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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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更好地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防空防灾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成都军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8〕联字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高度重视人防工作,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坚持人防工作的主体地位,履行好人防工作职责。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部署人民防空工作,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区人武部、各街道、镇乡人民武装部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作为军事机关

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专人和有关部门联系人民防空工作,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等制度,积极、主动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建设。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区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本区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要根据我区的防护类别和所担负的人民防空任务,按照职能,进一步加强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各街道、镇乡、区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二、加快组织指挥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一)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机制。按照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原则,实行区、镇乡(街道)二级人民防空指挥体制。要根据情况对区级人民防空指挥部适时进行调整充实,根据需要适时建立镇乡(街道)人民防空指挥部,进一步优化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编成,明确职责任务,规范指挥程序,健全工作制度。

(二)加快人防指挥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区政府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加快实施建设。区重点办、新城管委会、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要着手策划人防应急指挥中心项目,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2012年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指挥所(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任务,配齐指挥要素,完善指挥功能,落实管理机构。

(三)提高人防信息化水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要求,适时组织制(修)订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一并纳入本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依托军地信息网络、数据资源,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快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基础建设,军地有关部

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提供技术、网络、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与防空防灾有关的行业(单位)的网络要按照政府的指令接入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2012年前,建成我区与市上的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用网,全面提高战备通信保障能力。

(四)增强防空警报报知能力。按照黔江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的要求,大力加强老城区、正阳、舟白、青杠组团和创业园区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警报建设。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机动警报车、楼宇广播等手段,实现空情报知多元化。要按照市政府和重庆警备区的要求,加快推进防空警报建设,完成警报建设任务,2012年前完成防空警报统控系统建设。

三、统筹规划,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一)城乡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时,应配套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篇章,并同步组织实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车站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新城管委会、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黔永创业园区管委会及青杠拓展区等应当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镇乡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在2010年底前完成黔江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修编任务。

(二)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平时社会作用。积极开发利用人防工程,通过开辟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库、地下人行通道,提供紧急避难场所等为发展城市经济、方便群众生活、防灾救灾服务。主城区的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通道和其他大型公共工程,要尽可能与地面建筑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实现功能互补和综合效益最大化。新建、在建人防工程,须在确保战时防护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平时的社会需求。

(三)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2012年前,力争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10000平方米以上。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须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区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未发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区规划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委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未经人防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四)认真执行调整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5〕204号)规定。1.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按第1条执行。3.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严格执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精神,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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