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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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合规案例分析报告(3篇)

财务合规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财务合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财务法规和制度。

本案例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分析其在财务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在2018年,公司因涉嫌财务违规被监管部门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在以下方面存在财务合规问题:1. 虚假交易: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构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掩盖实际经营状况。

2. 非法关联交易: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 内部控制缺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财务风险。

三、案例分析1. 虚假交易分析(1)虚构业务:公司通过虚构房地产项目,虚增销售收入。

具体操作方式为:与供应商签订虚假采购合同,虚构项目成本,将成本计入销售收入。

(2)虚构合同:公司虚构房地产销售合同,虚增销售利润。

具体操作方式为:与客户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价格,将实际销售价格与虚构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

2. 非法关联交易分析(1)利益输送:公司通过关联方关系,将利润转移至关联方,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具体操作方式为:关联方以低价购买公司资产,或以高价出售资产给公司。

(2)虚增成本: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虚增成本,降低利润。

具体操作方式为:关联方以高价出售原材料、设备等给公司,虚增公司成本。

3. 内部控制缺失分析(1)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财务风险。

具体表现为:财务审批流程不规范,财务凭证管理混乱,财务数据不准确。

(2)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导致财务违规行为发生。

具体表现为:内部审计制度缺失,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不健全。

银行法律法规真实案例(3篇)

银行法律法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某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某银行案由:信用卡透支纠纷二、案情经过张三于2010年5月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张三在办理信用卡时,已签署了《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信用卡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说明》,明确知晓信用卡透支的利率和计息方式。

自信用卡办理之日起,张三一直正常使用信用卡,并按时还款。

2018年12月,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

随后,某银行向张三发送了透支短信提醒,并多次电话催收。

张三在接到催收电话后,表示会尽快还款,但并未采取实际行动。

2019年1月,某银行向张三发送了书面催收通知,要求其在3日内归还透支款项及相应利息。

然而,张三仍未还款。

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归还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三在透支信用卡后,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催收义务,不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因此,法院判决:1. 张三应立即归还某银行透支款项10万元;2. 张三应支付透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透支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 张三应支付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法律法规的适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卡透支合同的效力:张三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应充分告知持卡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持卡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案例分析在商业世界中,关联交易是一种常见但又颇具复杂性和敏感性的经济行为。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其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市场形象产生深远影响。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关联交易。

案例一:某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某上市公司主营电子产品制造,其控股股东旗下拥有一家零部件生产企业。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上市公司长期从控股股东的企业采购关键零部件。

在表面上看,这种关联交易似乎是合理的,因为可以保证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

然而,深入分析发现,该零部件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经过调查,发现控股股东通过操纵价格,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了自己的企业,从而损害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一案例揭示了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

控股股东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不合理的交易价格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也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

案例二:某大型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旗下拥有多家子公司,涵盖了多个不同的业务领域,如房地产、金融、制造业等。

其中,房地产子公司在开发一个大型项目时,从集团内部的金融子公司获得了高额的贷款。

从集团整体的角度来看,这种内部关联交易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金融子公司有资金需要投放,房地产子公司有融资需求,通过内部交易,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

但问题在于,由于内部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会导致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和放大。

如果房地产市场出现波动,房地产子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那么可能会对金融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严重影响,进而波及整个集团。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看到关联交易带来的资源整合优势的同时,也要警惕其可能引发的风险传递和集中。

案例三: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一家知名跨国公司,在全球多个国家设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其中,位于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将大量产品以低价销售给位于低税率国家的关联子公司,然后由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进行销售,从而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税务稽查案例——某矿业公司关联交易涉税案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某矿业公司关联交易涉税案分析

某矿业公司关联交易涉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部门在选案环节注重分析,在检查环节实施有效的检查方法,发现纳税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依据税法规定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本案的查处,对税务机关查处关联交易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7年9月,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通过对征管资料的案头分析,发现近几年当地部分矿山企业的销售收入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这与市场上铜矿石供不应求、价格连续攀高的现状不相适应。

针对这些情况,稽查局按照选案程序,上报批准后,对某矿业有限公司2006年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某矿业公司主要从事铜矿石采掘销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7%,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销售收入155.23万元,全年共销售铜矿石24892.08吨。

该公司申报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87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59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检查人员在检查前调阅了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税收征管资料,了解到该公司收入核算基本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成本费用核算混乱。

根据这种情况,制定了如下检查预案:1.重点检查企业的销售收入,从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往来账户等方面进行检查。

2.检查企业与运输相关的凭证,从运费上检查核对企业的销售数量。

3.检查企业相关生产记录,以核对企业的产量。

4.检查企业的成本、费用等账户,督促企业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完善财务账务处理程序。

(二)检查具体方法1.初查,发现疑点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该公司实施了实地检查,通过检查该公司财务核算情况,开采的铜矿石入库、出库均有记载,纳税申报正常,未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但是有一个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那就是销售收入只有155万余元,而账面反映亏损额却有40多万元,这与该单位实际经营的状况以及当前的市场行情很不相符。

关联方交易风险案例

关联方交易风险案例

关联方交易风险案例关联方交易风险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交易方与对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产生的风险。

关联方交易风险可能包括不公平定价、信息不对称、违背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以下就关联方交易风险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参考内容。

案例1:A公司是一家电子设备制造商,其子公司B公司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

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将电子设备的供应链管理业务委托给B公司,作为回报,B公司获得了高额的服务费用。

然而,实际情况是,A公司的高管同时也是B公司的股东,高额的服务费用实际上是他们的私利输送。

此外,由于关联性的存在,A公司对B公司的业绩监管不力,导致B公司的服务质量下降。

参考内容:1. 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审批机制,包括明确审批责任人和流程,要求高管透明报告关联交易的所有详细信息。

2.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避免利益输送。

3. 建立独立委员会或董事会监督审查关联交易,并向股东公开相关信息。

4. 加强对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能力和合规性。

5. 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可以充分了解相关交易。

案例2:C公司是一家地产开发商,其股东D公司也是一家地产代理公司。

C公司在收购土地时购买了D公司推荐的土地,但实际上,D公司未履行尽职调查,导致C公司购买了非常不利的土地,损失了大量的资金。

参考内容:1. 提供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限制股东、高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进行交易,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并与第三方竞争。

2. 独立评估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交易价格。

3. 定期公开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细节、收款方和支付方的关系,以便投资者了解和监督相关交易。

4. 强化内部培训,加强员工对关联交易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能力,提高警觉性,防止不当利益输送。

5. 成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定期审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联方交易风险对于公司的经营和投资者的利益都具有潜在的威胁。

案例十-三木集团隐瞒巨额关联交易[9页]

案例十-三木集团隐瞒巨额关联交易[9页]
另外,2012年末和2013年末,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 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形下, 将其与上海东吉远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高泽贸易有 限公司、香港宝晟有限公司之间的往来进行对冲, 并在次年1月进行红字抵消调整。上述行为分别导 致公司2012年和2013年年度报告虚减资产和负债 2.15亿元和1.87亿元。
三木集团隐瞒巨额关联交易
福建证监局的一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让三木集 团的巨额关联交易大白于天下。2014年8月上旬,福 建证监局发布决定书责令三木集团采取改正措施, 公司近一两年的数十亿关联交易和关联人自此浮出 水面。据公开资料显示,包括福州开发区华永贸易 有限公司(下称“华永贸易”)在内的四家企业与三木 集团存在关联采购、关联销售或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交易金额自1400万元至12亿元不等,均达到披露标 准而公司方面均未履行披露义务。三木集团隐瞒与 这四名关联人的相关交易金额共计超过30亿元。
30亿元关联交易
8月5日,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福建三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经查,三木集团与四家公司间存在 “重大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问题。公告显示,华永贸易、福建华永科 技有限公司(下称“华永科技”)、福州三木 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三木园林”)、福 州开发区联得益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福州 联得益”)经检查为三木集团关联人。
其中与关联人华永贸易的往来额度最大,2012 年和2013年,三木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与华永贸 易发生大额关联采购和销售,相关交易金额分 别达到4.39亿元和9.32亿元,分别占公司上一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8.04%和75.79%。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与华永贸易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发生 额分别达到4.70亿元和12.39亿元,占公司上一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3.55%和100.77%。除此之 外,公司在2012年与华永科技、福州联得益债 权债务往来发生额分别达8605.73 万元、1.84亿 元。2012年和2013年,三木集团与三木园林发 生关联采购,相关交易金额为1427.77万元和 2803.46万元。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通过虚构收入、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导致公司业绩虚高。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A公司在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A公司在2018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A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不惜采取虚增利润等违规手段,以提高公司股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2)内部控制不健全: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

(3)监管力度不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A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A公司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依据虚假的业绩信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A公司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种行为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案例法律(3篇)

关联交易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在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然而,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其可能导致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关联交易案例的分析,探讨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及监管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了一系列关联交易。

具体交易如下:1. A公司以1亿元收购B公司持有的某子公司C公司100%股权。

2. 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无息贷款,共计5亿元。

3. A公司向B公司及其关联方购买原材料,交易金额为1亿元。

在上述交易中,A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未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审议,也未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三、案例分析(一)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1. 利益输送:本案中,A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利益输送至自身,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 财务信息失真:由于关联交易未充分披露,导致A公司财务信息失真,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

3.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A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1.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2. 加强关联交易审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严格审查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

3.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反映了关联交易在实践中的风险及监管问题。

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利益输送、财务信息失真等问题,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为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进行。

五、关联交易法律监管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审批程序等,为关联交易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不当关联交易

不当关联交易

(三)不当的关联交易的两种形式从表现形式来讲,不当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两种:非公允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非公允关联交易 :从利益转移的方向来看,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另一种是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

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这种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一般很少能发现,但经常会在整改报告中出现,如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熊燕的例子: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往往是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尤其是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

对于输入利益型的交易,关联方充当“活雷锋”,表面上看对投资者是有利的,但实质上,输入利益型关联交易只是手段,而抽取利益型关联交易才是最终目的。

关联方进行输入利益型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利用关联交易包装上市公司或掩盖上市公司黑洞,前者是为了再融资或炒作,后者是为了避免问题曝光。

徐妮妮的例子但现在的问题是,一些上市公司如果不靠关联方输血,可能会立即休克(暂停上市)或死亡(终止上市),所以为了稳定股市,管理层也鼓励这些输血式重组。

从证券市场实践来看,这些“活雷锋”往往不一定真的是“活雷锋”,除了政府引导的输血式重组不讲成本外,非政府主导的输血式重组往往是报表重组,表面上的输血实质上是要把上市公司最后一滴血榨干。

按照业务表现形式,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非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另外一种是经常性的关联交易。

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发生频率低,相关的信息披露也较为详尽,是否公允有可能通过公开信息识别。

一般说来,如果是资产(非商品)买卖,往往是买入方为卖出方输送利益,所以对上市公司收购关联方资产的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以实物抵债,作价是否公允应是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关注重点。

经常性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在日常的购销及其它往来活动中。

这种交易相比于非经常性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透明度较低,规模可能更大,是否公允很难从公开信息识别。

关联方如果控制了上市公司的采购或销售环节,通过关联购销操纵利润就轻而易举了,而且这种非公允关联交易表面上也是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低买高卖,账面上确认了巨额的收益。

关联方交易舞弊行为分析

关联方交易舞弊行为分析

案例分析CASE ANALYSIS222关联方交易舞弊行为分析——以紫鑫药业为例文/宋祎凡摘要:近些年来,由于国内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关联方交易越发频繁,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活动对企业的影响也随之增大,因此,对企业关联方交易的研究逐渐成为一个重大课题,国内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

关联方交易的监管和处理是个综合性难题,对该方面的关注和重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交易的规定,可以发现吉林紫鑫药业存在虚拟关联交易、隐瞒关联方之间非公允的交易事项等问题。

为了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稳定市场秩序,并减少相应事件的再次发生,本文对紫鑫药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查分析,使其潜在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存在的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浮出水面,发现其关联方舞弊的行为,并对日后规范关联方交易和防止该类舞弊行为再发生给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紫鑫药业;关联方;关联方交易;舞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各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也愈来愈激烈。

因此,企业想要在市场中站稳脚跟并获得发展,必须不断革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使得所有权益最大化。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许多企业就开始不惜一切代价,利用财务造假或舞弊等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来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妄图形成一个企业运作良好的假象来蒙蔽和误导投资者。

然而,这些造假行为一旦败露,就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恶劣影响。

近些年来,关联方交易舞弊就是比较常见的造假手段。

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关联方交易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全面和明确,会导致财务人员缺乏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这些就为企业利用关联方进行造假带来便利。

另一方面,许多上市公司抱有侥幸心理,想要快速增加企业利润和现金流,对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隐瞒,掩饰关联方之间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甚至不真实、不全面地披露相关会计信息,在涉及到交易的性质、内容和金额这些核心问题时往往会模糊不清。

五粮液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五粮液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代理
研究与开发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薪酬
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真实的关联交易是指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

虚假的关联交易不仅背离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因素。

比如有些公司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

一旦发现,企业就会面临处罚,公司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

因而,公司应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2、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

关联交易的存在已不是关注的重点,对关联交易的及时、深入、完全、准确的披露已成为公众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公司只有坚持披露重于存在的原则,才能使公司更稳健的运行。

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平性。

必要的关联交易多为公司存在及发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综合服务协议、主营业务所赖以依托的购买或租赁协议等等;这类关联交易也是公司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此时也要兼顾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4、在关联交易中的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实践中,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新、旧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之间。

虽然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权利质量上并无不同,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但比普通股东的权利更为优越。

关联交易往往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此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可能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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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财务会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企业。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被举报存在虚报成本的行为,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经过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虚报成本的问题,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经过1. 举报2018年,某公司被举报存在虚报成本的行为。

举报人称,该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通过虚构工程量、提高材料价格等手段,虚报成本,从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

2. 调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组对该公司近年来的财务报表、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实地查看了部分项目施工现场。

3. 发现问题调查组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虚报成本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构工程量:部分项目工程量虚报幅度高达50%以上,涉及金额数千万元。

(2)提高材料价格:部分项目材料价格虚报幅度高达20%以上,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3)违规列支费用:部分项目违规列支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4.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对某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责令该公司退还骗取的国家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

(2)对涉案人员进行追责,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取消该公司部分项目开发资格。

(4)公开曝光该公司违法行为,形成警示效应。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某公司虚报成本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虚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隐瞒真实财务状况。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虚构合同内容,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

2. 法律责任分析本案中,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骗取的国家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

(2)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是一家集药用动植物养殖、科研、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紫鑫药业于2007年3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发行价为9.56元,收盘价为16.8元,此后一直表现平平。

但“紫鑫药业”2010年的业绩表现却让人眼前一亮:当年实现营业收入6.4亿,比上一年增长151%;当年实现净利润1.73亿,同比增长184%。

此后,在2011年“紫鑫药业”的中报中,“紫鑫药业”实现营利收入3.7亿元,增长226%;实现净利润1.11亿元,增长325%。

凭借着惊人的业绩,“紫鑫药业”股价一路飙升,一时风头无二。

由于“紫鑫药业”股价及业绩的增长态势实在恐怖,引起了人们对其业绩增长真实性的质疑。

此后不久,市场上接连曝出“紫鑫药业”借助吉林省加快人参产业发展的政策造势,注册了大量的空壳公司并对人参进行空买空卖,涉嫌重大财务舞弊行为。

2011年10月19日,“紫鑫药业”因涉嫌关联交易违法行为被证监会立案稽查。

2014年2月13日证监会作出了对“紫鑫药业”及其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的决定。

二、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段(一)关联方的虚假交易1.虚构主要关联方(1)上游关联供应商“延边系”。

紫鑫药业人参的主要供应商为:“延边嘉益”、“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和“延边劲辉”。

这四家公司成立时间、注册地址、主营业务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相似性:都成立于2010年,以人参及人参粗加工为主营业务,营业场所为延边州新兴工业集中区。

经过调查,紫鑫药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郭春生正是四家企业最终控制人,且四家供应商的内部管理层大多为紫鑫药业及其关联方所把持,但紫鑫药业并未在年报中披露与其的关联方关系。

(2)下游关联客户“通化系”。

紫鑫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前五大客户分别为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千草药业饮品厂、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通化立发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和通化文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违规因素与规范对策

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违规因素与规范对策

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违规因素与规范对策一、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其对市场的影响自2007年以来,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利率高、风险低等特点,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进行购买。

但是,在理财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关联交易的情况,给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本章将对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其对市场的影响进行探讨分析。

二、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分析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是指银行通过与其它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的方式获取利益,并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

在进行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时,如果严重违反了监管规定,将会产生不良后果。

本章将重点分析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

三、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定及其对导致因素的分析为了防止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

本章将主要探讨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定及其对导致因素的分析。

四、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规范对策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规范对策旨在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交易行为,便于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本章将对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规范对策进行阐述分析。

五、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提高监管和减少风险的有效方法为了有效提高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监管和减少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方法进行监管。

本章将依次探讨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提高监管和减少风险的有效方法。

接下来,将通过列举5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银行违规开展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事件在某银行营业部工作的某市民在2016年11月15日,购买了该银行发行的“新疆天马红枣富利”理财产品。

但是,据当地媒体报道,该理财产品存在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针对此事件,该银行已被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

分析:该银行开展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违反了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监管规定。

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追责,有助于加强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规范化。

案例二:某银行存在掩盖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事件据某市民反映,某银行在2016年6月出售的某款银行理财产品中,涉及到关联交易成分,但银行未对此进行说明。

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案例

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案例

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案例案例名称: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案例——A公司与其子公司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纠纷一、案件背景A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制造、销售电子产品为主的大型跨国公司。

2008年,A公司在其母公司的支持下设立了子公司B公司,以涉足电子零部件领域。

尽管A公司作为母公司对B公司进行了充分的监管,但由于关联关系,两者间的交易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时间线及事件描述2009年5月-2009年10月:B公司从A公司采购了大量电子零部件,并刚性执行A公司制定的采购价格。

虽然市场价格较低,但B公司未能与其他供应商进行价格比较,因为根据供应协议,B公司必须在A公司指定的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2010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支持协议”,约定A公司将为B 公司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服务。

协议中约定B公司每年支付100万美元的技术支持费用给A公司。

2010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一份采购协议,B公司同意从A公司采购高价格的电子零部件,而非市场价。

协议约定,B公司从A公司采购的产品价格将高于市场价20%。

2011年8月:由于供应商的市场价格下降,B公司开始考虑与其他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并获得了更优惠的价格。

2012年2月:B公司与C公司签署了一份供应协议,约定从C公司采购电子零部件。

价格上与市场价相比,C公司给出的价格相对较低。

2012年6月:A公司得知B公司与C公司的供应协议后,要求B公司立即终止与C公司的合作,并强制要求B公司继续从A公司采购电子零部件,以履行采购协议。

三、法律分析及判决在该案例中,涉及到的交易关系为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即母公司A 公司与其子公司B公司之间的交易。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当事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以确保各方的利益平衡。

针对该案例,B公司在采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只能从A公司采购电子零部件、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条款。

同时,B公司在签订供应协议后,选择与其他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并取得更优惠的价格,违反了采购协议的约定。

会计经验:关联交易税务风险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关联交易税务风险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税务风险案例分析关联交易税务风险案例分析 我国一些企业在集团化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母公司承担了子公司的众多职能。

特别是一些被捏合的集团企业,其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远未跟上集团化扩张的脚步,企业集团内部职能划分和费用分摊十分混乱,由此引发很大的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S公司是国有大型能源类集团的母公司,亦是A股上市公司。

2010年10月份,S公司启动了一项大型软件工程研发项目A信息系统。

A信息系统总投资20.22亿元,由S公司委托集团内子公司开发。

A信息系统共包含11个功能模块,2012年底开始试运行,2013年推广到集团范围。

在A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所有支出均由S公司负担并列支,而在A信息系统逐步试运行乃至推广使用时,S公司却并未向其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S公司作为母公司,不仅承担了系统开发的职能,而且也承担了本应由集团内企业共同承担的开发费用。

经统计,仅出售A信息系统部分功能模块的收入,就涉及增值税2亿元。

 ◎风险提醒◎ 在上述案例中,S公司作为母公司,并不具备系统开发功能和资质,虽然委托其子公司开发,但实际成本由S公司承担。

开发A信息系统的初衷是给全集团公司共同使用,受益者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但S公司独自承担此项费用,未和子公司共同承担开发成本、费用;系统开发完成后,推广使用时也未就出让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向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导致S公司和其子公司无法清晰划分收益和费用,进而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在实务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功能重合、费用分摊不清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极易引发税务风险。

在流转税方面,母公司软件系统、专利成果等无偿提供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发放贷款等均可能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例如,上述案例中,A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虽然未收取相应费用,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视同销售,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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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关联交易案例分析一、关联交易的概述关联交易在经济生活中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

通常情况下,在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转移。

从此意义理解,一般所谈关联交易是中性的。

其中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是指“在企业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不过在现实中通常应该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正当的关联交易是在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同时,公允合理地确定价格,公平转移风险和收取报酬。

它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市场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也可以帮助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进入新的领域以及获取专项资产等。

但是没有一定的约束,关联交易很容易演变成不当关联交易或者说不公允关联交易。

什么是不当关联交易呢?从监管者、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角度理解,我们认为所谓不当关联交易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关联方利用非公允价格和其他非公允方式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同时不能公平合理地转移风险和收益。

第二层含义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办理,没有依法合规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例如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的关联交易要征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重大关联交易要逐笔披露。

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对于信托公司关联人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情况应在披露文件中予以专项说明,披露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和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市场价格水平等,并阐明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隔离措施。

第三层含义是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所禁止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形式与手法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依据,而不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

关联方交易类型主要有商品和劳务购销类、资产买卖类和股权投资类,具体的手法如下:1.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交易。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例如,母公司出售绐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3.提供或接受劳务。

例如,A企业为B企业的联营企业,A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

4.代理。

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5.租赁。

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7.担保和抵押。

但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保证、抵押等。

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的担保或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管理合同通常指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管理合同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财务和日常经营。

因此,管理方面的合同也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形式。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和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和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10.许可协议。

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表1;2001-2002年关联交易分类比较单位:%三、不当关联交易及其形式(一)不当关联交易根据上述分析,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正当的关联交易是在转移资源和义务的同时,公允合理地确定价格,公平转移风险和获取报酬。

它有利于企业集团充分利用内部的市场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集团的资本运营能力和上市公司的营运效率,也可以帮助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进入新的行业领域及获取专项资产等。

但如果没有一定约束,关联交易很容易变成不当关联交易。

所谓不当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利用非公允价格和其他不当方式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和义务,同时不能公平合理地转移风险和收益。

国际准则指出:“非关联方之间的价格是公允价格。

”显然,对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来说,国际准则的以上表述为判断公司业绩的公允性风险提供了基本思路。

如果用非公允价格交易显然是不当关联交易。

利用非公允价格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方式主要有:1.转售法。

转售法是国内常见的关联方销售定价法。

如何判断这种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呢?国际准则认为应“从转售价格中扣除一笔毛利,以弥补转售者的费用并使其获得适当利润……”,也就是经由转售者实现产品的销售,理应向转售者让出一定比例的毛利,即利润表中的所谓销售折让或主营业务收入折让。

但是,在存在大比例关联销售的上市公司中,极少能看到利润表中的销售折让情形。

所以不扣除毛利或扣除过多毛利的转售法显然是不公允的。

2. 成本加成法。

国际准则认为:“确定转移价格的辅助指标包括:同行业可比的销售利润率或资本利润率”(同样的方法适用于对关联方销售中转移价格的判断)。

所以那种不加成、少加成或多加成的成本法都是不公允的。

它通常发生在关联方采购当中,大比例关联方采购在上市公司中的普及程度大于关联方销售。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更加隐蔽的关联方转移途径。

某些公司的关联方采购价格尽管随行就市,但关联方根本就不向上市公司在供应成本的基础上增加金额,或增加的金额不足以抵消为上市公司提供采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有时,受大股东控制的公司管理当局可能有意压低出售给关联方的产品价格,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同样属于关联方转移的范畴,只是转移的方向改变而已。

3.不加控制的可比价格法。

该定价法指事前不向第三方询价,没有公开竞卖的过程,整个交易实际上是在大股东的控制之下完成的。

姑且不论价格是否可比,大股东控制已使其失去了公允性。

4.不计价格。

那种不收取价款或不计价格的关联方转移,要比价格不够公允的关联方转移更糟。

如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率、营业费用率远远低于大股东及其存续企业。

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产品面向大众消费者的上市公司不发生或较少发生广告费用,免费的关联方转移更加露骨。

另一种不当关联交易是非价格形式的转移资源和义务,如相互担保和资产重组。

比如关联方之间相互连环担保,形成“担保圈”。

担保圈中的大股东或关联公司通过担保获得大额银行贷款,随着担保圈及周围公司业绩下降,将形成上市公司的大量坏帐,最终导致银行形成巨额坏帐。

四/案例分析许多上市公司,不仅依赖着从资本市场上圈钱,而且通过各种形式的担保从银行大量圈钱。

遗憾的是,所筹资金的多数并未产生良好的回报,却通过巨额的投资或占用而逐渐蒸发。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担保圈中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或为大股东及关联公司担保获得大笔贷款,而贷款则大部分流向大股东,或通过投资流出。

随着担保圈及周围公司业绩下降,形成上市公司的大量坏账,并最终导致银行形成巨额坏账。

本文以“福建担保圈”进行分析。

1我们所研究的“福建担保圈’’包括16家上市公司及100多家相关公司,上市公司总资产合计达200多亿元(2001年中期)。

我们发现,在“福建担保圈”中,发生了巨额的,不能产生现金流的“投资活动”,如图表4-12。

可是这些盈利能力越来越弱的上市公司,从哪里获得这些投资资金呢?主要渠道是筹资活动。

在表4-12中,还可以看到,“福建担保圈”的净现金流入高度依赖于‘‘筹资活动”。

也就是说,这些钱主要来自于投资者和债权人。

而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只提供了微弱的净现金流入(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体现在会计报表上,主要有三个渠道:“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

1本节所引用的资料来自于张信东、汪姜维、惠锋、景学成撰写的《担保圈》,2001年《新财富》第12期。

表4-12 福建圈上市公司现金流平均水平分析单位:亿元资料来源:16家上市公司年报反过来看,当“福建圈”通过“筹资活动”获得的现金减少后,净现金流人就面临危机。

如表4-13,1999年,‘‘福建圈’’上市公司“筹资活动”净现金流入比前一年增加82%(达20亿元),同年末的“货币资金余额’’也比前一年,曾长了90%;而到2001年中期,筹资活动净现金流人总额骤减至1.43亿元,同期的“货币资金余额”即较上一年末减少近20%。

表4-13 上市公司货币增加额与筹资活动的关系单位:亿元资料来源:上市公司年报那么,通过以上“筹资活动”获得的资金用来做什么了呢?我们发现,相当于92%的筹资资金用于尚无法产生净现金流人的‘‘投资活动”。

从表4-14中可以看出:最近三年(1998-2000年),“福建圈”投资活动净现金流出金额巨大,总计39亿元,与同期“筹资活动”净现金流入42亿元不相上下。

表4-14 1998-2000年“福建圈”上市公司现金流量总量分析单位:亿元资料来源:1998-2000年度报表。

注:162.3亿元的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中有26.9亿元是吸收的权益性投资,133.8亿元是借款和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1.6亿元是其它现金流入;119.88亿元现金流出中有113.51亿元是偿还债务、支付利息,5.8亿元是发生的筹资费用、分配股利或利润、融资租赁以及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0.57亿元是其他现金支出。

与活跃的“筹资活动”相对应的是,“福建圈”借款及担保额,近三年增长迅猛。

1997年末至2000年末,圈内总借款额(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合计)增加了近一倍,至79.2亿元;其担保金额增加了近四倍,至52亿元,见表4-15。

其中,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的借款额已超过平均净资产,见表4-16。

2000年年末平均每家上市公司借款额达到了4.8亿元,已超过其平均净资产(调整后为4.7亿元)。

而在这些借款中,担保借款占近80%的比例。

借款和担保金额的增加,为“福建担保圈”带来了丰富的现金流入。

但只有当公司的回报超过其为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贷款才会促进公司业绩的增长。

不幸的是,“福建圈”整体业绩下降。

多数上市公司利润下降。

“九州股份”的巨额亏损,加剧了整个‘‘担保圈”利润总和的跌幅,由1997年盈利8.2亿元,表4-15 福建圈上市公司总量分析单位:亿元资料来源:各年度报表变为2000年亏损9.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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