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宁司[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司法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宁司[2006]76号二○○六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机关和大连山劳教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是指我局在依法享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罚款),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依法执法、科学执法、公正公平执法、责任执法的理念。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的原则;(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三)过罚相当的原则;(四)集体审理的原则;(五)教育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五)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第七条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适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浙司[2009]17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9.11.05【实施日期】2009.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司〔2009〕172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全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
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闽司[2011]48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司〔2011〕48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直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苏工商法〔2005〕3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苏工商法〔2005〕35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督促全系统工商干部在行政执??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法制处联系。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着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9.08•【文号】司发通[2000]122号•【施行日期】2000.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0年9月8日司发通[200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已经部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2000年8月23日)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1.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生命线。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全党的大事,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大事,是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等职责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一支合格的、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的必然要求。
2.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论述,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来做;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分类指导。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苏司通[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07]8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直接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一)属于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三)上年度公务员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熟悉行政执法及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要的执法技能和业务知识;(六)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承担的执法事项和执法责任核定执法岗位和执法监督岗位。
省厅及省辖市司法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执法程序规范的要求,一般设置不少于2个执法岗位,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置总数不少于3个执法岗位,并配置相应的执法监督岗位。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岗位核定,由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提出执法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方案,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并编制执法岗位设置计划,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执法岗位设置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照岗位核定程序变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苏人社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5日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酌情进行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原则,以过罚相当为标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审查。
第五条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当。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条款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大调解”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大调解”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4.07.06
•【字号】苏司通[2004]60号
•【施行日期】2004.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大调解”建
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
(苏司通[2004]60号)
各市司法局:
为切实加强对全系统参与“大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经厅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大调解”建设工作指导小组。
组长:王荣生(省司法厅厅长)
副组长:薛强波(省司法厅副厅长)
成员:万力(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
李长山(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
沈国新(省司法厅政治部副主任、法制宣传处处长)
刘德溪(省司法厅教育培训处处长)
周松庭(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处长)
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大调解”工作,总结推广系统内开展“大调解”
工作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把“大调解”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六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7号2009年12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工作。
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协调指导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在我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苏司规[2002]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苏司规[2002]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已经10月16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五)吊销执业证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作出,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作出。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由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部门实施,程序为:(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二)查明有关违法事实;(三)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并如实记录在案;(六)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七)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八)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九)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具体时效。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通[2006]3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3.22
【实施日期】200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苏司通[2006]35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的各项任务。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精神,加强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现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为目标,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责权对等、责位对等、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理清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科学评议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要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和预防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和违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贵厅《关于印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苏人办函〔2014〕19号)收悉。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加强培训教育,进一步突出法治理念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为契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坚持原有学法制度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并采取“回头看”、查遗补缺、深化落实等措施,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今年7月,为强化基层政府领导的法治意识和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在省委党校举办首期市、县政府领导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省委常委、副省长徐鸣出席开班仪式并作重要讲话。
11月,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省有关部门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江苏省政府法制系统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修班,省、市、县三级法制办负责同志集中学习一周时间,切实增强新形势下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加强执法保障,进一步突出队伍建设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在相关文件中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一系列要求:一是充实执法力量。
省辖市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统一精简10%,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机关人员编制压缩20%,用于充实基层一线和重点领域的执法人员力量。
二是加强财政保障。
实行有利于财力合理下倾的财政体制,继续加大对监管执法、市场信用体系、标准体系的支持;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执法队伍为事业性质,并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申报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实际,明确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逐步实现正常运转经费财政全额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提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3年12月27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邮政编码33004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
附件:1.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2.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司法厅2023年12月13日附件1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危害后果、整改措施等因素,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苏司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13〕3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厅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2013年10月31日江苏省司法厅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财务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厅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工作,规范财经管理活动,防范行政、事业管理风险,保障和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本厅内部审计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管理规定,对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有关财政、财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内部控制为主线的审计工作原则。
通过对财经活动及相关行政、事业管理过程、结果的调查、分析和复核,对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在决策、制度、执行、监督等方面的管理状况予以客观评价,发现潜在性风险,提出有关加强管理、控制风险、增进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发挥和效能提升。
第四条厅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在厅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组织实施有关财务审计项目,注重开展实时性、前置性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人员开展审计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审计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在实施有关财务审计项目过程中,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司办[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考核办法》的通知(司办〔2010〕5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为贯彻省厅党委关于加强系统新闻宣传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系统新闻宣传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省厅对《江苏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考核办法为提升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司法行政事业新发展,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意见》(苏司宣[2003]7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计分媒体和计分标准1、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内参选编、瞭望、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新闻、消息等短篇得40分,专题、通讯得80分,2000字以上长篇通讯得120分。
在《人民日报》做专版,整版得500分。
2、《法制日报》、《中国司法》、《人民调解》、《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群众》:新闻、消息等短篇得20分,专题、通讯得40分,2000字以上长篇通讯得80分。
在《法制日报》、《新华日报》做专版,整版得300分。
3、江苏人民广播电台、《江苏法制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南时报》、《南京晨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今日信息报》:新闻、消息等短篇得10分,专题、通讯等长篇得20分,2000字以上长篇通讯得40分。
在《江苏法制报》、《今日信息报》做专版,整版得140分;在《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南时报》、《南京晨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做专版,整版得60分。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苏司纪[2001]38号•【施行日期】200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司纪[2001]38号)各市司法局党组、纪检组,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已经厅纪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关于于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和干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省委政法委对政法干警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有关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对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正面教育为主。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侧重于正面教育正面引导。
(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坚持八小时内严格管理与八小时外适时监督相结合;坚持自我警醒,自我约束与群众监督,他人提醒相结合口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约束。
(三)实事求是。
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干涉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正常的业余生活。
第三条司法行政干警八小时以外业余生活应当做到:(一)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带头人。
(二)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业余学习,增强自身修养,积极参与健康文明的业余文化生活和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坚决反对和抵制庸俗低下、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文化的侵蚀。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委、江苏省监察厅派驻司法厅监察室关于司法行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委、江苏省监察厅派驻司法厅监察室关于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权
限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纪[2001]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1.05.31
【实施日期】2001.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委、江苏省监察厅派驻司法厅监察室关于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
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权限问题的通知
(苏司纪[2001]17号)
各市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省监狱局、劳教局纪委(监察室):
1998年以来,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情况总体是好的。
对突破大案要案,惩治腐败分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与腐败分子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为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强化管理,保证依纪依法办案,根据中纪发(2OOl)4号文件的精神,并征得省纪委同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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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鲁司〔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
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司法局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山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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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通[2010]1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6.11
【实施日期】2010.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的
通知
(苏司通[2010]119号)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合法、合理。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