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2020年最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汽车销售行业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旨在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将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然而,一些不规范的汽车销售行为也开始频发,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汽车销售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它明确了汽车销售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了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它有助于解决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购车风险,提升了消费者的购车体验和满意度。
最后,它促进了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了销售效益,同时也推动了汽车产业的创新和升级。
二、主要内容1. 登记备案要求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这项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遏制一些无证经营的现象,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监管,保障市场的良性发展。
2. 信息公示和促销活动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销售商需要及时向消费者公示车辆的售价、配置、质量和服务等信息。
同时,汽车销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也需要明确标明促销活动的内容和有效期限,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到相关信息。
3. 退换货规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退换货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车后一定时间内享有退换货的权益。
这项规定有效地强化了消费者的购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购车风险。
4. 售后服务要求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汽车销售商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零配件供应等方面。
这项规定旨在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购车体验,从而提升整个汽车销售市场的竞争力。
三、执行情况自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监管力度,并配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2021年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标准版)
2021年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xx年年初即将实施,仍然采用品牌授权制度,会对汽车厂家的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不合理行为进行约束。
此外,在授权方面《办法》将对经销商授权一年一次改为5年一次,并可以自动续约。
下面是收集的关于汽车销售的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20xx年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消息16日,国家八部委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共同商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
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xx 年初有望正式实施,其将增加对经销利益的保障。
据业内人士爆料,《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xx年年初即将实施,仍然采用品牌授权制度,会对汽车厂家的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不合理行为进行约束。
在授权方面《办法》将对经销商授权一年一次改为5年一次,并可以自动续约,即汽车企业对经销商授权不会再每年进行,厂家也不会再利用年末续约来威胁经销商。
在授权期间,汽车厂家如提前解约,汽车厂家需要回购,经销商设备、设施等,并赔偿经销商建店投入。
另外,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新规均对厂家压库,压配件,搭售精品等等给予规范。
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于20xx年4月开始实施,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办法》规定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方面均由主机厂控制,汽车厂家建立了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强制压库、搭售车型等种种不合理现象也开始浮现。
而20xx年新修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去掉了品牌字样改为销售。
此举也意味着未来行政力量将不会为汽车厂家占队。
20xx年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一)2024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一)一、引言汽车销售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领域,需要严格的管理和规范才能确保行业的正常运作和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制定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梳理并详细解读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汽车销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二、销售准备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确保销售环境的卫生、安全和便利。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培训销售人员,并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三、销售过程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并将销售合同的内容告知消费者,保证销售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需求提供有关汽车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性能、配置、售后服务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车决策。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备案。
4.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交付车辆,确保车辆交付的质量和时效性。
四、价格合规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自主定价,不得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高价格,不得垄断市场。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价格,并公示价格的变动情况,以便消费者了解和比较。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商品价格备案手续,确保价格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售后服务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售后服务,包括车辆质保、定期检查、维修等。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售后服务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意识和维权意识。
六、违法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消费者对汽车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维权和赔偿。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2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2汽车销售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它关系到人口数量,汽车行业的经营,物价形势和汽车品质技术水平,也关系到汽车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与改善。
汽车销售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为了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汽车销售服务的质量,改善汽车行业经营环境,根据《征求意见稿: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2)》,现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2(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公布。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汽车销售活动。
二、销售协议1.汽车销售方式多样,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前,应当和销售商协商双方达成的书面销售协议,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2.汽车销售协议应明确销售商和消费者责任,并按照《国家及本地相关法规》规定开具汽车销售发票。
三、报价1.汽车销售商在报价时,应当向消费者清楚、准确地披露汽车的车型、性能、配置及有关配件的信息,告知消费者购买的范围、价格和折扣情况等。
2.报价时,如果汽车销售商提供有价格折扣,必须明确折扣力度,并在折扣结束当天撤出相关宣传内容。
3.汽车销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诈消费者,不得使用欺骗、恐吓、限制等方式强制消费者购买汽车。
四、检测保修1.凡是销售的汽车,必须经过专业检测,确保汽车技术性能达到国家标准,以保证汽车安全性能。
2.在汽车销售期间,销售商保证汽车质量与它公示的参数相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期限。
3.任何违反《办法》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责任人将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
经过上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汽车销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实现和谐与良性互动,确保消费者得到可靠的汽车产品及服务,维护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上述办法,加强汽车销售监管,做好销售服务和市场监督,以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汽车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保障汽车销售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内容第四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二)销售汽车的型号、颜色、配置、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地点等;(三)车辆交付方式及验收标准;(四)售后服务内容、期限、方式及费用;(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合同签订日期、地点;(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汽车销售合同中的价格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其辞。
第六条销售汽车时,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汽车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七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汽车销售合同签订后,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汽车交付时,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第十条消费者接收汽车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验收时提出。
第十一条汽车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供应商、经销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消费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按时交付汽车;(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交付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务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令2017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7-0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部长钟山2017年4月5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汽车销售管理规定全文年完整版
新汽车销售管理规定全文年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范围和适用对象3. 销售流程4. 价格和支付方式5. 交付和售后服务6. 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7.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8. 附件1. 引言本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汽车销售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汽车销售商和销售代表。
2. 范围和适用对象2.1 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汽车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活动。
2.2 适用对象:本合同适用于所有汽车销售商和销售代表。
3. 销售流程3.1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3.2 消费者有权选择购买任何一款汽车,销售商不得强制推销或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3.3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试驾服务,让消费者了解车辆的性能和驾驶感受。
3.4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支付方式等信息。
3.5 消费者应在签订购车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或异议,应及时向销售商提出。
4. 价格和支付方式4.1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明确报价,并告知消费者是否存在其他费用。
4.2 消费者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购车款项。
4.3 如消费者选择分期支付,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和相关费用。
4.4 销售商不得收取任何未在合同中明确列示的费用。
5. 交付和售后服务5.1 销售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消费者交付车辆。
5.2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和保养手册。
5.3 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零部件更换等服务。
5.4 销售商应建立客户档案,定期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和关怀。
6. 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6.1 消费者有权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销售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6.2 如消费者与销售商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7.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销售车辆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制定并公示销售规则和服务承诺书,明确销售过程、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标准等,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第五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充分、及时、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汽车销售活动第六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七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价格公示制度,明确标注汽车价格及相关费用,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使用欺诈、强迫、威胁等手段推销产品,不得变相强制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
第九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售后服务第十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提供预售、售中和售后的服务咨询和指导。
第十一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销售的汽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合格证明和相关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充足的备件和维修资源,及时进行汽车维修和保养。
第十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汽车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汽车市场的核心准则,它是汽车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三方关系的守则。
旨在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受到有效保护,维护汽车市场良性发展。
针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一般要求汽车厂家要建立完备的适用规则,对汽车市场中出现的不合理行为作出严格规范,提供完善的汽车销售服务,并以此有效地调整汽车销售市场的秩序。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应该严格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购买汽车前消费者需要准备相关证件,以及购买汽车时相关条款或者代表消费者签订。
汽车厂家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明确客户的需求,同时严格依据政府部门的约定,给予客户合理的服务内容和条件。
此外,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还要求汽车厂家在售后服务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定期对购买的汽车进行检测,充分了解汽车的使用情况,及时修理及更换汽车零部件,保证汽车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如消费者出现故障或汽车不能正常使用时,汽车厂家必须提供有效的维修服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既是汽车厂家责任又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落实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汽车市场合法稳定发展的基础。
只有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严格遵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双方才能携手共建良好的汽车市场环境,让更多的消费者在汽车市场中得到及时、贴切的服务,满足自身需求,享受到更多购车乐趣。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应当严格遵守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的经营者以及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视为经销商。
第六条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
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
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汽车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商务、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汽车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的汽车、配件以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所销售汽车、汽车配件等商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指管理汽车销售业务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旨在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销售业健康发展。
下面本文将阐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场地要求汽车销售场所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并且满足消防安全、交通便利、停车方便等要求。
同时,销售场所应当标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内容,原则上应当位于市政中心或者附近,更好的服从市场的需求。
二、经营要求1、汽车销售企业的经营必须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门不得经营。
销售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销售业务,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汽车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销售企业应加强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售后服务方面,需要根据消费者反馈来加以改进。
3、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认真细致的介绍、解释车辆性能、使用周期、还款方案、保险和售后服务等内容,在消费者签订合同前必须取得其签字确认。
三、价格要求1、销售企业不得搞违法降价、高价换低价等非正当竞争行为,要保持价格合理、透明,不得涉嫌价格垄断、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必须遵守市场定价规则,禁止协议定价,避免恶意竞争。
2、销售企业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介绍有关价格的情况,包括车价、保险、税费等清晰明细,不得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四、广告宣传要求1、销售企业应当对公布的广告宣传内容负责,不得散布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要按照商业道德和社会道德规范,保证广告宣传内容真实性和公正性。
2、广告宣传内容必须为消费者所需要的实际信息,不得虚假或夸大,不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不得含有主观臆想或无法实现的承诺。
同时,广告内容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广告法规定。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的供应商、经销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汽车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销售行业实行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汽车销售与服务模式创新。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五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公示汽车销售价格、服务收费及相关政策,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
第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保证销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或已被召回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汽车产品信息,包括车型、配置、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
第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汽车销售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供应商、经销商行为第九条供应商应当合理确定汽车销售价格,不得恶意压价、抬价或进行价格歧视。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按照供应商的要求进行汽车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销售信用体系,对供应商、经销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汽车销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应当严格遵守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的经营者以及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视为经销商。
第六条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
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
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汽车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商务、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汽车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的汽车、配件以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所销售汽车、汽车配件等商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令2017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7-0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部长 钟山2017年4月5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汽车销售管理规定全文
新汽车销售管理规定全文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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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于20xx年月日商务部第9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购车需求也随之不断增长。
近年来,我国汽车销售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市场增量的提升随之而来也会暴露行业的弊端。
为了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令20xx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交车时必需交及格证
过去4S店里,带汽车及格证的车比较少,大多都汽车的及格证在厂家。
买了汽车后,销售店就会跟厂家接洽,就会把汽车的及格证快递过来,一般要等7-10天就可以拿到,而没有及格证车主就不可挂号上牌。
而新规则改变了这一传统,其要求经销商在交付新车的时候一定要将车子的合格证交付到车主手上,切实维护了车主利益!
打破汽车品牌销售单一授权体制
新《办法》规定,对于一些没有经过授权的新车,要是有经销商以书面形式提醒、声明过的,那就可以向消费者销售了。
该《办法》还规定,车辆供应商可以向经销商以授权方式卖车,不过授权期限要在5年以上。
打破区域销售限制
同样的车型,同样的配置两个城市优惠幅度相差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但就是不卖给你!除了高价上牌费,厂家区域销售限制的“潜规则”,还影响着市民买车的自由。
新政: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
如违反该规定,则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
万元以下罚款。
购车渠道拓宽
在旧的《办法》中,4S店都是单一品牌授权,而且没有明确的授权期限,但是在新的《办法》当中,经销商可以销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品牌,只需要告知一下供应商即可,这就意味着以后消费者要买车就比较方便了,买车的渠道拓宽。
经销商不能绑定销售保险、金融、配件
新的《办法》规定,经销商和供应商不可以规定消费者的户籍所在地,限定消费者的购买区域,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也就是说买车的时候,不能再强制要求在4S店里面上保险。
经销商不得随意加价销售
新的《办法》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和配件,应有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准之外加收钱销售。
也就是说有比较火爆的车型,不可以让消费者加价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