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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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7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保证所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宪)性、适当性,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2020年5月9日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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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进程、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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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进程、问题与对策郭道久;康炯慧【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年(卷),期】2017(000)009【总页数】5页(P6-10)【作者】郭道久;康炯慧【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脱钩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力求发挥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脱钩改革至今两年有余,在政策和实践层面推进到什么程度、改革取得怎样的效果、还存在哪些问题,本文尝试对这一改革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为脱钩改革逐步实现、构建规范化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关系提供对策建议。
从改革开放至2014年底,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已增长到近7万个,且每年都以10%—15%的速度快速增长①,成为社会组织中发展速度最快的类型之一。
它们一方面在服务会员、沟通政企双方上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与政府保持着紧密关系,特别是那些政府支持和辅助建立的组织。
所以,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关系由来已久。
早在1999年,国家经贸委出台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就已经提出了要按照政社分开原则,转变协会商会的管理模式,以协会商会的身份定位和政会关系改革作为两个方向,推动协会商会去行政化。
当时部分经济发达的地区率先开展了以人事分离为内容的改革,如南京等。
到2005年,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的要求已经从原来的以人事为主转变为从职能、机构、人员和财务四个方面进行,去行政化改革的思路逐渐清晰。
因此,2015年《方案》的出台并提出“五分离”改革,实际上是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的升级。
《方案》出台以来的改革,主要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政策和实践两个维度展开。
《方案》出台后,为保障脱钩工作有序推进,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和规范脱钩进程的政策措施。
中组部出台了《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2015年7月),民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7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2015年9月)、《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有关经费支持方式改革的通知(试行)》(2015年9月),民政部出台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9月),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2016年12月)等。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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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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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字体大小: 大中小打印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
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261a70b482fb4daa58d4b66.png)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青民发[2016]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6.01.13【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民发〔2016〕5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青办发〔2015〕50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16年1月13日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本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在本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主席)、执行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行业协会商会须设1名会长(理事长、主席)和1名秘书长。
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
会长(理事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名执行会长。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规定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不。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3345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49.png)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民社发〔1998〕6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06.12【实施日期】1998.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8]6号1998年6月12日)各司、局(厅),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1日部党组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部党组1998年6月11日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https://img.taocdn.com/s3/m/199a05d6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d7.png)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的通知⽂号:中央编办发[2015]38号颁布⽇期:2015-10-16执⾏⽇期:2015-10-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做好⾏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作,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已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中央编办2015年10⽉16⽇关于贯彻落实⾏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理顺⾏业协会商会与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核销⾏业协会商会使⽤的事业编制,不再实⾏⾏业协会商会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是⾏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作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促进⾏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要坚持精简整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进⼀步优化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要坚持统筹协调,对纳⼊调整范围的事业单位,注意做好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和⾏业体制改⾰等的政策衔接;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关⽅⾯就调整事项充分协商,确保调整⼯作的有序开展和保持⼈员队伍的稳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606315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29.png)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7(000)017【摘要】各市民政局,各省管行业协会商会:《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7年5月26日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7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23【相关文献】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J], 济南市民政局;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J], 山东省民政厅;5.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aa7b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fc.png)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10.12•【文号】人教字[1998]第92号•【施行日期】1998.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人教字[1998]第92号1998年10月12日)各直属院校:《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关于民政管理干部学院近期工作的意见》、《关于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直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适应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改善和加强部属院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部属院校的管理,实行部统一领导,人事教育司组织协调,部机关有关部门和院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法。
第三条对部属院校管理的目标是使院校在部的宏观指导、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成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第二章有关部门职责第四条人事教育司为部属院校的人事、教育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院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
(二)制订院校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提出院校工作指导意见,审定院校管理章程。
(三)负责办理院校长的任免和奖惩工作;考察、审核副院校长人选;组织院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培训院校领导干部。
(四)审核院校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技术职称比例。
(五)审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组织教育教学评估检查;组织指导教材建设和骨干师资培训;组织指导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协调院校与当地政府、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关系,推动部属院校向更高层次发展。
民政部公告第315号――2013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315号――2013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1dbb0b18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e3.png)
民政部公告第315号――2013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5.19•【文号】民政部公告第315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公告(第315号)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 2013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联合类社团、公益类社团、基金会、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等级评估工作,经初评、终评、公示,已全部完成。
现将评估等级结果公告如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5A等级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黄金协会中国皮革协会中国家具协会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中国橡胶工业协会4A等级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中国眼镜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羽绒工业协会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中国长丝织造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中国合成橡胶工业协会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中国礼仪休闲用品工业协会中国安装协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中国纺织规划研究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石油企业协会中国焊接协会中国节能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中国旅游协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膜工业协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中国水利企业协会3A等级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中国罐头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中国渔业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中国人才交流协会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中国煤炭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金属切削刀具技术协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中国灌区协会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中国建材市场协会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中国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中国智能交通协会中国藏毯协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2A等级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中国化学试剂工业协会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1A等级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全国性学术类社团评估等级结果4A等级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照明学会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3A等级中国社会学会中国图书评论学会中国钱币学会中国动画学会中国劳动教养学会中国地市报研究会全国性联合类社团评估等级结果5A等级中国中小企业协会4A等级中国开发区协会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中国民族卫生协会3A等级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吉林大学校友会山东大学校友会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评估等级结果4A等级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3A等级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基金会评估等级结果5A等级神华公益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4A等级瀛公益基金会泛海公益基金会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3A等级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中国航天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比亚迪慈善基金会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2A等级周培源基金会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评估等级结果5A等级华润慈善基金会3A等级黄奕聪慈善基金会顶新公益基金会余彭年慈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等级结果3A等级中润社会影视制作中心无评估等级社会组织名单一、无评估等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全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保安协会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表面工程协会中国殡葬协会中国兵器工业建设协会中国兵器工业质量协会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纯碱工业协会中国磁记录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地方铁路协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中国电梯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动物园协会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中国妇女报刊协会中国副食流通协会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中国高校校报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国工人报刊协会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公园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广告主协会中国国防交通协会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中国海藻工业协会中国航空工业技术装备工程协会中国航空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中国航天工业质量协会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中国化工节能技术协会中国化工轻工物资流通协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协会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中国机械冶金职工技术协会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中国技术创业协会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中国建设教育协会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中国交通报刊协会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教育接待服务协会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抗癫痫协会中国科教电影电视协会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中国口岸协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国老年保健协会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中国粮食商业协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中国林场协会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中国硫酸工业协会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马业协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国民间商会中国民族医药协会中国农业电影电视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中国农业展览协会中国企业投资协会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青年报刊协会中国轻工机械协会中国日用化工协会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中国少数民族用品协会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中国实验灵长类养殖开发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输血协会中国蔬菜流通协会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中国水利教育协会中国水上消防协会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索道协会中国探险协会中国搪瓷工业协会中国特殊艺术协会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中国铁道企业管理协会中国铁道物资流通协会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中国投资协会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中国文化信息协会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中国文献影像技术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中国物流技术协会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中国乡镇企业协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中国信息协会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中国医药报刊协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中国邮电职工技术协会中国友谊外供商业协会中国语文报刊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中国真空电子行业协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中国直邮协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焊接技术协会中国职工技术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钟表协会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日医学科技交流协会二、无评估等级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纪念苏天·横河仪器仪表人才发展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三、无评估等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宠宠物及用品发展服务中心华瑛创业女性发展中心友好艺术交流院民政部2014年5月19日。
各种大会、协会选举制度办法(可靠、通用、实用)
![各种大会、协会选举制度办法(可靠、通用、实用)](https://img.taocdn.com/s3/m/5ae5253db14e852459fb5725.png)
×××××××协会选举制度办法第一条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和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表决和选举对象(一)本协会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变更理事,不再进行选举。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代表的1/2。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条表决和选举方式(一)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其他事项一般采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选举程序(一)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监票人、计票人不能从候选人中产生。
(二)监票人负责组织清点确认到会人数并向大会报告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有效。
(三)公布候选人名单。
(四)计票人当场检查票箱并组织分发选票。
监票人向大会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五)选举人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选票、进行投票。
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填写赞成、反对、弃权意见,也可以另选他人,但所选实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应选人数。
(六)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进行验票、点票,由计票人负责计票。
(七)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共同履行确认和签字手续,并提交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条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民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规程经202×年4月×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本规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0c4872b844769eae009ed3a.png)
第三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理事长)、秘
第四条全省性行业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民发[2016]1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6年12月5日以粤民发〔2016〕171号发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 行)
![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 行)](https://img.taocdn.com/s3/m/325823e95fbfc77da269b1e0.png)
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 2018-01-18 15:09:15 浏览次数: 418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省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限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总数限定为5-13人。
第四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员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
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由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4ff763a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7.png)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1
【摘要】鲁民[2018]4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现将《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6日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
【总页数】3页(P30-32)
【作者】山东省民政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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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J], ;
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J], 济南市民政局;
5.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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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abd4df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96.png)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9.07•【文号】民发〔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5年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中国科协工作组的通知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中国科协工作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45f68d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c9.png)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中国科协工作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公布日期】2015.11.10
•【文号】科协办发学字〔2015〕37号
•【施行日期】2015.11.10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成立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中国科协工作
组的通知
科协办发学字〔2015〕37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0号)有关要求,稳妥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中国科协决定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中国科协工作组(以下简称脱钩试点工作组)。
脱钩试点工作组主要职责是组织中国科协有关协会开展脱钩试点工作,统筹协调脱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脱钩试点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春法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成员:顾斌中国科协办公厅副主任
周文标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副部长
解欣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副部长
范唯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副部长
苏小军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副主任
欧建成中国科技馆副馆长
脱钩试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会学术部。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28b55a41a37f111f0855b01.png)
3 . 加强 党 的领导 , 建立 健全 协会 商会 党组 织 . 发挥 党组织 的政治核 心作 用
二、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机 制
4 . 健 全 内部 法人 治理 结构 。协 会商会 根 据 《 总体 方 案》 要 求调 整 完善 章 程 , 健 全 会员 大会 ( 会 员代 表大 会) 、 理事 会 ( 常务理 事会 ) 、 内部监 事会 ( 监事) 以及党 组织 参 与协会 商会 重大 问题决 策 等制度 。 5 . 协会 商会 负 责人 即理 事长 ( 会长 ) 、 副理 事长 ( 副会 长 ) 、 秘 书 长 的产 生 、 变更 , 分别 依 照《 全 国性 行业 协会 商会 负责 人任 职管 理办 法 ( 试行) 》 ( 民发[ 2 0 1 5 ] 1 6 6号 ) 和各 地 方 民政 部 门 出台 的协会 商会 负 责人 任 职
为促进 行 业协 会 商会 成为 依 法 自治 的现代 社 会组 织 。 明确 政 府综 合监 管 责任 , 落实 各项 监 管制 度 , 创 新 监管 方式 , 规 范脱 钩后 行业 协会 商会 和直 接登 记 的行业 协会 商会 ( 以下 统一 简称 “ 协 会商会 ” ) 行为 . 根据 《 行业 协会 商会 与行 政机 关脱 钩 总体方 案》 ( 以下 简称 “ 《 总体方 案》 ” ) , 制定 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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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机关 对发 现 的违规 违 纪行 为进行 查处 。 审计 部 门对 执行 规定情 况 依法进 行 审计监 督 三、 加 强 资产与 财务 监管
l 0 . 协 会商 会 应建立 完 善资产 使 用和管 理 制度 , 承担 相应 主体 责任 。依据 《 财政 部关 于加 强行业 协 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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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437c42fe87101f69e31959e.png)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
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鲁民[2018]4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8.07.16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民〔2018〕48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现将《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18年7月16日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9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民〔2018〕4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等职务的人员。
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民函〔2004〕
![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民函〔2004〕](https://img.taocdn.com/s3/m/65e96189c850ad02df80410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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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民函〔2004〕270号)
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
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今年3月8日经国务院颁布并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基金会管理条例》未作明确的界定。
为推进政社分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基金会的民间性,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
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以上精神,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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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政部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
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
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