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

合集下载

文艺侵权案例分析

文艺侵权案例分析

小说《等死不如嘬死》诽谤案1991年《夜郎文学》发表了自诉人班雪纷的诗《邮政编码》,班收到了被告人岑峰的来信。

岑峰在信中称自己爱写诗并随信附寄予了几首诗。

之后,双方又互相通过几封信,信中内容仍是诗和文学方面的内容,此后的三年来双方没有再通信、见面和往来。

1995年贵州省《都匀晚报》连载了被告人岑峰写的小说《等死不如嘬死》。

小说引用了自诉人班雪纷的真实姓名、职业、地址并引用自诉人发表在《夜郎文学》上诗《邮政编码》。

同时,被告人岑峰在小说中虚构和捏造了与自诉人班雪纷“相约出差湖南,一人一口吃苹果,挽着手臂、依偎身上,打情骂倩……”等,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传布,贬损了自诉人的人格与名誉。

被告人诽谤自诉人的事实不权有《都匀晚报》连载《等死不如嘬死》的事实,而且有证人谢某某、马某某、陆某某、金某某的证实以及被告人岑峰的供述作证,足以认定。

都匀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岑峰在所写的小说《等死不如嘬死》中故意捏造事实并引用自诉人班雪纷的真实姓名、职业、地址及自诉人在《夜郎文学》上发表的诗《邮政编码》,而且在都匀晚报上公开发表,用文字形式进行散布,造成自诉人精神上的损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

被告人辩解说,小说没有对自诉人造成任何诽谤的辩解没有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刑法》第145条、第31条等规定,判决:一、岑峰犯诽谤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赔偿自诉人误工、交通及精神损失等1500元人民币;至此,全国第二起小说诽谤案,划上了句号。

日本对《查太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审判(说明两点:何谓淫秽?对此理解不一。

外国许多国家也有刑法的限制)1951年5月,东京地方法院对译成日文的《查太莱夫人的情人》一书进行公开审判。

该书是英国作家D、H劳伦斯晚年的作品,1950年4月经日本小说家伊腾翻译出版后,两个月内售出15万册,轰动日本。

围绕着《查太莱夫人的情人》是否淫秽读物,检察当局与辩护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法庭对淫秽读物作出定义:淫秽读物涉及人的性欲和理性问题,它通过五官所受的刺激而唤起性的欲望,引起人的性兴奋,使性欲意念急剧增长,有时会导致理性对性欲的抑制意念发生动摇或丧失,对自己的羞耻心和对人类正常的性羞耻心抱有嫌恶习情绪。

教师资格证科目:理论精讲-法律法规(讲义+笔记)

教师资格证科目:理论精讲-法律法规(讲义+笔记)

课程安理论精讲--法律法规(讲义笔记)排第六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六章附则讲义P106第六部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序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九条【调节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一条【诉讼条件】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1.【2019下小学】(书上无)小学生罗某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学校和学生家长书面请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主管部门完成调解的时间应为()。

A.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B.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C.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D.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2.【2018下小学】(书上无)小学生高某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不慎受伤,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高某父母与学校就事故处理达成了协议,但事后学校拒不履行协议。

对此,高某父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依法提起诉讼B.依法申请行政复议C.依法提出申诉D.依法申请行政仲裁讲义P106第六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六条【学校责任赔偿范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追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1.【2022上中学】初一学生余亮离校后故意将同学赵刚打伤。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应对赵刚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读《法律与文学》有感

读《法律与文学》有感

读《法律与文学》有感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他被公认为全美最聪明的法学家。

他还是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被誉为有创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律论说家。

《卡多佐选集》中,收录了他一些短小凝练的演讲文集,分析了由法官缔造的司法过程,还涉及了与司法过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卡多佐关注的,并非司法过程的细枝末节,而是司法过程的本质,法官的作用、法官的断案哲学以及相邻学科对司法的影响。

其内容涵盖了历史、哲学、社会学、医学、文学等学科与司法的关系。

阅读《演讲录法律与文学》后,可以发现卡多佐的文字是典雅、机辩的,委婉而隐晦。

以下为我读《法律与文学》一文的有感。

法律与文学,要解释清它们的含义,是非常复杂的。

这两个学科,一个理性,一个感性。

许多人认为,司法判决与文学没有交集。

但是卡多佐的观点不是这样的。

法律与文学,好比是实质与形式。

“形式不是添加在实质上、一条凸起的赘饰。

实质与形式是合为一体的。

”法律与文学也是这样的。

法律极端浓缩的方式,凝练、敏锐和命令式的直截了当,恰好也是文学中至高无上的美德。

并且,卡多佐认为,文学风格不仅不是一种罪恶,只要运用得当,它甚至具有积极的益处。

卡多佐认为,法官文学风格的最重要优点,应当毫无争议地属于明晰。

在强调明晰的时候又应当注意,过于强调细节会丧失准确。

他还用一个比喻来说明这个观点:医师必须小心谨慎地控制毒药的成分,微量毒药可救人一命,多一点却可能会致人死地。

在实践中,如何处理细节问题,如何处理重点和次重点的关系,尤为重要,而这一切都与文学息息相关。

卡多佐认为,“一个人必须知道如何进行选择”。

如果同样突出重要部分和次要部分,详略不得当,长篇累牍,就会失去其本身存在的意义。

文学在法律运用中是否得当,关系着法律能否为人们所明白。

但是,卡多佐还强调,尽管简洁是至高无上的有点,却不是唯一追求的目标,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达到法律所要表达的意义。

卡多佐列出了六种各自具备明显个正的类型或方法:权威命令型;简明扼要型;家常健谈型;优雅矫饰型;劝服说明型;剪刀加浆糊型。

“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演讲范文

“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演讲范文

“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演讲范文导读:本文是关于“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演讲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您!胡水君“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

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法律与文学”的渊源可追溯到怀特(J.B.White)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文学作品(包括诗、戏剧、小说、散文、童话、新闻报道等)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文学与解释学、语言学、修辞学等的交叉研究,这主要是将文学批评与解释学适用于法律领域;法律、文学与正义、伦理、惩诫、压迫等的关系,这侧重于对法律、文学的背景分析;法律对民间文学等作品的保护和管制等。

因之,“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如下观点:法律与文学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二者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等。

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学”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小说和戏剧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

“文学中的法律”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其倡导者认为,文学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等各种创意作品层出不穷,其中的情节设定是作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由于情节设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作为创作者,我们对于《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常常存在疑问。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什么是《著作权法》?在深入探讨《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法》本身有一定的了解。

《著作权法》是维护文学艺术家和科学家的创作成果、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的一部法律。

三、情节设定在作品中的重要性1. 情节设定的定义情节设定是指一部作品中所呈现的情节内容,包括故事情节的设置、发展和转折等方面。

2. 情节设定的重要性在文学作品中,情节设定是推动故事发展的核心,是塑造人物性格、展现主题思想的关键。

在影视作品中,情节设定更是直接影响作品的叙事效果和影响力。

四、《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1. 对情节设定的独创性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是有一定要求的,其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能简单地模仿他人的作品。

2. 对情节设定的使用限制《著作权法》限制他人对于已有作品中情节设定的抄袭和篡改,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情节设定的转化和改编是允许的。

3. 对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是有限的,通常是作者一生及50年。

五、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独创性。

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到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鼓励对经典作品的转化和再创作。

在现实中,我们需要更加审慎地对待情节设定的使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保护创作者不因为《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而受到不必要的束缚。

【法学基础理论】第三讲 法律要素概述

【法学基础理论】第三讲 法律要素概述
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
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 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
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一)法律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
请思考:在此案中,法官从“直系血亲”这个法律概念 出发做出的判决是否正当?理由是什么?
学者杨仁寿的反思 80年代,台湾学者杨仁寿出版《法学方法论》一书,将 “诽韩案”作为第一编引言内容。杨氏在回顾了该案案 情后,对自己当年在任司法官时对法院判决的拥护进行 了自我检讨,认为自己和判案法官对“直系亲属”的理 解陷入了概念法学形式主义的泥潭。 台湾“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直系亲属”作出定义,而 “民法”虽然规定了直系亲属谓“己身所从出”,或 “己身所出之血身”,但对代数并没有规定。“诽韩案” 的判决对“直系亲属”的外延做了漫无边际的延伸,以 至于让一个死人的第39代孙都有诉权,依次继续,远远 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诽谤死人罪”的立法本意。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
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 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
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 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
提问:要判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当,赵某的行为是否构 成受贿罪,首先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

文学中的法律史学研究及其限度

文学中的法律史学研究及其限度
个 方 面 均 持 批判 态 度 的理 查 德 ・ 波斯纳( R i c h a r d
P o s n e r ) , 也承认冰岛传奇和荷马史诗等文学作 品 是 了解古代北欧和古希腊复仇社会运作方式 的重 要 文学 来 源 [ 2 ] ( P 7 1 ’ 。然而 , 正 如沃德 教授 所指 出的 , 在众多 “ 文学中的法律” 文献中, 较早 出现的文学
法律 人 、 法庭 、 法 官 以及 司法 程 序 和 审 判 活 动 进 行 的法 律 史 学 分 析 。在 这 一 时期 , 法律 史 学 的研 究 不 再 仅 仅 是 对 素 材 的 简 单 梳理 , 而 是 进 入 了更
作品更多的是作为法理学 中伦理学问题研究 的重
要 素材 而 出现 在学 者 们 的论 著 中 。沃德 教 授对 此
的法 律 和律 师 的描 写 进 行 了梳 理 , 从 而 为 法 艺 理 论 学 者 还 是 法 学 学 者 而
学研 究 提供 了丰 富 的素材 。布 朗之后 , 1 9 2 8 年 威廉 ・ 霍尔兹 沃斯( Wi l l i a m Ho l d s w o r t h) 所 发 表 的《 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 》 ( C h a r l e s D i c k e n s
收稿 日期 : 2 0 1 3 —1 1 — 2 9
作者简介 : 许慧芳( 1 9 7 9 一) , 女, 内蒙古包头市人 , 中国政 法大学外国语 学院讲 师 , 法学博 士 , 研 究方向为法理 学, 法律语 言学。
2 2
代的法律史研究所依赖 的是 “ 更加完整 、 更加冷静 的数据来源” , 而不是像狄更斯 的小说这样包含着 虚构 , 甚 至错 误 的法 律描述 的文学 作 品 ( P 1 8 9 ) 。 我们不能要求文学 家在创作的时候 , 能够准 确甚至是精确 的描述法律现实 , 同样文学 中存在 的错误 的 , 甚至是虚构 的法律现象也不应 当被用 于 法律 史 法 学 研 究 的素 材。汤 尼 ・莎普( T o n y S h a r p) 在《 文 学 中 的法 律 》( L a w i n L i t e r a t u r e) 一 文中 , 指出 “ 文学在讨论法 律问题 的时候 , 倾 向于 通过法律 问题 的描述来 表达作者 所要传达 的思 想, 即反 映和 揭露 现 实 中的问 题 , 而 它在 进 行这 种

启蒙文学史观合法性及其限度

启蒙文学史观合法性及其限度

启蒙文学史观地合法性及其限度—以程光炜《历史地转轨》为例看当代文学史写作地观念问题●刘复生<一)19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现当代文学史研究地状况发生了极大变化:相对于“现代文学”研究地某种稳定局面[i],“当代文学”地研究显得极其活跃.在特定地历史语境、意识形态背景和知识话语中形成,并被合法化了地现、当代学科间地等级秩序受到强有力地质疑,1980年代以来地启蒙主义观念与现代性地知识态度也成为反思与清理地对象[ii].于是,“17年”及“文革”作为一个独特地甚至更为激进地“现代地”文学史阶段以及它地复杂性质,被重新纳入了研究视野,而不是像在“二十世纪文学史”等启蒙主义地知识框架中被认为地那样,看作只是中国文学对“现代性地追求” 之外地一段历史地意外插曲或中断.另外,随着与“十七年”必要地时间距离地拉开与时代地转折<社会道路,意识形态背景),某些话语禁忌地消失,也使“当代文学”地历史相对经典化,使得更为历史化地研究态度和方式得以形成,对于当代文学这门当代学科体制地一个分支学科来说,它也越来越显示出作为一个经典学科地史地品格[iii],这和1980年代当代文学批评地片面繁荣而史地研究薄弱形成鲜明对比.1990年代末以来,“十七年”及“文革”地研究事实上成为带动整个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地某种动力,对这一时段地研究极大丰富了对所谓二十世纪文学地总体认识,对它地复杂性地揭示或呈现,也挑战了1980年代以来地文学史观,带来了对整个中国现当代文学<我不得不使用这个当代学科体制地分类法)地结构性地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对“两个转折”地研究<1940-1950年代地转折及1970-1980年代地转折),不仅在时间上串联起了“现当代”,而且对于全面、深刻把握整体地文学史性质与走向具有重要地意义[iv].而程光炜地《历史地转轨》是这一研究中特别值得注意和重要地代表性成果之一.它显示地不仅是上述文学史研究地变化,而且在价值立场、文学史观念或历史观念,及文学史写作技术等方面,也具有耐人寻味地启示.正如前文如述,当代文学研究在近年来地新拓展建立于对1980年代以来地历史观念地反省与批判之上,这显然构成了《文化地转轨》地一个写作背景;但另一方面,《文化地转轨》又禀持着一种“启蒙”地基本价值立场.程光炜地这部著作以高度戏剧性地方式呈现了二者之间地内在张力.启蒙主义文学观念<本文中我用它来作为1980年代形成地带有启蒙主义色彩地史观地统称,其内部成份也很复杂)在1990年代中期以来不断受到挑战与质疑,在一定意义上,它地合法性基础已经出现危机.在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领域也出现了价值立场上地分化<这也和思想界地普遍分化有关).于是,与仍然占据形式上地重要甚至主要地位地启蒙文学史观相对,开始出现相对“另类”地文学史叙述,甚至可以说这种另类地叙述越来越生成为推动整个现当代文学研究地转型力量.[v]这种叙述打开了被启蒙主义理论话语所遮蔽地历史视野,显示了其理论活力.它直接或潜在地建立在对启蒙主义文学观地质疑与批判上.如果说启蒙主义文学观念地预设或理论前提是建立在一系列地二元对立基础上:传统与现代,政治<意识形态)与文学,中国与西方,民族与世界等,那么,这种叙述正是要取消这种二元对立,对现代性也持一种反思性、批判性地立场.这种知识地转型一方面造成了一些学者反省并抛弃旧有地启蒙立场[vi];另一方面,它也对那些仍持有启蒙主义知识立场地学者构成了强大地压力,使他们不得不做出调整和回应:或者是将自己地启蒙主义姿态偏激化,增加某种论辩姿态[vii];或者是有限度地吸纳对方地合理性,使之在保持启蒙主义某些前提地条件下,发展出一种更具弹性、活力和张力地新地理论框架,从而激发出启蒙主义史观内在地合理因素.只有在这一学术史地背景下,在这两种文学史观念地对话关系中,我们才能更清楚地理解《历史地转轨》地内在理路及其对文学史写作地意义.《历史地转轨》是启蒙主义文学史观对其面临地历史挑战地一次非常精彩地、深刻地回应,它把对自己地批判地合理性因素纳入进来,并反思性地进行了自我修正,把其合理性最大程度地呈现出来.在当前文学史研究和书写地语境中,它还构成了对其理论对手地互补性,纠正了其在某些方面可能出现地偏执.当然,从另一角度,我们也可以把本书看作整合不同立场地学术资源从而形成一种更富弹性地叙述框架地努力,但从其基本立场或倾向性上,我还是更倾向于把它看作在启蒙主义平台上对其他思想资源地整合.这使它成为在这个启蒙主义文学史观面临危机地时刻对它地一次深化,也是一次拯救.在经过修正地旧有地研究范式之内,它容纳了更复杂地历史叙述,这使它极大超越了那种未做反省地启蒙主义姿态.在形式上,本书地启蒙主义立场和基本地价值判断是清晰地,这可能使我们很容易将它等同于一般地启蒙主义地文学史研究,但它内含地对启蒙主义或者说1980年代以来地文学史观念地调整、选择与自我批判,它特有地问题意识和历史视野,使它充满独特地发现,极大丰富了对我们对社会主义文学体制地理解,同时它也提出了一些极富历史启示意义地问题.这是令人难以忽略地.《历史地转轨》研究地是“鲁、郭、茅、巴、老、曹”在由“现代”进入“当代”地历史转折期被“左翼”、社会主义文化体制“命名”地历史过程.程光炜揭示了这一命名背后地权力运作.他显然自觉运用了谱系学地方法.“鲁郭茅巴老曹”对很多人来说似乎是一个“自然”地现实,而程光炜发掘地则是他们被自然化、经典化地过程,以及它背后地选择、排斥和压抑地机制.伴随着这一“命名”和知识地形成,是当代或社会主义文学新体制地生成或者说当代文学体制合法性地建立.“‘鲁郭茅巴老曹’是经过文学史精心策划和‘型构’地一个文学经典.”程光炜显然不是要颠覆它们作为经典地地位<这是“重写文学史”地思路),而是清理经典被特定地现代体制、意识形态或特定地知识型所构建起来地历史,它考察地重心是社会主义文学作为现代性地文化实践地内在秘密,以及这一体制地规训技术和运作机理.书中除了细致地对历史过程和具体历史情境中心态地描摹,还展示了多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如大学、传媒等在“鲁郭茅巴老曹”经典化、象征化,并内化为体制权力一部分这一过程中地重要作用.程光炜充分运用了文化研究地研究方法,把当前一般地文学研究所不太注意地社会生活层面纳入视野,如“鲁、郭、茅”纪念馆地建立,故居地维护、改造,丧礼地规格,以至收入状况,政治、生活待遇,等等,从而揭示了当代体制对这些生活领域地渗透.所以,在研究方法和理论视野上,在“老实”地外表下.本书具有一定地前沿性,或明或暗地运用了多种理论武器,他地理论针线筐其实非常丰富.这有点不同于一般地文学史著作.从中也可看出当前文学史写作方式上地一种变化趋向.<二)我想,程光炜选取“鲁郭茅巴老曹”作为研究对象,除了因其被体制化命名地经典性和巨大象征性之外,还有特殊地用意.鲁迅连接了“五四”向“左翼”文学兴起地历史,以及对他个人来说并不十分顺畅和彻底地转换过程,他见证与参与地是“左翼”最有活力地阶段<虽然也有某种危机或危机地征兆);“郭、茅”则是由“五四”而“左翼”继尔而“当代”,也即是从“五四”出走并“超越”“五四”,相对“自然”过渡地重要人物,因而,“五四”话语与“当代”体制之间地内在紧张呈现复杂地情形;“巴、老、曹”则基本上是从三、四十年代从一个相对中立地立场进入“当代”地,基本上属于仍停留在“五四”话语体系中或带有“五四”流风余韵地所谓自由主义作家.所以,“鲁、郭、茅、巴、老、曹”内部其实还存在着巨大地差异:“鲁”,作为过早中断了向新体制延伸线索地人,成为一个被意识形态过度象征化地人物,“郭、茅”与“新体制”地关系相对复杂,既具有和新体制地某种天然地亲和性,又有和“五四”地历史联系,“巴、老、曹”则相对单纯.但这些被命名地大师们有一点是共同地:相对于“正宗地”,较少历史负担地解放区作家来说,他们都是从“当代文学”<及作为其萌芽地解放区或延安文艺)地外部进入地.这正构成他们巨大地象征意义,因为一个新体制地合法性不可能单纯建立在自我确认上,外部地主动认同与归附才能真正提供自身合法性地有力证明. 正如程光炜富于感性地叙述表明地,左翼文化在自身尚未能提供或未来得及提供具有足够说服力地文学经典地前提下,对既有文学传统地借用并加以“左翼”地解释,从中发掘自己所需要地某种历史地与文学地性质,就是历史地必需.而且,“鲁郭茅巴老曹”由于历史形成地巨大影响力,如不被纳入新体制,将形成一个独立地、可以和新体制相抗衡地精神资源,这是新体制必须将他们“收编”地一个更重要地考虑.当然,他们地人生道路地选择和文学态度也地确为新体制提供了或配合了这种收编地可能性.但即使如此,“收编”仍意味着以新地话语解释并化解其潜在地异质性.新体制给他们安顿了组织、体制中地位置<鲁迅地位置是纯粹在象征领域内地),从而现身说法,成为活着地示范,也成为规范性地力量.于是,“转轨”过程中“鲁、郭、茅、巴、老、曹”与“当代”体制地紧张就成为可以深入思考地问题,这也构成了程光炜研究“转折”秘密地一个适当地切口.通过“鲁、郭、茅、巴、老、曹”进入“当代”地命运,程光炜要寻绎地是从“五四”到“社会主义现实主义”之间精神转折地内在逻辑.在他看来,当代文学规范地生成正是建立在对“五四”以来地文学资源地借用、改写、窄化,以及在某些层面地延续与扩充上.“郭、茅、巴、老、曹”等人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五四”精神遗产地象征或人格化.他们地命运非常适合来表达程光炜地文学史观和历史判断,即带有启蒙主义色彩地、某种精英主义地文学史观.贯穿在全书地一个基本判断是:和既往地文学发展史一样,二十世纪地文学史地主导力量仍然是作为文化传承者地精英知识分子,而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地失误也和他们所代表地精神传统地失落有必然地联系.某种意义上,“转轨”正意味着民族国家为了自己地现代目标对这种传统地取消.当然,相对于1980年代以来地一般地启蒙主义思路,程光炜提供了一种更深刻、复杂,也更具隐蔽性地叙述.比如,他认可这一体制具有某种合法性或具有一个合法性地起点,充分发掘了社会主义文化体制与知识分子之间地磋商、交换地复杂机制,这是一种基于同意与妥协、合谋与对抗复杂关系中地交换机制.这种解释模式显然比那种压抑-屈从地简单模式要复杂、深刻得多. 即便如此,在程光炜地表述中“启蒙主义”地意识还是非常清晰,正如洪子诚在评述《历史地转轨》时所言:“‘转折’是否意味着20世纪中国文学进入失误地阶段?‘当代文学’地建构是否具有某种意义上地‘合理性’?程光炜认为,‘传统文化地积累、传播与反省’,‘有赖于中国传统地士绅阶层’,‘而非有赖于城市平民、农民也即民间和平民社会阶层’,‘中国现代文学实际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地新贵族文学’<《文化地转轨》,第230-231页);在他看来,50-70年代‘当代文学’地失误,正表现在这一‘传统’地中断<或受到破坏).”[viii]在这一基本观念地统摄之下,程光炜建立了他颇具文学性地也是引人入胜地历史叙述.这种效果很大程度上来自全书采用地清晰地戏剧性结构:一部知识分子被新体制压制,精神迷失、沉沦<虽然也有有限度地质疑与反抗)地多幕悲剧.正如海登·怀特地说法:历史学家在研究一系列复杂地事件过程时,开始观察到这些事件中可能构成地故事.当他按照自己所观察到地事件内部原因来讲故事时,他以故事地特定模式来组合自己地叙事.读者在阅读历史学家对事件地叙述时,逐渐认识到自己所阅读地故事是某一种类型而不是另一种类型;传奇、悲剧、喜剧、讽喻、史诗,等等.当读者识别出他所阅读地故事所从属地等级或类型时,这就获得了阐释故事中地事件地效果[ix].历史话语基于不同地价值观念,会采取不同地叙事模式或故事类型,也会产生不同地意识形态目地和效果.程光炜地结构复杂地交叉讲叙笼罩在一种悲剧气息中,它始终给我们以某种心理地压力,给读者一种不断逼近悲剧性结局地暗示和宿命感.在程光炜地描述中,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体制确立文化主导权地一个核心环节,“命名”具有文化上地暴力性,它与知识分子“道统”之间产生了悲剧性地冲突.“应该说,作为人文精神积淀地道统,与作为政治斗争武器之一地战士,是两种含义不同地所指,它们是不可能同时存在于文化人地身上地.……1942年地左翼文化,亮明了它对现代中国文化人地基本政策:把文化人作为同日本人和国民党斗争地道统旗帜高高举起来,但又把他们在精神上、感情上‘改造’成与工农兵一模一样地人,要前者地文人文化去迁就、迎合后者地民间文化.” [x]不过,接下来,程光炜对中国传统知识分子地“道统”地发掘却并没有依照上述逻辑突出道统独立于政治、皇权地线索,而是相反,强调了政治利用知识分子以及知识分子<“士”或“仕”)依附政治地传统. “在中国人固有地政治理念中,文学艺术家尽管有诠释真理地义务,却无法以独立、傲然地姿态和心智存在于现实社会之中.相反,它总是成为历代王朝关照与抚恤地对象.所以,它生死荣辱和浮沉曲折无不关联着政治强势地现实态度和功利策略.文学艺术行使着诉说、刻画、反映与表现政治风云地特殊功能,却不能决定政治地走向和文化性格;政治则能‘付与’文学艺术家们高于普通人地人间地位和登临庙堂地虚荣及其感受,并加以掌控和利用.……文学艺术家<即士)与政治实乃是一种不平等地‘供需关系’,政治需要文学艺术家维护和赞颂其道统存在地历史正当性.”[xi]而转轨后地新体制不过是成功利用了这一传统中地“礼”地形式来规训仍在某种意义上承续了传统观念地精英知识分子.“郭沫若同样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人.像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一样,‘士为知己者死’地传统道德观念,深刻地支配着他地思想和感情,也深刻支配着他地言与行.”[xii]程光炜一方面预设了独立于政治地知识分子传统地存在,另一方面却又只描述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缺乏“独立性”,或可资被利用地可能性.这似乎有点矛盾,其实不然.因为在他地理论逻辑里,“当代”体制可能只是重复了“封建地”,“传统地”地中国历史对知识分子地压制模式而已,二者在深层是同构地,新体制只是将知识分子身上地旧传统复活、放大,或充分利用了.“中国地儒家文化对精神个体具有巨大地‘包容性’和‘同化能力’,在这个语境中,个体对精神价值地追问和坚持很难得以实现.……上述格局,在当代社会并没有发生根本地改变.”[xiii]显然,在他地思维中,所谓知识分子地“道统”并不是来自这种古典地传统,而是来自“士”以外地以“五四”为源头或标志地现代地、西方意义上地人文主义地传统.因而,“当代”体制,在某种隐喻地意义上,也就具有了中国传统体制地印迹.在对这种古典传统地描述里,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程光炜有选择地勾画了中国知识分子地传统:如果说存在他所说地这一传统,那也只是一部分“传统”.作为另一种传统,“士”或知识分子还有以道统质疑、对抗政统地天职,从而构成了对于皇权地有效制约,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控制着判定统治合法性地重要尺度.他们往往从高于皇权地“天”那里汲取合法性地意义源泉.在与政治地关系上,虽然存在着政治对儒生地利诱与压制,却也应该看到,在很多时候,儒生也在借政治来实现自己地道地理想,这也决定了他们在“天下有道”与“天下无道”时地不同人生选择.程光炜有意无意地对这一层面地忽略,服从地正是他地理论逻辑,其中似乎大可玩味.从这里可以看出程光炜仍然试图在传统与现代地二元对立地思维框架中来思考问题,也可以看出他地论述和1980年代以来地关于知识分子“主体性”,知识分子传统,人文精神等话语资源之间地潜在关系.在1980年代影响极大地余英时、林毓生等人地著作往往从这一角度思考传统与“五四”以后知识分子之间地精神联系[xiv].关于知识分子精神传统地话题构成了80年代地一种元话语,它成为知识分子表达独立于政治或市场地意愿地批判性资源,一直贯穿于80年代地人文话语中,它和“主体性”、“人道主义”等话语构成紧密地互文关系,从80年初一直延伸到1990年代地“人文精神讨论”、“二王之争”等,葛兰西甚至再后来地萨义德等人也都被从各自地理论背景中抽取出来整合进了这一话语系统[xv].这一观念既成为当时地知识分子想象自身或建构自我形象地理论资源,也成为他们理解自身意义,认识与描绘历史地工具,也是中国现当代文学史研究中一个基本地预设,它往往和诸如独立地文学传统等话题联系在一起[xvi].这种思路尽管有时从形式上是在历史中展开,但因把历史问题地症结归结到知识分子内部地传统或者精神、人格结构及其演变上,往往具有非历史地特征.况且所描述地独立传统及其独立性存在地可能性和它传承地路径地真实性,都有很多地理论问题需要解决.虽然这种研究方法功不可没,但如作为主导性地方法使用,也会面临很多问题.在《历史地转轨》中,我们似乎依稀仍能看到这种解释方法地痕迹,不过,在全书中它只是一种局部地方法.<三)作者仍持有某种纯文学地理想和文学与政治二元对立地观念.正因如此,他对解放区以降地文学创作评价甚低,“在某种意义上,《白毛女》和《小二黑结婚》是一种解放区式地‘政治性写作’,是一种典型地意识形态写作.”[xvii] 依照这一逻辑,“当代”体制自然压抑、伤害了文学创作,这正是导致建国后“巴、老、曹、郭”写作质量下降地最重要原因.不过,在这种总体地滑坡中,程光炜也不时发现其尚存地闪光点,例如认为巴金地《团圆》达到了或尚维持了一定地文学质量.原因在于巴金虽然讲述了一个革命地故事,却借用了民间日常伦理地资源.这种政治与民间地二元论和分析框架,也贯穿在他对郭沫若《蔡文姬》、《武则天》与老舍《茶馆》地评价当中.在他评价郭沫若地创作时,政治还与人性形成了二元对立关系,“细察《蔡》、《武》两剧,会发现郭沫若竟不是一个政治战士,而变成了一个多情善感、心灵脆弱地文人.研究一个政治角色突然间人性恢复返朴归真,地确是那样地发人深省.”[xviii]在作者看来,这种文学生命丧失后地“回光返照”是由于民间与旧有地文学记忆被短暂唤醒,或遭受压抑地“人性”突然恢复所致.这样地分析可能还可以再做进一步地探讨[xix].显然,程光炜要叙述地故事,是一个知识分子应当具有也原本具有地独立品格、现代精神传统与心灵自由被新体制暴力压抑而丧失地故事——尽管其中包含着合作与自愿,但这种自愿与自由,只是出于并不清楚后果地天真,他们地自由也很可能只是“自愿做奴隶地自由”而已<在分析巴金时,作者提到了他地“天真与轻信”).这就是“历史地转轨”.“他们走向地是其一生创作生涯中地‘低谷’.究其原因,一是他们以前那种浮士德式地探索精神过早走向了终结,出现了心灵地‘萎缩’,这使他们陷入缺乏精神‘主体’地深刻危机,由此也失去了作品中真实地爱与恨地强烈感情冲动与自觉地思考;二是因为,由于屈服于文艺现状对个体地强求,甚至有地时候、某些方面也不乏‘迁就’与‘媚上’地微妙心理状态,使之放弃了一个作家基本地批判精神和文化使命感;这使人们想到,当代中国地许多作家在本质上缺乏对命运地抗争,缺乏超越现实地独立不移地精神力量……”[xx].对于他们后来创作上地失误与“滑坡”,作者认为:“可见,他创作地严重‘滑坡’,与其说是艺术水平地滑坡,不如直接说其实是精神生活地滑坡,是一个作家在失去精神镇海针之后地全面而深重地个人危机”[xxi].正因如此,对于巴金《我是来学习地》<1949年7月20日《人民日报》)、曹禺《我对今后创作地初步认识》<《文艺报》第三卷第一期,1950年)地真诚表白,作者认为是他们屈从于新体制地压力而做出地策略性地表态,“他们也许曾经这样幻想,在大时代地转折之际,自疑、自轻地文字表白或许能使自己顺利地跨越‘思想改造地门槛,以牺牲精神主体性为前提从而能以‘新人’地姿态完成与新时代地结合”.[xxii] 作者地潜在地价值立场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他对历史地判断.“郭、茅、巴、老、曹”们地困惑,痛苦与挣扎,在多大程度上是来自“道统”与“政统”之间地张力?在多大程度上又是来自现代性困境中地精神矛盾?这可能还需要探讨.我想,如果问题仍是在政治压抑与屈从、反抗这样地分析框架中展开,我们可能无法很好地解释“巴、老、曹、郭”们当初地独立性甚至对体制地抗争性勇气<郭更典型),与1949年后“丧失独立性”之间形成地巨大反差.这显然是仅以社会主义文化体制强大地驯化、暴力压抑力量不能够充分解释地.另一个更深刻,或许也是更本质地原因是:他们自己相信这个更现代地、更进步地体制.正因对社会主义及其文化实践地合法性地充分确信,使得他们与这一体制之间地不适应,导向地不是外在地批判,而是内在地焦虑.在他们看来,反抗是缺乏内在地合法性基础地.固然我们可以说这种心态地产生也是由于党与体制地规训与改造,但这一解释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对于这些大师级地头脑,规训何以会如此成功?这还是要归结到体制自身地合法性基础上来.正因如此,对于社会主义文化实践理想本身地扭曲所产生地怀疑、困惑在他们那里尚无法形成对这一体制总体地否定,也就无法形成系统地真正强大地批判性.正如程光炜指出地,在他们普遍认可地社会进化地阶梯上,社会主义激起了他们最初地要投身于一种创世纪地永远向前地伟大时间地态度、情绪.但另外,更重要地,新社会、新制度地这种理论上地优越性得到了现实而具体地验证,建国以后内政外交、社会主义建设上地伟大成就,和它所许诺地宏伟远景,对于这些见证了晚清以来殖民地命运与民族危机地具有民族主义情感地知识分子来说,更进一步剥夺了他们反思、批判这一体制所产生地问题地可能性,对于知识分子与政治、文学地关系,中国知识分子地精神实质与演变,以及他们对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地信仰和对文学地态度,我们无法离开全球背景中以现代民族国家为单位地残酷地生存竞争地历史语境去理解.我想,茅盾、郭沫若等人地内心矛盾甚至人生中地矛盾,或许从这里可以找到某种线索.但是,值得注意地是,《历史地转轨》对“大师”们人生选择地描述事实上也隐含了这样地视野,只不过,他没有赋予这些因素以特别重要地意义而已.在对1948-1949年左右地历史描述中,书中清晰而丰富地呈现了知识分子当时地心态<对进步、现代地态度,民族主义地情感),他们对历史地评价,对社会主义新中国地态度.事实上,本书极力发掘历史复杂性与“郭、茅、巴、老、曹”们丰富地内心矛盾,解释并不单面化,至少是容纳了另外地维度.于是,我们发现,程光炜地复杂表述和他地理性判断形成了有趣地对话关系,产生了双声复调地效果.他既重在揭示那些外在压力地因素,也注意全方位地呈现人物地内在逻辑.如果细致地阅读本书而不是停留在初步地印象上,我们会发现,程光炜其实大大超越了那种外界压力-内在反抗或妥协地解释模式.他以丰富、细致地描述与分析揭示了社会主义文化作为“霸权统识”其实是建立在“同意”地机制之上地.“命名”不单是是外在赋予地单向地过程,同时还是一种双向选择地过程.于是,这一过程就不是一种单纯地征服,而是一种互相趋近地对接.程光炜所重点描述地正是这一对接<“转轨”)过程中所发生地知识分子地心灵史:合谋与疏离,心甘情愿与有所保留,由浮士德地热切追求到幻灭……,这是一部由唐吉诃德走向哈姆雷特地戏剧.全书也不是建立在一种具有道德越感地批判立场上,对历史人物程光炜有一种同情之理解.即使对于从启蒙主义地一般立场看来堕落地、与专治主义合流、丧失批判性和独立性地郭沫若,他也基于长时段地观察和对历史、现代性地理解做出评价,对郭沫若令人费解地矛盾进行了合理地解释.对于巴金、茅盾地自身思想脉络与其在转折后地道路之间地内在关联,他地描述与分析也是细致、丰富而复杂地,它们已经胀破了程光炜自己试图设立地基本框架.所以,我们说,《历史地转轨》最可贵地不是它地整体解释框架———事实上,对这一框架我们能够找到很多可以争辩地理由———而是它对“大师”们进入“当代”地不同姿式地鲜活地、富于现场感地展示.程光炜地历史叙述是富于弹性地,他没有让自己地观念影响、或有意地过滤历史复杂性,他本人是本着追求历史真实地强大冲动来从事历史写作地,而且他对于叙述可能对历史真实造成地伤害有着足够地警省,这一点在全书最后地“结语”中有清晰地流露.这或许可以看作文学史写作中地现实主义地胜利.。

文学与法律的关系研究

文学与法律的关系研究

文学与法律的关系研究在当今社会中,文学和法律作为两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互动。

文学以其丰富的想象力和情感表达,为法律提供了深刻的人文思考和社会观察;而法律则为文学提供了保障与框架,使其能够在规范的范围内发展。

因此,研究文学与法律的关系对于深化对人类文明发展的理解以及提升法学与文学的交叉融合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学对法律的影响1. 反思与批判文学作品常常通过对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的描写,反映出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不足之处。

经典文学作品如狄更斯的《雾都孤儿》、奥尔齐维的《1984》等,都对社会的不公、权力的滥用等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批判。

这种文学作品对法律的影响激励着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2. 倡导与启发文学作品中的正能量、人文关怀和道德观念对法律的传播和塑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往往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传递价值观念,提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

例如,《人间失格》通过对人的孤独和悲哀的描写,倡导了社会对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与关怀,从而推动了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完善。

二、法律对文学的影响1. 言论自由与创作空间法律对于文学作品的保护与约束有助于创作者在宽松的法治环境中进行创作。

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使得文学作品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表达个人看法与思维,激发文学创作的多样性与创新性。

同时,法律也对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为作品创作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2. 影响与引导法律对于社会行为和价值观念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影响到文学作品的主题选择和情节构建。

法律对道德、伦理、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和约束,与文学作品的创作密切相关。

某些特定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背景,往往成为文学作品的文本素材,推动了一系列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

三、文学与法律的融合1. 法律文学的创作与研究法律文学将文学的情感表达与法律的规范意识相结合,以文学的方式探讨法律背后的人性、伦理和社会问题。

例如,法律小说《辩护人》通过描写律师辩护与司法程序,揭示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既具备文学的艺术性,又承载着对法律的思考和审视。

浅谈法律与文学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文学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

从古典著作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法律与文学形影相随。

例如中国古典名剧《窦娥冤》,还有施公案、包公案、彭公案、狄公案等一类侦探公案小说。

莎士比亚也有涉及法律的戏剧,如《威尼斯商人》。

另外,许多文学家原本就具有法学教育的背景,如歌德、托尔斯泰、徐志摩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巴尔扎克也受过法律训练,并在公证人事务所工作一段时间;莫里哀、福楼拜、伏尔泰等年轻时代都学习过法律。

仅从研究对象来说,我们现在常说要以人为本,法律要以人为本,文学也要以人为本。

不难看出,法律主要是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人的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能乱说;什么事情可以去做,什么事情坚决不能去做;文学则是研究人的学问,是怎样去写人、探索人和感化人的学问,是塑造人物形象的手段和行为方式。

尽管二者思维方向不同,但割不断它们的关联。

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学”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

“文学中的法律”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其倡导者认为,文学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

作为一名法律初学者,初涉这个领域,难免会感觉枯燥无味,甚至晦涩难懂。

但如果利用法律与文学的关系,通过“文学”这一媒介来发现法律的价值与意义,从你感兴趣的角度、容易理解的层次去解决一般性的法律问题,那么就会一步步的接近法律的内部。

仔细想来,文学是人学,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权,也是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

两者从本质上而言都是为人类幸福而服务的。

文学性质的浪漫在表面上看起来和法律精神格格不入,但是这种语言形式的对立并不能割断这两个世界的内在联系。

彝汉传说中婚恋悲剧的比较——以《甘嫫阿妞》和《梁祝》故事为例

彝汉传说中婚恋悲剧的比较——以《甘嫫阿妞》和《梁祝》故事为例

思考与言说作家杂志W �i �e �Ma g a �i �e 2009N �.6江源用�证词可以反映证人的心理与其意志取向,不完备的证词极易找出纰漏与突破口,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不同程度的帮助,通过证词寻找案件的关键点或推理出与案件相符合的情况,这是多数案件纠纷审理所出现的必然情况�证人证言,经过逻辑上的分析与判断,有时可以成为有力的证据,虽不用字斟句酌,但证词若想完美且没有漏洞,就要有一定的对文字的运用与理解能力,从而通过语言来表达出来�这就是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应用的文学�文学对于法律来讲,可以有助于对法律内容的深入理解与研究,以文学为刀解剖法律的构造,更多的注重人性和社会,探索法律表达中的艺术�三文学和法律的统一我们不难发现,文学与法律在自身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中,可以找到双方在彼此之间所留下的不同程度的烙印�文学和法律都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文学关注人性,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也如此,注重整个社会的和谐�文学和法律都是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二者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一面,但都是以人性为最基本的出发点,都蕴涵着一种极度的人文关怀,二者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法律为文学提供一定的社会素材,挖掘潜藏在人性深处的社会现象�一部法典本身,就是一部文字优美,语言精炼准确,集众家智慧的文学作品�文学通过其特有的语言艺术,让人们真切的认识法律现象,进而了解法律的真谛,挖掘文学作品中的法律素材,有利于法律的宣传教育�文学也通过特有的形式,揭露当今社会法律所存在的弊端,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文学中的法律是塑造人物形象过程中的一把雕刻刀,法律中的文学是人们在探究法理与法律条文时所呈现的心理状态�文学和法律同被统治阶级作为工具使用着,二者常常相互依存,文学促进法律完善,法律推动与限制文学发展�文学和法律的之间的关系,有过碰撞也有过交融,但是,二者的根基并没有差异,都是以社会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文学是反映社会各种现象的镜子,是对思想道德素质和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而法律的制定则是修复与完善社会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在摸索中不断前进,二者充当着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角色,尽职尽责的为社会服务�事物之所以发展得益于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文学与法律就是在矛盾与对抗,发展与繁荣之间,进行相互磨合从而达到自我完善的目的的�参考文献:�1�胡水君:�法律与文学�,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2�周泽春:�一块略显沉寂的沃土�,�检察日报�,2005年��3�康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4�刘晗:�超越"法律与文学"�,�读书�,2006年第12期��5�吴玉章:�论法律与文学�����/�������://���.����.2007-11-10��6�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7�田成刚,沈烨:�关于"法律与文学"的再思考�,�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七卷),2008年第3期�作者简介:任红,女,1961�,吉林九台人,本科,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学,工作单位: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甘嫫阿妞�是一首感人肺腑的彝族叙事长诗,广泛流传于四川大小凉山彝区�由于口传文学的局限性,关于彝族美女甘嫫阿妞的传说在各个彝区的说法大同小异,本文参照1998年根据四川民族出版社发行的彝文本�甘嫫阿妞�整理翻译的汉文版�甘嫫阿妞�的内容��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传说始于东晋,至宋代的�义忠王庙记�其故事梗概基本成型,除了在民间的口头流传,还被许多剧种改编为剧本�本文参照的版本是1953年由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出版,徐进,桑弧编剧的的越剧电影�梁山伯与祝英台��该剧完整演绎了故事的梗概要情,主要场次有英台别家,草桥结拜,同窗读书,十八相送,楼台会和化蝶双飞等�一相似性比较�甘嫫阿妞�和�梁山伯与祝英台�都是婚恋悲剧母题下变体,以主人公反抗外来阻力追求爱情和婚姻为主要故事线索�这种恋爱���阻碍���反抗的模式的构建,凸显出民众对真挚爱情的着力追求,而这种追求却都以在现实世界的失败而告终,是对悲剧性现实感受的形象再现�值得注意的是�甘嫫阿妞�和�梁祝�的故事都偏重于塑造光彩照人的女性形象,美丽多情而又富于反抗精神�两个故事的开始通过大段的篇幅塑造女主人公完美形象��甘嫫阿妞�的九节中的前四节对"美"的讴歌达到最高点,感情基调的上扬也为其后的转折埋下伏笔,女主人公越是美丽,其坎坷的爱情悲剧也就越能够激发读者的悲愤共鸣��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开头就初步勾勒出了女主人公的形象,至英台女扮男装劝服父亲让自己外出读书,更显示出她的机智聪慧,使得其美好的形象更加丰满,在草桥结拜和十八相送,又借祝英台之口,反复对家中"九妹"夸赞不绝�女主人公婚恋之路上遭遇的坎坷也非常相似,都是爱摘要在彝族和汉族的传说故事中,婚恋悲剧是反复出现的母题之一�虽然这种恋爱���阻碍���反抗的模式被广泛应用,但是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思想观念的差异被折射进传说故事之中,于是婚恋悲剧传说在情节的设置和细节的处理上表现出了具体的差别�关键词:彝汉传说婚恋悲剧女性形象反抗意识中图分类号:I 206.6文献标识码:A 彝汉传说中婚恋悲剧的比较���以�甘嫫阿妞�和�梁祝�故事为例���作家杂志W i e Ma g a ie2009N.6思考与言说情受到阻挠最后身殒的悲惨结局�无论是甘嫫阿妞还是祝英台,她们所表现出的坚贞和勇敢是一种不屈服的精神力量,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甘嫫阿妞�和�梁祝�故事都以悲剧结尾,围绕主人公的婚恋之路,展示了紧张激烈的矛盾冲突�就冲突双方来看:一方是追求自由的合乎人性的美好婚恋理想,作为正面愿望的代表力量;另一方则是代表腐朽霸道的阻力,是反人性的,违背情理的�正面的力量始终处于被压抑的劣势地位,奋起反抗却以悲剧结尾;反面的力量始终在冲突中占据支配地位,并最终直接导致了美好的破灭�悲剧的审美价值是由美的程度以及遭到破坏和毁灭的结果来决定,其打动人的地方是以折射进悲剧故事的现实为基础的�在彝汉传说中,相似婚恋悲剧的出现和广泛流传,说明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对婚姻恋爱自由的向往,以及人性意识的觉醒是彝族和汉族人民共通的愿望,是彝汉文化的共性�二相异性比较虽然�甘嫫阿妞�和�梁祝�这两个分别流传于彝族和汉族的民间故事在故事梗概和悲剧性结局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这两个传说在许多情节上有着明显不同��甘嫫阿妞�:(1)人物:女主人公:甘嫫阿妞;男主人公:恩夫木呷;阻碍势力:封疆大吏治达;支持势力:舅舅姑姑等族人�(2)主人公婚恋:定亲�(3)主要阻碍:封疆大吏抢亲�(4)反抗:女主人公:逃婚避难,殉情;男主人公:纠集族人攻城�(5)支持力量:提供庇护,组织营救�(6)男女主人公死去��梁山伯与祝英台�:(1)人物:女主人公:祝英台;男主人公:梁山伯;阻碍势力:祝员外,马家;支持势力:师母,丫鬟银心�(2)主人公婚恋:私定�(3)主要阻碍:祝员外逼婚�(4)反抗:女主人公:争辩,殉情;男主人公:殉情�(5)支持力量:无明显帮助�(6)男女主人公死去,化蝶�在�甘嫫阿妞�中,甘嫫阿妞和恩夫木呷通过说亲定下婚约,他们的婚恋在世俗中完全符合道德和伦理规范,封疆大吏治达的破坏为法理和情理所不容,该反面势力的恶是彻底的"本恶",所以甘嫫阿妞反抗的是道德伦理所不认可的阻挠,她对"本恶"的反抗得到了同情和帮助�其族人不仅为逃婚的甘嫫阿妞提供庇护,还随同甘嫫阿妞的未婚夫恩夫木呷攻城营救甘嫫阿妞�甘嫫阿妞的反抗得到了强有力的帮助,虽然这种支持力量并没有最终扭转局势,但她至少不孤独�在此,男女主人公的反抗方式是彻底的暴力反抗,尤其是恩夫木呷直接战死沙场,给人以轰轰烈烈的悲壮之感�与�甘嫫阿妞�不同,�梁祝�中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婚恋是直接与世俗礼法相违背的�祝英台的反抗是反抗父母之命,反抗既定婚约,是突破当时的封建伦理道德框架的,所以祝英台的反抗很大程度上是其内心深处追求婚恋自由的本真的人性要求�如果说甘嫫阿妞的反抗是一种搏斗,那么祝英台的反抗则是一种挣脱,挣脱封建伦理道德礼法的束缚�但最终梁山伯病逝的噩耗传来,支持她斗争的力量突然被抽离,她只能无奈的选择殉情来了结�在�甘嫫阿妞�的结尾,甘嫫阿妞自缢身亡,美丽的姑娘虽逝去了,容颜长存人们心中�没有任何虚化的幻想情节,以现实主义的手法把悲剧色彩表现得淋漓尽致��梁祝�的结尾以化蝶双飞来寄托人们的美好愿望和无奈,以这种物化长生的模式平添了浪漫主义的元素,虽然看似给了故事一个差强人意的完满结局,却使得故事的悲剧性大打折扣,震撼力也有所削弱�三彝汉文化和社会状况在故事中的折射�甘嫫阿妞�和�梁祝�的广泛流传表明在彝汉文化中,都有着本真的对自由追求婚恋幸福的要求,但这种要求却往往得不到满足�被压抑必然激起反抗意识,通过传说故事对这种反抗意识进行夸张和放大,进而讴歌和赞美,在广大受众心中引起强烈的共鸣,所以才会使得�甘嫫阿妞�和�梁祝�在彝族和汉族的文化中代代传承�甘嫫阿妞是真实的历史人物,故事发生现可考认为是明朝年间,专家考证出了她的出生地是峨边大堡古镇,庇护她的族人的住址是万坪乡,故事的现实性更显强烈�其婚恋悲剧的反抗矛头直指当时的统治阶级的暴政压迫,这种反抗的意识甚至突破了婚恋的母题,反映了彝区人民面对恶势力的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其广为流传,说明当时的社会状态下,彝区人民大多处于被压迫的情境,也表现出他们对这种处境的极度不满,甘嫫阿妞的婚恋悲剧作为导火索点燃了他们的怒火,激起了普遍的激烈的反抗和斗争�而�梁祝�最早出现的接近现流传文字资料的是初唐梁载言所撰的�十道四蕃志�,在此基础上晚唐�宣室志�对其进行了文学性渲染,当时其结局为"晋丞相谢安奏表其墓曰义妇冢",化蝶双飞的结局出现在清代邵金彪的�祝英台小传��祝英台反抗的是当时的封建道德礼教束缚,其行为为世俗规范所不容,但与此相悖,她在死后得到了"义妇"的官方旌表,并且民间传说中被理想化为化蝶双飞,说明她的反抗行为和反抗精神得到了普遍同情和认可,而这种同情和认可可以理解为在封建道德礼教束缚下民众普遍的抵触情绪和反抗意识的表现,但是与�甘嫫阿妞�故事相比,这种抵触情绪和反抗意识要温和的多,仅仅是心理层面上的不满而已�祝英台的反抗方式尤其体现了这一点,她根本没有与其反抗的势力���祝员外起激烈的正面冲突,最后的以死抗争甚至表现出妥协的意味,令人扼腕�从心理意识层面上来说,彝族文化更加质朴和本真,而汉族自秦以后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思想控制和礼教规范更加严格,所以造成了彝汉人民面对恶势力压迫和世俗礼法的禁锢时,他们的反抗意识有着明显的区别�四小结�甘嫫阿妞�和�梁山伯与祝英台�作为民间传说的两朵奇葩,分别是彝族和汉族传说中婚恋悲剧母题的代表作,它们在表现对美的讴歌,对自由的追求和对人性本真的赞颂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这说明彝汉文化中的有其相通相似的部分�但是在反抗的具体对象和反抗意识的强弱等方面二者却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是由于彝汉不同的文化社会背景所造成的,也折射出彝汉人民的社会心理层面的不同和反抗意识的差别�参考文献:����甘嫫阿妞�(汉文版),四川民族出版社,����年����陈英:�对比研究彝汉古文化的启示�,�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年第�期����周静书:�百年梁祝文化的发展与研究�,�民间文化�,����年第��期����刘红:�四大传说���与民众对人自身的思考�,�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年第�期����谢会昌:�米恒哲与盘古王���彝汉神话之比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年第�期����肖远平:�生命美学的直觉体验���彝族苗族虎故事审美心理比较探寻�,�贵州民族研究�,����年第�期�作者简介:江源,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文学人类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俗学����。

法律与文学——精选推荐

法律与文学——精选推荐

“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及其在国内的发展意义关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起源,根据朱苏力教授为《法律与文学》一书所作序文《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中的描述,可以追溯到1973年时詹姆斯·伯艾德·怀特的教科书《法律的想象》的问世。

而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领域在中国仍是有待开发的。

本文将论述关于这种新式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的发展可能,以及在国内开展这方面研究的意义。

一.“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论及“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首先要从文学的特性说起。

文学虽高于生活,也源于生活。

文学的想象和虚构是依托于社会现实这一基础而不断发散展开的。

因此,“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首先就在于,文学中反映的社会现实同样是法学研究所关注的。

正如当代电影《秋菊打官司》,其之所以引起法学界普遍关注,正是因为该影片展示了当代农村法律的现实。

其次,具体到法学研究而言,文学也能弥补法律的不足。

这不仅“因为文学上演的是具体生动而典型的,直接诉诸读者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

而且还因为若你只读《唐律疏议》、《资治通鉴》以求搞懂中国老底子的政法手段,是不够的。

甚至还有上当遭骗之嫌。

“不如听一听红楼梦中那门子讲一遍‘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的‘护官符’来得切綮中肯,纲举目张。

”再从哲学上看,真实性并非等于真实发生过的事件。

在我国“史官文化”传统中,所谓正史对民间声音极少有记述。

而文学对此正是一个恰当的补充。

西方法律思想史学者凯利也指出,“若说我们能够对希腊最初的法律生活有所认识的话,荷马和赫西奥德的诗篇是我们唯一的依凭。

”以上论述均从“法律中的文学”这一视角来看“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而如果从“文学中的法律”这一视角看,我们也能看到这样的研究的发展可能。

例如,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在近百年前的一个题为“法律与文学”的演讲中,将“法律中的文学”的触角伸到了法官的判决书的写作风格上。

他说:“判决应当具有说服力,或者具有真挚和热情这样感人至深的长处,或者带着头韵和对偶这样有助记忆的力量,或者需要谚语、格言这样凝练独特的风格。

“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_公众演讲.doc

“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_公众演讲.doc

学”经历了一个从“文学中的法律”的本质主义到“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反本质主义的转向,但严格区分二者无疑是夸大了二者的差别。

在怀特看来,作此区分只是为了方便起见。

卡夫卡曾经把法律学习比作吃锯木屑,看来法律的学习远不是一件容易而有趣的事。

而“法律与文学”兴起的一个原因正在于使法律教学成为一种轻松而有意思的事情。

同时,“法律与文学”的兴起也很难说与西方文艺理论的繁荣、英美国家的判例法传统(律师和法官在这一传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及后现代思潮没有关系。

而“法律与文学”能够崛兴的最要紧的条件或许还在于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联系,贝尔(C.Bell)曾经提到法律与文学的如下联系:文学名著很多都与法律、法律制度相关;解释问题对文学和法律批评与研究都很重要;法律家和文学家都知道语言和修辞的用处;法律(如关
于淫秽作品的法律、版权法等)通过各种形式对文学作品予以管制。

这些联系在波斯纳(R.Posner)的《法律与文学》(1988/1998)中得到了更为详细的阐明。

但波斯纳始终没有忽视法律与文学的差别,他认为法律在小说中完全是补助性的,小说主要想说明的并不是法律,因此,必须把“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小说对“人类处境”的关怀区分开,他告诫世人:“最好不要将成文法理解为文学作品,而应将之理解为一种命令。

”就此而言,法律与文学之间不可逾越的差别正构成了这一运动向外扩展的界限。

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

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

中外法学pekingUniversityLawJoumal VOI.18,No.3(20()6)pp.310一322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沈明找那不可能的东西,绝望中练一身技艺。

—燕卜荪:《最后的痛苦》一、引论法律与文学(LawandLiterature)是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者领域。

法律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然而自1960年代以来,其学科自主性在美国逐渐走向衰落。

〔‘〕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女权主义、种族理论等交叉学科研究(“Law一and”)蓬勃兴起,而且硕果累累。

四十多年来,法律交叉学科研究中声望最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如今已经成为常规科学的法律经济学(LawandEconomics)了,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孪生兄弟”:〔2〕法律与文学。

美国法学界通常认为詹姆斯·怀特教授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

三十多年来,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呈现出两种相互矛盾的特征:一方面,这一研究领域迅速发展壮大,出版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学术著作,〔4〕并且在法学院中扎下根来梦5〕以法律与文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不时召开,并且吸引了很多著名的文学、法学学者以及法官和律师参加。

另一方面,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始终是在怀疑声中才于前行。

即便是作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主将之一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也说“法律与文学领域充斥着虚假的前提、有偏见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浅薄的理解。

’,〔“〕因此我们就不会感到奇怪,法律与文学和它的“孪生兄弟”法律经济学为什么会有迥然不同的“命运”。

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与文学的“故事”大部分是美国的,但在法律学术发展和研究方法论的抽象层面上对法律与文学加以反思,显然会对中国自己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以及—推而广之—法学研究产生有益的借鉴作用。

“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演讲范文_演讲稿.doc

“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演讲范文_演讲稿.doc

“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演讲范文_演讲稿没错!可千万不要小看了这第一步,立下一个志向就是我们漫漫征途的开始,如果起点缺乏远见或是模糊不清,那么,你将来所要走过的路上将会留下遗憾、甚至悔恨。

无论你是立志成为一名学识渊博的科学家、还是一名燃烧蜡烛的教师;成为勤劳为民的公务员,还是一名保家卫国的军人;成为一名驰骋商海的弄潮儿,还是一名公正廉明的法官,成为一名救病济世的医生,还是一名为国争光的运动员……不论是什么样的选择,。

只要你的志向崇高而远大,我会恭喜你已经找准了起点,只须付出足够的努力和不懈的拼搏,相信你人生中所拥有的辉煌灿烂就会是最多的!你的人生就会变得充实与富足,会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人民的爱戴。

立志成才,必须努力读书,专心致志,持之以恒地读书。

作为莘莘学子,来学校的目标就是更好的泛舟书海,读书成才。

读书,就是用心灵去感悟:星的灿烂,月的朦胧,花的嫣然,泪的晶莹,人类的进步,科技的腾飞,以及生命的沧桑与美丽。

读书,是在如画风景中捡拾朝花,寻找生命感悟的花絮。

你可以泛舟西湖,随手采摘到生命启迪的莲子;你可以驾长车踏进苏杭,欣赏人间天堂;你可以登临泰山,了解帝王封禅的缘由,体味“一览众山小”的胸襟;我们为中华的崛起而骄傲,为中华腾飞而勤奋读书。

我会将报效祖国立为自己最高的志向,并朝这个方向努力。

如此慷慨的宣言,好好珍藏在你的心灵深处!看看自己身边那么多真正为志向所拼搏的人们,我们应该好好把握自己的人生,我们应该珍惜社会给予我们这大好的时光和机会,更好更强地发展自我,明朝成才,我们学富五车,满载而归,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

…立志成才,我们无所畏惧,向未来的彼岸,奋勇航行。

报效祖国,我们无所保留,向成功的巅峰,奋力攀登!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法律在我们身边”的主题班会_策划书一、教育目的:通过本次活动,使学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能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加深学生对学法重要性的认识。

二、活动过程:主持人甲:国家法律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人人都在法律的保护下生活、学习和工作。

超越_法律与文学_

超越_法律与文学_

136“法律与文学”作为滥觞于美国的一种学术运动,近年来逐渐为国人所知晓,这多半归功于几年前译介过来的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一书。

波斯纳法官以其法律经济学研究而闻名于世,而他也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

近年来由于苏力在国内的大力引介,波斯纳被人戏称为苏力的“洋兄弟”。

因此,苏力的新著《法律与文学》就很容易被看成是对“洋兄弟”的模仿。

苏力曾以“本土资源”而名满法学界,因此《法律与文学》的副标题“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也很容易被人看做是苏力发扬充满含混性的“本土资源”的一个具体尝试。

此外,对于早年有着强烈文学爱好的苏力而言,《法律与文学》又很容易被看做是旧梦的补偿,甚至会被认为带有“不务正业”的成分,一种旁门异趣或闲情逸致。

这些似乎有些望文生义的猜测,粗看起来也为苏力具体的文本分析所印证。

苏力在书中处理的中国传统戏剧故事,如《赵氏孤儿》、《梁祝》和《窦娥冤》等,都是包含法律问题(宏观制度变迁、微观司法制度)的文学文本,因此既可以被看做文学文本的法律分析,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文学批评,即从法律理论和社会历史角度对中国传统戏剧文本进行的阐释和解说。

但苏力在导言中便开宗明义:“本书的基本追求不是运用具有历史意味的文学材料来印证法律的历史,甚至也不是运用文学材料来注释甚或宣传某些当代的法律理念;而是力求在由文学文本构建的具体语境中以及构建这些文本的历史语境中冷静地考察法律的、特别是中国法律的一些可能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希冀对一般的法律理论问题的研究和理解有所贡献。

”(《法律与文学》,下引该书,不赘)看来,苏力的主旨并不在于“法律与文学”这个所谓交叉学科研究,或者不仅仅在于此。

超越“法律与文学”刘晗并且,即使从内容编排来看,书的最后总结方法论的一编也显得很突兀,无论在内容上还是风格上都与书的主体内容有某种断裂。

该编的第八章是对《梁祝》的文本研究的一个解释,且似乎是在讨论史学理论问题,即文学文本作为进行法律研究的历史材料的真实性问题;第九章更是脱离了“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的题旨,转而分析西方文学文本《安提戈涅》,似乎有离题的嫌疑。

从法律的角度看文学

从法律的角度看文学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文学是一种有形的文化创作,它以文字表达艺术性的情感或思想,以及创造性地处理有关人类社会发展的主题。

它是一种精神文化,由其他文化创作衍生而来,具有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和技巧。

文学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可以用来抒发人们的情感,也可以用来表达对社会某些事物的反思。

从法律的角度,文学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仅是文学作品本身,而且还包括文学作者的知识产权,以及文学作品的使用权。

根据《著作权法》,任何形式的文字作品,只要符合创作规范,并且经过实质性创作,就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著作权法》还为文学作者提供了其他的保护,比如,对文学作品的抄袭行为和篡改行为,文学作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此外,《合同法》也为文学作者和出版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文学作者有权获得其文学作品的使用权,并且可以对其文学作品进行合理的财产分配。

为此,文学作者和出版机构之间的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从而保护文学作者的权益。

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文学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受
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文学作者可以通过法律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可以通过合理的财产分配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与文学教学大纲

法律与文学教学大纲

《法律与文学》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法律与文学【课程号】【课程英文名称】Law and Literature【总学时数/实践学时】【总学分数/实践学分】【课程类别】专业教育课程【课程类型】□必修□选修【面向专业】【依据培养方案版本】【课程责任教师】【联系方式】【前置课程及说明】《法理学》及文学类相关课程,本课程针对法学专业开设的通识课程,法学专业的《法理学》和中文专业的《中国现代文学》《西方现代文学》可作为前置课程。

【后续课程及说明】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跨学科通识课程,本课程会是对法律与文学的概括学习,对法学专业来说,要想进一步从其他学科角度研习法律,需在本课程基础上,选择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其他的跨学科通识课程进行学习。

一、课程简介法律、社会与文学之间本有着多重关联性。

本课程希望以小说、电影等类型的文学文本为基础,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以法律观察文学作品,以文学方式理解法律的方法,提供对法律与文学、社会学探索的另类门径,在帮助学生提升阅读的想象力的同时,打开理解法律的多重视野。

二、课程目标本课程的总体目标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观点概要讲述法学理论和文学作品的相互关系。

从而使学生能够初步形成从法学之外观察法律与文学知识体系的一种理念,进而掌握法学的一般规律和当前法学、文学的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并且能够运用法理基本知识观察、分析和解释经典的文学作品和社会现实中的法律现象。

具体目标如下:(一)知识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系统学习,不仅使学生对本课程的基础性内容充分掌握,包括法学的基本原理、概念、范畴等基本知识点的识记和理解,而且使学生对法律与文学理论的研究方法有较系统的理解和掌握,能够结合本专业特点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社会现实把握文学作品的表达和文学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能力目标。

本课程主要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去分析文学作品,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需要,并具有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外法学pekingUniversityLawJoumal VOI.18,No.3(20()6)pp.310一322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沈明找那不可能的东西,绝望中练一身技艺。

—燕卜荪:《最后的痛苦》一、引论法律与文学(LawandLiterature)是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者领域。

法律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然而自1960年代以来,其学科自主性在美国逐渐走向衰落。

〔‘〕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女权主义、种族理论等交叉学科研究(“Law一and”)蓬勃兴起,而且硕果累累。

四十多年来,法律交叉学科研究中声望最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如今已经成为常规科学的法律经济学(LawandEconomics)了,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法律经济学的“孪生兄弟”:〔2〕法律与文学。

美国法学界通常认为詹姆斯·怀特教授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

三十多年来,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呈现出两种相互矛盾的特征:一方面,这一研究领域迅速发展壮大,出版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学术著作,〔4〕并且在法学院中扎下根来梦5〕以法律与文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不时召开,并且吸引了很多著名的文学、法学学者以及法官和律师参加。

另一方面,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始终是在怀疑声中才于前行。

即便是作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主将之一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也说“法律与文学领域充斥着虚假的前提、有偏见的解释、肤浅的争论、轻率的概括、浅薄的理解。

’,〔“〕因此我们就不会感到奇怪,法律与文学和它的“孪生兄弟”法律经济学为什么会有迥然不同的“命运”。

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与文学的“故事”大部分是美国的,但在法律学术发展和研究方法论的抽象层面上对法律与文学加以反思,显然会对中国自己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以及—推而广之—法学研究产生有益的借鉴作用。

在美国,法律交叉学科研究的方法或者领域的名称大多是“法律与xx”,例如,除了大名鼎鼎的“法律与经济学”之外,声名不甚显赫的还有“法律与行为生物学”华7〕“法律与社会生物学”〔“〕甚至“法律与音乐”、〔”〕“法律与数学’,〔‘“〕等;法律与文学也不例外,其名称就是在法律、文学二者之间加上“与”字—一个不论在英语还是汉语中都是一个最普通的、没有什么实际涵义的连词。

连词虽然普通,然而经由它使“法律与文学”成为一个固定短语、专有名词之后,我们就有必要追问使二者联系起来的纽带到底是什么,即:法律、文学二者之间何以能用一个“与”字连接起来、固定下来怀“〕虽然这一提问是修辞性的,但是它本身却是一个法律学术问题,即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地位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位置。

广父的法律与文学包括四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1*in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as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throughliterature)和有关文学的法律(lawofliterature)。

(‘3〕我们看到,实际上,“法律与文学”中的连词“与”(and)被“分解”为“中”(in)、“作为”(a。

)、“通过”(through)、“有关”(of)四个介词。

仅这一点就暗示出了法律与文学和法律经济学的重大差异,后者并没有依这种方法划分的学科分支,这是因为,法律经济学说到底就是经济学,它具有一个基本统一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内核。

而法律与文学则不同,它并没有一个方法论平台作为研究的基础,〔‘4〕理论结构也相当松散,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文学”两个关键词和上述四个介词的重新排列组合看出这一点:·如果我们把法律与文学四个分支领域名称中的“法律”和“文学”颠倒一下位置,就得到了如下四个新名称: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有关法律的文学。

现在很容易可以看出,“文学中的法律”实际上就是“有关法律的文学”,“有关文学的法律”就是“法律中的文学”,因此“文学中的法律”和“有关文学的法律”构成对应关系(参见下表),总体而言,这两个领域离法学更近一些,法学家比文学理论家对它们更有发言权。

同理,“作为文学的法律”(即“通过法律的文学”)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即“作为法律的文学”)构成对应关系,尽管由于法律与文学毕竟是发韧于且至今依然落户于法学院的学术运动,因此不便说文学理论家或者社会学家、政治学家比法学家对它们更有发言权,但是,就像法律经济学归根结底就是经济学一样,法学家在这里的耕耘大抵是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心中“块垒”。

〔‘5〕本文的分析试图证明,上述解析并非文字游戏,法律与文学是分属若干不同学科门类的理论研究的松散联合,只是在一种并不严格的意义上,这些研究都同时涉及到了法律/法学和文学作品/文学理论。

因此,法律与文学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论。

下文将对法律与文学的四个亚领域分别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我将论证,法律与文学研究在规范层面上的逻辑属性以及在实证层面上的社会属性又规定了它既不会繁荣也不会消亡的学术命运。

二、文学中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即以文学文本为题材来研究其中的法律问题,它是法律与文学运动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早期成果多是这一类型的,著名的如理查德·维斯伯格的《语词的失败》一书。

〔‘“〕这一类研究至今盛行不衰,而且其研究对象也扩展到视听艺术等大众文化领域。

〔’7〕然而,作为法律与文学的代表性研究类型,“文学中的法律”同样也为法律与文学运动惹来了不少争议。

其中不少批评性意见并非空穴来风:在方法论层面上,“文学中的法律”研究的立论基础尚有待夯实。

法律和法学最终要解决的是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不是虚构的问题(fiction)。

诚然,进入法律与文学研究视野的文学文本摹写的就是生活本身,然而这并不能为“文学中的法律”争取到充分的正当性或合法性。

批评者凭直觉可以说,至少这种研究的前提是不可靠的。

尽管能够进人“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视野的文学文本大多是涉及到法律事件的文学名著,如狄更斯的《荒凉山庄》、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马佐夫兄弟》、卡夫卡的《审判》、加缪的《局外人》等,然而文学名著与一般作品的边界是模糊的。

根据塞缪尔·约翰逊、大卫·休漠和乔治·奥威尔一脉相承的观点,判断一部作品是否为名著的标准只能是它在文化“市场”竞争中的生存能力。

〔’“〕换句话说,历久不衰的作品就是伟大的作品。

不过请注意,这一判断标准仅有时间这一个维度,而没有空间上的考虑。

实际上,如果考虑到不同国度的文化实力(出口能力)和语言的差别,是否名著的标准就更是相对的了:《红楼梦》在中国是文学名著,这毫无疑义,但它在美国是不是名著就很难说了,而如果到例如某些非洲国家再问这个问题,答案应该就不难说了。

由此可见,即使把“文学中的法律”的研究题材限定于文学名著,这也不过是一个空洞的标准,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而且,关键是,我们看到“文学中的法律”并没有把自己的研究对象局限于文学名著,甚至没有局限于狭义的文学作品,而是扩展到了范围更广的视听艺术作品J‘”〕很容易就能看出这一逻辑所隐含的极端结论:任何涉及法律问题的—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都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的依凭和根据。

当然,这本身不是问题,但是当它们进入法律与文学的版图之后,或者在面临方法论正当性追问的时候,就很可能会出现问题。

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法学逐步社会科学化以后,法学与传统上属于人文学科的文学之间的张力日渐凸现的外在表现。

具体到学术研究的操作层面上,“文学中的法律”也有一些混沌之处。

首先,在这种类型的研究中,对待文学文本的态度,可不可能有一个一以贯之的标准?通俗地说,是不是总要/总能拿文本当回事(takeitseriously)—至少就同一个作者或者同一部作品而言?作为一个范式或者方法的法律与文学的分析一定是现实主义的(否则恐怕就不再是法学研究了),然而,就作为其研究对象的文学作品而言,除了现实主义之外的作品,对于象征主义的、神秘主义的、荒诞派乃至魔幻现实主义的作品,又应该怎样对待、处理和分析,才能够维系法学的本分呢?如果说卡夫卡的《审判》还够“现实”的话,那么《在流放地》就已经开始“荒诞”了,而要是到了例如《变形记》这样的小说(假如它也是一部法律题材作品;其实,即使它不是狭义的法律题材小说,也未必就不能成为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文本),又该怎么办呢?也许惟一的办法就是对文本内容做出较为随意的、“六经注我”式的剪裁和取舍。

果真如此的话,也就从根本上动摇了这种研究的信度和科学性,甚至可以说,这和统计学研究中舍弃那些不符合理论假说的数据,而仅保留对研究者“有用”的数据没有本质的不同。

[zl〕其次,很多时候,要对文本当真,或者和文本较真,就必然会隐含一个前设:“作者的创造高于读者的理解”或者“文本具有(某种)权威性”,对此,我也不太同意。

关于这个问题,只要想一想民间故事就行了:有的作品作者是多个人,甚至是不特定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作者的权威性如果不是虚假的,也是研究者建构的。

卿〕实际上,地位岌岌可危的,不仅是作者的权威性,而且还有作者本身。

1968年,罗兰·巴特宣布“作者死了”:[z3〕只有作者之死才能换来读者之生;1969年,米歇尔·福柯在其著名演讲《什么是作者?》〔川中提出,作者是一个功能性的而非本体论意义上的称谓。

我们可以从作者及其权威性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事实得出两点推论:一,作为读者的研究者的解读,有时候甚至很多时候只能甚至必然是“一厢情愿”的,而且存在过度诊释的危险;二,“文学中的法律”与“通过文学的法律”的界线也模糊掉了,这意味着,法律与文学本来就很虚弱的方法论框架—四个分支领域的划分—也随之坍塌了。

这一点将在后文第四节“通过文学的法律”之“叙事体法学”中加以讨论。

再次,当研究者把文学文本转化为法律研究的对象时,文本就很可能凸现出一些原本(即,作为文学文本)不存在的局限性:文学不是为法律而存在的,尤其不是为法律与文学研究而存在的,因此,就“文学中的法律”来说,文学文本所传达出的事实可能远不够清楚,而且当代读者也不具备故事发生的时空中的语境化的知识。

波斯纳曾深刻地指出,我们的很多学术与道德争论都是因事实不清或者知识有限造成的夕5〕就此而言,“文学中的法律”所采取的“怒向文学觅法律”的办法不含是一种(自愿?)戴上脚镣的舞蹈。

说到底,“文学中的法律”(以及后文将要谈到的“作为文学的法律”)难免沾染几分学术游戏的“玩”味,〔2“〕这类研究多是具有文学兴趣或者才华的法学研究者的智识产品与副产品。

尽管以上指出了“文学中的法律”研究潜在的种种弊病,然而笔者并非要武断且不公道地对它全盘否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