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0.4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环保、美观等基本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1.0.5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1.0.6本规定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深圳市建筑规设计划管理规则最新版

深圳市建筑规设计划管理规则最新版

深圳市建筑规设计划管理规则最新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建设规划一直是城市发展的关键。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2024年5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应用历程•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 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加强工业建筑管理、地下空间层高限定•细化玻璃幕墙设计要求•重点应对面积管控、讲求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管控效果•核增、核减建筑面积的引用,鼓励建筑方案设置架空绿化休闲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控制偷面积•修改厂房层高限制表述•对半地下停车库上方,提供露天公共绿化活动场地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覆盖率和基底面积。

•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涉及“公寓式办公”相关内容删除,同时删除第6.7“公寓式办公建筑”整个章节。

2015年11月2022年1月2024年5月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深规土〔2018〕1009号)全面检讨和修订2014年7月发行8月实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第一次修订(深规土〔2015〕757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修编目的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我局完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修订,现予公布实施。

助力民生高质量发展,优化面积计算,提高市民获得感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风貌,繁荣建筑创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设计标准,推动工业上楼本次修编内容的亮点及特色一、注重建筑设计精细化规划管理要求,删除与规划管理无关条款,简化规则内容,条款清晰明确、易操作,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二、为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化了城市公共通道、架空绿化/休闲等核增空间要求,增加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附属设施、防坠落设施等核增功能。

三、结合高密度、高容量发展下的城市建筑现状及设计创新,优化了绿化覆盖率、建筑覆盖率等计算方式。

四、随着建筑后期监管方式的完善,优化建筑面积管控方式,简化凹槽、室外透空等条款。

深圳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深圳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深圳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一、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深圳地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提供通则和指导原则。

在深圳日益发展的建筑行业中,规范与统一的设计过程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二、规划设计原则1. 合规性: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深圳地区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设计师应详细了解和遵守建筑法律法规,以确保项目合法且符合标准。

2. 可持续性:规划设计应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建筑物的能源使用效率、材料选择和废物处理等方面应考虑到环境友好性。

3. 功能性: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应满足使用者的功能需求,同时兼顾人性化设计和空间利用效率。

4. 安全性:设计过程中应注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施工安全。

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的可能性,确保建筑的抗灾能力和人员逃生通道的设置。

5. 风格统一性:深圳地区建筑虽然多样化,但设计应保持一定的风格统一性,以实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文化内涵的表达。

三、设计流程1. 方案设计:根据客户需求和项目背景,设计师应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包括平面布局、外立面设计等。

2. 施工图设计:根据初步方案设计,设计师应进一步细化施工图设计,包括结构布置、设备安装等。

3. 审批和验收:设计师应协助客户进行规划审批和工程验收的流程,并提供相关的申请和报告材料。

4. 监理和管理:设计师应在建设过程中提供监理和管理服务,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资质要求进行深圳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需满足以下资质要求:1. 具备相关建筑设计类专业背景和学历。

2. 取得深圳市相关部门颁发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3. 具备一定工程实施经验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总结深圳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设计师应遵循规划设计原则,按照设计流程进行操作,并满足相关资质要求。

这将有助于建设优质且符合法规标准的建筑工程,推动深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请注意,本文档仅为指导性文件,具体操作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深规土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现就商业、办公、研发用房的建筑设计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关于建筑平面设计。

(一)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

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

(二)卫生间、茶水间、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

办公建筑(不包含研发用房)因功能需要,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设有套内专用卫生间和茶水间的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楼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

(三)严格限制外墙凹槽的设置,因建筑造型需设置凹槽的,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应≥2;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的,按层计算的凹槽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四)商业用房各层之间原则上应设置扶手电梯或梯段宽度不小于2.4米的开放式楼梯;对于包含有商业功能的综合楼,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房内集中布置。

二、关于套型建筑面积。

(一)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套内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单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办公建筑面积的50%。

(二)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80平方米。

三、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审图和建设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技术上预留违规加建烟道、管井等设施的条件。

如发现相关单位违规设计、审图和施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知所指商业、办公、研发用房的用途范围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表2.2.2.3执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深规土[1995]66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1995.11.09
【实施日期】199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规土[1995]662号1995年11月9日)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明确有关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建筑物退红线尺寸及建筑间距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围结构的水平投影线为准。

二、每层建筑的间距,不但要考虑消防间距的需要,还应考虑卫生间距、视线干扰等因素。

一般新建多层住宅楼、单身宿舍楼及单身公寓楼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一倍,位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小于0.8倍。

三、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得超出规划设计要点中所定容积率的限制。

在总建筑面积中,下列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0111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0111

总则第1章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02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02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1、总则1.01为满足深圳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需要;为使深圳市民用建筑符合深圳市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提高深圳市民用建筑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1.02深圳市的民用建筑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部分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国外及国内其它省市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可作为设计的参考。

1.03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规划主管部门。

2 .建筑2.1一般规定2.1.1建筑设计方案应对其环境设计、平面功能、空间造型、结构选型、技术经济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优选确定。

2.1.2 综合设计2.1.2.1建筑设计应考虑结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建筑专业应满足设备专业提出的合理要求,并为各种设备机房提供合适的位置和面积.2.1.2.2 室外管道、支架等构筑物和室内公共空间的风口、灯具及消火栓等布置,应山建筑师协调设备工程师进行设计。

2.1.3.2建筑物退红线2.1.3.1地上建筑应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退足红线。

如无规定时,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2条执行。

建筑退红线原则上按建筑外围投影线计算。

2.1.3.2地下室退红线距离前满足地下管线、市政设施、建筑物基础及基坑支护等方面的要求,且最小距离府不小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2.2.4条的要求。

2.1.4建筑间距应满是(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5.1条和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

2.1.5 民用建筑的室外空间设计应按《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的要求作出详细的环境设计。

2.1.6 总平面设计2.1.6.1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作深人观察了解,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正确处理与周围建筑的环境、空间、场地、竖向标高等关系。

建筑设计未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原地形地貌。

2.1.6.2位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航空线路,文物建筑等管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设计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深圳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深圳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深圳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一、背景
深圳地区作为中国的特区,经济发展迅速,建筑工程也得到大力发展。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通则。

二、目的
本通则的目的是规范深圳地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确保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和城市美观。

三、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深圳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规划设计。

四、规划设计原则
1. 安全原则: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并确保建筑结构稳定和人员安全。

2. 环境保护原则: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推动可持续发展。

3. 高效经济原则: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五、规划设计内容
1. 建筑功能规划:包括建筑用途、功能划分等。

2. 建筑布局规划:包括建筑群布局、建筑间距、道路设置等。

3. 建筑外观规划:包括建筑外立面、造型等设计要求。

4. 建筑结构规划:包括建筑结构类型、荷载标准等。

5. 建筑设备规划:包括供水、排水、电力等设备规划要求。

六、规划设计程序
1. 制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任务书。

2. 进行规划设计初步研究,包括建筑功能规划、布局规划等。

3. 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4. 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规划设计方案。

5. 最终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6. 编制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文件。

七、监督与检查
1.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的监督与检查。

2. 违反规定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通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更,应及时修订。

对20131028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研究0122

对20131028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研究0122
公式2:核减建筑面积=(透空、通高空间总高度/ 标准层层高-1)×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餐厅
仅限复式住宅的起居室(客厅)、餐厅;且H ≤两层; 掏空率=S户内掏空(取墙中线)/S套内≤ S套内*20%; 且S户内掏空≤60 ㎡ ▲不允许90㎡以下户型做复式.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3 阳台的层高 ⑴普通阳台应为单层高阳台,层高不得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 ⑵仅限凸阳台层高允许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D>2.4M 取2.4M计算
居室(卫生间, 厨房,储藏这些 都不能算居室)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区改建项目内 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户住宅至少有一个 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0+?)
①至少有一个以上、且完全连续的对外开敞面; ②对外连续开敞面的总长度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2;(?)
D
C
D ≥C/2 解析: 只有凸阳台才能做双层高及以上阳台,且不算面积;
③外墙以外,上层阳台梁底与下层阳台栏板(或栏杆)之间的空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构件。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6.2.2.6 因建筑造型或结构需要,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 置的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等围合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透空、 通高高度两层及以上的空间,总投影面积:每个交通单元六户及以上的点 式住宅类型不得超过本层计建筑面积部分投影面积的15%,其他住宅类型 不得超过10%。(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此限制。)
标准 规定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ﻬ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XX市地方标准XX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编制部门:深训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XX市规划国土局试行日期:1999年7月1日关于颁布试行《深训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的通知“深规上[1997] 254号各建设,设计单位:为使XX市民用建筑符合XX市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XX市民用建筑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我局委托XX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编制完成了《XX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局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于1999年7月1日颁布试行。

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国土局。

今后XX市的民用建筑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规定》未涉及到的部分应按国家,XX省和XX市现行的有关规X,规程和标准执行。

试行期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通告XX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便于今后修订。

附件:〈〈XX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目录1.总则………………………………………………………12.建筑………………………………………………………22.1一般规定…………………………………………22.2建筑设计…………………………………………42.3建筑分项设计……………………………………102.4汽车库……………………………………………172.5建筑防火设计……………………………………202.6建筑防水设计……………………………………222.7环保设计…………………………………………252.8节能设计…………………………………………252.9智能建筑设计……………………………………263.结构……………………………………………………283.1一般规定…………………………………………283.2结构选型…………………………………………293.3荷载………………………………………………303.斗计算软件及计算分析……………………………303.5地基与基础………………………………………323.6其它………………………………………………324.给水排水………………………………………………344.1给水………………………………………………344.2排水………………………………………………374.3室外给排水…………………………………………384.4消防…………………………………………………384.5其它…………………………………………………395.采暖通风与空调…………………………………………415.1室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1.6 规定建筑面积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8 核增建筑面积⑴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地上架空公共空间、架空共用停车位以及消防避难空间等。

⑵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包括地下人防、公用设备用房、共用机动车停车库、公共通道等。

2.1.9 建筑物基底面积建筑物基底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求时:⑴裙房建筑基底面积裙房建筑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⑵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塔楼接触裙房屋顶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1.10 建筑面宽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长度。

2.1.11 规定容积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上限值。

2.1.12 建筑覆盖率建筑覆盖率一般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求时:⑴一级建筑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裙房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⑵二级建筑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2 建筑术语2.2.1 总图设计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2.2.2 无障碍设计为保障行动不便者在生活及工作上的方便、安全,对建筑室内外的设施等进行的专项设计。

2.2.3 裙房、塔楼与高层、超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裙房以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2.2.4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2.2.5 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2.2.6 梁底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2.7 地下室平地或坡地建筑的楼层,当其顶板面高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 1.5m,且其室内地坪低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超过室内净高的1/2,则该层为地下室。

2.2.8 半地下室坡地建筑的楼层,当有一面及以上满足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房间顶板还有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则该层为半地下室。

2.2.9 公共空间具有一定规模、面向所有市民24小时免费开放并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一般指露天或有遮盖的室外空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公共通道也可作为公共空间。

2.2.10 天井包括内天井、功能性开口天井及非功能性凹槽。

⑴内天井:四周均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⑵功能性开口天井: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且该开口是住宅建筑、宿舍建筑、商务公寓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通风采光的唯一来源。

⑶非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但朝向该开口的住宅建筑、宿舍建筑、商务公寓户内房间(含客厅或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卫生间),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通风采光来源。

2.2.11 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2.1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本规定中所述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

2.2.13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14 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2.15 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高度不超过 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6 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物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17 错层室内按楼梯休息平台的标高而设置不同标高的楼层。

2.2.18 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2.19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20 结构转换层建筑物的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进行结构转换的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2.21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22 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2.23 玻璃幕墙主要由玻璃面板与金属构架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3 各类建筑名词建筑按使用功能及属性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包括厂房、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仓库、物流建筑。

2.3.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3.2 工业建筑以工业性生产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

2.3.3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包括住宅、商住楼、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

2.3.4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户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建筑按建筑高度分为低层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三层)、多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三层但不超过六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六层但不超过九层)、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九层但不超过100m)、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

2.3.5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3.6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3.7 老年人居住建筑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居住建筑。

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养老院)、托老所等。

2.3.8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包括配套管理服务设施、文体活动设施、小型卫生福利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等。

2.3.9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含商务公寓)、商业建筑、教育建筑、交通建筑、体育建筑、公共环卫设施等。

公共建筑按建筑高度分为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限)、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和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

2.3.10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包括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等。

2.3.11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的办公建筑,也可称为公寓式办公楼。

2.3.12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包括商场(商店)、旅馆(酒店)、餐饮建筑、经营性文娱设施、会所(或称会员俱乐部)等。

2.3.13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设施。

2.3.14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