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law_and_literature_possibilities_limitations[1]
法律与文学的另一种可能
文学律法的伦理光照:卡夫卡《审判》新论摘要:从创作背景看,只有将卡夫卡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独特的思维方式、法律经历和具体的促动事件整合一体,将宏观解释和微观分析有机结合,才能真正看透《审判》背后的审判,以及实在法背后的“文学法”。
从内容主旨看,《审判》是卡夫卡苦心孤诣打造的“穿透”法律之作。
通过对法律本质的文学拷问,卡夫卡内心认同的文学律法,成为超越现实法律的神秘源代码。
就基本特征而言,卡夫卡文学律法范型独特,原则明确,结构开放,诠释多元。
在《审判》中,文学的伦理裁判才是最接近真理的真正“审判”。
未来的“文学法理学”应当在“法律与文学”基础上实现新的超越。
关键词:卡夫卡;《审判》;文学律法;文学伦理;法律与文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Title: Literature Law and Ethics in Kafka The TrialAbstract: We can really see through literature law behind positive law and another trial behind The Trial by the method of macroscopic interpretation and microscopic analysis to integrating kafka's social cultural environment, unique way of thinking, legal experience and activation of specific events in the background,.Kafka tried to penetrate the essence of law in The Trial from the point of theme.Through literature torture to legal essence,Literature Law that is identified by Kafka became the mysterious source code beyond the positive law.On the basic features,Kafka's literary law has its unique paradigm,clear principle, open structure and pluralistic interpretation. In The Trial ,literature ethics is the real “trial” as close r to the truth.Literary jurisprudence in the future should beyond the movement of “law and literature”.Key Words:Kafka;The Trial;Literature Law;Literature Ethics;Law and Literature卡夫卡,这位布拉格的法学博士,称得上是天资峥嵘、贡献巨大、影响深远的卓越“法律人作家”(Posner 207)。
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
中外法学pekingUniversityLawJoumal VOI.18,No.3(20()6)pp.310一322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沈明找那不可能的东西,绝望中练一身技艺。
—燕卜荪:《最后的痛苦》一、引论法律与文学(LawandLiterature)是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者领域。
法律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然而自1960年代以来,其学科自主性在美国逐渐走向衰落。
〔‘〕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女权主义、种族理论等交叉学科研究(“Law一and”)蓬勃兴起,而且硕果累累。
四十多年来,法律交叉学科研究中声望最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如今已经成为常规科学的法律经济学(LawandEconomics)了,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孪生兄弟”:〔2〕法律与文学。
美国法学界通常认为詹姆斯·怀特教授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
三十多年来,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呈现出两种相互矛盾的特征:一方面,这一研究领域迅速发展壮大,出版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学术著作,〔4〕并且在法学院中扎下根来梦5〕以法律与文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不时召开,并且吸引了很多著名的文学、法学学者以及法官和律师参加。
另一方面,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始终是在怀疑声中才于前行。
即便是作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主将之一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也说“法律与文学领域充斥着虚假的前提、有偏见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浅薄的理解。
’,〔“〕因此我们就不会感到奇怪,法律与文学和它的“孪生兄弟”法律经济学为什么会有迥然不同的“命运”。
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与文学的“故事”大部分是美国的,但在法律学术发展和研究方法论的抽象层面上对法律与文学加以反思,显然会对中国自己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以及—推而广之—法学研究产生有益的借鉴作用。
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日益成为社会结构的基础,其中最独特的
两个学科也随之受到广泛的重视,这就是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都
是一种重大而用武之地的学科,它们推进社会进步,塑造特殊而又宝
贵的思想。
一方面,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它是一种政治理念,也是社会秩
序的框架,任何社会都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约束。
高校法学研究不断
探索新的司法理念,加强相关学科的训练,提供改革法律并把司法行
为推向更高层次。
而且法学系经常关注教师的实践经验,充分利用实
践教学模式储备法律人才,保证实践丰富、实践活跃。
另一方面,文学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在高校里得到了广泛的投入。
它的影响力不仅局限于表达和传达语言的文化意义,而且能够突破平
淡乏味的生活状态,开启广阔的艺术天地。
文学系在高校强调实践教
学的重要性,教师的灌输其中包括挑战创作流派的思想,开拓学生的
创作思维,构建一种腾飞的舞台。
合理安排不同的课外活动、文化活动,帮助学生更扎实地掌握文学写作技巧,并运用到不同领域。
在当今这个都市社会中,法律与文学两种学科的交叉与混合,无
疑是非常宝贵的。
它们为高校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为每一位社会从业者、每一位学生提供了有意义的精神、追求更
高更强自身发展机会。
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文学,看似全然不同的两个词。
但是在一定层面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两个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
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处。
法律与文学在很多法国面都形影相随,中国古典名剧《窦娥冤》。
还有施公案、包公案、狄公案等一系列侦探公案小说。
莎士比亚也有涉及法律的戏剧如《威尼斯商人》。
另外,许多文学家原本就是具有法学教育的背景。
歌德、托尔斯泰、徐志摩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
巴尔扎克也受过法律训练,也有过实习经验。
这样来看文学名人与法律也是紧紧相扣的。
仅从研究对象来说,我们常说要以人为本,法律要以人为本,文学也要以人为本。
不难看出,法律是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人什么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可以说;什么事情可以去做,什么事情坚决不能做。
文学则是研究人的学问,是怎样去写人、探索人和感化人的学问,是塑造人物形象的手段和行为方式。
尽管二者思维方向不同,但总是割不断它们的关联。
现在看来,那些深层法律层面上的读物,法官律师良好的书本。
让我一个初涉法学领域的初学者看来。
真的是枯燥无比,而且也很难看懂。
但是利用法律与文学的关系,通过“文学”这一媒介来发现法律的价值和意义。
从感兴趣的角度,容易理解的层面来一步一步的接近法律。
那么,仔细想来文学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权,也是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
两者从本质上而言都是为人类幸福而服务的。
文学性质的浪漫在表面上看起来和法律格格不入,但是这种语言形式的对立不能隔断这两个世界内在的联系。
如果法律不能影响人心,不能触动灵魂,那么它的精神力量就将大打折扣缺乏文学素养和人文情怀的法律人不过是个法律条文的机器而已!来上学之前又看到别人文章里的一段话。
说是一位检察官亲身感受的。
写他自己接触的一个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初查过程中,他数次叫这位嫌疑人去检察院接受询问,时间短的要一上午或者一下午,时间长的几乎要一整天。
但是无论时间长短,他从来不吃检察院提供的任何饭菜,甚至连一滴水都不沾,这位检察官很纳闷。
“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作者:薛青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1期摘要:法律和文学是两个古老而独立的学科,“法律与文学”开辟了这两个学科研究的新视角,它包括“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关于法律的文学”等四个分支。
本文从这两个学科的区别和联系、“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内容发展趋势等几个方面探讨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的新课题。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跨学科;新视角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1-0066-02一、法律与文学的联系法律和文学研究相对封闭。
法律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它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
它以原则概念、权利义务、司法实践等内容,主要规范人的行为,且依靠法庭、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工具强制实施。
法律内容的庞杂性、程序的复杂性、语言的专业性、逻辑的严密性、条文的不可抗拒性,都给法律披上了神秘、冰冷、残酷的外衣。
进而言之,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进行国家统治的工具。
文学是以语言为手段塑造形象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它来源于生活,汇集了人民生活的真实情感,也凝聚着作者的思想。
文学故事寄托了作家对自由、公平、正义、理想的憧憬,承载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
这使文学天生具有感性、浪漫、亲切的特质。
而又文学作品形式活泼多样、内容浅显易懂、语言幽默风趣,这使文学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
综上所述,法律与文学特质的区别,迫使两者难以融通。
实际上,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成为幸福的伴侣。
1816年,德国雅可布·格林在《论法之诗》中说:“法与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
……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
”意大利哲学家维柯早在《新科学》中也指出:“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让文学与法律互动起来。
法律与文学运动
“法律与文学”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发端于美国,并于80年代臻于全盛的法学流派。
该流派凭借犀利的后现代主义锋芒在美国法学界异军突起、独树一帜,其新颖的理论观点和思维模式可谓领尽一时风骚。
而在中国,在“法律与文学”这一外来思潮“本土化”的过程中,又邂逅了社会学视角和语境论进路的伟大契机。
于是,该流派便在成功完成华丽蜕变之后,转型为中国版的“法律与文学”。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一个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爱得深沉的法学家,应该当仁不让地承担起这个历史使命,努力创造西方理论框架与中国传统文化内核相融合的伟大契机。
中国版“法律与文学”的意义即在于,通过法律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学科来重新解读中国的传统文学文本,通过文本阐释和价值开发使隐含其中的法制形态在民族体内部重新鲜活起来,而不是仅仅作为某种文化符号供世人凭吊。
《孔雀东南飞》中有诗句“今日大风寒,寒风摧树木,严霜结庭兰”,而陆游的《钗头凤》中有诗句“东风恶,欢情薄"、“桃花落,闲池阁",唐婉的《钗头风》中亦有诗句“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
联系诗词创作的背景来看,二者的“雷同”绝非“巧合”。
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学的语境中,东风即春风,而“花落花开自有时,总赖东君主"(宋·严蕊《t-算子》),即古人认为花木的繁茂与凋零是由东风主宰的。
所以,东风往往喻指一种像四季轮回一样取决于上天,人力无法改变的强有力的控制。
在《孔雀东南飞》和《钗头凤》的语境中,这种强有力的主宰,指的正是在中国传统宗法社会中,家长对子女婚姻的控制,即在封建父权社会中,子女的婚姻权是由家长掌握的。
《孔雀东南飞》中的这种暗喻在序中可以找到佐证,即“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
在诗中亦有多处印证。
第一,从刘兰芝即“妇"的角度讲,如“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
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
”在这里,“妇”要被遣归不取决于丈夫,而是要“白公姥”。
浅议法律与文学的关系
经济生活【摘要】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研究源于美国,作为交叉学科。
它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的研究。
二者的关系既复杂又简单.它们既有内在的同一性。
又在属性上相互排斥。
文学对于法律的价值表现在.其一它传承了历代的法律价值观,其二则是它是法律正义的直接传播者。
法律对于文学的贡献则在于它为文学提供了素材。
理论的研究最终要为实践服务。
所以关注的重点在于这门学科对于中国法治化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关系价值实际意义美国著名大法官波斯纳对于法律有一种执着的追求,那就是法学应当使外行人也感兴趣。
而这恰恰与文学的追求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一部文学作品能够吸引多种多样的观众,而他们熟悉很多可以与这部作品比较的其他作品,那么这部作品就一定有些东西”(奥威尔语)。
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可以说是简单又复杂。
简单在于其二者互相影响和借鉴,而复杂之处则在于作为两个属性绝然不同的学科体系,二者之间到底是以何种方式互相影响。
在学术研究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学术领域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起来。
1973年,詹姆斯・伯艾特・怀特出版了名为《法律的想像》的引人注目的书,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之后美国法学家波斯纳以其坚实的法学及文学功底,在《法理学问题》和《法律与文学》这两部著作中对法律和文学的关系做了深入的探讨和阐释,同时也涉及女性法律问题;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中也涉及到相关的讨论。
国内学者如余宗其的“涉法文学研究”在此领域研究也成果颇多,另有苏力,其所著之《法律与文学》则可以成为国内“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之作,波斯纳亦被戏称为其“洋兄弟”。
其实,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原本是源于七十年代“批判法学”,目的是要批判美国法学院主流地位的法律经济学。
研究中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化”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1awinhteramre)和‘作为文学的法律’(1awasliterature),前者问的是文学作品,特别是讲所谓“法律故事”的文学文本,与法学院的学生和法律家(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等法律职业人士)到底有何关系?具体说就是,48<当代经济)2008年第6期(下)大凡开“法律与文学”课,教授都要布置学生阅读几本讲法律故事的西洋文学名著,如卡夫卡的《判决》,加缪的《局外人》。
超越_法律与文学_
136“法律与文学”作为滥觞于美国的一种学术运动,近年来逐渐为国人所知晓,这多半归功于几年前译介过来的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一书。
波斯纳法官以其法律经济学研究而闻名于世,而他也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
近年来由于苏力在国内的大力引介,波斯纳被人戏称为苏力的“洋兄弟”。
因此,苏力的新著《法律与文学》就很容易被看成是对“洋兄弟”的模仿。
苏力曾以“本土资源”而名满法学界,因此《法律与文学》的副标题“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也很容易被人看做是苏力发扬充满含混性的“本土资源”的一个具体尝试。
此外,对于早年有着强烈文学爱好的苏力而言,《法律与文学》又很容易被看做是旧梦的补偿,甚至会被认为带有“不务正业”的成分,一种旁门异趣或闲情逸致。
这些似乎有些望文生义的猜测,粗看起来也为苏力具体的文本分析所印证。
苏力在书中处理的中国传统戏剧故事,如《赵氏孤儿》、《梁祝》和《窦娥冤》等,都是包含法律问题(宏观制度变迁、微观司法制度)的文学文本,因此既可以被看做文学文本的法律分析,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文学批评,即从法律理论和社会历史角度对中国传统戏剧文本进行的阐释和解说。
但苏力在导言中便开宗明义:“本书的基本追求不是运用具有历史意味的文学材料来印证法律的历史,甚至也不是运用文学材料来注释甚或宣传某些当代的法律理念;而是力求在由文学文本构建的具体语境中以及构建这些文本的历史语境中冷静地考察法律的、特别是中国法律的一些可能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希冀对一般的法律理论问题的研究和理解有所贡献。
”(《法律与文学》,下引该书,不赘)看来,苏力的主旨并不在于“法律与文学”这个所谓交叉学科研究,或者不仅仅在于此。
超越“法律与文学”刘晗并且,即使从内容编排来看,书的最后总结方法论的一编也显得很突兀,无论在内容上还是风格上都与书的主体内容有某种断裂。
该编的第八章是对《梁祝》的文本研究的一个解释,且似乎是在讨论史学理论问题,即文学文本作为进行法律研究的历史材料的真实性问题;第九章更是脱离了“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的题旨,转而分析西方文学文本《安提戈涅》,似乎有离题的嫌疑。
文学与法律的关系研究
文学与法律的关系研究在当今社会中,文学和法律作为两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互动。
文学以其丰富的想象力和情感表达,为法律提供了深刻的人文思考和社会观察;而法律则为文学提供了保障与框架,使其能够在规范的范围内发展。
因此,研究文学与法律的关系对于深化对人类文明发展的理解以及提升法学与文学的交叉融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学对法律的影响1. 反思与批判文学作品常常通过对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的描写,反映出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不足之处。
经典文学作品如狄更斯的《雾都孤儿》、奥尔齐维的《1984》等,都对社会的不公、权力的滥用等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批判。
这种文学作品对法律的影响激励着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2. 倡导与启发文学作品中的正能量、人文关怀和道德观念对法律的传播和塑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往往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传递价值观念,提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
例如,《人间失格》通过对人的孤独和悲哀的描写,倡导了社会对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与关怀,从而推动了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完善。
二、法律对文学的影响1. 言论自由与创作空间法律对于文学作品的保护与约束有助于创作者在宽松的法治环境中进行创作。
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使得文学作品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表达个人看法与思维,激发文学创作的多样性与创新性。
同时,法律也对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为作品创作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2. 影响与引导法律对于社会行为和价值观念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影响到文学作品的主题选择和情节构建。
法律对道德、伦理、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和约束,与文学作品的创作密切相关。
某些特定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背景,往往成为文学作品的文本素材,推动了一系列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
三、文学与法律的融合1. 法律文学的创作与研究法律文学将文学的情感表达与法律的规范意识相结合,以文学的方式探讨法律背后的人性、伦理和社会问题。
例如,法律小说《辩护人》通过描写律师辩护与司法程序,揭示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既具备文学的艺术性,又承载着对法律的思考和审视。
文学中的法律英语作文
文学中的法律英语作文Title: The Intersection of Law and Literature: Exploring Legal Themes in English Literature。
English literature has long been a rich source for exploring complex legal themes and concepts. From Shakespearean dramas to contemporary novels, the portrayal of law in literature provides insights into the human condition, societal norms, and the justice system itself. In this essay, we delve into the fascinating intersection of law and literature, examining how legal principles are portrayed, critiqued, and celebrated in various works of English literature.One of the most enduring themes in literature is the pursuit of justice. Whether it's the quest for retribution in "Hamlet" or the fight for exoneration in "To Kill a Mockingbird," authors often use the legal system as a backdrop to explore broader ethical and moral dilemmas. Through characters like Atticus Finch and Portia,literature challenges readers to consider the limitations and possibilities of justice within the confines of the law.Moreover, literature often serves as a critique oflegal institutions and practices. In Charles Dickens' "Bleak House," the portrayal of the interminable Jarndyce and Jarndyce lawsuit highlights the inefficiencies and injustices inherent in the legal system. Similarly, Franz Kafka's "The Trial" offers a surreal depiction of afaceless bureaucracy, where the protagonist grapples withan opaque and absurd legal process. These works caution against the dehumanizing effects of unchecked legal power and the dangers of a justice system divorced from empathy and reason.However, literature also celebrates the power of law to effect positive change and uphold societal values. InHarper Lee's "To Kill a Mockingbird," Atticus Finch's defense of Tom Robinson represents a beacon of hope in the face of prejudice and injustice. Through his unwavering commitment to justice, Atticus embodies the noblest idealsof the legal profession and inspires readers to confronttheir own biases and prejudices.Furthermore, literature allows for the exploration of legal ethics and the complexities of moral decision-making. In Fyodor Dostoevsky's "Crime and Punishment,"Raskolnikov's rationalization of murder raises profound questions about the nature of guilt, redemption, and the boundaries of legal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Similarly, Ian McEwan's "Atonement" grapples with themes of accountability and forgiveness, as the protagonist struggles to atone for a false accusation that irrevocably alters the course of multiple lives.In addition to its thematic exploration of law, literature also provides valuable insights into legal language and rhetoric. From the persuasive speeches of Shakespeare's courtroom dramas to the forensic analysis of evidence in detective fiction, authors use language to manipulate, persuade, and uncover truth within the confines of legal proceedings. By dissecting the nuances of legal discourse, literature enhances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power dynamics at play in the courtroom and the ways inwhich language shapes perceptions of guilt and innocence.In conclusion, the portrayal of law in English literature serves as a multifaceted lens through which to examine the complexities of justice, ethics, and human nature. From Shakespeare to Kafka, authors have used the legal system as a canvas to explore the fundamental questions that define our society and challenge our understanding of right and wrong. By engaging with legal themes in literature, readers gain not only a deeper appreciation for the intricacies of the law but also a heightened awareness of the moral imperatives that guide our collective pursuit of justice.。
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李子郝铁川先生曾在一篇文章里阐述了文学与法律的三种思维差异: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而法律是行为规则,追求明确、稳定性;文学追求个性化,总爱冲破既定规则的约束,而法律是公意体现,追求普遍性,强调既定规则的稳定性;乱世和盛世都可产生优秀的文学作品,而法律的发达只能在盛世出现,等等。
作为一个游离于文学与法律之间的人,在循着郝先生的思维,理解法律与文学的思维对立的时候,源自于司法实践的另一种灵感也被启发,不由得调换一种思维方式,去寻觅两者的某种契合与趋同。
既然是源自于实践与体会,我愿先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有关于我的一位老院长、也是一个被称作民事审判专家的人。
一次不经意的机会,竟发现他一直订阅《小说月报》、《诗刊》等一堆文学杂志;后又知他出发时总携带两本书,一本属于法律,一本属于文学。
而当亲身经历了他的一次庭审后,才明白他的这种一手抓本“文学”、一手抓本“法律”的意义,已不仅仅是爱好与娱乐,而且也暗藏着更深层的价值。
那是一件赡养纠纷案件,案情非常简单,关于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和四个不孝的儿子,不孝的原因竟仅仅缘自“儿子们”相互攀比结婚时老人提供了不同的房子。
令我惊奇的是,在半天的庭审中,说理与调解竟占据了90%时间,老院长不仅分析了“儿子们”各自结婚时的经济水平与老人投入比例,甚至还讲了《墙头记》和《补瓢》这两个有关孝道的戏剧故事。
最终案件调解了,“儿子们”搀扶着老人回了家。
我忽然感受到,法律的条文是简约和平实的,而适用这个条文,却需要一种强烈火的人文情感的支撑。
一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作出判决轻而易举,而真正让老人从法律中得到温情与幸福,需要司法者有对法律更深层次的理解,也许是一种对人性的理解。
人是有思想与情感的动物,一件赡养纠纷的真正解决,不是强制儿子拿了多少钱,而更在于一种亲情的复苏,这也意味着法律条文本身的单薄和司法活动的艰难。
马克思说过:法律如果能够自由运用,就不需要法官了。
文学与法律的交叉研究与实践探讨
文学与法律的交叉研究与实践探讨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中,文学和法律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领域。
文学以其独特的艺术性和情感表达方式,在向读者展示人类内心世界的同时,也影响和塑造了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而法律则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保障了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然而,文学与法律之间存在着怎样的交叉与融合?这是一项有着深刻意义和广泛影响的研究课题。
首先,文学和法律都关注着人类的命运和人性之美与丑。
文学作品以其独特的叙事方式和形象的塑造,向我们展示了人类各种复杂而真实的情感和世界观。
而法律也在维护公正和秩序的同时,关注着人类的生活和权益。
在文学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运作和道德的矛盾,例如犯罪与刑罚的辩证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对人性的干预和人性对法律的冲击。
通过文学与法律的交叉研究,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到法律的局限性和人性的复杂性。
其次,文学和法律都是以语言为媒介的艺术和工具。
文学作为一门艺术,依靠语言的美感和表达的艺术,将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传递给读者,激发他们的共鸣和思考。
而法律则通过法律文件和裁决来界定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权益。
然而,语言作为一种表达和沟通的工具,也存在着暧昧性和误导性。
在法律领域,语言的明确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以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而在文学中,语言的富有想象力和隐喻性则成为创作的独特魅力。
通过研究文学与法律在语言表达上的异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语言在文学和法律中的运用和价值。
另外,文学和法律也在叙事结构和逻辑思维上存在着相似性和差异性。
文学作品常常通过情节的铺陈和人物的塑造来展示人类的命运和内心世界。
而法律则通过法律程序和证据逻辑来推断和判断事实和真相。
文学和法律在逻辑思维上的联系,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条文。
而文学创作则可以受到法律的启发,构建更加符合法律逻辑和规范的故事结构。
在实践层面,文学和法律也存在着一些交叉和应用的例子。
例如,法律文书的写作需要一定的文学修养和表达能力。
法律与文学
二、《哈姆雷特》反映出复仇体系的不足
1、复仇可能把责任强加给气质上不 适合种责任的人 2、愤怒会随着时间而冷却 3、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危险 4、复仇者过度情感化
该剧以完美的艺术手法描绘了私人 复仇作为实现权利和维持公共秩序之间 方法所具有的消极一面。
法律取代复仇的必然性
以《赵氏孤儿》为例的探讨
第二讲 文学与民法
一、民法的基本理念
二、中国传统社会中民法的不足
诸法合体、重刑轻民
从《威尼斯商人》看合同法
一、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契约分析 二、剧本中一些法律的不足
1、16世纪末衡平法院的做法 2、“衡平赎回权” 3、程序法上的缺陷 4、合同的字面解释与目的解释
合同法知识补充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 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 协议。 合同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
案例:一字之差的合同解释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有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 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 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2000 年 8 月 1 日,钱某之妻为钱某买了一份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 为钱某,年保险费 1320 元,交费期限 20 年,基本保 险金额 2 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 (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 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 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 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释义是:癌症是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 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 “ 国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 ” 归属于恶性肿瘤 的疾病。
启示:公权力不足或 法治不健全可能引发 私人复仇的回归
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Script 胡水君“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
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法律与文学”的渊源可追溯到怀特(J.B.White)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文学作品(包括诗、戏剧、小说、散文、童话、新闻报道等)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文学与解释学、语言学、修辞学等的交叉研究,这主要是将文学批评与解释学适用于法律领域;法律、文学与正义、伦理、惩诫、压迫等的关系,这侧重于对法律、文学的背景分析;法律对民间文学等作品的保护和管制等。
因之,“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如下观点:法律与文学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二者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等。
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学”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小说和戏剧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
“文学中的法律”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其倡导者认为,文学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
有人说,“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法律系学生阅读了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再会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观’了”。
法律与文学——精选推荐
“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及其在国内的发展意义关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起源,根据朱苏力教授为《法律与文学》一书所作序文《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中的描述,可以追溯到1973年时詹姆斯·伯艾德·怀特的教科书《法律的想象》的问世。
而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领域在中国仍是有待开发的。
本文将论述关于这种新式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的发展可能,以及在国内开展这方面研究的意义。
一.“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论及“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首先要从文学的特性说起。
文学虽高于生活,也源于生活。
文学的想象和虚构是依托于社会现实这一基础而不断发散展开的。
因此,“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首先就在于,文学中反映的社会现实同样是法学研究所关注的。
正如当代电影《秋菊打官司》,其之所以引起法学界普遍关注,正是因为该影片展示了当代农村法律的现实。
其次,具体到法学研究而言,文学也能弥补法律的不足。
这不仅“因为文学上演的是具体生动而典型的,直接诉诸读者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
而且还因为若你只读《唐律疏议》、《资治通鉴》以求搞懂中国老底子的政法手段,是不够的。
甚至还有上当遭骗之嫌。
“不如听一听红楼梦中那门子讲一遍‘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的‘护官符’来得切綮中肯,纲举目张。
”再从哲学上看,真实性并非等于真实发生过的事件。
在我国“史官文化”传统中,所谓正史对民间声音极少有记述。
而文学对此正是一个恰当的补充。
西方法律思想史学者凯利也指出,“若说我们能够对希腊最初的法律生活有所认识的话,荷马和赫西奥德的诗篇是我们唯一的依凭。
”以上论述均从“法律中的文学”这一视角来看“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而如果从“文学中的法律”这一视角看,我们也能看到这样的研究的发展可能。
例如,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在近百年前的一个题为“法律与文学”的演讲中,将“法律中的文学”的触角伸到了法官的判决书的写作风格上。
他说:“判决应当具有说服力,或者具有真挚和热情这样感人至深的长处,或者带着头韵和对偶这样有助记忆的力量,或者需要谚语、格言这样凝练独特的风格。
法律与文学的意义及其理论价值的文化论文
法律与文学的意义及其理论价值的文化论文[摘要]法律与文学兴起于西方法学界,其力图打破传统法学研究模式,最终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学术运动。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学者受此启发,从无意到自觉,以多种研究进路及方式深入到法律与文学领域之中。
在最保守意义上,中国法律与文学不仅会对传统法学教育及理论研究有所助益,而且提供一条将后现代哲学及法学智识资源为建设 ___的法治文明所用的可行性道路。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传统法学理论;智识资源[]DF0-059[]A[]1001-6201(2011)02-0206-03西方法律与文学的发展脉络厘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方向,这对后发型的中国草创法律与文学研究领域无疑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与吸引力,成为具有强烈示范作用的标杆,而中国法律和文学学科的特殊性及社会转型期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大背景决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的现实维度[1]。
新理论的“拿来”使在早期“误入”法律与文学领域的研究在西方所圈定的框架下迅速地整合并在短期内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狭到广、由冷及热的提升过程。
“法律”和“文学”在中国的再度交汇显然蕴藏了更为丰富而复杂的内涵,中国的现实及法学理论研究的现状决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所起到的最明显的或最低限度的作用;即在一般意义上,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所扮演的是为“主流”法学补充、增益的角色。
职业培训倾向与学术研究性倾向之间 ___以来的冲突与分歧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其为法学教育的一对内在的、固有的基本矛盾,实际上,法学教育之职业培训性与学术研究性之间的关系应当也必然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彼此支撑的良性互动关系,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学教育有机统一体。
在我们致力于完善传统法学教育的同时,还应把 ___的重点放在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借鉴与融合之上,并最终将其纳入、整合到新的法学教育体系当中,即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从最深层次的意义上讲,它同时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按照这种要求,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应该具备律师的职业素质,而且要具备广泛的人文社科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精神”[2]。
法律与文学相邻
52调解的精细 53级别管辖的市井里巷 54诉讼时效的法律刻度与生命刻度 55民事再审的救赎 56商事仲裁:跨国穹苍上的漂浮 57复杂案件的探知 58判决的悲悯与温度 59解释至于生活与法律 60法律移植与蝴蝶
61雅典碎石上的法律 62赵括的责任 63论黥刑之改判 64于谦的逻辑 65 “统万城”的底层逻辑 66从《隆中对》观照法律意见的出具 67法律尽调与《时务十八策》 68对董事王熙凤的监督 69债是历史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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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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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 历史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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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文学与法律作为交叉学科研究的领域,其研究对象集中在个体文学读本中,寻觅法律事件进行法律研究,更 应是在文学性建构的理性层面,进行探究系统性研究,诸如部门法、程序法、法系思维、科技关照等。该领域的 深入研究,亦能为法律研究、文学研究提供理论和实践,以及方向。
25疫情与隐私权保护 26谣言之传播与法律之推理 27法律对应急事件的关切 28苦难的法律调整与认定 29慈善凉热
30商法的特殊情怀 31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文学分析 32保险的心灵镌刻 33婚姻法的灯火可亲 34劳动法的春蚕未眠 35公司的自由 36继承的故事,就是一辈子 37环境刑事尊前看 38体育法的输赢
寓法于文 学文理法
寓法于文学文理法在学习过程中,常常会有文科与理科的分化问题。
以往所想的文科是偏向于人文,理科是偏向于自然科学。
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并不是十分分立。
因为在学术研究领域中,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互通性。
同时,在文法学的探讨中,也揭示了文学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关系。
文学最大的特色在于其生动的形象和情感的表现。
文学作品中,通常以字词表述对句子、段落的连贯、概念和人物的准确刻画。
在文学中,是这些语言的几何排列,通常是营造各种声效,如格律,辞藻,比喻,写作风格等。
这些语言的相互作用表达了作者的心情、思想、态度,能够引导读者对文化、历史、道德、性别等方面的思考。
类似的,理科也与文学颇有共通之处。
无论是说理文字或者描述实物的或科技的说明,作者必须准确地描绘感知、测量或依据的过程,同时分清各个概念,落实刻画技术。
这个时候,人们就可以把文学和自然科学的交集与相互作用的消长探讨开来。
例如,一位科学家,他的发现有可能会提供新的文学故事和情境,而文学又注入科学和技术领域的“美学和传奇”。
另一方面,文学作品又能创造新的“虚拟世界”,促进科学中某些重要概念的发掘,使人们对现实世界有更深入的理解。
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亦非常密切,尤其在现代法律制度下,法律的语言不但要严谨,还要易读准确、不失思考深度。
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在书写文书时优化语言方式,选择恰当的语言形式,并合理组织论证结构,以让读者准确理解法律背景、法律的原理和技术细节等。
同时,法律文本的解读和运用也需要与文学和艺术紧密结合。
在法律中,有一类文体称为“解释性文本”,是指有关法律的概念、规则和范例的文本。
这类文本常常涉及到许多政治、社会、文化、经济、历史等领域的问题,需要掌握广泛的文化知识,从而可以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
最后,文学、文法学和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扩展了我们的思维方式和理解深度。
一位读者能够在文学作品中体验个人经历,与主人公情感共鸣,认同人物或者质疑行为,而法律能够让人们对生命、道德、财产等重要领域有更深入的理解和领悟。
电影中的法律讲义
法律与文学初论■ 张万洪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发(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1900 年,美国法学教授约翰魏格摩(John H. Wigmore)开列了一个《法律小说书单》A List of Legal Novels,指出有四类小说可被视作法律小说:A小说中有审判场景,或许还描写了一个技巧性很强的交叉询问场景;B小说刻画了一个典型的律师,或者他们的职业生涯;C小说中描写了一个刑事案件侦查、追捕和惩罚中的法律方法和程序;D法律影响了小说中人物角色的权利和行为。
①这个书单影响很大,后来人们又将其上述分类进一步运用于戏剧与史诗,更为全面。
1925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在《耶鲁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法律与文学》②一文,讨论了司法判决与文学风格的关系,脍炙人口,被后世认为是法律与文学领域一篇重要的文献。
但在1970 年代以前,这些关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是偶然的、零星的、自发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经典文学名著中有关法律的故事。
研究者们效仿魏格摩,探讨在狄更斯、卡夫卡、麦尔维尔的文学名著中法律是如何被运用的,同时检视这些作品以及其他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内容。
这种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名著方法”建立在这样一个信念之上,即对文学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给法律人以文学敏感性。
作为一场运动,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却发轫颇晚。
该运动产生的缘由或初衷是为了反击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又称经济分析法学、法律与经③济,是当下美国最流行、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
④经济学高举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大旗,试图用公式、数学、科学来解释世界,以其“霸权主义”或“帝国主义”横扫学界,来营造一个“经济学帝国” ,不知是法学的幸运或者不幸),法学也未能幸免(尽管有人说“未能幸免” 。
面对此情此景,一些有人文背景的法学家⑤认为,,会导致“语言笨拙和论点浅薄” ⑥同时,大量“经济学家被自然科学的模型所迷惑,趋于把经历了数千年争论磨练的伦理学理论看得无关紧要” ;经济学思维、术语、方法的引入,会使法律人都变成斤斤计较、唯利是图的人。
法律与文学资料
本书试图拓展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新领域——法律与文学。
我将主要以中国的一些传统戏剧为材料,分析法律的或与法律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
尽管运用的材料是文学的、历史的并因此是地方性的,我的根本关切却是当下的、现实的因此是一般性的。
这种关切表现为,首先,我试图从理论逻辑上阐明——而不是传统的“讽喻”或暗示或影射——这些问题对于今天中国法律与秩序之建构形成的相关性;其次,在这一努力中,我希望创造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分支的可能,以及更一般地——与我先前努力一致——创造在中国思考我们的、同时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的可能性。
前者关注的是法律制度;而后者关注的是法律理论。
法律与文学的结缘法学论文内容摘要:法律与文学都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以人为本,法律主要是规X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X人的什么行为是XX,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能乱说;什么事情可以去做,什么事情不能去做;文学是人学,是怎样去写人、探索人和感化人的学问,是塑造人物形象的手段和行为方式;法律是用抽象思维方式进行的,文学是用形象思维方式进行的;法律与文学在叙述的人物对象上不一样,在修辞语言上不一样,在逻辑要求上也不一样。
可以说所有的法律故事都是文学作品的素材,但不能说所有的文学作品都涉及法律。
说法律创造文学,是因为法律故事成了文学素材的源泉;说文学修饰法律,是因为文学贯穿于人物成长的每一个阶段,文学能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变得更加严谨,更加准确,更加人物化,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的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更加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
关键词:法律文学故事情节语言艺术逻辑规X一、导语也许是因为我喜爱文学,尽管不是我人生的全部,起码算得上业余的绝大部分,不说把文学当饭吃,也应该是作为品尝人生味道的点心,才对文学有这等心思,算是情有独衷。
正如著名作家何士光先生为我的长篇小说《律师手记》写的序那样:“从梁盟的写作看来,他是一个传统文学作者,作品还和思想、道德、情操、事业之类的观念相联系,那么在当年,在传统文学正逢其时的那一段时间,他为什么不如鱼得水一般地投入写作呢?我记得那时候他只是喜爱文学,却没有聚集起更多的心力来从事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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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Law and Literature: Its Pos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s沈明法律与文学是1970年代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领域。
三十多年来,法律与文学在逐渐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受到很多怀疑与批评。
法律与文学是分属若干不同学科门类的理论研究的松散联合,没有统一的方法论。
作为法律与文学研究对象和手段的文学具有广狭两种含义。
狭义文学与法律是两种竞争性的社会控制手段,二者之间由来已久紧张关系限制了它们的合作。
而广义的文学则在某种意义上包容了法律:法律作品乃是无所不在的文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律与文学研究在规范层面上的逻辑属性以及在实证层面上的社会属性规定了它既不会繁荣也不会消亡的学术命运。
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为当代中国法学展示了众多学术创新的可能性和启示。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法学文学方法论交叉学科找那不可能的东西,绝望中练一身技艺。
——燕卜荪:《最后的痛苦》一、引 论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是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者领域。
法律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然而自1960年代以来,其学科自主性在美国逐渐走向衰落。
1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女权主义、种族理论等交叉学科研究(“Law-and”)蓬勃兴起,而且硕果累累。
四十多年来,法律交叉学科研究中声望最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如今已经成为常规科学的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了,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孪生兄弟”2:法律与文学。
美国法学界通常认为詹姆斯·怀特教授1973 1 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1987,” 100 Harvard Law Review761 (1987).2 “孪生兄弟”的说法是苏力教授的一个比喻。
参见苏力:“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载《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但“孪生兄弟”也仅仅就是一个比喻,因为严格说来,法律经济学的根系更为深远,历史也更长一些。
例如,法律经济学运动的一面重要旗帜《法律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创刊于1958年,而波斯纳对法律经济学的追溯则远至十九世纪的边沁。
Richard A. Posner, Frontiers of Legal Theo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ch. 1 The Law and Economics Movement: From Bentham to Becker.”此外,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源流来看,它与法律经济学甚至是一对“冤家”,因为法律与文学兴起的主要原因乃是对法律经济学及其所代表的“科学主义”法学的反驳。
年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3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
三十多年来,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呈现出两种相互矛盾的特征:一方面,这一研究领域迅速发展壮大,出版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学术著作,4并且在法学院中扎下根来。
5以法律与文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不时召开,并且吸引了很多著名的文学、法学学者以及法官和律师参加。
另一方面,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始终是在怀疑声中彳亍前行。
即便是作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主将之一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也说“法律与文学领域充斥着虚假的前提、有偏见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浅薄的理解。
”6因此我们就不会感到奇怪,法律与文学和它的“孪生兄弟”法律经济学为什么会有迥然不同的“命运”。
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与文学的“故事”大部分是美国的,但在法律学术发展和研究方法论的抽象层面上对法律与文学加以反思,显然会对中国自己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以及——推而广之——法学研究产生有益的借鉴作用。
在美国,法律交叉学科研究的方法或者领域的名称大多是“法律与××”,例如,除了大名鼎鼎的“法律与经济学”之外,声名不甚显赫的还有“法律与行为生物学”7、“法律与社会生物学”8甚至“法律与音乐”9、“法律与数学”10等;法律与文学也不例外,其名称就是在法律、文学二者之间加上“与”字——一个不论在英语还是汉语中都是一个最普通的、没有什么实际涵义的连词。
连词虽然普通,然而经由它使“法律与文学”成为一个固定短语、专有名词之后,我们就有必要追问使二者联系起来的纽带到底是什么,即:法律、文学二者之间何以能用一个“与”字连接起来、固定下来?11虽然这一提问是修辞性的,但是它本身却是一个法律学术问题,即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地位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3 James Boyd White, Legal Imagination: Studies in the Nature of Legal Thought and Expression, Little, Brown &Co., 1973.4 例如,1990年代以来较为主要的著作有:Richard Weisberg, Poethics, and Other Strategies of Law andLiterature,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2; Martha C. Nussbaum, Poetic Justice: The Literary Imagination and Public Life, Beacon Press, 1995; Ian Ward, Law and Literature: Possibilities and Perspectives,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1995; Peter Brooks & Paul Gewirtz eds., Law’s Stories: Narrative and Rhetoric in the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6; Richard A. Posner, Law and Literature, revised and enlarged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Anthony G. Amsterdam & Jerome Bruner, Minding the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Guyora Binder & Robert Weisberg, Literary Criticisms of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Peter Brooks, Troubling Confessions: Speaking Guilt in Law and Literatur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Jerome S.Bruner, Making Stories: Law, Literature, Life,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02.5 在一份1987年的调查中,美国135所法学院中的38所开设了法律与文学课程,1993年的另一份调查数据为:196所法学院中的84所开设了法律与文学课程。
参见Elizabeth Villiers Gemmette, “Law and Literature: Joining the Class Action,” 29 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 665, 665-6 (1995). 这意味着一个从28%到43%的增长。
我没有找到近年的统计数据,然而有旁证表明增长的趋势并未改变。
参见Kenji Y oshino, “The City and the Poet,” 114 Yale Law Journal 1835, 1836 (2005).6 Posner, supra note 4, p. 5.7 例如Owen D. Jones & Timothy H. Goldsmith, “Law and Behavioral Biology,” 105 Columbia Law Review 405(2005).8 例如John H. Beckstrom, Sociobiology and the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5.9 例如Sanford Levinson & J. M. Balkin, “Law Music, and other Performing Arts,” 139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Law Review 1597 (1991).10 例如John M. Rogers & Robert E. Molzon, “Some Lessons About the Law from Self-Referential Problems inMathematics,” 90 Michigan Law Review 992 (1992).11 法学研究中,几乎所有形如“法律与××”的范式其实都需要承受这样的追问。
例如“法律与革命”(尽管它不是一个“法律与文学”意义上的学术流派或研究领域),哈罗德·伯尔曼教授的名著《法律与革命》并未能缓解“法律与革命”中“与”字所承载的张力乃至牵强,直到二十年以后此书第二卷出版,伯尔曼才对此问题给出了一个相对完满的回答。
——我们看到,他终究做出了回答。
Harold J.Berman, Law and Revolution, vol. 1, 2,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2003.位置。
12广义的法律与文学包括四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和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
13我们看到,实际上,“法律与文学”中的连词“与”(and)被“分解”为“中”(in)、“作为”(as)、“通过”(through)、“有关”(of)四个介词。
仅这一点就暗示出了法律与文学和法律经济学的重大差异,后者并没有依这种方法划分的学科分支,这是因为,法律经济学说到底就是经济学,它具有一个基本统一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