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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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法 学论坛 2 0 1 3年 1 0期 ( 中)
论人权与宪法保护
韩 杰 潘 凯悦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 新 乡 4 5 3 0 0 0)
摘要 : 人权保障必须以宪法为依托 ,因为人权保 障不仅是 宪法的重要 内容 ,更是 宪法的逻辑源点和价值 目 标 ,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 。人 权保障的宪法意义就在于适度控 制国家权力 以保障人权 , 这是 宪法权威的最好体现。建 立有 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 实要求,更是广
济体制的不 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 , 传统户 籍制度 已经变得 越来越不 适应新 形 势,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 有义务消除歧视 , 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 制度 ,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
自由权。我 国现实 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的经济制度 , 不少私营企 业 、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 , 严重 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 , 罢 工 不失为 劳动者争取 自己应 有权利 的一项 有效手段 。 三是私有财产权 。我国 自 改革开 放 以来 ,对 私有财产 权的保 护力度不 断加 大, 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 于私有财产 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 。我 国目 前仍然是发展 中国家 , 我国人 民的头等 大事 , 仍然是生存 。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 权是公 民首要的权利 ,因此 ,我国宪法理应 把 生存权 上升为宪 法保障 的基本权利 并据 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 审判权 。司法是保障公 民基本权利和民主 自 由的最后一道防线 ,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
大人 民实现权利 自 救的有效途径。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 障是宪法的核 心价值 ,强调人权是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 旨和 目的。有学者指 出 人权和公 民权问 题 ,不仅是宪法和 宪法学的主体内容, 而且是宪法和宪政 的核心和 实质所在,是 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公民权和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资产阶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的。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把“人权”称作为“公民权利”并加以确认。
(一)平等权
平等权作为一项古老而朴素的权利,是我国历代先贤追求的基本目标。在近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都确认了这一原则。总体上看,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公民在立法上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第三,公民在守法上平等。
第三章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授课内容】
1)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2)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重点】
1)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包括言论、宗教、结社等权利。

宪法规定了人权保护措施,如设立人权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等。

在实施人权保障方面,宪法规定了人民有权起诉、申诉侵犯人权的行为。

宪法严格禁止任何对人权的侵犯行为,如歧视、剥夺人身自由等。

在人权保障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至关重要,需要持续完善和应对挑战,确保人民享有全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基本人权、人权原则、人权保护措施、人权实施、人权侵犯、限制条件、重要性、完善、挑战、应对。

1. 引言1.1 介绍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他们在社会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

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人权的原则和规定,包括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保护措施、人权保障的实施、对人权侵犯的禁止规定以及人权保障的限制条件等方面。

这些内容的确立和规定,为保障公民的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为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奠定了基础。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机构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各项人权保障的规定和原则都应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变化和人民需求的发展。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如人权侵犯问题的持续存在、人权保障的不完善性等。

需要不断加强对宪法中人权保障的监督和改进,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 正文2.1 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是宪法中人权保障的基础和核心。

宪法中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平等权利原则、自由权利原则、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原则、社会福利权利原则等。

平等权利原则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意涵和效力

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意涵和效力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确立可谓新中国宪法史上对人权明确规定的第一次。

它不仅用规范的形式直接预设了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原则,而且传递的是宪法以人权的名义规范国家权力的历史努力。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应有的权利。

宪法就是社会契约,其核心是人权。

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它一方面规定国家权力的政治统治须来自人民的同意,从而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另一方面,它通过规定国家权力应如何组织以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

国家权力正是通过对人权的保障获得合法性的。

一、人权原则明晰了宪法的正当依据(一)人权原则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正当性来源。

所谓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在宪法上的依据,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

我国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可谓人权的宪法化形式。

(二)人权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宪法的正当性。

人权是民主的前提与归宿,而法治的真谛则是人权。

没有人权的确立,民主、法治的实现是不可想象的。

从规范意义上而言,宪法实为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法则与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和以法治为标志的程序法则的有机统一,是道统、法统与政统的有机结合。

宪法的实践实为人权的价值法则通过民主的政治法则和法治的程序法则在公共领域的运用⑥。

因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我国宪法上的确立,不仅是人的尊严与价值在我国宪法中核心地位的确认,而且也是宪政的必然要求。

二、人权原则深化了宪法的规范内涵(一)人权原则深化了权利理念,为完善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提供了宪法支持。

从根本上说,权利实际上是受到人的尊严与价值原则决定的。

权利是人的尊严与价值原则的规定、展开与维护。

它随时移转,随着人对人自身认识的深化而推进。

权利因指向个人,因而是正当的;也正因为它指向人本身,因而对权利的界定必然是多维的、没有终结的。

正是源于人自身固有尊严的人权概念为权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深化并丰富了权利概念的内涵,继而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

(二)人权原则明确了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基本义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同时也是针对国家权力而言的。

宪法下的基本人权保障与司法实践

宪法下的基本人权保障与司法实践

宪法下的基本人权保障与司法实践自古以来,人类一直追求着自由、平等、尊严和公正的生活。

在现代社会中,这些追求被体现并保障在法律之中。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律文件,宪法为我国的基本人权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并由司法实践来保证其得以充分实施。

首先,宪法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个人财产安全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益。

宪法的规定为人民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并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宪法设立了法院来保障人权。

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是保护宪法权利的最高行政法院,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各类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法院的司法实践通过审理案件、判决和执行判决等环节,保证了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宪法下的基本人权保障并不仅仅止步于法律框架的确立,还需要通过切实的司法实践来得以充分体现。

司法实践是宪法下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通过法院的职能和作用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无论是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还是对民事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法院都会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并依法维护其权利。

例如,法院会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其享有合法的辩护权利,并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

在侦查和审判的过程中,法院会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排除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环节,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和自由,维护了人民的尊严与平等。

此外,司法实践中,法院还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举报制度的建立,为人民举报不当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并将举报内容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以确保人民权益的合法保护。

然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审判程序中的形式主义、司法公正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执行力度不够等等。

宪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宪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宪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束缚了法院的创造性。

(4)没有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

(5)公民运用宪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公民认为宪法远离自己。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法律、法规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无效。

归纳一下制约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因素有如下:(1)宪法的频繁变更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法治”与“人大至上性”的矛盾,使宪法司法化在现行体制上不能完全行使。

(3)宪法的不直接适用性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

(4)违宪事件经常发生削弱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影响了社会稳定。

(5)宪法文本自身存在着缺陷。

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增强,法治体系逐渐完善,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将其运用到诉讼程序中,作为具体案件的直接依据是法治发展的必然。

我国实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有如下:(1)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要求。

(2)宪法司法化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3)宪法司法化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4)宪法司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现代的民主法治化社会中,司法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和“最高法”,其目的是从根本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所以我国宪法能否司法化决定着我国司法是否具有一道最后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权利救济渠道。

1.论我国宪法对人权保护的完善;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内容的规定比较充实和广泛。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规定主要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这些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

现行宪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权利本位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展现。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对人权的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概述了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并分析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内容。

然后探讨了宪法中对人权的具体保障措施,如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措施。

接着讨论了宪法对人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最后分析了宪法对人权的限制,并强调了宪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现实意义,以及完善性。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发展的关键,其完善性也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基本权利、具体措施、司法保护、社会发展、限制、重要性、现实意义、完善性1. 引言1.1 概述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涵盖了各个方面的人权,如生存权、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通过明确规定这些基本权利,宪法为每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保障措施,如设立人权保障机构、建立人权救济体系等,以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庄严承诺,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基石。

在宪法的指引下,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生活、创造和发展,实现个体价值和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

深入理解和积极推动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公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多个方面。

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见、批评政府的重要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对有关言论作出限制。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选择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受强制性宗教信仰的限制。

财产权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规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受教育权保障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了人们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劳动权保障了公民参加劳动的权利,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社会 主 义制度 作为一 种新 型的社 会制度 , 其全 部 的生命 力和 合 资经营 的企 业 , 必须遵 守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的法 律 。 都 它们 的合
2 国家 的 责任 方面 。国家是 人权 的积 极捍 卫者 和维护 者 , . 在
的 根本 任务 是 发展 生产 力, 们 的工作 应该 以经 济 建设 为 中心 , 在经 济 、 会等 权利 的 保障 方面 , 我 社 国家承 担着 更 多的责任 用宪 但发 展经 济本 身不 是终极 目的 , 发展经 济是 为 了充 分 实现人 的生 法把这 些 责任规 定下 来 , 一个积 极 的角度体现 了中国宪法 对基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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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论 宪法 酌 人权保 障 功 能
崔 春 旦
摘 要 宪 法是 一 个国 家的根 本 大法 , 有 最 高权 威 和最 高 的法律 效 力。 具 没有 宪法保 障 , 任何 人权 保障 都将 成 为无源之 水 、 无本之 木 。本 文主要 阐述 了宪 法的人 权保 障功 能 , 示人权 的立 法保 障 是 宪法保 障人 权 的必 然延伸 和 内在要 求 , 揭 同时也 是 宪法保 障人权 的 重要组 成部 分 。
人 权 的实现 是 制定 和 实施宪 法 的基本 出 发点和 归宿 。 第二 , 法 国宪法 序言 也 明确 肯 定:“ 宪法 以法 律 的形式确 认 了中 国各 族 宪 本 是 国家 的根 本 法 ,全 国各族 人 民 、 “ 一切 国家 机 关和武 装 力量 、 各 人 民奋 斗的成 果 ” 。在这些 成 果中 , 根本 的是人 民 当家作主 、 最 建 政 党和 各社 会 团体 、 各企 业事 业组 织 , 必须 以宪 法为 根本 的 活 立 人 民民主政 权 的成果 。宪法所 要确 认 的, 都 首先就 是人 民掌握 国 动 准则 ” 遵 守宪 法 的规 定 , 。 当然包 括遵 守保 障人 权 的宪法 要 求 。 家权力 、 实现 主权 在 民这项基 本 人权 。而“ 国家尊 重和保 护人权 ”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

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意义上使用,并只能限定在道德意义的范围内。

“人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者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 我们认为人权是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对人的应有道德权利的期待,它充满了人的偏好或价值选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人的社会属性。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最初,人权是与特定的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人权作为反对政治独裁势力和守旧社会组织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武器。

首先提出人权口号并对其予以理论证成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他们从与自然法理论相结合的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生活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人人均有自然权利,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组成政府以保护这种自然权利。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老秀斯第一次使用了“人权”一词,并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

荷兰另一个思想家斯宾诺莎首次提出并论证了“天赋之权”。

把人权理论系统化的是英国思想家洛克,他总结、归纳了前人关于人权理论的成果,使之成为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卢梭等人则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点出发,推演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并把自由、平等提到了政治权利的高度。

与人权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基本人权,我国学者一般都认为基本人权构成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等特征。

基本人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权理论的不断发展,其内容也不断发生变化。

宪法解读人权保障

宪法解读人权保障

宪法解读人权保障宪法解读与人权保障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它确立了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体系,并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作为一个宪政国家,人权保障是宪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宪法解读与人权保障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宪法与人权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为公民赋予了权利与自由,而人权保障则是宪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等。

同时,宪法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不侵犯公民的权利。

宪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宪法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人权的实践也是对宪法的落实。

第二部分:宪法对人权的保障1. 平等权利保障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或残疾等身份特征,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宪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并规定公民有权享受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权利。

2. 言论自由保障言论自由是宪法中最重要的人权之一。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公民有权表达观点、发表意见,包括对政府的批评和建议。

言论自由的保障也包括媒体的独立与言论多元。

3. 人身自由与隐私保护宪法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隐私权利。

这包括对个人生命和身体的保护,禁止任意拘禁和非法侵入私人领域。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不合理搜查、监视和窃听的限制,确保了个人的隐私权利。

4. 社会经济权利保障宪法中还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如劳动权利、教育权利和医疗权利等。

宪法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推动社会公正与福利的实现。

第三部分: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宪法的解读对于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通过宪法的解释和解读,可以确保宪法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与实施。

宪法解读涉及司法机关、法学界以及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宪法解读中,需要坚持原文解释、历史精神、制度整体以及人权保障的核心理念。

宪法解读的重要性还在于它对法治的促进。

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解读确保了司法公正与权力制衡,维护了公民权益。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

坚持人权的平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意义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虽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需要法律化,但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基本人权以及保障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其他(非基本)人权可以也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

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人权与宪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虽然这些宪法修正案大大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的确立过程也即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在17、l8世纪资产阶级宪法诞生后,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资产阶级的宪法逐步向全球扩展,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

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

108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黄嘉怡,生于1996年,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务。

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湘潭大学 黄嘉怡摘要:平等权作为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其同时兼具了原则性和权利性的双重特征,体现了宪法重视公民对平等权利的追求。

虽然目前我国的宪法在保障公民的平等权方面取得了十分大的进步,但也不能忽视目前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仍然有诸多缺陷和不足,我国仍然需要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相互配合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关键词:公民;平等权;平等原则;宪法保障中图分类号:D0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5-0108-0001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之一的平等权,是一般平等权和多项具体平等权的有机统一。

内容体现在一国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的地位无差异,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平等地受罚,公民不因种族、职业、语言、性别、宗教信仰、户籍、财产、居住地、家庭、政治观点和其他身份差异遭到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1]。

一、宪法保障公民平等权的现状现行的宪法当中关于平等权的描述和规定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规范系统,既有授权性规范,又有禁止性规范;既有一般性规定,也有诸如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等具体性规定;既有正面规定,又有反特权、反歧视的侧面规定[2]。

目前,我国现在已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有助于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体系,平等权的实现和保障有了体系的支撑,并逐步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其次,促进平等权发展的基本力量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其中,该基本力量格局是以政府为主导,提供各种法制、政策保障,各种社会组织在民间通过举办和参与各项社会事业为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提供支持。

最后,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等具体的平等权的发展在国际人权领域形成了一定的优势[3],例如中国政府给予少数民族一系列优惠和扶持政策,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专项补助、对口支援等积极支持;采取积极措施纠正对妇女的歧视,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妇女的发展规划。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及其现状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及其现状
示 威的 自由,宗 教信仰 自由,人身 自由,人格 尊严 ,住 宅不 受 侵犯和通信 自由,劳 动权 ,休 息权 ,受 教育权 ,妇女在多 方 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等等。所以 ,公 民在生产 、生活上 的权利如果想要得到实现 ,就必须时刻懂得寻求法律 的保护。 二、我国宪法对公 民基本权利具体保 护及现状 平 等权是宪法 赋予 公民在法律 地位上不 受歧视 的权 利 , 同时也是资产 阶级在 反对封建等级特权斗争 中提 出的一项基 本的人权 。谈论人 权 ,美利坚合众 国每年都会抨击我们不重 视人权 ,他却是有 过之而无不及 ,至少是在种族歧视这 一方 面: 餐馆分别 、车厢分节 、招聘分类 ,黑种人 总是在这个整 日叫嚣 人 权 至 上 的 国家 受 到 各 种 不 公 平 的 待 遇 。 而 相 对 比之 下 ,我 国在 “ 任何 人 的合法权益 一律平等 ”上做的是 比较到 位的 ,在 我国 ,只要是公 民 ,都平 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 ,平等地适 用于法律 。 参政权 ,包 括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 自由、政 治诉 愿权 ” 。但就现 实状 况而 言 ,虽然现 当代 大学生基 本都是 满 足条件 的 ,不过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在绝大 多数 大学 生中还是 很少接触和表达得 到。 言论 自由。著名 理论家 罗伯斯庇 尔曾经提 出 : “ 人 的基 本权利是关心保 全 自己生存的权利 和 自由的权利 。 ”自2 0 0 8 年灵宝警方跨省追捕王 帅后 ,每过一段时间都会有类似遭遇 的 “ 王帅”出现 。当今 ,“ 网络问政” 日益流行 , 但这些 “ 王 帅案”却不是在 引导人们说实话 ,讲真话 ,提 自己的建议 和 意见 的。诽谤被 问罪 ,跨省被追捕 ,处 以各种刑罚 ,一 系列 现象之后是公 民的言论 自由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的结果 。 当然 , 当权者也不要 在落马时才反思和认识到充分发挥公 民言论 自 由 的重 要 性 。 列 宁曾说过 : “ 什 么是 宪法 ?宪 法就是一 张写着人 民权 利的纸。 ” 河南人 口众多 , 典型 的司法案件也多 。 以“ 赵作海 案” 为例 ,宪法中的 “ 人 身权 ”就 不得 不提 。首先 ,是司法配合 有余 而制约不足 。在 赵作 海案证 据不足的的条件下就追捕并 拘役赵作海十多年 ,是 长期羁 押 ,限制了只是犯罪嫌疑人 的 人身 自由; 其次 , 是锒铛入狱后 的行刑逼供 , 反反复复的审 问, 冲破了他 的心理 防线 ,同时也磨灭 了赵作海为 自我辩 护的能 力 。九次之 多的有罪供述是对其人格尊严严重侵犯 的有力证 据 ;当赵作海 由犯罪嫌疑人变成受 害人 归来 时 ,当年的家 已 片瓦无存 ,另一处也是断壁残垣 ,荒草 萋萋 、子散妻离 ,随 着男主人被 捕 , 十多年来 , 并没有人来管理和保护这个 “ 家” , 究其缘 由,与宪法 中规定 的公 民住 宅不受侵犯也是脱不 了干 系的。在 “ 赵作海 案”中 ,宪法中的条文如 同虚设 ,开庭 审 理也只是一个过 场 ,年轻 的实 习律师就像一个道具一样 ,其

试论我国人权的宪法保障

试论我国人权的宪法保障

我 国宪 法宣 示 , 宪法具 有最 高 的法律 效力 , 我 但 们 并 未感受 到 它对我 们 的生活 产生 什么 影响 。它更
有 重要 意义 。
权概 念 引入我 国宪法 , 明确 规 定“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人 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这是 中国 民主 宪 政 和 政 治 文 明 建 设 的 一 件 大
事 , 中国人 权发 展 的一个 重要 里 程碑 。第 一 , 是 它确 立 了人权 原则 , 一 步 完 善 了 民主 宪 政 ; 二 , 突 进 第 它
其 中合理 的 因素 , 我 国宪法 对 人权 的确 认 、 法关 从 宪
于人 权保 障方 面 的缺 陷 以及 为 了切实 有效 保 障人权 提 出的一 些具 体制度 和具 体 内容 的设 想等 方 面谈 了
自己的几 点粗 浅看 法 , 望 能 为 我 国 人 权 事业 的发 期 展和 宪法 的完 善略 尽一 点促 进之 力 。
由于人们 对 一 国社 会 制 度 、 化 传 统 、 史 背 文 历
景 、 济状况 的认 识不 同 , 者们 对人 权宪 法保 障 的 经 学
认 识也众 说纷 纭 。有 学 者 仅 从 宪 法 的 现 有 规 定 谈
出 了人权 价值 和理念 , 宪 法 关 于公 民 权 利 的 规定 为 注入 了新 的意 义 ; 三 , 完 善 了公 民权利 保 障 的原 第 它
这是 亘古不 易 的一 条 经验 ” 。在 他 看 来 , 有 权 力 的 “
二、 约我 国人权 发展 的宪 法 因素 制
( 宪法 意识 淡薄 一)
人们 使用权 力一 直 到 遇 有界 限 的地 方 才休 止 ” 因 。
此 , 认为 :要 防止滥 用权 力 , 必须 以权 力制约 权 他 “ 就 力 。 【 我 国虽 不 存在 西 方 的 “ ”3 三权 分 力 ” 式 , 我 模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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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摘要: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享有的最主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但如果这些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得不到保障的话,无疑会严重损害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会极大地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实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通过介绍和分析我过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认识现状和原因的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措施。

关键词: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

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1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所有法律的依据,跟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都很密切,而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中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的依据,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所以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固有的,是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们受到根本大法——《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处于宪法的核心地位。

而自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方面也存在着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进一步的加强。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规定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最近一次的改革是在 1982年,这一年将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由12条增加到了18条并将其由最初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显示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

宪法在规定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且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

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

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具备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各国法律体系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并对人权进行明确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

一、宪法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在其中列举了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平等权利等。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宗教自由等权利。

而法国宪法则强调人的自由、平等和兄弟友爱等核心价值观。

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权,还规定了违反人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通常,宪法都设立了一个宪法法院或相关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审理与宪法相关的案件,确保人权得到切实保障。

二、国际公约与人权各国政府之间签署的国际公约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人权文件之一,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除了《世界人权宣言》,还有许多其他的国际公约对人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人们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国际公约在各个国家都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要求缔约国立法以保障人权。

三、立法保障人权除了宪法和国际公约,各国还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来保障人权。

这些法律旨在明确规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惩罚。

例如,针对性别歧视问题,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反性别歧视法,明确规定了对性别歧视行为的禁止和处罚。

此外,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法、劳动法、公民权利保护法等,以确保人权的全面实现。

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基本人权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四、司法保障人权司法机构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有权审理各类涉及人权的案件,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审判。

司法机构的存在和工作,为人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的保证,使人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涵及法制保障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宪法,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条款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

因此,为确保人权条款内容的真正实现,我国有必要从党建、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保障。

标签:人权宪法保障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惟一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重要的标准。

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取得的成绩我国宪法在不断总结宪政建设经验中日益完善。

在新中国先后进行的几次修宪中,一次比一次完善。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部。

之后又进行了四次修宪,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突出和完善了对人权的保障。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愿望变为国家意志,为人权法治提供了宪法保障。

到目前为止,现当代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是近代中国以来保障最为完善的时期,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人。

宪法是根本大法,通过制定根本大法来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实现法律价值和功能的重要方面。

二、我国宪法关于人权内涵的缺失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通过对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的条款分析可以看出,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而人权的保障也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按照人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态,人权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处于一种应然状态,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而转化为实有权利(即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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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功能的实现
一、我国宪法保障人权的现状
(一)我国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
1、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内容的规定比较充实和广泛。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规定主要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这些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

如果与西方发达国家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是规定相比较,可以说,我国现行宪法至少也作出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中国宪法所列举的其它权利与《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大多数权利是相应的。

”①
2、现行宪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权利本位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展现。

现行宪法在内容安排上,第一章为《总纲》,第二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国家机构》,改变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排在《国家机构》之后的做法。

我们说,这种结构编排蕴含着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的理念。

这就意味着,我国各级政府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公民权利的存在本身又是对政府权力范围的限制。

(二)我国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关于人权内容方面的问题。

第一,从世界范围内看,公民权利的立法出现了细密的趋势,而我国宪法对于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却过于原则,这就使得公民权利实现比较困难。

第二,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体系的一些内容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

如在宪法中没有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斗争成果如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内容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载明。

第三,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内容缺乏明确性。

如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人们对其理解不一,原因是宪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内容缺乏完整性。

如人身权利中缺少隐私权的内容、经济权利中缺少个人生活最低保障的内容。

第五,我国现行宪法缺乏现实适应性。

如缺乏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第六,现行宪法对现实所需要的新的权利需求没有规定。

如安宁权、环境权、罢工权、知情权、迁徙自由等等。

2、关于其它方面的问题。

第一,由于缺乏必要的宪法保障措施,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使得现实的政治运作获得了超越宪法的权威。

同时,由于我们过去十分强调宪法的政治属性,
从而使宪法失去了作为法律规范的法律属性。

这样,就使宪法无法进人司法领域,被束之高阁而远离人们的生活。

第二,我们对宪法的理解还停留在“宪法是一个总章程”的宪法观上,宪法作为人民与政府之间契约的性质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由此使得宪法无法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尊重。

第三,宪法对一人权的保障是要以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来实现的。

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主要是消极的,即以“不得”、“不能”等为措辞。

而我国宪法中有关权力的规范正好相反,权力的行使不仅以积极的方式出现,而且还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权力的规范。

二、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功能实现的途径
(一)更新宪法观念
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宪法观念是宪法保障人权功能实现的思想动力。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影响,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法律定位还不是宪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加之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从而使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和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而旧的宪法观念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极不适应,因此,要更新宪法观念,进而推动宪法保障人权功能的实现。

第一,用宪法的法律性观念代替宪法的政治性观念。

毫无疑问,宪法与政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宪法是政治发展的产物,但如果一味地强调其政治性,必然会忽视其法律性。

因此,我们必须要明确其法律性:宪法与其它法律一样,可由专门机关适用;在法律违宪的情况下,专门机关有义务宣布违宪法律无效;当普通法律与宪法发生冲突时,适用宪法,凡与宪法抵触的部分一概无效。

第二,用宪法的应用性观念代替宪法的宣告和记载功能。

我国之所以特别注重宪法的宣告和记载功能,一方面是由于宪法不为司法机关所适用,另一方面是由于从观念上对宪法与政治的关系区分不明。

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宪法的应用性,在法律实践中,使宪法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生活,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主要问题都可以成为宪法问题而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

(二)建构宪政立法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国家权力的委托书。

因此,实行民主法治或宪政,必须首先要制定保障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和有效监督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这些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政立法是高于国家权力的,“任何国家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权)都不能违反有关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

①它们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灵魂,因此,必须要建构这方面的法律体系。

宪政立法体系是指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立法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相互协调的整体。

其大致结构如下:宪法典,这是整个宪政立法体系的总纲。

所有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公民基本权利立法,主要是以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为基础。

包括:新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另外,还应考虑将罢工自由、迁徙自由写进宪法并分别立法;政党立法,应制定政党法,规范参政党和执政党的权力及其
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监督各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合法的活动;国家机关组织立法,是指对国家机关授权和限权的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大代表法等。

监督立法,包括全国人大监督法、情报公开法、政务公开法、公民举报法、请愿法(制定请愿法便于将长期以来上访无序的混乱现象纳人法治轨道,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地方自治立法,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有关宪政程序立法,如立法法、弹幼法、授权法等等;有关宪政特别举措的立法,如戒严法、战争与和平法等,以上立法,有些已制定,有些有待修改和补充,有些要抓紧制定。

(三)建立宪法保障制度
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对保障民主、法治与人权,对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具体经验我们可以借鉴。

但是,我国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

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宪法监督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

宪法监督委员会直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可以赋予宪法监督委员会以下职权:W提出关于宪法解释的建议和意见;(2)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3)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4)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是否违宪,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等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5)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中央一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提出审查意见;(6)应该由宪法监督委员会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法治不健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还有一部分只在宪法中规定,而无其它部门法的规定,因此,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就不能通过一般的诉讼途径要求得以维护。

如宪法明文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却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特别是在招工、招生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又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有的单位不准符合报考条件的职工报考研究生,甚至考上了也不给办理有关手续,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再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人事任免方面不按宪法规定的程序任免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从而侵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情况随处可见,现行部门法鉴于被诉主体的特殊性而对此束手无策。

这就在公民权利法律保护方面留下空白,而要填补这个空白,必须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这是我们完善我国人权宪法保障制度的重点。

如果宪法诉讼制度不能真正建立起来,那么宪法的保障人权功能也不可能得到很好地发挥。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批复中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荃依据宪法规定而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促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案涉及宪法诉讼,无独
有偶,山东青岛市三名考生认为高考录取中的不平等待遇而状告教育部侵犯平等受教育权一案,此案也涉及宪法诉讼。

这两起案件不管其审理结果如何,也不管法院批复中有何瑕疵,但其宪法意义不言而喻。

这两起案件告诉我们,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今日中国宪政建设的必由之路。

宪法将从神圣的殿堂走进法院,走向民间。

人类已迈人21世纪,中国正向着法治与宪政的目标前进,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目标的实现,看来已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而宪法诉讼制度本身是法治国家和宪政社会的重要标志。

作者单位: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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