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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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
参考书目
(美)理查德·A ·波斯纳(著)、李国 庆(译):《法律与文学(增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 剧为材料》,三联书店。
导论
一、法律与文学概述
“法律与文学”运动是近30年来出 现在北美和英国的最新跨学科理论研究, 也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中的重要 一支。
被上诉人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
确。本案涉及的塑料制品,甲公司未提 质量异议,且已全部使用,如果损害公 共利益,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对于产 品质量是否合格、生产是否合法,属于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问题,与本案无关。
思考:
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两 公司的债务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药用塑料眼药水瓶系 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国家1类药包材, 生产企业应首先取得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发 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或 药包材注册证书,未取得上述证书的企业不 得进行生产。国家对此实行严格管理制度, 目的是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维护人民 身体健康。而乙公司在未取得药品包装用材 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包材注册证书 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药用塑料眼药水瓶, 并由甲公司直接使用该种药用塑料眼药水瓶 罐装眼药水,向社会公开大批量销售。
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手写条款往往是 当事人在印刷条款形成之后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 款,故应优于印刷条款。
不利解释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 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语提供人的 解释。
案例:一字之差的合同解释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有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 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 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买卖合
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甲 公司辩称乙公司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 标准,属无证生产,拒付货款,因该产 品甲公司已实际使用,并且未在法定期 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该辩称不能成立。 判决被告甲公司偿还原告乙公司欠款。
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 理办法》之相应规定,生产、销售药包材必 须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药 包材注册证书”。乙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塑料 眼药水瓶属于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国 家1类药包材,管理更为严格,该公司无证生 产、销售,其行为明显违法,且损害了社会 公共利益,其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应受 到法律的保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讲 文学与民法
一、民法的基本理念 二、中国传统社会中民法的不足
诸法合体、重刑轻民
从《威尼斯商人》看合同法
一、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契约分析
二、剧本中一些法律的不足
1、16世纪末衡平法院的做法 2、“衡平赎回权” 3、程序法上的缺陷 4、合同的字面解释与目的解释
合同法知识补充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 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 协议。
从《梁祝》看婚姻法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 基本由民间自发形成,表现为习惯、惯例, 国家一般不干预,立法上不作规定,司法 上尊重惯例。
二、梁祝的故事梗概与悲剧性
本人,维滕堡的约翰·浮士德博士,因为这些礼 物而把自己的身体和灵魂都给予东方王子撒旦,以及 他的仆人摩菲斯特,并且给他们权利在上述条件未被 违反满二十四年之后,可以把前述约翰·浮士德的身 体和灵魂、肉身、鲜血或一切都带到他们不论在何处 的住所。
由本人约翰·浮士德签字。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与合同解释 合约双方均应该以善意来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而不是硬抠契约文字——契约的暗示背景/字 面条款的限制条件
合同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参照习惯或惯例
合同解释的方法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 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 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 的项目相类似。
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 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二、《哈姆雷特》反映出复仇体系的不足
1、复仇可能把责任强加给气质上不 适合种责任的人 2、愤怒会随着时间而冷却 3、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危险 4、复仇者过度情感化
该剧以完美的艺术手法描绘了私人 复仇作为实现权利和维持公共秩序之间 方法所具有的消极一面。
法律取代复仇的必然性
以《赵氏孤儿》为例的探讨
2002 年 8 月,钱某感觉身体不适,
遂到新野县人民医院作了检查,被确诊 为患了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简
称 MDS )。经咨询,医生告诉他,这
种疾病就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实质 上就是癌症。于是, 8 月 20 日,钱某
向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 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4 万元保险 金。
一、故事梗概
二、为什么赵氏孤儿的复仇必须残酷?
1、屠氏家庭的复仇愿望和能力 2、惩罚必须具有相当的力度才 有震慑力 3、复仇的制度化
三、复仇制度的弱点和衰落
1、门人食客制度的致命弱点 2、对复仇者的过高品格要求 3、复仇本身的残酷性、无节制性和社会破 坏性 4、群体扩大后产生了新的、就获取和平安 全而言成本更低的制度——群体内部的组 织化、纪律化以及群体内部的制裁
三、请求解除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的权利 1、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能否要求补偿? 2、有理由不知道合同非法/在合同制定过程中 的责任少于另一方的一方能否要求强制执行 合同?
案例: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甲公司于2000年至2001年间,多次 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塑料眼药水瓶,用于 生产销售眼药水。2000年11月14日,甲 公司出具结算单,载明欠乙公司塑料瓶 款20余万元。后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 公司偿还欠款。甲公司辩称,对双方合 同情况及欠款数额无异议,但乙公司生 产眼药水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属无 证生产。
2000 年 8 月 1 日,钱某之妻为钱某买了一份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 为钱某,年保险费 1320 元,交费期限 20 年,基本保 险金额 2 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 (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 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 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 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释义是:癌症是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 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 “ 国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 ” 归属于恶性肿瘤 的疾病。
二、法律与文学的分支
1、作为文学的法律 (law as literature)
2、文学中的法律 (law in literature)
3、有关文学的法律 (law of literature)
4、通过文学的法律 (law through literature)
第一讲 复仇文学与法律
一、法律起源于复仇——霍姆斯
无奈,钱某于 2003 年 10 月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 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4 万元及利息。
思考:
本案中合同条款应如何解释?钱某 应否得到保险理赔?
法院审理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李某投保 康宁终身保险,以原告钱某为被保险人,被告表示接 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癌症是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 性白血球过多症……”该项条款系选择性条款,符合 其一即可。原告钱某所患 MDS 虽然白血球过少,但 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 MDS 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 瘤,而被告却无相反证据证明 MDS 不属于 “ 组织 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 ” ,而仅以 白血球过少为由认为不符合癌症的条件,是对该项条 款作出了并列性理解,显属不当。
令钱某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批准他
的理赔申请,理由是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癌 症是指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 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而钱某所患的 MDS 症状是白血球过少而不是过多,不属癌症中的 “ 恶性白血球过多症 ” ,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钱某随即提出,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癌症释义时 的用语为 “ 或 ” ,自己所患的 MDS 是血液系 统的恶性肿瘤,虽然不符合释义的后半部分,但 却符合前半部分,即 “ 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 移特性的恶性肿瘤 ” ,应该归类于重大疾病。
因此,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基本保额 2 万元两倍的保险金额。本案 中,原告于 2002 年 8 月 20 日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 被告应当及时作出属于保险事故的核定,并按保险法 规定在与原告达成理赔协议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故应自 2002 年 8 月 31 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 条之规定,新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钱某 保险金 4 万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 付原告自 2002 年 8 月 31 日至保险金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损失。
二、报复与复仇
复仇是理智化的报复
三、复仇与文明的发展
制度化的复仇代替个体 的复仇
为什么制度化的复 仇优于个体的复仇?
从《哈姆雷特》看复仇与法律
一、作为实践的复仇
1、复仇是一个高成本和拙劣的体系 2、习惯对复仇的限制
(1)报应原则 (2)赎罪金 (3)双向亲属关系 3、法律疏导了复仇而不是消灭了复仇
启示:公权力不足或 法治不健全可能引发
私人复仇的回归
四、复仇与刑法
1、刑法是人类生物性报复本能的产物。 2、在中国目前的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条件下, 废除死刑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3、基于分散执行的复仇制度与中央集体的司 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盲目轻刑和废除死 刑是有害的。 4、执行的重要性——惩罚的确定性提高了, 严酷性就可以降低
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 MDS 应同 时符合释义条款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才能构成重 大疾病。为弄清自己所患的 MDS ,钱某自费购置了 许多医学方面的书籍,书中均将 MDS 归属于血液系 统的恶性肿瘤项下。此后,钱某又多次和保险公司交 涉,最后,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给付钱某保 险金 4 万元。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的上级机关南阳 公司却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为由拒绝审批,致使钱 某的理赔愿望再次落空。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例较为典型的保险合同赔偿金拒赔案, 其争议焦点为保险合同条款如何理解的问题。为解决 此问题,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 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当事人钱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 支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约定癌症的范围,在理解上发生 了争议,并引起了诉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法 院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钱某的条款解释是非常正确 的。
从《浮士德博士》看合同法
一、浮士德与摩菲斯特的合同 “根据以下的条件: 第一,浮士德可以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成 为一个幽灵。 第二,摩菲斯特应做他的仆人,听从他 的命令。 第三,摩菲斯特应做他想做的一切事情, 带来他想要的一切东西。
第四,他在自己的房间或房子里的时候别人无法 看到。
最后,他应一直以前述的约翰·浮士德喜欢的任 何形状和形式出现在他的面前。
其两者的行为,势必对社会及广大的用药
人群的身体健康存在潜在的危害,故甲、乙 两公司生产、销售、使用该种药用塑料眼药 水瓶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公司之 间买卖药用塑料眼药水瓶的行为无效,法律 不应予以保护。本案乙公司主张的债权属非 法所得,应予以收缴。判决:一、撤销原判。 二、驳回被上诉人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 法院并做作了制裁决定,对甲、乙公司已取 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制作了司法建议书, 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两公司的违法行为 予以查处。
参考书目
(美)理查德·A ·波斯纳(著)、李国 庆(译):《法律与文学(增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 剧为材料》,三联书店。
导论
一、法律与文学概述
“法律与文学”运动是近30年来出 现在北美和英国的最新跨学科理论研究, 也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中的重要 一支。
被上诉人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
确。本案涉及的塑料制品,甲公司未提 质量异议,且已全部使用,如果损害公 共利益,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对于产 品质量是否合格、生产是否合法,属于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问题,与本案无关。
思考:
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两 公司的债务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药用塑料眼药水瓶系 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国家1类药包材, 生产企业应首先取得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发 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或 药包材注册证书,未取得上述证书的企业不 得进行生产。国家对此实行严格管理制度, 目的是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维护人民 身体健康。而乙公司在未取得药品包装用材 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包材注册证书 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药用塑料眼药水瓶, 并由甲公司直接使用该种药用塑料眼药水瓶 罐装眼药水,向社会公开大批量销售。
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手写条款往往是 当事人在印刷条款形成之后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 款,故应优于印刷条款。
不利解释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 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语提供人的 解释。
案例:一字之差的合同解释
家住新野县城的钱某没有想到,保险合同中的一 个“或”字,使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 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买卖合
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甲 公司辩称乙公司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 标准,属无证生产,拒付货款,因该产 品甲公司已实际使用,并且未在法定期 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该辩称不能成立。 判决被告甲公司偿还原告乙公司欠款。
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 理办法》之相应规定,生产、销售药包材必 须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药 包材注册证书”。乙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塑料 眼药水瓶属于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国 家1类药包材,管理更为严格,该公司无证生 产、销售,其行为明显违法,且损害了社会 公共利益,其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应受 到法律的保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讲 文学与民法
一、民法的基本理念 二、中国传统社会中民法的不足
诸法合体、重刑轻民
从《威尼斯商人》看合同法
一、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契约分析
二、剧本中一些法律的不足
1、16世纪末衡平法院的做法 2、“衡平赎回权” 3、程序法上的缺陷 4、合同的字面解释与目的解释
合同法知识补充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 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 协议。
从《梁祝》看婚姻法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 基本由民间自发形成,表现为习惯、惯例, 国家一般不干预,立法上不作规定,司法 上尊重惯例。
二、梁祝的故事梗概与悲剧性
本人,维滕堡的约翰·浮士德博士,因为这些礼 物而把自己的身体和灵魂都给予东方王子撒旦,以及 他的仆人摩菲斯特,并且给他们权利在上述条件未被 违反满二十四年之后,可以把前述约翰·浮士德的身 体和灵魂、肉身、鲜血或一切都带到他们不论在何处 的住所。
由本人约翰·浮士德签字。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与合同解释 合约双方均应该以善意来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而不是硬抠契约文字——契约的暗示背景/字 面条款的限制条件
合同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参照习惯或惯例
合同解释的方法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 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 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 的项目相类似。
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 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二、《哈姆雷特》反映出复仇体系的不足
1、复仇可能把责任强加给气质上不 适合种责任的人 2、愤怒会随着时间而冷却 3、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危险 4、复仇者过度情感化
该剧以完美的艺术手法描绘了私人 复仇作为实现权利和维持公共秩序之间 方法所具有的消极一面。
法律取代复仇的必然性
以《赵氏孤儿》为例的探讨
2002 年 8 月,钱某感觉身体不适,
遂到新野县人民医院作了检查,被确诊 为患了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简
称 MDS )。经咨询,医生告诉他,这
种疾病就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实质 上就是癌症。于是, 8 月 20 日,钱某
向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 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4 万元保险 金。
一、故事梗概
二、为什么赵氏孤儿的复仇必须残酷?
1、屠氏家庭的复仇愿望和能力 2、惩罚必须具有相当的力度才 有震慑力 3、复仇的制度化
三、复仇制度的弱点和衰落
1、门人食客制度的致命弱点 2、对复仇者的过高品格要求 3、复仇本身的残酷性、无节制性和社会破 坏性 4、群体扩大后产生了新的、就获取和平安 全而言成本更低的制度——群体内部的组 织化、纪律化以及群体内部的制裁
三、请求解除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的权利 1、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能否要求补偿? 2、有理由不知道合同非法/在合同制定过程中 的责任少于另一方的一方能否要求强制执行 合同?
案例: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甲公司于2000年至2001年间,多次 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塑料眼药水瓶,用于 生产销售眼药水。2000年11月14日,甲 公司出具结算单,载明欠乙公司塑料瓶 款20余万元。后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 公司偿还欠款。甲公司辩称,对双方合 同情况及欠款数额无异议,但乙公司生 产眼药水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属无 证生产。
2000 年 8 月 1 日,钱某之妻为钱某买了一份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 为钱某,年保险费 1320 元,交费期限 20 年,基本保 险金额 2 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 (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 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 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 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释义是:癌症是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 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 “ 国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 ” 归属于恶性肿瘤 的疾病。
二、法律与文学的分支
1、作为文学的法律 (law as literature)
2、文学中的法律 (law in literature)
3、有关文学的法律 (law of literature)
4、通过文学的法律 (law through literature)
第一讲 复仇文学与法律
一、法律起源于复仇——霍姆斯
无奈,钱某于 2003 年 10 月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 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4 万元及利息。
思考:
本案中合同条款应如何解释?钱某 应否得到保险理赔?
法院审理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李某投保 康宁终身保险,以原告钱某为被保险人,被告表示接 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癌症是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 性白血球过多症……”该项条款系选择性条款,符合 其一即可。原告钱某所患 MDS 虽然白血球过少,但 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 MDS 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 瘤,而被告却无相反证据证明 MDS 不属于 “ 组织 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 ” ,而仅以 白血球过少为由认为不符合癌症的条件,是对该项条 款作出了并列性理解,显属不当。
令钱某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批准他
的理赔申请,理由是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癌 症是指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 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而钱某所患的 MDS 症状是白血球过少而不是过多,不属癌症中的 “ 恶性白血球过多症 ” ,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钱某随即提出,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癌症释义时 的用语为 “ 或 ” ,自己所患的 MDS 是血液系 统的恶性肿瘤,虽然不符合释义的后半部分,但 却符合前半部分,即 “ 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 移特性的恶性肿瘤 ” ,应该归类于重大疾病。
因此,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基本保额 2 万元两倍的保险金额。本案 中,原告于 2002 年 8 月 20 日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 被告应当及时作出属于保险事故的核定,并按保险法 规定在与原告达成理赔协议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故应自 2002 年 8 月 31 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 条之规定,新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钱某 保险金 4 万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 付原告自 2002 年 8 月 31 日至保险金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损失。
二、报复与复仇
复仇是理智化的报复
三、复仇与文明的发展
制度化的复仇代替个体 的复仇
为什么制度化的复 仇优于个体的复仇?
从《哈姆雷特》看复仇与法律
一、作为实践的复仇
1、复仇是一个高成本和拙劣的体系 2、习惯对复仇的限制
(1)报应原则 (2)赎罪金 (3)双向亲属关系 3、法律疏导了复仇而不是消灭了复仇
启示:公权力不足或 法治不健全可能引发
私人复仇的回归
四、复仇与刑法
1、刑法是人类生物性报复本能的产物。 2、在中国目前的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条件下, 废除死刑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3、基于分散执行的复仇制度与中央集体的司 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盲目轻刑和废除死 刑是有害的。 4、执行的重要性——惩罚的确定性提高了, 严酷性就可以降低
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 MDS 应同 时符合释义条款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才能构成重 大疾病。为弄清自己所患的 MDS ,钱某自费购置了 许多医学方面的书籍,书中均将 MDS 归属于血液系 统的恶性肿瘤项下。此后,钱某又多次和保险公司交 涉,最后,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给付钱某保 险金 4 万元。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的上级机关南阳 公司却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为由拒绝审批,致使钱 某的理赔愿望再次落空。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例较为典型的保险合同赔偿金拒赔案, 其争议焦点为保险合同条款如何理解的问题。为解决 此问题,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 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当事人钱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 支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约定癌症的范围,在理解上发生 了争议,并引起了诉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法 院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钱某的条款解释是非常正确 的。
从《浮士德博士》看合同法
一、浮士德与摩菲斯特的合同 “根据以下的条件: 第一,浮士德可以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成 为一个幽灵。 第二,摩菲斯特应做他的仆人,听从他 的命令。 第三,摩菲斯特应做他想做的一切事情, 带来他想要的一切东西。
第四,他在自己的房间或房子里的时候别人无法 看到。
最后,他应一直以前述的约翰·浮士德喜欢的任 何形状和形式出现在他的面前。
其两者的行为,势必对社会及广大的用药
人群的身体健康存在潜在的危害,故甲、乙 两公司生产、销售、使用该种药用塑料眼药 水瓶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公司之 间买卖药用塑料眼药水瓶的行为无效,法律 不应予以保护。本案乙公司主张的债权属非 法所得,应予以收缴。判决:一、撤销原判。 二、驳回被上诉人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 法院并做作了制裁决定,对甲、乙公司已取 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制作了司法建议书, 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两公司的违法行为 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