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局、省编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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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省编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
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体字[2005]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1.30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体育局、省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体字〔2005〕3号2005年1月30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充分调动运动员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加强运动员队伍建设,保持运动队伍的稳定,根据国家六部、办、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三部、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退役运动员是办理了招聘(收)手续,在省直运动队编制序列内,实行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制度,经省体育局批准,停止体育专项技术训练,退出运动队,等待安置的非职业运动员。
第三条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是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和体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体育主管部门要教育运动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转变就业观念,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不断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章安置原则与办法
第五条退役运动员主要以自主择业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进行安置。鼓励退役运动员升入高等院校学习。对有突出贡献、表现特别优秀的运动员,由组织推荐安排。
第六条对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并且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经体育部门推荐,用人单位考察,符合教师条件者,可聘用到学校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退役运动员自行联系到企业单位工作的,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鼓励运动员退役后继续关注体育事业,积极创办体育经营实体,促进体育市场繁荣。
第九条凡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文化程度,获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