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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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2011〕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雕塑合理布局,提升雕塑艺术质量,改善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公园、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的室外雕塑的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城市雕塑的综合协调工作,艺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雕塑建设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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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是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门。发改、建设、财政、园林、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城市雕塑的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内容健康、体现城市特色、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二)城市雕塑的审批管理应遵循重要雕塑实施审批、一般雕塑竣工后备案的原则。

(三)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坚持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参与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管理应坚持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分类

(一)城市重要雕塑。

1.位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级公园,钱塘江、运河、上塘河、余杭塘河、贴沙河沿岸绿化带,天目山路-环城北路-艮山路、延安路、江南大道、风情大道、金城路、机场高速公路等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主要高速公路入城口,火车东站、城站、火车南站、九堡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等重大交通枢纽,武林广场、吴山广场、钱江新城、钱江世纪新城等市级行政、商业中心等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雕塑。

2.涉及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等重大题材的城市雕塑。

3.占用较大空间和用地,高度达到2米(含)以上或宽度达到3米(含)以上的城市雕塑。

4.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重要雕塑。

(二)城市一般雕塑。

城市重要雕塑以外的城市雕塑。

五、城市雕塑的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布局结构和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

《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以传承历史文脉、体现当代城市特色、展示城市未来为目标,确定城市雕塑空间分布形态与雕塑主题建设意向;划定雕塑重点区域和对应区域雕塑题材的分类;明确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雕塑的布点;确定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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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雕塑近、远期建设目标以及规划实施的政策保障措施等。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设计单位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时,应根据《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编制雕塑规划专篇,落实雕塑规划内容,并作为规划审查内容之一。

六、城市重要雕塑的选址管理

在杭州市区内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应办理规划选址手续。

(一)单独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由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重要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与地块开发配套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可与开发地块共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但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城市雕塑相关内容。

(三)涉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城市重要雕塑,应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先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七、城市重要雕塑的设计管理

(一)设计人员资质。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需持有国家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二)设计招投标。

建设单位取得市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单独进行城市重要雕塑设计招投标。鼓励城市重要雕塑设计制作实行公开招投标,但内容和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邀请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设计与制作可实行一体化招投标。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设计审查。

1.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城市重要雕塑设计方案后,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设计方案审查。报送的方案应附有带地形的平面定位图、小样(或多方位设计效果图)、文字说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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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城市重要雕塑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布局合理、立意明确、尺度适宜,材质、造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城市重要雕塑,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

八、城市重要雕塑的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取得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应持意见书和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雕塑所在地土地产权单位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重要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地块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重要雕塑,可与开发地块共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城市重要雕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应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城市雕塑相关内容。

九、城市雕塑的制作和安装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城市重要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雕塑进行制作和安装,并注明雕塑名称,设计、制作人名,制作材料和制作日期。

(二)设计、承建单位应对其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全过程负责。

(三)城市重要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设计方案作重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城市雕塑工程的核实和备案

(一)城市重要雕塑。

1.城市重要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2.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竣工的城市重要雕塑是否符合设计方案等内容予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城市雕塑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核发城市雕塑规划核实确认书。

3.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应当将雕塑的有关平面定位图、照片、说明及电子文档等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二)城市一般雕塑。

城市一般雕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雕塑的有关平面定位资料、照片、说明及电子文档等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城市雕塑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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