制表述•对半地下停车库上方,提供露天公共绿化活动场地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覆盖率和基底面积。
•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涉及“公寓式办公”相关内容删除,同时删除第6.7“公寓式办公建筑”整个章节。
2015年11月2022年1月2024年5月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深规土〔2018〕1009号)全面检讨和修订2014年7月发行8月实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第一次修订(深规土〔2015〕757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修编目的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我局完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修订,现予公布实施。
助力民生高质量发展,优化面积计算,提高市民获得感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风貌,繁荣建筑创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设计标准,推动工业上楼本次修编内容的亮点及特色一、注重建筑设计精细化规划管理要求,删除与规划管理无关条款,简化规则内容,条款清晰明确、易操作,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二、为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化了城市公共通道、架空绿化/休闲等核增空间要求,增加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附属设施、防坠落设施等核增功能。
三、结合高密度、高容量发展下的城市建筑现状及设计创新,优化了绿化覆盖率、建筑覆盖率等计算方式。
四、随着建筑后期监管方式的完善,优化建筑面积管控方式,简化凹槽、室外透空等条款。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正式稿 2015
室外透空空间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 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深规土〔2015〕757 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
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 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 号)进行了修改,现予 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
2015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目
录
第1章
总则
1
第2章
名词解释
2
2.1
建筑分类名词
2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3
2.3
建筑部件名词
5
2.4
建筑容量名词
5
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7
3.1
建筑面积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 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 高层建筑控制。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 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 架空连廊。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 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
建筑设计规则 -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相关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3.1 建筑面积3.1.1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3.1.1.1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均用于3.1.3所述功能时,该层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1.2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用于非3.1.3所述功能时,该层内:用于非3.1.3所述功能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参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的相关要求控制;用于3.1.3所述功能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2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3.1.2.6 架空绿化休闲⑶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与前述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置,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中,计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消防避难及架空绿化休闲空间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5%。
3.1.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核定3.1.4.4 允许设置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阳台,不论层高均以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否则需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全面积的阳台):……3.1.4.5允许设置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凸窗可不计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不计面积的凸窗),否则需以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计全面积的凸窗):……3.1.6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定3.1.6.2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内天井及室外透空空间未按相关规定设置的内天井以及有以下情形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3.1.6.4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⑸裙楼屋顶层用于公共绿化种植(含管线敷设)的覆土层厚度不超过 1.2米,且塔楼底层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高出相邻室外覆土层表面不超过0.3m时,塔楼底层层高可由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起算。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
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的,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连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高建筑品质,推动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合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规定,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合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平常生活居住场合及配套设施为重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认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合为重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相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队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互相依存、互相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对20131028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研究0122
餐厅
仅限复式住宅的起居室(客厅)、餐厅;且H ≤两层; 掏空率=S户内掏空(取墙中线)/S套内≤ S套内*20%; 且S户内掏空≤60 ㎡ ▲不允许90㎡以下户型做复式.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3 阳台的层高 ⑴普通阳台应为单层高阳台,层高不得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 ⑵仅限凸阳台层高允许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D>2.4M 取2.4M计算
居室(卫生间, 厨房,储藏这些 都不能算居室)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区改建项目内 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户住宅至少有一个 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0+?)
①至少有一个以上、且完全连续的对外开敞面; ②对外连续开敞面的总长度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2;(?)
D
C
D ≥C/2 解析: 只有凸阳台才能做双层高及以上阳台,且不算面积;
③外墙以外,上层阳台梁底与下层阳台栏板(或栏杆)之间的空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构件。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6.2.2.6 因建筑造型或结构需要,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 置的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等围合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透空、 通高高度两层及以上的空间,总投影面积:每个交通单元六户及以上的点 式住宅类型不得超过本层计建筑面积部分投影面积的15%,其他住宅类型 不得超过10%。(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此限制。)
标准 规定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深圳建筑设计管理规定2014版新规深度解读
赠送面积
内阳台赠送 5.4+7.2=12.6
9+9=18
7.2
3.6+1.8=5.4
凹槽+内阳 台赠送
3.15+3.15=6.30
9+9=18
5.4
5.85×2=11.7
结论:凹槽与阳台结合设置时,占用少量的 阳20台21/指3/27标与建筑面积即可实现两房的设C计HENLI
阳台改房设计示意
预留凹槽
新规范下赠送手法总结
赠送部位
单层高阳台 (含花池)
政策限制
操作手法
进深≤2.4m
平层户型阳台投影总面积不超过户内面积(除阳 台)的20%,且≤60m²
设置了透空的复式户型阳台投影面积不超过户内 面积(除阳台)的10%,且≤30m²
宽度不大于1.5m时,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得小于 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6;
允许搭板的情况认定 条件模糊,报建难度较
大,同时易被认定为偷 面积
★★★★ ☆
非功能性凹槽 2021/3/27
进深≤ 1.5m,宽深比≥2; 结合阳台设置时,凹槽进深+阳台进深≤2.4m; 须因造型需要而设置,且无任何结构连梁或连板; “非合理”设置的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应计 入地上核减面积
结合凹阳台设计,后期搭板前推, 改卧室
非功能性凹槽赠送效果
赠送设计建议:
1. 为做足 1.5m进深的凹槽,建议预留凹槽的卧室开 间在3.0m以上;
2. 建议结合阳台设置凹槽,占用少量阳台指标; 3. 后期在凹槽位置补板搭建,改造成一间尺度上较为
舒适的次卧;
赠送设计效果对比(以右图为例)
赠送方式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ﻬ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深建规[2011]4号)
深建规〔2011〕4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审查业务。
其中勘察文件、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工程勘察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599编号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
第3章第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的,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连续发展, 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提高建筑品质, 推动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 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 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 并遵循合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规定, 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 合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平常生活居住场合及配套设施为重要目的,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以提供平常生活居住场合及配套设施为重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 布局完整, 建筑按套型设计, 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 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认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合为重要目的,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认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合为重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相应配建的, 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相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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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学科
其他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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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带头人
学科中重要骨干
学科中作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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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需要,是发展主流领域
非社会经济发展主流领域
本项目已有工作基础
已有较好的积累与相应的支撑条件
有一定的积累和支撑条件
起步阶段
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承担过国家级项目、项目多或有横向大项目
承担过部市级项目、参与项目较多
承担及参与项目一般
用于参考的总分
排序
文
字
意
见
小分可以不用打,总分仅为自己最后排序作参考,但必须做出排序,排序中不能有并列。
近五年论文专利情况
国内外核心刊物、影响因子高或有发明专利
有一定量的论文或申请过专利
一般
获奖情况
国家奖部市一等奖排名前3
部市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
参与获奖
项目设计
对本研究领域前沿情况的了解
对本研究领域国内外发展情况很清楚
清楚
了解
研究内容及创新
有原创
有创新
一般
社会经济需求
共性关键技术或产学研前景广阔或社会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