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
文学与法律我对中国文学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思考
文学与法律我对中国文学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思考近年来,文学著作中反映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例如《边城》中的婚姻问题、《人生》中的继承问题等。
这些问题暴露了法律制度在旧时社会的不健全,而文学作品在独立思考的同时,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本文将从历史、实践和理论三个方面探讨中国文学与法律关系。
一、历史上的文学与法律中国文学和法律早在古代就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著作中就蕴含了大量的法律思想,如《论语》中的“礼尚往来、德行天下”、“忠恕之道,温柔以达远人”等等,这些言论也成为了后来法律发展的基础。
而《史记》、《汉书》等历史书籍中的法律条文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着古代法律思想的演进历程。
在文学方面,早在汉代的《西京杂记》、唐代的《长恨歌》、宋代的《红楼梦》等著作中就已经体现了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联系。
这些作品通过人物形象和文学形式,表达了法律中的纠缠、权力斗争、婚姻等问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口耳相传的法律风俗。
二、实践中的文学与法律在实践中,文学作品对于法律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许多文学作品中的主题、情节、人物形象是法律问题的缩影,这些题材不仅吸引了广泛的读者,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审美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在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政策下,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法律意识逐渐兴起的时代,同时批判现实主义小说也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种小说在许多方面涉及到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如《活着》中的土地问题,《余华小说选》中的信仰问题等等。
这些小说不仅表现了当时中国社会的苦难和困惑,而且也通过作家对法律的批评和探讨,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问题和对法律的期待。
三、理论上的文学与法律在理论上,文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了广泛的探讨。
早在20世纪初,俄国法学家普列汉诺夫就提出了“文学的法律性”这一概念,认为文学作品中的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有很强的相似性。
同样,中国法学家也在文学与法律的关系上有过不少的思考和研究。
法律与文学教学大纲
《法律与文学》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法律与文学【课程号】【课程英文名称】Law and Literature【总学时数/实践学时】【总学分数/实践学分】【课程类别】专业教育课程【课程类型】□必修□选修【面向专业】【依据培养方案版本】【课程责任教师】【联系方式】【前置课程及说明】《法理学》及文学类相关课程,本课程针对法学专业开设的通识课程,法学专业的《法理学》和中文专业的《中国现代文学》《西方现代文学》可作为前置课程。
【后续课程及说明】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跨学科通识课程,本课程会是对法律与文学的概括学习,对法学专业来说,要想进一步从其他学科角度研习法律,需在本课程基础上,选择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其他的跨学科通识课程进行学习。
一、课程简介法律、社会与文学之间本有着多重关联性。
本课程希望以小说、电影等类型的文学文本为基础,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以法律观察文学作品,以文学方式理解法律的方法,提供对法律与文学、社会学探索的另类门径,在帮助学生提升阅读的想象力的同时,打开理解法律的多重视野。
二、课程目标本课程的总体目标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观点概要讲述法学理论和文学作品的相互关系。
从而使学生能够初步形成从法学之外观察法律与文学知识体系的一种理念,进而掌握法学的一般规律和当前法学、文学的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并且能够运用法理基本知识观察、分析和解释经典的文学作品和社会现实中的法律现象。
具体目标如下:(一)知识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系统学习,不仅使学生对本课程的基础性内容充分掌握,包括法学的基本原理、概念、范畴等基本知识点的识记和理解,而且使学生对法律与文学理论的研究方法有较系统的理解和掌握,能够结合本专业特点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社会现实把握文学作品的表达和文学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能力目标。
本课程主要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去分析文学作品,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需要,并具有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
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文学,看似全然不同的两个词。
但是在一定层面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两个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
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处。
法律与文学在很多法国面都形影相随,中国古典名剧《窦娥冤》。
还有施公案、包公案、狄公案等一系列侦探公案小说。
莎士比亚也有涉及法律的戏剧如《威尼斯商人》。
另外,许多文学家原本就是具有法学教育的背景。
歌德、托尔斯泰、徐志摩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
巴尔扎克也受过法律训练,也有过实习经验。
这样来看文学名人与法律也是紧紧相扣的。
仅从研究对象来说,我们常说要以人为本,法律要以人为本,文学也要以人为本。
不难看出,法律是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人什么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可以说;什么事情可以去做,什么事情坚决不能做。
文学则是研究人的学问,是怎样去写人、探索人和感化人的学问,是塑造人物形象的手段和行为方式。
尽管二者思维方向不同,但总是割不断它们的关联。
现在看来,那些深层法律层面上的读物,法官律师良好的书本。
让我一个初涉法学领域的初学者看来。
真的是枯燥无比,而且也很难看懂。
但是利用法律与文学的关系,通过“文学”这一媒介来发现法律的价值和意义。
从感兴趣的角度,容易理解的层面来一步一步的接近法律。
那么,仔细想来文学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权,也是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
两者从本质上而言都是为人类幸福而服务的。
文学性质的浪漫在表面上看起来和法律格格不入,但是这种语言形式的对立不能隔断这两个世界内在的联系。
如果法律不能影响人心,不能触动灵魂,那么它的精神力量就将大打折扣缺乏文学素养和人文情怀的法律人不过是个法律条文的机器而已!来上学之前又看到别人文章里的一段话。
说是一位检察官亲身感受的。
写他自己接触的一个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初查过程中,他数次叫这位嫌疑人去检察院接受询问,时间短的要一上午或者一下午,时间长的几乎要一整天。
但是无论时间长短,他从来不吃检察院提供的任何饭菜,甚至连一滴水都不沾,这位检察官很纳闷。
“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作者:薛青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1期摘要:法律和文学是两个古老而独立的学科,“法律与文学”开辟了这两个学科研究的新视角,它包括“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关于法律的文学”等四个分支。
本文从这两个学科的区别和联系、“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内容发展趋势等几个方面探讨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的新课题。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跨学科;新视角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1-0066-02一、法律与文学的联系法律和文学研究相对封闭。
法律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它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
它以原则概念、权利义务、司法实践等内容,主要规范人的行为,且依靠法庭、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工具强制实施。
法律内容的庞杂性、程序的复杂性、语言的专业性、逻辑的严密性、条文的不可抗拒性,都给法律披上了神秘、冰冷、残酷的外衣。
进而言之,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进行国家统治的工具。
文学是以语言为手段塑造形象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它来源于生活,汇集了人民生活的真实情感,也凝聚着作者的思想。
文学故事寄托了作家对自由、公平、正义、理想的憧憬,承载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
这使文学天生具有感性、浪漫、亲切的特质。
而又文学作品形式活泼多样、内容浅显易懂、语言幽默风趣,这使文学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
综上所述,法律与文学特质的区别,迫使两者难以融通。
实际上,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成为幸福的伴侣。
1816年,德国雅可布·格林在《论法之诗》中说:“法与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
……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
”意大利哲学家维柯早在《新科学》中也指出:“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让文学与法律互动起来。
浅谈法律与文学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文学(d e)关系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de)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de)交汇之所.从古典着作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法律与文学形影相随.例如中国古典名剧窦娥冤,还有施公案、包公案、彭公案、狄公案等一类侦探公案小说.莎士比亚也有涉及法律(de)戏剧,如威尼斯商人.另外,许多文学家原本就具有法学教育(de)背景,如歌德、托尔斯泰、徐志摩都是法学院(de)毕业生;巴尔扎克也受过法律训练,并在公证人事务所工作一段时间;莫里哀、福楼拜、伏尔泰等年轻时代都学习过法律.仅从研究对象来说,我们现在常说要以人为本,法律要以人为本,文学也要以人为本.不难看出,法律主要是规范人在社会中(de)行为,规范人(de)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能乱说;什么事情可以去做,什么事情坚决不能去做;文学则是研究人(de)学问,是怎样去写人、探索人和感化人(de)学问,是塑造人物形象(de)手段和行为方式.尽管二者思维方向不同,但割不断它们(de)关联.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学”分为两支:“文学中(de)法律”和“作为文学(de)法律”.“文学中(de)法律”将文学名着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de)媒介,其倡导者认为,文学名着有助于理解一般性(de)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de)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de)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de)“法律文学感”.作为一名法律初学者,初涉这个领域,难免会感觉枯燥无味,甚至晦涩难懂.但如果利用法律与文学(de)关系,通过“文学”这一媒介来发现法律(de)价值与意义,从你感兴趣(de)角度、容易理解(de)层次去解决一般性(de)法律问题,那么就会一步步(de)接近法律(de)内部.仔细想来,文学是人学,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权,也是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两者从本质上而言都是为人类幸福而服务(de).文学性质(de)浪漫在表面上看起来和法律精神格格不入,但是这种语言形式(de)对立并不能割断这两个世界(de)内在联系.如果法律不能影响人心,不能触动灵魂,那么它(de)精神力量将大打折扣,缺乏文学素养和人文情怀(de)法律人不过是个法律条文(de)机械操作者而已.文学,不仅可以帮助法律人充分地理解人、把握人,更重要(de)是文学通过塑造法律职业者(de)灵魂最终还能影响到司法(de)价值观.记得以前看过一篇文章,是一位检察官(de)亲身经历.他写自己曾接触过一个女性犯罪嫌疑人,在初查、侦查过程中,他数次叫这位嫌疑人去检察院接受询问,时间短(de)要一个上午或者一个下午,时间长(de)几乎要一整天.但是无论时间长短,她从来不吃检察院提供(de)饭菜,甚至连一滴水都不沾,这位检察官很纳闷.讯问陷入僵局(de)时候,他也和她扯一些题外话.就忍不住问她,为什么不吃饭,为什么不喝水,难道是对检察官不信任吗接下来(de)一幕远远超出了他(de)预料.那位女士推了推自己(de)金丝边框眼镜,正视他(de)双眼,嘴角明显流露出一种不以为然,尖刻地反问:“难道你没读过基督山伯爵吗你记得里面(de)爱德蒙吗他就是不吃仇人一粒米,不喝仇人一滴水(de).我做过(de)事,我不会不承认,但是这和吃饭喝水不是一回事.”爱德蒙不就是基督山伯爵本人吗他惊诧于这傲慢(de)态度,更惊诧于她这引用文学作品内容(de)回答. “虽然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de)关系不是像她所说(de)如仇敌一般,但那一刻,我深刻地体会到文学和生活是如此(de)贴近,不禁感叹,小说(de)场景原来就在自己(de)身边重现.”那位检察官深深感叹.我也才明白(de)感受到文学(de)魅力,文学对法律(de)影响.文学不仅能陶冶人(de)情操,还能使枯燥无味(de)法律变得更加严谨,更加准确,更加人物化,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de)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更加符合国家法治(de)要求;我们要在法律(de)约束下去创造文学.卡夫卡曾说学习法律就像嚼锯木屑,所以身为律师却钟情文学,也正是他创作了数量众多(de)法律文学作品,法律之门中(de)“门”至今使人充满猜想,既蕴含了深刻(de)哲思,又饱含审美(de)意味.有学者说得好,文学扩张了人(de)想象力,表达了人心所要到达(de)地方,承载了人对现实(de)反思,更是本真感情(de)流露,人(de)悲欢成败(de)呈现.文学(de)思维,孕育了法律(de)真实,孕育了法律话语呈现形式(de)真实,也孕育了法律寻求突破(de)另一种视角和资源.法律没有故事不行,可以说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牵肠挂肚、离奇神秘、扣人心弦(de)故事.故事就像粗壮(de)树干,情节就是故事(de)枝桠.法律没有情节,就构不成案件,没有案件(de)发生,法律何用文学也需要精彩(de)故事,需要情节,它们有着相同之处:都以生活为素材,生活中到处可见(de)伦理、道德、秩序、正义、理性、规则、契约、命令、逻辑、复仇、犯罪、贪污、偷盗、通奸、离婚、自杀、谋杀、遗产等等,都是广义上(de)法律范畴,也同时为文学所采用.冯象先生曾说,法律和文学有相似(de)社会功能:两者都涉及叙事、阅读、书写,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de)合成,只不过表现和运作方式不同罢了.文学创作强调形象思维和“叛逆”精神.法律则讲究妥协合作,更加实际正是因为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而法律是行为规则,追求明确、稳定性;文学追求个性化,总爱冲破既定规则(de)约束,而法律是公意体现,追求普遍性,强调既定规则(de)稳定性.虽然许多人认为法律与文学存在矛盾,但关注人性、以人为本,这应该是文学和法学(de)共同之处.文学对于正义(de)崇尚,对于邪恶(de)鞭挞,也是和法律精神相通(de).只有在深刻参悟人性(de)前提下,制订出来(de)法律规范才是切合人民意志(de).文学关注人,法律同样关注人.那是一件赡养纠纷案件,案情非常简单,关于一个七十多岁(de)老人和四个不孝(de)儿子,不孝(de)原因竟仅仅缘自“儿子们”相互攀比结婚时老人提供了不同(de)房子.令我惊奇(de)是,在半天(de)庭审中,说理与调解竟占据了绝大部分(de)时间,老院长不仅分析了“儿子们”各自结婚时(de)经济水平与老人投入比例,甚至还讲了墙头记和补瓢这两个有关孝道(de)戏剧故事.最终案件调解了,“儿子们”搀扶着老人回了家.我忽然感受到,法律(de)条文是简约和平实(de),而适用这个条文,却需要一种强烈火(de)人文情感(de)支撑.一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de)案件,作出判决轻而易举,而真正让老人从法律中得到温情与幸福,需要司法者有对法律更深层次(de)理解,也许是一种对人性(de)理解.从“情”这一点不难看出,法律与文学有着不可忽视(de)相同(de)感情层次.文学有种内在(de)能够被人们所认可(de)共同(de)价值理念:对正义(de)伸张.惩恶扬善是人类心灵深处(de)美好愿望,也是人类对于法律所寄予(de)厚望.优秀(de)文学恰到好处(de)表现出了法律对正义(de)追求,而且因其浓郁(de)文学色彩及浅显易懂(de)方式而更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可以想象艰涩难懂(de)法典与引人人胜(de)文学故事何种更具有普遍传播性.文学化(de)法律正义更容易让普通(de)民众所接受并得到认同和理解.在中国(de)古代文学作品中,尤其是在明清小说中凡涉及法律诉讼活动(de)各种案例,其结局几乎都是皆大欢喜(de)大团圆:犯罪分子和贪官污吏受到法律制裁,源于得到平反昭雪,当事人和清官(de)善行得到相应(de)表彰与回报—升官、发财、长寿、子孙满堂、荣华富贵、有情人皆成眷属等等.显然应和了中国人对于正义(de)追求.而封建专制下中国人所希望(de)正义表现,则表现为好人好报,恶人恶报(de)因果正义.从文学(de)情感中培养法律(de)感觉,有了“法律文学感”,可能就更容易去解读法律,解读法律现象;就会深刻地明白“收容遣送制度”、“撞了白撞”是缺人性关怀(de)“恶法”,免不了被废除(de)命运;就会理解人(de)思想为什么要比法律条文复杂(de)多,为什么要在司法中注重说理与调解;就会理解法律(de)设计为什么要处处体现对权利(de)尊重,为什么要提倡人性化(de)执法与司法.我们才能在法律(de)道路上渐行渐远. 文学与法律具有剪不断理还乱(de)复杂关系.作为法律人,也许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不应把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符号,不应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不应让自己(de)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功夫在诗外.也许只有从文学中汲取营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de)人性光芒.在自己(de)背包时常带上两本书:一本关于法律,一本关于文学.。
读《法律与文学》有感
读《法律与文学》有感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他被公认为全美最聪明的法学家。
他还是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被誉为有创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律论说家。
《卡多佐选集》中,收录了他一些短小凝练的演讲文集,分析了由法官缔造的司法过程,还涉及了与司法过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卡多佐关注的,并非司法过程的细枝末节,而是司法过程的本质,法官的作用、法官的断案哲学以及相邻学科对司法的影响。
其内容涵盖了历史、哲学、社会学、医学、文学等学科与司法的关系。
阅读《演讲录法律与文学》后,可以发现卡多佐的文字是典雅、机辩的,委婉而隐晦。
以下为我读《法律与文学》一文的有感。
法律与文学,要解释清它们的含义,是非常复杂的。
这两个学科,一个理性,一个感性。
许多人认为,司法判决与文学没有交集。
但是卡多佐的观点不是这样的。
法律与文学,好比是实质与形式。
“形式不是添加在实质上、一条凸起的赘饰。
实质与形式是合为一体的。
”法律与文学也是这样的。
法律极端浓缩的方式,凝练、敏锐和命令式的直截了当,恰好也是文学中至高无上的美德。
并且,卡多佐认为,文学风格不仅不是一种罪恶,只要运用得当,它甚至具有积极的益处。
卡多佐认为,法官文学风格的最重要优点,应当毫无争议地属于明晰。
在强调明晰的时候又应当注意,过于强调细节会丧失准确。
他还用一个比喻来说明这个观点:医师必须小心谨慎地控制毒药的成分,微量毒药可救人一命,多一点却可能会致人死地。
在实践中,如何处理细节问题,如何处理重点和次重点的关系,尤为重要,而这一切都与文学息息相关。
卡多佐认为,“一个人必须知道如何进行选择”。
如果同样突出重要部分和次要部分,详略不得当,长篇累牍,就会失去其本身存在的意义。
文学在法律运用中是否得当,关系着法律能否为人们所明白。
但是,卡多佐还强调,尽管简洁是至高无上的有点,却不是唯一追求的目标,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达到法律所要表达的意义。
卡多佐列出了六种各自具备明显个正的类型或方法:权威命令型;简明扼要型;家常健谈型;优雅矫饰型;劝服说明型;剪刀加浆糊型。
在中国思考法律和文学
在中国思考法律和文学谈到法律和文学在中国的关系,我们不得不提到中国人对法律和文学的重视程度。
从古至今,中国一直在探索着如何将法律和文学这两大领域的知识融合使之发挥最大效用。
在今天,随着中国的法律制度一步步完善,中国文学的地位也不断提高,让我们一起来探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吧。
首先,文学为法律提供了灵感和参考。
法律是制度性的规定,而文学则是一种更为广泛、深入的描述和描绘,它能够从感性的角度出发,使用语言的艺术来讲述人的情感和社会的现象。
在中国历史上,广为流传的《红楼梦》、《水浒传》、《西游记》等文学作品中,都融入了很多法律元素。
比如《红楼梦》中的家庭财产的继承权问题、《水浒传》中的侠义精神与抗争、《西游记》中的婚姻家庭之事、驱魔辟邪等,这些法律问题或现实问题,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参考价值。
其次,文学为法律注入了生命力。
法律条文制定时有时可能会显得生硬和抽象,容易让人觉得乏味枯燥。
而文学则不同,它是一个鲜活的描述和描绘,能够从富有情感的角度来呈现法律条文所要表达的思想和精神。
相信很多人都看过奥斯卡金像奖获奖电影《飞驰人生》,电影在讲述一个人在历经成长和颠沛流离后,最终体悟到了人生真谛和贡献精神。
电影中的这些元素正是当今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如天下第一武功,不能忘记名剑与人的绑定关系。
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经典文化和经典文学,正是对当今法律体系的回顾和思考。
此外,文学也能为法律带来多元性。
法律作为国家规范行为的工具,很难面面俱到的考虑到社会中各个方面的情况。
而文学则不同,它包含了各种各样的人物和事件,展示了各个群体、各种境遇之下的人生百态。
这就给了我们创造多样化法律方案的机会和空间,在不影响正当法律处置的情况下,真正符合人们心智需求。
然而,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双向互动也不能忽视。
法律也能为文学提供素材和保护。
法律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石之一,在法律框架内的文学作品能够拥有更大的创作空间,同时也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比如在侵权行为上,法律可以为作品维权提供保障,让他们不会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更能够激励他们更加用心地创作。
浅议法律与文学的关系
经济生活【摘要】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研究源于美国,作为交叉学科。
它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的研究。
二者的关系既复杂又简单.它们既有内在的同一性。
又在属性上相互排斥。
文学对于法律的价值表现在.其一它传承了历代的法律价值观,其二则是它是法律正义的直接传播者。
法律对于文学的贡献则在于它为文学提供了素材。
理论的研究最终要为实践服务。
所以关注的重点在于这门学科对于中国法治化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关系价值实际意义美国著名大法官波斯纳对于法律有一种执着的追求,那就是法学应当使外行人也感兴趣。
而这恰恰与文学的追求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一部文学作品能够吸引多种多样的观众,而他们熟悉很多可以与这部作品比较的其他作品,那么这部作品就一定有些东西”(奥威尔语)。
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可以说是简单又复杂。
简单在于其二者互相影响和借鉴,而复杂之处则在于作为两个属性绝然不同的学科体系,二者之间到底是以何种方式互相影响。
在学术研究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学术领域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起来。
1973年,詹姆斯・伯艾特・怀特出版了名为《法律的想像》的引人注目的书,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之后美国法学家波斯纳以其坚实的法学及文学功底,在《法理学问题》和《法律与文学》这两部著作中对法律和文学的关系做了深入的探讨和阐释,同时也涉及女性法律问题;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中也涉及到相关的讨论。
国内学者如余宗其的“涉法文学研究”在此领域研究也成果颇多,另有苏力,其所著之《法律与文学》则可以成为国内“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之作,波斯纳亦被戏称为其“洋兄弟”。
其实,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原本是源于七十年代“批判法学”,目的是要批判美国法学院主流地位的法律经济学。
研究中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化”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1awinhteramre)和‘作为文学的法律’(1awasliterature),前者问的是文学作品,特别是讲所谓“法律故事”的文学文本,与法学院的学生和法律家(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等法律职业人士)到底有何关系?具体说就是,48<当代经济)2008年第6期(下)大凡开“法律与文学”课,教授都要布置学生阅读几本讲法律故事的西洋文学名著,如卡夫卡的《判决》,加缪的《局外人》。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法律与文学是两个看似截然不同的领域,一个强调规范和制度,一个强调情感和艺术。
然而,当它们相互交融时,便能产生出令人惊叹的火花。
《法律与文学》这本书,正是探讨了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关系,让我对法律和文学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
在这本书中,作者通过一系列案例和文学作品,展示了法律和文学之间的联系。
他指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产物,而文学则是人类情感和思想的表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文学却常常交织在一起。
比如,在法庭上,律师们会运用文学作品中的情节和人物来辩护或者控诉被告;而作家们也会以法律为素材,创作出充满法律情节的文学作品。
这种交融不仅丰富了法律和文学本身,也让人们对社会和人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与文学之间的相互影响。
法律的规范和制度,常常能够激发作家们创作的灵感,比如《了不起的盖茨比》中的财富与社会阶层的关系,正是受到了当时的法律和社会现实的影响。
而文学作品中的情感和思想,也能够引发对法律的思考和质疑,比如《人性的弱点》中揭露的人性弱点与法律的制约。
这种相互影响,不仅让法律和文学在表现形式上更加丰富多彩,也让人们对法律和文学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除此之外,这本书还让我对法律和文学的关系有了全新的认识。
在过去的认知中,我常常认为法律和文学是两个毫不相干的领域,一个强调规范和制度,一个强调情感和艺术。
然而,在阅读这本书之后,我才意识到,法律和文学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深厚的联系。
法律是对社会规范的总结和制度的建构,而文学则是对人类情感和思想的表达,它们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文学才能够有更广阔的创作空间;而文学作品中的情感和思想,也能够启发人们对法律的思考和质疑。
这种相互联系,让我对法律和文学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社会和人性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综上所述,《法律与文学》这本书,不仅让我对法律和文学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也让我对社会和人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文学与法律的关系研究
文学与法律的关系研究在当今社会中,文学和法律作为两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互动。
文学以其丰富的想象力和情感表达,为法律提供了深刻的人文思考和社会观察;而法律则为文学提供了保障与框架,使其能够在规范的范围内发展。
因此,研究文学与法律的关系对于深化对人类文明发展的理解以及提升法学与文学的交叉融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学对法律的影响1. 反思与批判文学作品常常通过对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的描写,反映出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不足之处。
经典文学作品如狄更斯的《雾都孤儿》、奥尔齐维的《1984》等,都对社会的不公、权力的滥用等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批判。
这种文学作品对法律的影响激励着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2. 倡导与启发文学作品中的正能量、人文关怀和道德观念对法律的传播和塑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往往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传递价值观念,提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
例如,《人间失格》通过对人的孤独和悲哀的描写,倡导了社会对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与关怀,从而推动了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完善。
二、法律对文学的影响1. 言论自由与创作空间法律对于文学作品的保护与约束有助于创作者在宽松的法治环境中进行创作。
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使得文学作品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表达个人看法与思维,激发文学创作的多样性与创新性。
同时,法律也对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为作品创作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2. 影响与引导法律对于社会行为和价值观念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影响到文学作品的主题选择和情节构建。
法律对道德、伦理、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和约束,与文学作品的创作密切相关。
某些特定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背景,往往成为文学作品的文本素材,推动了一系列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
三、文学与法律的融合1. 法律文学的创作与研究法律文学将文学的情感表达与法律的规范意识相结合,以文学的方式探讨法律背后的人性、伦理和社会问题。
例如,法律小说《辩护人》通过描写律师辩护与司法程序,揭示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既具备文学的艺术性,又承载着对法律的思考和审视。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法律与文学是两个看似毫不相关的领域,一个是以法律规范社会行为的学科,另一个是以文学作品展现人类情感和思想的艺术形式。
然而,在深入了解这两个领域之后,我们会发现它们之间其实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在法律文学作品中的体现,更是在法律与文学的思维方式、表达方式和共同的价值观念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法律与文学在表达方式上有着相似之处。
法律是通过法律文本来规范社会行为的,而文学则是通过文学作品来展现人类情感和思想。
然而,无论是法律文本还是文学作品,都需要通过语言来进行表达。
法律文本需要严谨的逻辑和精准的措辞来确保其准确性和权威性,而文学作品则需要丰富的想象力和精湛的文学技巧来打动读者的心灵。
因此,无论是法律还是文学,都需要通过语言来进行表达,这使得它们在表达方式上有着相似之处。
其次,法律与文学在思维方式上也有着相似之处。
法律是通过逻辑推理和法律原则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而文学则是通过想象力和情感来表达人类的内心世界。
然而,无论是法律还是文学,都需要通过对事物的深入思考和对人性的深刻洞察来进行创作和解决问题。
因此,无论是法律还是文学,都需要通过深刻的思考和洞察来进行创作和解决问题,这使得它们在思维方式上有着相似之处。
最后,法律与文学在共同的价值观念上也有着相似之处。
法律是通过法律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而文学则是通过作品展现人类情感和思想。
然而,无论是法律还是文学,都需要通过对社会和人性的深刻理解和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来进行创作和维护。
因此,无论是法律还是文学,都需要通过对公平正义和人性的坚守来进行创作和维护,这使得它们在共同的价值观念上有着相似之处。
综上所述,法律与文学在表达方式、思维方式和共同的价值观念上有着相似之处。
虽然它们是两个看似毫不相关的领域,但在深入了解之后,我们会发现它们之间其实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与文学的联系不仅体现在法律文学作品中,更体现在它们的思维方式、表达方式和共同的价值观念上。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法律与文学读后感16法学卓越班刘国香本学期刚开始,我便在图书馆翻阅法律相关的书籍。
因为爱好原因,自己本身并不喜欢枯燥的法律条文或者晦涩难懂的法学大家的著作。
在图书馆游走的我,就被这本《法律与文学》抓住了眼球,通读完这本著作让我知道了:法律也是可以有趣的。
波斯纳的作品和他本人的学识经历总会给人一种很怪的感觉:他虽然是美国法学界的巨擎,但其第一个学位却得自耶鲁大学的语言文学专业而非法律专业;虽然身为法官和法学家,但他常常“超越法律”,专注于对经济学、数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学人类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
也许正因为这个原因,这本《法律与文学》才显的如此有看头,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学家对文学作品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和诠释,个人觉得他更多的是一个文学家运用他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去诠释书中的法律行为。
书中认为“作为法律文本的文学文本”主要就在某种意义上“关于”法律的文学作品展开讨论。
在该编中,“法律”的定义很宽泛,包括自然法和复仇这些与实在法共存,并影响后者的规范体系。
进行分析的作品包括了西方文化中许多里程碑性的著作,包括荷马、古希腊悲剧、莎士比亚、妥斯陀也夫斯基、梅尔维尔、卡夫卡、卡缪等人的作品。
作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一些文学作品中学到很多关于法理的知识。
实际上,一些表面上与法律或其他规范体系没有多大关系的文学作品,有时从法理的视角来看也可能更好理解。
“法律学术中的文学转变”主要就是否应当对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者进行文学修养教育的问题进行探讨。
作者认为美国法学界的一些人想讲法律学术的重点从分析转为叙事和比喻。
他们想把虚构的文学作品带入法律课堂,让人们活生生地看到受蔑视的人、受忽视的人、受压迫的人,并通过培养对这些人的同情来促进法律改革。
另外,作者还对许多著名法官的传记或自传的文学价值和法学价值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分析。
波斯纳的这本著作很厚,就不一一的去解读,接下来写写自己对这种文学与法律的交融形式做一下自己的看法:文学著作中的人物大多都是现实社会的放大版,极具讽刺意味。
法律与文学:理性与感性的交织
法律与文学:理性与感性的交织【摘要】法律与文学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相互独立、自成体系的同时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几十年西方国家最令人瞩目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
以下主要从三个方面谈论了法律与文学的关系,首先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渊源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其从分别是文学对法律的启示和法律对文学的作用两方面讨论,得出二者在存在区别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联系。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运动”;文学中的法律;法律中的文学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渊源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法律与文学运动”源于利用文学名著进行课堂教学的实践和方法,缘起于对当时在西方占主流地位的法律经济学的批判。
一般认为其创始人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詹姆斯·怀特教授,他所编写的并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被称为这场运动的奠基之作。
在八十年代中期,法律与文学运动真正逐渐成为有组织的研究领域,与此同时不断扩展着自己的研究范围,随着费什、费斯、列文森、威斯博格、魏斯特、瓦尔德和波斯纳等人的参与使得这场强调法律与文学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密切联系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在当时蔚为壮观。
就国内而言,对法律与文学的探讨者也不少。
余宗其在《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中深入探讨了法律与文学的联系,文学活动认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法律对文学有必要的规制。
他还指出“人既是法律与文学联姻的媒介,又是二者联姻的产儿”,进而强调“社会生活是法律与文学互相影响的立足点”。
陈叶采用互证互释的方法,比较当代社会中的文学与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通过揭示二者具有的亲缘关系和相同点,证明了文学与法律结缘的可能性。
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从法律理论和社会历史角度阐释中国传统戏剧文本,实现文学与法律运动的本土化,扩展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领域,改变现有研究的方式。
经过了30多年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外国学者认为这一领域大致形成了四个亚领域。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法律和文学作为两个看似截然不同的领域,却蕴含着相似的力量和影响。
不仅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它们还在许多方面紧密交织在一起。
阅读法律与文学结合的作品,不仅能够加深对法律原则的理解,也能够从人文的角度加深对法律实践的思考。
在长期的阅读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法律与文学对于人们的思维方式、心理追求和社会关系的影响,并对法律与文学之间的相互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正文:一、法律与文学的相互渗透法律与文学在不同的层面上相互渗透、影响和补充。
法律需要文学的辅助,以讲述背后的故事和多样的视角。
文学从法律中获取了法律原则、法庭程序和司法精神的灵感。
这种交织推动了文学创作和法律实践的进步。
首先,文学对法律的影响表现在创作的形式上。
例如,法律小说以真实的法律背景为蓝本,讲述精彩的法庭辩论和司法决策,如约翰·格里什姆的《荒谬与艰难》。
这类小说不仅引发了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关注,也使得法律的晦涩难懂变得更加生动形象。
其次,法律为文学提供了具体的文本。
通过法律文献的研究和解读,作家们可以从法律实践中获取素材,揭示社会现实和人性的种种问题。
例如,弗朗茨·卡夫卡的《审判》中,法律成为了符号和隐喻的载体,展示了官僚主义和迷雾般的司法体系,媲美了法治小说的经典。
二、法律与文学的共同追求尽管法律和文学所追求的目标有所差异,但它们却都试图在不同的方式下保护人类的尊严、追求正义和呈现真理。
法律通过规范行为、解决争议,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而文学通过叙述故事、展示人物的内心世界,增进人们的共情和理解。
然而,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和美好的社会。
在法律与文学结合的作品中,我看到了作者对人类困境的关切和对正义的不懈追求。
例如,维克多·雨果的《悲惨世界》通过描绘法律不公和道德危机,呼吁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助。
小说中的角色让人们反思所谓的法律正义是否真正服务于社会公正。
三、法律与文学对个体与社会的影响法律和文学都对个体和社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与文学的交融:汉语言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意识表达
法律与文学的交融:汉语言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意识表达法律与文学是两个看似毫不相关的领域,但实际上,在汉语言文学作品中,法律意识的表达却时常出现。
这种交融不仅在文学作品中体现,同时也对我们的法律认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可以从文学作品中看到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在《红楼梦》中,贾宝玉为了避免家族的纷争,主动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并将家产分给了其他人。
这种行为不仅表现出了贾宝玉的高尚情操,更是对法律规定的尊重和遵守。
同样,在《水浒传》中,宋江和他的义士们虽然是为了正义而起义,但他们在行动中始终遵守着法律规定,这也是他们得到人民支持和认可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许多文学作品中也揭示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
比如,在鲁迅的小说《阿Q正传》中,阿Q因为打架被抓进监狱,但监狱中的犯人却比阿Q更加残忍和无耻。
这种情况说明了监狱制度的不完善,同时也揭示了社会问题的严重性。
同样,在钱钟书的小说《围城》中,描写了当时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社会治安混乱,人民生活困苦的情况。
这也提醒我们,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
此外,在一些文学作品中也体现了对法律制度的反思和批判。
比如,在巴金的小说《家》中,描写了一个家庭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这种情况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制度的反思和批判。
同样,在韩寒的小说《三重门》中,描写了一个年轻人因为法律制度的漏洞而被冤枉入狱,这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批判和呼吁。
总之,法律与文学在汉语言文学作品中交融得十分紧密。
通过文学作品,我们可以看到对法律制度的尊重和遵守、对其不完善和带来的问题的揭示、以及对其反思和批判。
这些都对我们加深对法律认知、完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李子郝铁川先生曾在一篇文章里阐述了文学与法律的三种思维差异:文学以情为本,具有神秘性、模糊性,而法律是行为规则,追求明确、稳定性;文学追求个性化,总爱冲破既定规则的约束,而法律是公意体现,追求普遍性,强调既定规则的稳定性;乱世和盛世都可产生优秀的文学作品,而法律的发达只能在盛世出现,等等。
作为一个游离于文学与法律之间的人,在循着郝先生的思维,理解法律与文学的思维对立的时候,源自于司法实践的另一种灵感也被启发,不由得调换一种思维方式,去寻觅两者的某种契合与趋同。
既然是源自于实践与体会,我愿先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有关于我的一位老院长、也是一个被称作民事审判专家的人。
一次不经意的机会,竟发现他一直订阅《小说月报》、《诗刊》等一堆文学杂志;后又知他出发时总携带两本书,一本属于法律,一本属于文学。
而当亲身经历了他的一次庭审后,才明白他的这种一手抓本“文学”、一手抓本“法律”的意义,已不仅仅是爱好与娱乐,而且也暗藏着更深层的价值。
那是一件赡养纠纷案件,案情非常简单,关于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和四个不孝的儿子,不孝的原因竟仅仅缘自“儿子们”相互攀比结婚时老人提供了不同的房子。
令我惊奇的是,在半天的庭审中,说理与调解竟占据了90%时间,老院长不仅分析了“儿子们”各自结婚时的经济水平与老人投入比例,甚至还讲了《墙头记》和《补瓢》这两个有关孝道的戏剧故事。
最终案件调解了,“儿子们”搀扶着老人回了家。
我忽然感受到,法律的条文是简约和平实的,而适用这个条文,却需要一种强烈火的人文情感的支撑。
一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作出判决轻而易举,而真正让老人从法律中得到温情与幸福,需要司法者有对法律更深层次的理解,也许是一种对人性的理解。
人是有思想与情感的动物,一件赡养纠纷的真正解决,不是强制儿子拿了多少钱,而更在于一种亲情的复苏,这也意味着法律条文本身的单薄和司法活动的艰难。
马克思说过:法律如果能够自由运用,就不需要法官了。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
法律与文学读后感法律与文学是两个看似截然不同的领域,一个关乎规则与制度,一个关乎情感与想象。
然而,当它们相遇时,便会产生出令人惊艳的火花。
《法律与文学》一书深刻地探讨了这两个领域之间的交集与互动,让我对它们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这本书中,作者以丰富的案例和精辟的分析,揭示了法律与文学之间的相互影响。
通过文学作品,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同时,法律也会影响文学创作,激发作家对社会现实的思考和表达。
这种相互渗透和影响,使得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而丰富。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与文学的相通之处。
在法律中,我们常常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和规范条文来解决问题,而在文学中,我们则更注重情感表达和人性关怀。
然而,正是这种差异,使得它们能够相互补充、相互启发。
通过文学作品,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的背后所蕴含的人性关怀和社会正义。
而法律的理性思维和制度保障,也为文学作品提供了更广阔的创作空间和表达渠道。
在我看来,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法律可以借鉴文学作品中的人性关怀和情感表达,使得法律更加具有温度和人文关怀;而文学作品也可以从法律的理性思维和制度保障中汲取力量,使得文学作品更加具有深度和力量。
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不仅丰富了法律和文学各自的内涵,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思考视角。
通过阅读《法律与文学》,我对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它们之间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点,不断探索它们之间的奥秘,让自己在法律与文学的交汇处,拥有更加丰富的思想和能力。
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Script 胡水君“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
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法律与文学”的渊源可追溯到怀特(J.B.White)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文学作品(包括诗、戏剧、小说、散文、童话、新闻报道等)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文学与解释学、语言学、修辞学等的交叉研究,这主要是将文学批评与解释学适用于法律领域;法律、文学与正义、伦理、惩诫、压迫等的关系,这侧重于对法律、文学的背景分析;法律对民间文学等作品的保护和管制等。
因之,“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如下观点:法律与文学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二者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等。
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学”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小说和戏剧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
“文学中的法律”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其倡导者认为,文学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
有人说,“在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法律系学生阅读了狄更斯的《荒凉山庄》之后,他就不再会对在桌间穿梭的当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观’了”。
法律与文学——精选推荐
“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及其在国内的发展意义关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起源,根据朱苏力教授为《法律与文学》一书所作序文《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中的描述,可以追溯到1973年时詹姆斯·伯艾德·怀特的教科书《法律的想象》的问世。
而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领域在中国仍是有待开发的。
本文将论述关于这种新式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的发展可能,以及在国内开展这方面研究的意义。
一.“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论及“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首先要从文学的特性说起。
文学虽高于生活,也源于生活。
文学的想象和虚构是依托于社会现实这一基础而不断发散展开的。
因此,“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首先就在于,文学中反映的社会现实同样是法学研究所关注的。
正如当代电影《秋菊打官司》,其之所以引起法学界普遍关注,正是因为该影片展示了当代农村法律的现实。
其次,具体到法学研究而言,文学也能弥补法律的不足。
这不仅“因为文学上演的是具体生动而典型的,直接诉诸读者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
而且还因为若你只读《唐律疏议》、《资治通鉴》以求搞懂中国老底子的政法手段,是不够的。
甚至还有上当遭骗之嫌。
“不如听一听红楼梦中那门子讲一遍‘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的‘护官符’来得切綮中肯,纲举目张。
”再从哲学上看,真实性并非等于真实发生过的事件。
在我国“史官文化”传统中,所谓正史对民间声音极少有记述。
而文学对此正是一个恰当的补充。
西方法律思想史学者凯利也指出,“若说我们能够对希腊最初的法律生活有所认识的话,荷马和赫西奥德的诗篇是我们唯一的依凭。
”以上论述均从“法律中的文学”这一视角来看“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而如果从“文学中的法律”这一视角看,我们也能看到这样的研究的发展可能。
例如,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在近百年前的一个题为“法律与文学”的演讲中,将“法律中的文学”的触角伸到了法官的判决书的写作风格上。
他说:“判决应当具有说服力,或者具有真挚和热情这样感人至深的长处,或者带着头韵和对偶这样有助记忆的力量,或者需要谚语、格言这样凝练独特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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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钱某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批准他
的理赔申请,理由是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癌 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 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而钱某所患的 MDS 症状是白血球过少而不是过多,不属癌症中的 “ 恶性白血球过多症 ” ,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钱某随即提出,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癌症释义时 的用语为 “ 或 ” ,自己所患的 MDS 是血液系 统的恶性肿瘤,虽然不符合释义的后半部分,但 却符合前半部分,即 “ 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 移特性的恶性肿瘤 ” ,应该归类于重大疾病。
2000 年 8 月 1 日,钱某之妻为钱某买了一份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 为钱某,年保险费 1320 元,交费期限 20 年,基本保 险金额 2 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 (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 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 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 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释义是:癌症是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 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 “ 国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 ” 归属于恶性肿瘤 的疾病。
被上诉人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
确。本案涉及的塑料制品,甲公司未提 质量异议,且已全部使用,如果损害公 共利益,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对于产 品质量是否合格、生产是否合法,属于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问题,与本案无关。
思考:
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两 公司的债务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药用塑料眼药水瓶系 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国家1类药包材, 生产企业应首先取得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发 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或 药包材注册证书,未取得上述证书的企业不 得进行生产。国家对此实行严格管理制度, 目的是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维护人民 身体健康。而乙公司在未取得药品包装用材 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包材注册证书 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药用塑料眼药水瓶, 并由甲公司直接使用该种药用塑料眼药水瓶 罐装眼药水,向社会公开大批量销售。
二、报复与复仇
复仇是理智化的报复
三、复仇与文明的发展
制度化的复仇代替个体 的复仇
为什么制度化的复 仇优于个体的复仇?
从《哈姆雷特》看复仇与法律
一、作为实践的复仇
1、复仇是一个高成本和拙劣的体系 2、习惯对复仇的限制
(1)报应原则 (2)赎罪金 (3)双向亲属关系 3、法律疏导了复仇而不是消灭了复仇
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 MDS 应同 时符合释义条款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才能构成重 大疾病。为弄清自己所患的 MDS ,钱某自费购置了 许多医学方面的书籍,书中均将 MDS 归属于血液系 统的恶性肿瘤项下。此后,钱某又多次和保险公司交 涉,最后,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给付钱某保 险金 4 万元。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的上级机关南阳 公司却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为由拒绝审批,致使钱 某的理赔愿望再次落空。
无奈,钱某于 2003 年 10 月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 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4 万元及利息。
思考:
本案中合同条款应如何解释?钱某 应否得到保险理赔?
法院审理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李某投保 康宁终身保险,以原告钱某为被保险人,被告表示接 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癌症是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 性白血球过多症……”该项条款系选择性条款,符合 其一即可。原告钱某所患 MDS 虽然白血球过少,但 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 MDS 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 瘤,而被告却无相反证据证明 MDS 不属于 “ 组织 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 ” ,而仅以 白血球过少为由认为不符合癌症的条件,是对该项条 款作出了并列性理解,显属不当。
启示:公权力不足或 法治不健全可能引发
私人复仇的回归
四、复仇与刑法
1、刑法是人类生物性报复本能的产物。 2、在中国目前的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条件下, 废除死刑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3、基于分散执行的复仇制度与中央集体的司 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盲目轻刑和废除死 刑是有害的。 4、执行的重要性——惩罚的确定性提高了, 严酷性就可以降低
从《浮士德博士》看合同法
一、浮士德与摩菲斯特的合同 “根据以下的条件: 第一,浮士德可以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成 为一个幽灵。 第二,摩菲斯特应做他的仆人,听从他 的命令。 第三,摩菲斯特应做他想做的一切事情, 带来他想要的一切东西。
第四,他在自己的房间或房子里的时候别人无法 看到。
最后,他应一直以前述的约翰·浮士德喜欢的任 何形状和形式出现在他的面前。
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手写条款往往是 当事人在印刷条款形成之后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 款,故应优于印刷条款。
不利解释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 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语提供人的 解释。
案例:一字之差的合同解释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有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 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 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2002 年 8 月,钱某感觉身体不适,
遂到新野县人民医院作了检查,被确诊 为患了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简
称 MDS )。经咨询,医生告诉他,这
种疾病就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实质 上就是癌症。于是, 8 月 20 日,钱某
向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 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4 万元保险 金。
一、故事梗概
二、为什么赵氏孤儿的复仇必须残酷?
1、屠氏家庭的复仇愿望和能力 2、惩罚必须具有相当的力度才 有震慑力 3、复仇的制度化
三、复仇制度的弱点和衰落
1、门人食客制度的致命弱点 2、对复仇者的过高品格要求 3、复仇本身的残酷性、无节制性和社会破 坏性 4、群体扩大后产生了新的、就获取和平安 全而言成本更低的制度——群体内部的组 织化、纪律化以及群体内部的制裁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买卖合
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甲 公司辩称乙公司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 标准,属无证生产,拒付货款,因该产 品甲公司已实际使用,并且未在法定期 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该辩称不能成立。 判决被告甲公司偿还原告乙公司欠款。
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 理办法》之相应规定,生产、销售药包材必 须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药 包材注册证书”。乙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塑料 眼药水瓶属于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国 家1类药包材,管理更为严格,该公司无证生 产、销售,其行为明显违法,且损害了社会 公共利益,其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应受 到法律的保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人,维滕堡的约翰·浮士德博士,因为这些礼 物而把自己的身体和灵魂都给予东方王子撒旦,以及 他的仆人摩菲斯特,并且给他们权利在上述条件未被 违反满二十四年之后,可以把前述约翰·浮士德的身 体和灵魂、肉身、鲜血或一切都带到他们不论在何处 的住所。
由本人约翰·浮士德签字。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与合同解释 合约双方均应该以善意来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而不是硬抠契约文字——契约的暗示背景/字 面条款的限制条件
因此,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基本保额 2 万元两倍的保险金额。本案 中,原告于 2002 年 8 月 20 日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 被告应当及时作出属于保险事故的核定,并按保险法 规定在与原告达成理赔协议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故应自 2002 年 8 月 31 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 条之规定,新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钱某 保险金 4 万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 付原告自 2002 年 8 月 31 日至保险金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损失。
从《梁祝》看婚姻法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 基本由民间自发形成,表现为习惯、惯例, 国家一般不干预,立法上不作规定,司法 上尊重惯例。
二、梁祝的故事梗概与悲剧性
三、请求解除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的权利 1、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能否要求补偿? 2、有理由不知道合同非法/在合同制定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 的责任少于另一方的一方能否要求强制执行 合同?
案例: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甲公司于2000年至2001年间,多次 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塑料眼药水瓶,用于 生产销售眼药水。2000年11月14日,甲 公司出具结算单,载明欠乙公司塑料瓶 款20余万元。后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 公司偿还欠款。甲公司辩称,对双方合 同情况及欠款数额无异议,但乙公司生 产眼药水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属无 证生产。
二、法律与文学的分支
1、作为文学的法律 (law as literature)
2、文学中的法律 (law in literature)
3、有关文学的法律 (law of literature)
4、通过文学的法律 (law through literature)
第一讲 复仇文学与法律
一、法律起源于复仇——霍姆斯
合同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参照习惯或惯例
合同解释的方法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 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 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 的项目相类似。
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 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第二讲 文学与民法
一、民法的基本理念 二、中国传统社会中民法的不足
诸法合体、重刑轻民
从《威尼斯商人》看合同法
一、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契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