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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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水电厂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水电厂(以下简称水电厂)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员工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发生,依据《长庆油田分公司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 的起重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水电厂各单位(包括厂属多元经济企业)移动式起重机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吊装作业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细则。

对基层单位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吊装作业人员均应接受作业安全培训,参与有关活动,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吊装分类及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要求

1、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2、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3、禁止起吊超载、埋置物件和重量不清的物货。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4、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时,禁止吊装作业。

5、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6、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检测不达标不能进行起吊作业。

7、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8、吊装作业人员必须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GB 2811-2007)的规定。

第四章移动式起重机的检查

第七条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新购置的;

2、大修、改造后;

3、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4、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液压移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件1 、机械移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件2 、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件3。

(二)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1、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2、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3、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八条经常性检查:

1、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九条定期性检查:

1、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检查内容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3、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十条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1)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第十条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2)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第十一条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3)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第十条款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五章维护和修理

第十一条维护

1、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2、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3、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4、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修理

(一)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2、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二)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1、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2、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3、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4、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5、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6、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7、凡2m 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十三条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等;

2、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3、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六章吊装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1、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2、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3、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1、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2、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3、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4、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5、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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