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关联交易案例
关联交易典型案例
关联交易典型案例在商业世界中,关联交易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然而,有些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况,给企业和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
以下将为您介绍几个典型的关联交易案例。
案例一:_____公司的利益输送_____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颇具规模的上市企业。
其控股股东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从而实现了利益输送。
在这一系列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首先设立了多家看似独立但实际上受其控制的关联企业。
然后,通过操纵资产评估、虚构交易等手段,将_____公司的核心业务和高价值资产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给这些关联企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_____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由于核心资产的流失,_____公司的业绩大幅下滑,股价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案例二:_____集团的关联交易违规_____集团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
在其发展过程中,频繁进行关联交易,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违规。
该集团旗下拥有众多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它们之间的交易频繁且金额巨大。
然而,_____集团在进行这些关联交易时,未能按照相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交易信息。
例如,一笔涉及数亿元的关联采购合同,在交易完成后很久才被披露,而且披露的内容也不完整,缺乏关键的交易细节和定价依据。
这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
案例三:_____企业的关联交易舞弊_____企业为了美化财务报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舞弊。
该企业与一家关联公司签订了虚假的销售合同,将大量产品以高价销售给关联公司,从而虚增了营业收入和利润。
然而,这些销售并没有实际的商业实质,产品并未真正交付或被使用。
此外,_____企业还通过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虚构资金流入,营造出企业资金充裕、经营良好的假象。
但实际上,这些资金只是在关联方之间流转,并未为企业带来真正的经济效益。
公司管理案例分析——两个五粮液
两个五粮液,很叼很奇怪第一部分两个五粮液的内幕交易情况及幕后操纵者—宜宾市国资委:身为五粮液股份公司董事长的唐桥出现得最多的身份是“五粮液集团总裁”而非公司董事长。
但奇怪的是,在公开资料中,这个实际管理着厂区大小事务的“五粮液集团”,却并非上市公司五粮液股份的控股股东,而是被投资者诟病的上市公司最大“关联交易方”。
上市公司以获得集团无偿授权的“五粮液”、“尖庄”、“五粮春”、“五粮醇”等四大品牌为主体的自主品牌开展生产,之后再由集团公司下属的经销商负责销售,大部分的利润由集团公司取得。
五粮液股份08年的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总量仅有7.58万吨,而此前五粮液集团宣称的40万吨年产能,那么,这就意味着,有30多万吨的白酒是通过股份公司代工模式生产的。
而由于集团掌握着这些代工酒的定价权,很难保证五粮液股份公司分配到了合理的利润。
据公开资料显示,上市公司与五粮液集团2008年形成近65亿元关联交易。
事实上,五粮液今天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无不与这种“很怪,很复杂”的体制紧密关联。
由宜宾市国资经营公司控股的五粮液股份公司,集中于酒类生产的主营业务;而由宜宾市国资委全资拥有的五粮液集团,在为上市公司提供配套生产服务的同时也成为由省国资委直管的四川省第六大国有企业。
尽管被外界普遍视为代管五粮液股份的“母公司”,但五粮液集团实际上并未持有上市公司的任何股权,因此也无法将上市公司收益纳入集团的经营业绩。
因此,不难理解,政府有利益动机授权集团公司管理上市公司,同时人事安排也一样,这样就可以很方便的由集团公司窃取五粮液系列酒的销售利润,从而通过税收将其上交政府。
据统计,五粮液集团公司连续15年蝉联中国酒业利税冠军,累计为国家上交利税近300亿的,而股份公司则被市场投资者视为“铁公鸡”的上市企业。
第二部分:茅台和五粮液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对比五粮液之所以出现上述的种种问题,宜宾市国资委的错误做法导致其公司治理混乱不堪是很重要的原因,下面我们通过分析对比茅台和五粮液在这方面的差距来说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关联方交易风险案例
关联方交易风险案例关联方交易风险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交易方与对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产生的风险。
关联方交易风险可能包括不公平定价、信息不对称、违背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以下就关联方交易风险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参考内容。
案例1:A公司是一家电子设备制造商,其子公司B公司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
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将电子设备的供应链管理业务委托给B公司,作为回报,B公司获得了高额的服务费用。
然而,实际情况是,A公司的高管同时也是B公司的股东,高额的服务费用实际上是他们的私利输送。
此外,由于关联性的存在,A公司对B公司的业绩监管不力,导致B公司的服务质量下降。
参考内容:1. 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审批机制,包括明确审批责任人和流程,要求高管透明报告关联交易的所有详细信息。
2.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避免利益输送。
3. 建立独立委员会或董事会监督审查关联交易,并向股东公开相关信息。
4. 加强对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能力和合规性。
5. 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可以充分了解相关交易。
案例2:C公司是一家地产开发商,其股东D公司也是一家地产代理公司。
C公司在收购土地时购买了D公司推荐的土地,但实际上,D公司未履行尽职调查,导致C公司购买了非常不利的土地,损失了大量的资金。
参考内容:1. 提供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限制股东、高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进行交易,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并与第三方竞争。
2. 独立评估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交易价格。
3. 定期公开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细节、收款方和支付方的关系,以便投资者了解和监督相关交易。
4. 强化内部培训,加强员工对关联交易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能力,提高警觉性,防止不当利益输送。
5. 成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定期审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联方交易风险对于公司的经营和投资者的利益都具有潜在的威胁。
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14则
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14则案例一:股东分红不均引发的混战。
有这么一家小公司,三个股东,一开始大家都齐心协力,公司慢慢有了起色。
到了年底分红的时候,问题来了。
大股东说自己贡献大,要拿大头,可二股东和三股东觉得大家都没少出力,应该平分。
大股东仗着自己股份多,直接把大部分利润划到自己名下。
二股东和三股东那个气啊,就像自己辛苦养大的娃被别人抱走了。
于是,他们把大股东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合理分配分红。
这告诉我们,在公司里,股东之间关于分红的约定一定要清清楚楚,不然就容易变成一场利益的拔河赛。
案例二:竞业禁止协议的“雷区”老张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技术骨干,掌握着公司很多核心技术。
后来他跳槽到了竞争对手公司。
原公司拿出竞业禁止协议,上面明明白白写着老张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工作。
老张觉得这协议不合理,限制他的发展。
可法院看了协议,发现老张签字的时候是清楚协议内容的,而且原公司在他离职的时候还按照协议给了补偿。
最后老张败诉,还得从新公司离职,并且赔偿原公司损失。
这就好比你签了个“保密条约”,拿了人家好处,就不能随便违背,不然就得“踩雷”。
案例三:公司章程形同虚设的悲剧。
这个公司的章程就像一本被遗忘在角落的书。
公司决策的时候,董事会根本不按照章程来。
有个小股东发现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他就指着章程说:“你们这不合规啊。
”可是董事会的人就像没听见一样。
小股东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法庭一看,确实是公司没把章程当回事。
最后公司不得不重新按照章程调整决策,还得赔偿小股东的损失。
这就像一群人玩游戏,规则都定好了,你却不遵守,那肯定得出乱子。
案例四:股东知情权的艰难争取。
小李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他总感觉公司的财务有点问题。
于是他向公司提出要查看公司的账目。
公司管理层呢,就像护着宝贝一样,各种推脱,说什么商业机密啦,不方便啦。
小李觉得自己作为股东有知情权啊,就起诉到法院。
法院最后判定小李有权查看公司账目,毕竟股东投资了公司,就像把钱放进了一个黑盒子,总得有权利看看里面是怎么回事吧。
五粮液公司的关联交易与实际理财目标
启示——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中小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完善的公司治理,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的最有效的“护身符”。 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包括:(1)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2)具有社会
保障体系的支撑(3)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责任。尽管各国对公司 治理的理论和构架上有所不同,但透明、公平、诚信是有效治理的三 要素的认识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赞同。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的报告完整地指出,公司的治理机制应包括公司“内部”治理、 金融机构的内部和外部治理、市场对公司的外部治理等六个方面。
启示——对于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我国公司治 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操纵股东会。 2、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 3、独立董事不“独立”与监事会“不监事”。
解决方式与对策
1、对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实行国有股减持。 2、增加大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3、增大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作用
五粮液实现其理财目标的两种形式
实际理财目标:实 际控制人利益最大
化
1、通过关联交易 五粮液向五粮液集
团输送经济利益
2、严重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
2002年,宜宾塑胶瓶盖厂更名为普什集团,成为以后年度上 市公司主要的关联交易对象。
五粮液与集团公司发生的关联产品购销,在交易定价方面,向 集团公司采购多参照市价交易,而向集团公司销售则多低于市 价。 中国证监会2003年6月起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关联资金往来。
在2003年之前平均为每年5389万元,其后每年增加到平 均7130万元,累计共向五粮液集团支付租赁费6亿多元。
在五粮液与集团公司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中,关联资产 购销频数是最少的。 除了在2003年之前发生的两起重大资产交易外,2003 年之后,五粮液与集团母公司之间几乎没有发生资产购 销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复杂关联交易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复杂关联交易案例研究作者:柴燕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23年第15期【摘要】隋田力通过其控股的21家公司,与密切关联人构建了一张硕大的关联网络,以“专网”业务为由,通过融资性贸易方式制造了震惊证券市场的上千亿骗局。
文章梳理了因“专网”业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的10家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以新海宜为例,从压力和机会两方面对其财务造假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新海宜审计报告中“专网”业务收入、成本及毛利率及“专网”业务客户、供应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范上市公司复杂关联交易造假的五条建议。
【关键词】“专网”业务;融资性贸易;财务造假;关联交易【中图分类号】F275一、引言2021年5月30日,上海电气发布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披露其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普遍逾期,存在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1 ],由此揭开了“专网”业务造假的盖子。
截至2023年6月30日,因隋田力“专网”业务诈骗案涉及的上市公司达25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有14家,被证监会处罚的公司达10家,具体被处罚公司如表1所示。
从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告知书中得知,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众多上市公司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80%~100%),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10%),根据合同规定伪造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单据,并没有进行“专网”业务的实际生产,物流单据也是没有货物流的空转,导致收入、利润虚增。
最早涉足“专网”业务造假的是江苏舜天,从2009年到2021年长达13年时间连续造假,其累计虚增营业收入为103.33亿元;造假金额最大的公司是凯乐科技,2016年到2020年的5年时间,其造假金额高达512.25亿元。
华讯方舟、凯乐科技、泽达易盛因虚假信息披露被强制退市。
二、新海宜“专网”业务造假的案例简介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的前身是成立于1997年的海乐公司,2006年在深交所成功上市,主要专注于通信业务,后逐步在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链进行投资布局。
五粮液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代理
研究与开发转移
许可协议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薪酬
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真实的关联交易是指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
虚假的关联交易不仅背离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因素。
比如有些公司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
一旦发现,企业就会面临处罚,公司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
因而,公司应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2、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
关联交易的存在已不是关注的重点,对关联交易的及时、深入、完全、准确的披露已成为公众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公司只有坚持披露重于存在的原则,才能使公司更稳健的运行。
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平性。
必要的关联交易多为公司存在及发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综合服务协议、主营业务所赖以依托的购买或租赁协议等等;这类关联交易也是公司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此时也要兼顾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4、在关联交易中的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实践中,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新、旧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之间。
虽然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权利质量上并无不同,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但比普通股东的权利更为优越。
关联交易往往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此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可能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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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自我交易(提交)
高管自我交易目前我了解的案件信息是:某公司高管自己设立一家公司(B公司),其自己设立的公司与其所任职公司(A公司)进行交易并且其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一般价格。
后该名高管通过其个人账户从B公司账户将B公司收到的A公司货款转移并自己占有。
Angel告诉我的信息是希望能够从职务侵占的角度进行思考,比较职务侵占法条及相关法规之后,我认为此种行为属于高管的自我交易行为,并不触及刑法,而是违背了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
如果进一步将本案中的主体细化为上市公司的高管,则可以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规定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进行追究。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一、刑法之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名高管行为的客观方面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有对单位依法占有的财产进行侵占的行为。
该名高管行为之后,本案所涉金额并不属于B的现有财产,只是其在以后交易过程中的价款差价。
二、公司法之公司高管忠实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案例
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案例那我就来讲一个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案例哈。
就说有个叫ABC金融租赁公司吧。
这个公司里呢,有个高管张三,他自己偷偷开了一家小的设备制造企业,叫张三设备厂。
这可就有故事了。
ABC金融租赁公司有个业务,就是把设备租给需要的企业来赚钱。
有一天呢,来了一家企业,说想要租一批特定的设备。
正常情况下,ABC金融租赁公司应该到处找性价比高、质量好的设备供应商。
可是这张三啊,动了歪脑筋。
他就跟公司负责这个业务的部门说:“哎,我知道有个设备厂,他们的设备老好了,就租他们家的呗。
”其实他说的就是自己的张三设备厂。
然后呢,因为张三是公司高管,大家就没多想,就真的从张三设备厂租了设备再转租给那个企业。
这中间啊,张三设备厂给ABC金融租赁公司的价格可就有点猫腻了。
它的设备价格比市场上同等设备的价格要高出不少呢。
那这样做有啥后果呢?对于ABC金融租赁公司来说,它以为自己做了一笔正常生意,还美滋滋的。
但实际上,因为设备价格高,它转租出去的利润就被压缩了很多。
而且呢,这种关联交易要是被发现了,公司的信誉可就大打折扣了。
投资者要是知道了,就会想:“这公司内部管理这么乱,我还敢把钱投进去吗?”再说说监管机构这边。
监管机构可是很精明的,他们在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个情况。
就对ABC金融租赁公司说:“你们这不行啊,这关联交易不透明,损害公司利益了。
”然后ABC金融租赁公司就被处罚了,不仅要交罚款,还得整改内部管理流程,防止以后再出现这种情况。
张三呢,也因为这个事儿被撤职了,自己的小算盘打得噼里啪啦响,最后却啥都没捞着,还落得个坏名声。
你看,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案例,可不能这么干啊,得老老实实遵守规则。
安然事件案例分析
安然事件案例分析一、简要描述“安然”事件安然曾经是叱咤风云的“能源帝国”,2000年总收入高达1000亿美元,名列《财富》杂志“美国500强”中的第七。
2001年10月16日,安然公司公布该年度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宣布公司亏损总计达6.18亿美元,引起投资者、媒体和管理层的广泛关注,从此,拉开了安然事件的序幕。
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正式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清单所列资产达498亿美元,成为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
2002年1月15日,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将安然公司股票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成分股中除名,并停止安然股票的相关交易。
至此,安然大厦完全崩溃。
短短两个月,能源巨擎轰然倒地,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安然公司成立于1985年,由当时的休斯敦天然气公司(Houston Natural Gas)和北联公司(Inter North)合并而成,主要经营北美的天然气与石油输送管道业务。
8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开始放松对能源市场的管制,导致能源特别是天然气与石油价格的波动加大。
安然公司抓住时机,利用市场上随之出现的希望规避与控制能源价格波动风险的需求,创造性地将金融市场中的期货、期权等概念移植到能源交易中,从提供能源产品的期货、期权等新型交易入手,广泛开拓其它大宗商品(如天气预报、通讯带宽等)的衍生交易市场,扩大经营范围。
同时依靠所研制的能源衍生证券定价与风险管理系统,加上财力上的优势,占据了新型能源交易市场的垄断地位,成为一个类似美林、高盛,但以交易能源衍生产品为主的新型交易公司。
安然公司问题的暴露,是从一些以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而不是靠股票交易本身获得收入的机构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分析人员和媒体对安然公司的利润产生怀疑开始的。
2001年3月5日《财富》杂志发表文章《安然股价是否高估》,对公司财务提出疑问。
随后证券分析人员和媒体不断披露安然公司关联交易与财务方面的种种不正常作法,认为这些关联交易对安然的负债和股价会产生潜在的致命风险。
关联方交易舞弊的案例
关联方交易舞弊的案例【篇一:关联方交易舞弊的案例】迈阿密大学的elaine henry等四位学者在07年时候做过一个研究。
他们分析了美国市场上超过80个涉及关联方舞弊、并受到sec处罚的案例,按照分析结果排列,出现频率最高的关联方舞弊行为包括:关联方之间不正常/不恰当的资金往来;通过虚构或未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套取公司资金;隐瞒来自隐性关联方的收入、以及关联关系。
(source: elaine henry, elizabeth a. gordon, brad reed and tim louwers. 2007. the role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i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source: elaine henry, elizabeth a. gordon, brad reed and tim louwers. 2007. the role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i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他们在研究报告里列示了一些相关案例:向关联方(隐性关联方)的虚假销售livent, inc. ——把来自关联公司的借款伪装成销售收入。
humatech, inc. ——隐瞒一家经销商实际上是由ceo和cfo共同控制的关联方,并确认了向该经销商的销售,而实际上卖给该关联方经销商的货物并未转售给任何第三方客户。
swisher international inc. ——把两家子公司分别出售给由ceo或其他高管实际控制的公司,利用此关联交易的盈利在当季度扭亏为盈。
向关联方的虚假采购或不合理付款,以套取公司资金chancellor corporation ——向ceo控制的一家公司支付330万咨询费,并伪装成资本性支出。
hollinger international ——以竞业补偿的名义向公司高管及其控制的公司支付8500万元,以侵吞公司资产。
辉山乳业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辉山乳业内部控制案例分析摘要:2016年12月,美国著名调查机构对辉山乳业发布沽空报告,随后几个月,辉山乳业股东大量减持股份,辉山乳业股价直线暴跌。
文章通过对该次事件始末进行分析,结合辉山乳业上市以来的财务报告和市场信息,对辉山乳业存在的重大内控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期望可以对股权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提供一定的经验。
关键词:内部控制;公司治理;辉山乳业一、辉山乳业介绍辉山乳业,企业总部位于辽宁沈阳,是国内率先实现奶源全部来自于规模化自营牧场的大型乳制品企业。
辉山先后在辽宁沈阳、锦州、阜新、抚顺、铁岭等地投资建设了良种奶牛繁育及乳品加工产业集群项目。
2013年9月,辉山乳业在港交所正式挂牌上市,全球发行额13亿美元,上市首日市值近400亿港元,跻身中国乳业境外上市公司市值前三甲。
二、辉山乳业事件始末2002年,辉山乳业成立,总部位于辽宁沈阳。
2013年9月27日,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在港交所上市。
2016年12月16日,浑水发布做空辉山乳业的报告,指出辉山乳业在苜蓿草和产奶量等方面造假。
中午11点左右,辉山乳业紧急申请停牌,当日股价微跌2%,并在当晚发布了澄清公告。
随后数月,辉山做空报告发布后,中行审计发现,该公司大量单据造假,将账上30亿资金转出投资沈阳房地产,无法收回。
期间仍有金融机构大胆进入,2017年2月,红岭创投向辉山乳业提供了5000万元贷款。
2017年3月徐州恒鑫金融租赁给辉山2.5亿人民币,租期为36月,平安银行对辉山大股东的股票质押贷款21亿元进行了展期。
2017年3月16~17日,辉山乳业大股东杨凯、葛坤分别密集减持1.36亿股,套现金额近4亿元。
2017年3月23日,辽宁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召开辉山乳业集团债权银行工作会议,预计涉及金额远超100亿元。
2017年3月24日,辉山乳业股价直线暴跌。
三、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一)辉山乳业的组织架构在股东组成方面,截至2016年9月30日,辉山乳业主要股东包括Champ Harvest公司(占持股72%)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8%)。
五粮液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五粮液的产品只有不到一半由上市公司 控股的供销公司进行销售,更多是由集团 控股的进出口公司销售
(2)向集团支付巨额费用
支付1亿多的商标及标识使用费,且有的商标 使用费为相应销售收入的数倍。 支付诸如警卫消防、环卫绿化、维修服务、房 屋物业管理及其他项目等综合服务费。
综合服务费的定价依据为协议价,这类软性 费用的定价权完全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非 常容易沦为控股股东向自己输送利益的工具
五粮液关联交易案例分析
李智娴 梁晓慧 刘凯
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1 五粮液如何进行关联交易,其症结何在?
2
宜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 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它们之间如何进行 关联交易?
如何看待国有企业的关联交易?
3
五粮液公司简介 公司设立及上市情况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858,由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设立方式为募集方式 设立,发起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酒厂,公司地址 位于四川省宜宾市。上市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 公众股8000万股,经过历年的准送配,截止 2017年3月末该公司股本已增加到37. 96亿 股。
分析
1.五粮液的实际理财目标是实际控制人利益最 大化,它是通过关联交易等理财行为由上市 公司向五粮液集团输送利益实现的 2.我国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应当是企业价值最 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这里的股东财富最 大化尤其应当强调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分析
3.五粮液的实际理财目标异化的原因:上 市公司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 4.五粮液的实际理财目标回归至股东财富 最大化 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 严格监控关联交易的发生是否合理
美国商业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安然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商业丑闻之一,也是商业法律领域的经典案例。
安然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能源、商品和通信服务公司。
然而,在2001年,安然公司突然宣布破产,震惊了整个金融界。
随后,一系列的调查和诉讼揭示了安然公司涉嫌欺诈、操纵市场、内部交易等违法行为,使得该公司成为商业丑闻的代表。
二、案件经过1. 欺诈行为安然公司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将公司的债务隐藏在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简称SPEs)中。
这些SPEs与安然公司有密切关系,但对外却独立运作。
通过这种手段,安然公司夸大了公司的资产和盈利能力,误导了投资者和债权人。
2. 操纵市场安然公司通过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人为地提高了公司的股价。
公司高管利用公司内部信息,通过买卖公司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从中获利。
此外,安然公司还通过向分析师提供利益,影响分析师对公司业绩的评估,进一步操纵市场。
3. 内部交易安然公司内部存在大量非法的内部交易行为。
公司高管、员工和股东利用公司内部信息,进行非法交易,从中获利。
这些交易涉及公司股票、债券、期权等多种金融产品。
4. 破产与调查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宣布破产,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例。
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司法部对安然公司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安然公司涉嫌欺诈、操纵市场、内部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案件处理1. 刑事处罚安然公司多名高管被判处有期徒刑。
公司前首席执行官肯·雷(Ken Lay)和前首席财务官杰弗里·斯基林(Jeffrey Skilling)被判处24年和19年监禁。
此外,还有多名员工因涉嫌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民事赔偿安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向受害者支付了数十亿美元的民事赔偿。
其中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员工等。
3. 修订法律安然事件引发了对美国商业法律和监管体系的反思。
证券合规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1. 信息披露违规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时,未按照规定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导致投资者产生误判。
警示: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内幕交易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高管在得知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时,利用职务之便,提前买入公司股票,获利巨大。
警示:内幕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
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广大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远离内幕交易。
3. 操纵市场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虚假交易、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
警示:操纵市场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
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受到严厉处罚,广大投资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参与操纵市场。
4. 财务造假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为达到业绩目标,虚构业务、夸大收入,严重误导投资者。
警示:财务造假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5. 违规担保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警示: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担保规定,避免因违规担保导致公司财务风险。
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 关联交易违规案例案例:某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未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警示:上市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广大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第2篇1. 东方财富网违规案例:东方财富网在2018年因发布误导性信息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该公司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被罚款50万元。
2. 上海莱士违规案例:上海莱士在2018年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定。
公司被罚款6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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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微研有限公司诉徐乃洪等买卖合同损害公司利益案【案情与审判】原告:无锡微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研公司)被告:徐乃洪,原无锡微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无锡德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森公司)原告诉称:2005年12月9日,微研公司与由徐乃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德森公司签订了《机器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微研公司所有的22台机器设备以极其不合理的价格卖给德森公司(且至今未付价款)。
合同签订后,徽研公司将设备交付了德森公司并垫付了这些设备的维修费用。
2005年12月23日微研公司向德森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2006年2月16日微研公司与德森公司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均约定将借给德森公司使用的还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坐标磨拟转让给德森公司。
目前,上述22台设备及坐标磨均被德森公司占有并使用。
而在德森公司成立以及上述合同、《承诺书》、《协议书》签订时,徐乃洪均是微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该行为也未经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损害了微研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法院判令:(1)2005年12月9日签订的《机器买卖合同》、2005年12月23日的《承诺书》以及2006 年2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第3款无效;(2)德森公司返还上述《机器买卖合同》、《承诺书》、《协议书》涉及的设备;(3)德森公司返还微研公司已支付的机器修理费及使用费22万余元;(4)徐乃洪对德森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徐乃洪担任德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微研公司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同意确认的,微研公司并认定德森公司为其协作外注公司,旨在降低微研公司的制造成本。
因此徐乃洪不存在微研公司所述的“自营或经营与其任联公司同类的营业”行为。
双方对废旧设备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
微研公司对涂乃洪因劳动合同解除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及徐乃洪承包微研公司的制品制造部的利润部分,与徐乃洪和德森公司所欠微研公司二手坐标磨设备款予以折抵,并无违法之处,且2月16日协议已明确徐乃洪与微研公司已两清,故该协议亦为有效。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微研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有约束力”, 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占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背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本案中微研公司的公司章程第20条明确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竞争行为”,而徐乃洪2005年6月21日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亦涉及精密模具及配件的制造、销售的德森公司并担任德森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时还担任微研公司的副总经理,徐乃洪的上述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微研公司的公司章程。
徐乃洪虽然举证了微研公司出具的《承认书》,认为其兼任协力公司—德森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已得到微研公司认可,但事实上微研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与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其他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这一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且可能对公司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却未经过微研公司股东日本(株式会社)微研有限公司的同意。
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类似徐乃洪这样的高级管理人员如需实施上述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意见进行,仅凭公司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并不能视为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对上述明显违反公司章程行为的认可。
何况,徐乃洪当时的微研公司中方副总经理身份亦可为其获得上述形式的承认提供相当的便利。
微研公司虽与德森公司签订协议书“认定德森公司系微研公司的协作外注公司;微研公司将日本本社的部分工作委托于德森公司进行外注加工;德森公司独自开展营业活动”,但设立后的德森公司却从未与微研公司有过一单外注加工业务,而完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开展营业活动,与其协力公司的身份根本不相符。
因此,徐乃洪在担任微研公司副总经理时即设立与微研公司经营范围堆本相同的同类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其对微研公司应负有的忠实义务,客现上损害了微研公司的利益。
故徐乃洪辩称其“不存在微研公司所述的‘自营或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行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子采信。
关于德森公司以20万元价格购买的一批报废闲置机器,在2005年3月德森公司尚末成立时,徐乃洪即建议将该批长期封存在公司西工场的报废设备提供给协力公司使用。
此后的4月4日,徐乃洪又以协力公司的名义和微研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批设备出租给徐乃洪使用,且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徐乃洪自行负责,但6月2日,徐乃洪向微研公司提出申请书,称原与微研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中的部分设备需修理,请求批准由微研公司负担修理费214363元。
后微研公司为此支付了20万元的设备修理费。
7月,在德森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该批设备共计21台立即移交给了德森公司。
2005年12月9日,德森公司和微研公司签订了《机器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微研公司将这批报废闲置机器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德森公司,且言明上述机器设备的修理费用已由德森公司负担而事实上,该批“报废闲置机器”早已由微研公司出资修复并由德森公司实际使用至今,徐乃洪、德森公司也根本未向微研公司支付设备的维修费用。
通过上述事实不难发现,德森公司以20万元价格购买的这批“报废闲置机器”中的部分设备单是修理费即已超过了20万,德森公司以如此价格购买的这批设备早在德森公司成立前即由徐乃洪以修理、租赁的形式先行掌握,最终由其设立的德森公司占有使用。
因此,2005年12月9日的《机器买卖合同》形式上虽然是德森公司和微研公司签订的一份买卖合同,但其实质却是徐乃洪作为微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未经微研公司出资人同意,自行与微研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且合同内容明显损害微研公司的利益。
徐乃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同样基于上述原因,微研公司对被德森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的二手坐标磨床出具的《承诺书》以及2006年2月16日与德森公司、徐乃洪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上述二手坐标磨床的约定部分亦为无效。
故徐乃洪、德森公司辩称“双方对废旧设备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既与事实不符,也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德森公司应将上述《机器买卖合同》、《承诺书》、《协议书》涉及的23台机器设备立即返还微研公司,微研公司同时将德森公司支付的5万元设备款返还德森公司。
由于徐乃洪在德森公司尚未设立时即向微研公司租货使用了上述设备且约定设备的修理费由其承担,现设备被德森公司实际使用至今,则上述设备微研公司实际支出的修理费20万元理应由德森公司和徐乃洪共同承但。
鉴于德森公司于2005年12月13日向青岛昌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了修理费6.2万元,而微研公司对此笔款项于庭审中予以认可,则该6.2万元应从2O万元中扣除。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1条、第21条第1款、第158条第1款、第1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52第5项、第58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微研公司和德森公司于2005年12月9日签订的《机器买卖合同》、2005年12月23日微研公司向德森公司出具的《承诺书》、2006年2月16日微研公司与德森公司、徐乃洪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二手坐标磨床的约定部分内容均为无效。
2.德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微研公司共计23台设备。
微研公司收到上述设备后即返还德森公司5万元设备款。
3.徐乃洪,德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微研公司设备修理费138000元。
本案诉讼费42330由德森公司、徐乃洪共同负担。
【评析】修改后的《公司法》在人员上扩大了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的人员范围,由原来的董事、监事,经理扩大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立法上的这种变化足以说明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人员性质已呈多样化趋势。
在具体内容上专门在“第六章”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和义务,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条件、义务和禁止性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使得具体的执法有章可循。
而根据《公司法》第六章第148条、第149条的具体规定,本案就是一起公司高管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自己担任公司高管的便利与公司进行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徐乃洪、德森公司与微研公司订立的《机器买卖合同》、《承诺书》和《协议书》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解决了上述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否可认定为无效自然迎刃而解。
作为微研公司的副总经理,徐乃洪在其尚未离开微研公司时即另行设立德森公司,并以德森公司或其自己的名义与微研公司订立合同,将微研公司的部分资产低价卖给德森公司。
对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身为微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徐乃洪不可能不考虑。
于是,我们看到涂乃洪在设立德森公司之前已经先期取得了微研公司出具的承认其为协力公司―德森公司执行董事的《承认书》,且《承认书》的内容对德森公司及徐乃洪极为有利。
徐乃洪认为,既然微研公司已经在该《承认书》上加盖了公章,那就足以证明微研公司对其在职时另行设立德森公司的行为是知晓且认可的,这样就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问题了,我们暂且不说徐乃洪作为微研公司中方分管财务的副总在获得公司日方总经理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方而拥有多大的便利,即便这种承认的取得是无任何瑕疵的,该《承认书》仍然不能使其违法行为变得合法化,因为公章仅是一个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身份象征,当其出现在事关公司利益的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时,其效力并不能等同于公司决策机构或股东的意见。
作为一家日商独资企业,微研公司的投资人只有一个,就是“日本(株式会社)微研有限公司”,而对于可能给公司权益带来重大影响的公司高管的这种明显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微研公司的投资人即唯一股东事先并不知情,事后也已明确声明不予认可在这样的情况下,徐乃洪仅凭一纸微研公司的《承认书》显然不能对抗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更不能对抗《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为《承认书》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决策机构对这种行为的同意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