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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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工作的相关说明
一、调查摸底范围
(一)户籍:银山镇户籍(下岗职工除外)
(二)人员:1、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2、对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
(1、2项人员填写省“3号文”登记表)。
3、1985年登记建档并已颁发民办教师证书的教师。
4、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以后又在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任教且
已被辞退的代课教师。
(3、4项人员填写省“20号文”登记表)。
二、登记时间(5月27日—5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委会开具证明信,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村委会证明信、身份证和户口本和相关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填写有关调查摸底表格,进行登记。
三、加强督查
1、登记时本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
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并由本人签名、按手印。
2、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责任。
四、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的信息和证件
1、村委会证明信(内容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任教学校、聘用主体、任教时间、累计教龄、离岗时间、离开教师岗位原因及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等)
2、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一式2份)
3、能够证明本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物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
纸,一式2份)。
4、参加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A4纸,一式2份)
5、证明人名单(在职、公职人员3人以上)及证明人单位、职务、与本人关系
(配偶、直系血亲除外);证明人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一式2份)
6、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有无违法犯罪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一式
2份)。
7、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本人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
纸,一式2份)。
8、委托人必须出具由所在单位盖章的单位、职务、与被委托人关系,内容还需
有身份证号、手机号(保证24小时开通)的证明信。