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就《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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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皖财非税〔2019〕1165号•【施行日期】201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综〔2019〕38号)精神,决定加快推进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规范业务管理流程(一)政府非税收入类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流程。

对于纳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收缴的非税收入项目,缴款人完成缴款后,省财政厅根据各执收单位的委托(委托书见附件1),财政电子票据系统自动生成含有单位和财政电子签名的财政电子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类、公益事业捐赠类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流程。

对于未纳入公共支付平台收缴的往来收入、捐赠收入(定向)项目,省直各执收单位向省财政厅申领专用单位电子签名证书(证书申请表见附件3),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三)社会团体会费类、医疗收费类财政电子票据管理。

省级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按《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启动省级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的通知》(皖财综函〔2019〕306号)办理;医疗收费类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按《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皖财综〔2019〕1131号)办理。

(四)为简化业务流程,方便缴款人业务办理,对于确需与非税收入项目同时缴纳的往来收入项目(如教育部门代收教材费等),经省直各执收单位申请和委托,省财政厅审核后,可按照“统一收缴、分户核算”原则,纳入公共支付平台收缴,缴款人缴款完成后,财政电子票据系统自动生成含有单位和财政电子签名的财政电子票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0日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非税收入的设立、征缴、预算、票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九)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体系,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财资[2008]892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8]892号)省属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资委二ΟΟ八年八月十九日附件: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依据《公司法》、《预算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为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

具体包括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分别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及省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弥补了我省非税收入立法的空白,对全省各级政府依法依规筹集非税收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改革进程加快,当前,《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

为保持与国家现行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相衔接,使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更加规范,省财政厅启动了《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3年1月20日至2月20日期间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到:****************。

2.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芳湖路2166号江西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330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附件1《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2 关于《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附件3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订新旧条款对照表江西省财政厅2023年1月18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非税收入退库管理规定(3篇)

非税收入退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退库行为,保障非税收入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依法取得的,不属于税收收入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退库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收到非税收入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还给缴款人的款项。

第四条非税收入退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退库;(二)合理合法:退库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公开透明:退库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节约高效:退库工作高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第二章退库范围和条件第五条非税收入退库范围:(一)因缴款人错误缴款、多缴、错缴、重复缴款等原因需要退库的;(二)因政府及其部门、单位错收、漏收、重复收取等原因需要退库的;(三)因政策调整、项目撤销等原因需要退库的;(四)因缴款人申请退款等原因需要退库的;(五)其他依法应当退库的情况。

第六条非税收入退库条件:(一)有明确的退库理由,且符合退库范围;(二)退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退库金额准确,不影响预算执行;(四)退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章退库程序第七条退库申请:(一)缴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库的,应当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提出书面退库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收到退库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第八条退库审核:(一)审核退库申请是否符合退库范围和条件;(二)审核退库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三)审核退库金额是否准确,不影响预算执行;(四)审核退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退库办理:(一)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审核通过退库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二)退库资金应当从非税收入专户划拨至缴款人账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皖财非税〔2020〕695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高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建设实施全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通知》(财办〔2017〕128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就加强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省属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实施收缴电子化管理。

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省属高校开展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业务均应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支付平台”)办理,建立起以“缴款识别码”为数据核心、缴款信息共享、缴款渠道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模式。

(二)对接公共支付平台。

对于省属高校使用的收费系统,一是可直接对接公共支付平台,通过实时传递缴款信息并开具“缴款识别码”,开展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二是可通过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业务系统间接对接公共支付平台,通过每日汇总传递缴款信息并开具“缴款识别码”,开展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三)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省属高校征收的非税收入资金应直接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方式定期划解至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对于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考务费等非税收入,出现误缴、误收、多收等情形,按规定需要退付的,由省属高校审核缴款人提出的申请后办理退付,退付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省财政厅备案。

二、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一)全面启用财政电子票据。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皖财非税〔2019〕1165号)要求,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省属高校逐步启用财政电子票据。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58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划解、退还等结算业务,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项目政策界定,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执行。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当地金融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归集、记录、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二章代理银行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均可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政府履行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一、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明确非税收入的范围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

通过清晰界定,避免了收入的混乱和不规范,确保所有应纳入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1、设立和审批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单位,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设立和调整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和调整。

2、征收方式非税收入可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直接征收是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向缴款义务人征收;委托征收则是在特定情况下,由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委托征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票据管理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是缴款义务人缴纳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4、收入上缴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三、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1、预算编制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

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财综〔2007〕518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的精神,现将社会团体使用和管理票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在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时,使用“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各社会团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购,首次购领票据,须带正式介绍信(如无正式介绍信,可由业务主管单位代开)、有效的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和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办理购领证。

再次购领票据,须填写财政票据缴销单,办理缴销后,方可申请购领新票。

二、社会团体收取内部往来结算款项时,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往来结算收据仅限于单位内部的暂收暂付、非营利性代收代付业务、上级补助收入等往来结算款项,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不得用于经营性服务收费等应纳税收入。

往来结算收据由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社会团体向其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购领。

三、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咨询服务、办班培训等各种经营服务时收取的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税务发票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管理。

使用《安徽省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收入票据到同级财政部门(省直社会团体到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购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财综[2005]877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77号)各市、县财政局:为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行为,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汇缴、退付和结算活动,监督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结算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记账方法、会计期间、报表编制期间,以及记账货币及单位等,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反映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的收缴、汇缴、退还和结算情况。

第六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财资〔2016〕2123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2123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6日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财政厅审批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是指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资产处置业务,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指导交易、资料备案等工作,督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统一进场交易。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综[2005]876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逐步取代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

旧版票据使用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适用范围、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另行发布。

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工作进度确定启用时间和范围,并组织相关执收单位认真清理旧版票据。

四、执收单位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58号)的有关规定。

五、正常情况下,《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由计算机填开。

在遇停电、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手工填开,但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属于集中汇缴或减征的,必须在其右上角“集中汇缴”或“减征”字样后的方框内打“√”标记。

附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高效和透明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监督和使用。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征收或者收取的各类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公共财政支出原则,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

第十条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制度,加强收支核算和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非税收入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议和批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综[2006]2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06]208号)各市、县财政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发布后,各地采取措施认真贯彻,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从目前情况看,也有部分地方存在畏难情绪、观望等待、工作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重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统一到落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具体要求上来,增强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

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克服畏难情绪,加大工作力度,将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已设立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的,要强化征管,切实履行职能。

市、县现行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要统一更名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的市、县,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编制部门反映,争取尽快建立机构。

为避免职能交叉,市、县征管机构可与综合科、股实行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充实财政综合机构的人员力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协作。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重,难度大。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

要加强与同级监察、审计、银行、宣传等部门的沟通,寻求有关部门的配合,营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财库〔2015〕212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和依法理财管理要求,健全完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体系,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2015年12月15日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强化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等账户构成。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经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账户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3.12施行日期2004.03.12文号皖政办[2004]18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省财政厅2004年3月)为确保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8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预算管理体制(一)预算收支划分。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现行符合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财政收支范围暂不作调整。

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省财政将予以规范和调整。

(二)体制补助(上解)基数。

以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市县体制上解(补助)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的通知》(财预〔2003〕1260号)核定的县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为基础,将省财政对市、县相对固定的补助纳入省对县的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

同时,按照2003年财政结算中市对县的体制补助数额调减省对市的补助基数,相应增加省对县的体制补助基数。

(三)税收返还1.“两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75%,下同)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以2003年财政结算中各市核定的市对县2003年“两税”返还额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额作为省对各县的返还基数,相应调整省对各市本级的返还基数。

如何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如何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如何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江业云
【期刊名称】《决策》
【年(卷),期】2004()8
【摘要】当前,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的各项财政改革力度不断加大,财政
管理进入了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关键时期。

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改进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收入制度,是当前财政工作中一个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对此,我们立足安徽实际,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江业云
【作者单位】安徽省财政厅综合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3;F81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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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就《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解答
安徽日报 2017年12月15日 17:10
原标题: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就《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解答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非税条例”)的正式出台,是我省财政法制建设和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一件大事。近 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问:请问我省非税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非税条例的亮点在于,立足我省非税管理改革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贯彻了非税收入依法、规范、公开、高效和便民的管理 理念,体现了加强非税收入监管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相统一的立法宗旨,并顺应建设信息化和服务型政府的要 求,对创新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和手段、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说,非税条例是我省非税收入管理 制度建设的一次综合创新。答:非常感谢你ຫໍສະໝຸດ 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非税收入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走上我国历史舞台已有十几个年头。 2005年6 月,省政府发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184号令),在全国各省份中较早地启动了非税管理改革。改革过程 中,我们以省政府第184号令为主体,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票据管理、资金核算、监督检查等办法为配套,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管 理制度框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非税征管新模式,取消单位收入过渡户,非税收入直达财政,实现了 由“部门征收、部门所有”的预算外管理体制向“政府所有、财政管理”的非税管理体制转型。改革12年来,我省坚持实行非税收 入项目目录管理,加强财政预算监督,规范征缴行为和资金核算,不但使非税收入保持了持续较快增长,而且对于增强地方政府调 控能力、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问:非税条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主要有哪些具体体现?
问:非税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
答:非税条例顺利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充分体现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非税收入的高度重视,体现出社会各界的充分 理解与支持。非税条例正式施行后,必将对我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一是有利于深化财政和非税管理改革。从政府 规章上升到地方法规,意味着非税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大大增强。特别是非税条例顺应财税改革的要求,对我省非税管理改革 的实践经验与创新理念从法律上予以肯定和规范,将为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和深化非税管理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二是有利于推 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非税条例作为我省第二部地方性财政法规,是我省财政法制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成果。非税条例将 《预算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规中关于非税收入的内容加以系统化,严格非税收入范围与项目设立,规范非税收入 征缴和预算管理,强化非税收入监督和法律责任,将有效推进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征缴、依法理财、依法监管,保 障非税收入持续、健康、稳定增长。三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通过非税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进一步增强全 省社会各界的非税收入法治意识,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三乱”,规范收入分配和财经秩序,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优 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非税收入的政策功能、管理范围、方式方法等发生了较大 变化,我省现行的非税管理法规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的途径来加以解决。一是巩固非税管理改革成
果的需要。在我省12年来的非税管理改革实践中,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规范的制度办法,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需要通过 地方立法加以巩固和升华。二是规范财政收入管理秩序的需要。非税收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经济实 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分配。我前面说过,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目前我省财政收入中有16%左右的份额来自于 非税收入,而且体量较大。因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非税收入的法律地位,推进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秩序。三是适应经济社 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持续推进,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改革不断深化,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广泛应 用,特别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新目标、新任务和新方略,对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今后的财政 发展和非税管理指明方向、提供支撑。
问:非税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突出的亮点在哪里?
答:非税条例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管理、征缴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 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明确非税收入内涵范围。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内容,阐述了非税收入的概念,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 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共九大类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的范围。二是严格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分别明确各类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依据和管 理权限,并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管理制度,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定期评价和政策动态调整制度。三是规范非税收入征缴 行为。对执收单位的执收和资金上缴行为、代理机构的确定和代理行为、非税收入的缴库和减免缓征等各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对缴 款义务人规定应当按时和足额缴纳非税收入。四是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对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作出规定,明确各级政府 不得下达非税收入指标,不得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少列或者虚增财政收入。严格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 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或者拨付下级。五是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对非税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作出统一规范,并适应多元化新 型支付方式和公众需求,积极推行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六是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 当履行的管理监督职责,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担负的义务与责任,并对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应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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